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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质量如何规定

发布时间:2023-05-29 07:41:51

㈠ 如何确定仪表准确度等级

仪表的最大相对百分误差的绝对值作为准确度等级

一级标准仪表的准确度是:0.005,0.02,0.05。

二级标准仪表的纤空运准确度是:0.1,0.2,0.35,0.5。

一般工业用仪表的准确度亏册是:0.1,0.2,0.5,1.0,1.5,2.5,5.0

相对百分误差=(被测参数的测量值-被测参数的标准值)÷(标尺上限值-标尺下限值)×100%

㈡ 仪表精度等级

仪表的最大相对百分误差的绝对值作为准确度等级

一级标准仪表的准确度是:0.005,0.02,0.05。

二级标准仪表的准确度是:0.1,0.2,0.35,0.5。

一般工业用仪表的准确度是:0.1,0.2,0.5,1.0,1.5,2.5,5.0

相对百分误差=(被测参数的测量值-被测参数的标准值)÷(标尺上限值-标尺下限值)×100%

㈢ 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管理规定

(1)计量设备、仪器按国家规定定期送检;受检率达到100%;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避免漏检或过期使用。(2)配置计量器具及仪表等应选用国家计量公司或法定计量单位的产品,并经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凡无计量合格证的产品不准购置和使用。(3)计量器具铅封应保持完好,在使用或保存时,应注意防尘、防潮、防腐蚀、防止日晒雨淋。(4)定期核查计量器具、仪器仪表在使用过程中误差超过规定应及时复检,除法定检验机构,任何人无权拆毁计量设备铅封。(5)压力表每六个月至笑伍少校验一次。(6)公司应对计量器具和仪器仪表等实行定人保管、保养和使用。(7)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计量设备。(8)计量设备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亩升蚂不得使用。① 未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的。② 经过周期检定不合格的。③ 已超过检定周期的。④ 无检定合格证或合格印的。(9)计量设备的备品和附件等必须保持完整性,禁止成套的设备分散或解体使用。(10)属于不合理使用或非正常损坏的计量设迅埋备,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制定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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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压力表的精度是怎么规定的

压力表的精度等级是以允许误差占压力表量程的百分率来表示的。

一般分为0.5、1、1.5、2、2.5、3、4七个等级(锅炉上不用3级和4级),数值越小,其精度越高,例如,表盘量程0~2.5MPa精度2.5级的压力棚灶败表,它的指针所示压力值与被测介质的实际压力值之间的允许误差,不得超过上2.5MPa×2.5%=±0.062 5。

压力表实际误差的大小,不但链颤与精度有关,而且还与压力表的量程大小有关。 量程相同时,精度辩稿越高(即数字越小),压力表的允许误差越小。精度相同时,量程越大,压力表的误差越大。

(4)仪表质量如何规定扩展阅读:

压力表使用注意事项:

1、仪表必须垂直:安装时应使用17mm扳手旋紧,不应强扭表壳,运输时应避免碰撞。

2、仪表使用宜在周围环境温度为-25~55℃,使用工作环境振动频率<25HZ,振幅不大于1mm。

3、使用中因环境温度过高,仪表指示值不回零位或出现示值超差,可将表壳上部密封橡胶塞剪开,使仪表内腔与大气相通即可,仪表使用范围,应在上限的1/3~2/3之间。

4、在测量腐蚀性介质、可能结晶的介质、粘度较大的介质应加隔离装置,仪表应经常进行检定(至少每三个月一次),如发现故障应及时修理。

5、仪表自出厂之日起,半年内若在正常保管使用条件下发现因制造质量不良失效或损坏时,由该公司负责修理或调换。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压力表

㈤ 衡量仪表工程质量好坏的16字标准是什么

准确度,灵敏度,灵敏限,稳定度及反映时间。根据衡量仪表工程的质量检测标准显示,好坏的16字标准是准携旁枝确度,灵敏度,灵敏限,稳定度及反映时间,仪器仪表工程是提供检测、计量、监测和控制装置、设辩敏备与技术的综合性工启激程领域。

㈥ 关于仪表风的质量要求

仪表气源应采用清洁、干燥的空气。当采用氮气作为备用气源时,封闭厂房应设置低氧检测报警等安全设置。
气动仪表,如气动阀门对于供气的仪表风的质量是有要求的,其中水露点是一项重要的质量指标。

