Ⅰ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范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工作程序,防止学校固定资产的流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经办理报废手续之前不得私自处理学校的仪器设备。
第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审批、回收、处置学校的报废设备。
第二章 报废仪器设备审核的指标范围
第三条 从使用年限上划分:
(一)计算机及通用测试仪器设备,使用年限5--10年,故障多,多次维修仍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
(二)机械设备,使用年限达10年以上,故障多,多次维修仍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
(三)机、电、光等一体化设备,使用年限10年以上,故障多,多次维修仍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
第四条 从仪器设备使用效能上划分:
(一)经技术鉴定,仪器设备虽完好,但各项指标无法满足教学科研最低标准和要求,且不能改装利用,属淘汰的仪器设备。
(二)经技术鉴定,仪器设备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原仪器设备价值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限,继续使用可能发生危险,引起事故的仪器设备。
(四)属国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必须报废的仪器设备。
第三章 报废仪器设备报废程序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 仪器设备报废一律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后,填写《鲁东大学教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并写明报废理由。
第六条 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审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等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成立仪器设备报废鉴定小组,对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进行逐台鉴定,并出示鉴定意见。
第七条 经报废鉴定小组鉴定确定报废的仪器设备,原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由实验室与设备蔽答管理处审核、汇总,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八条 由仪器设备资产管理部门协同财务处办理报废仪器设备的注销手续,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在报废仪器设备回收过程中,积极予以配合,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回收到废品仓库管理。
第四章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
第十条 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应全部上交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上交的.报废仪器设备须保持其完整性,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拆除报废仪器设备部件,如发现擅自拆卸者,要按照《鲁东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赔偿办法》进行赔偿,对于确需从报废仪器设备中拆卸部件使用的,需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后方可拆卸。
第十二条 对可转作它用的仪器设备,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调剂,并办理转帐手续;对于教学科研中需要的报废仪器设备,可办理领用手续,领用后的仪器设备不再作为固定资产重新入帐迹并友,按低值设备由各单位入帐管理;对于需要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告,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需办理销帐手续。
第十三条 经检查确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外竞价拍卖,以获取最佳的经济收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收入,全部上交学校财务处,并按有关规定分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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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鲁东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Ⅱ 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
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如下:
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是指根据教学需求和学校实际情况,为中小学配备相应的教学仪器设备,以满足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基本要求。我国在不同地区和时期,制定了不同的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
一般来说,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常规教学仪器:
包括黑板、粉笔、教具、挂图、模型等,这些仪器设备主要用于课堂教学,满足基本的教学需求。
2、实验教学仪器:
包括各类实验室设备、实验器材等,如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设备,以及实验教学所需的仪器和试剂等。
教育装备政策:
我国在不同地区和时期,制定了一系列教育装备政策,以规范和指导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的配备和使用。了解这些政策,可以帮助教育工作者更好地管理和使用教学仪器设备。
教育装备采购:
教育装备采购是指根据教学需求和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通过招标、询价、协议供货等方式,购买教学仪器设备的过程。合理的采购方式可以确保教学仪器设备的质量,降低采购成本。
教育装备维护:
教育装备维护是指对教学仪器设备进行日常保养、检查、维修和更新等,确保教学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合理的维护措施可以延长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降低设备故障率。
Ⅲ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财产,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应按照统一规定管理。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部、省、校、院、系级管理。
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要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保养、维修等的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做到力争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流入学校。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要及时提出索赔报告。
所购仪器设备在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各部门仪器设备帐物相符。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
第五条 仪器设备在使用中要保持完好率,根据需要做到合理流动,实行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有关收入交学校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有关规定如期、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数据。要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逐步做到有关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实现对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和科学化管理。
第七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本校的实际出发,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学校要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入帐。
第八条 学校从事仪器设备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管理知识。学校要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提供各种参加培训、研讨、考察活动的机会。对在实验技术方面作出成绩并取得成果的人员应给予奖励。要制定行之有效的业务考核及技术等级晋升办法,使他们热爱本职工作,努力提高业务及管理水平。
第二章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九条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十条 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明确规定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自所管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制定仪器设备的购置方案。
1、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1)仪器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校、内外共用方案;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2、仪器设备的审批程序
(1)校内申请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2)校级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学校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提出具体意见;
(3)报主管校(院)长审批;
(4)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所管的仪器设备,必要时由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要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购置和监督机制,实施公开招标或集团采购等方式,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
第三章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校购置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各机组要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努力开展对社会各单位的协作咨询、分析测试、培训等技术服务工作。要在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协作共用的同时,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努力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要尽量使用外单位已有的仪器设备,避免出现区域性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使用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应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区别。
学校对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收取部分机时费。学校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按有关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由学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主管部门将其中大部分经费返还有关实验室,实验室应根据学校、省级、国家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将返还的经费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解体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解体时,应经学校主管设备的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
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实行“持证上岗制”,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第四章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
第十九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及时报损报废。
学校仪器设备报废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1、学校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提交报废申请;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3、报主管校(院)长审批;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条 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
第五章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
1、每年年终,由学校院、系(所、中心)根据《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对部管仪器设备进行自考核工作,对校管仪器设备的考核范围和内容可做适当调整;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向全校公布;
3、教育部每年公布部管仪器设备(03类)使用情况,并不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工作;
4、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自定每年检查所管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办法。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奖惩制度。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保养维修、技术改造等各项工作中成绩优秀的机组和个人,学校应及时予以奖励;对严重失职者要依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属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起点线以下的,属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各高校可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状况,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其中对于学校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