以露点限制气源中温含量是工程设计中最普遍适用的方法。仪表气源中只允如睁许少量水蒸气银橡历存在,而当这些水蒸气一且低温冷凝(即结露) ,会使管路和仪表生锈,降低仪表工作可靠性。在高寒地区,甚至产生冻结,危及控制系统的安全。因此,仪表气源中湿含量的控制应以不结露为原则。
根据IEC等仪表供气标准的规定,一般都采用带压露点(在线)表示方法。而有些气源制造厂家常用常压露点作为装置干燥能力的技术指标,需要进行换算。
对气体的干燥方法很锋搜多,常用的有化学法、机械法和吸附法等,目前多采用吸附干燥法。
除此之外,仪表风对于含颗粒、含油污的质量同样有相关要求。

参考资料:

㈦ 仪表安全规范操作规程

1 目的

为加强自动化仪表维护检修的安全、规范、科学,提高仪表设备的检修、维护水平,保障仪表设备安全经济运行,制定本规程。
2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仪表部从事仪表维护、检修、安装、检定等工作的员工。
3 仪表的概念
本规程所称仪表设备是指在我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类检测仪表、自动控制监视仪表、执行器、分析仪器仪表、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及其辅助单元等。
4 职责
4.1当班人员负责本班的安全、文明生产。
4.2负责控制相应的技术参数。
4.3做好巡回检查,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处理不了应及时上报。
4.4做好仪表的维护、保养及计划检修工作,确保设备完好运行。
4.5及时消除仪表职责范围内的跑、冒、滴、漏。
5 一般安全规定
5.1 仪表工应熟知所管辖仪表的有关电气和有毒害物质的安全知识。
5.2 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带电作业。
5.3 在尘毒作业场所,须了解尘毒的性质和对人体的危害采取有效预防措施。作业人员应会使用防毒防尘用具及穿戴必要的防毒尘个人防护用品。
5.4 非专责管理的设备,不准随意开停。
5.5 仪表工作前,须仔细检查所使用工具和各种仪器以及设备性能是否良好,方可开始工作。
5.6检修仪表时事前要检查各类安全设施是否良好,否则不能开始检修。
5.7 现场作业需要停表或停电时,必须与操作人员联系,得到允许,方可进行。电气操作由电气专业人员按制度执行。
6 仪表维修
6.1 检修或排除故障时,须与工艺操作人员联系,并落实安全措施,填写好《检修工作票》,密切配合。对重要环节、联锁控制系统等危及装置停车者,须与车间和调度联系后方可进行工作。
6.2 仪表维修过程中,要使用专用工具和专用校验台。
6.3 处理自动控制系统故障时,若有联锁必须先切除,将调节器由“自动”切至“手动”,但不得将调节器停电或停气,以保证“手动”正常工作。
6.4 若确定故障是出自调节器或执行机构本身,按前项规定的程序处理完毕,即让操作工进行现场手动操作,然后进行故障排除。
6.5 维修人员必须对工艺流程、自动系统、检测系统的组成及结构清楚,端子号与图纸全部相符,方可进行处理。故障处理前要做好安全准备,重大故障排除必须经调度或车间值班人员批准,并研究好方案,方可施工。
6.6 正常维修或进入控制盘时,必须精心操作,轻拿轻放,轻推轻拉,不得碰掉任何导线、插头或仪表部件。正常开车时严禁敲击,防止联锁、按钮或继电器接点动作发生故障。
6.7 使用电烙铁,要放在隔热支架上。不用时要拔掉电源插头,下班前,切断所有试验装置的电源后,方可离去。
6.8 对各种带压、带料管线、阀门处理时,必须关掉仪表阀门,放掉压力,卸尽物料以后方能拆装,拆装时均应该在侧面。处理现场问题时,所有管线应该按有压对待。
6.9 如发现仪表运行异常,尚未查出原因时,仪表又自行恢复工作,必须查出原因方可使用,否则禁用。若该表直接威胁生产,又不能停表,要与生产总调度联系。
6.10 检修仪表要做好仪表防冻、隔热等工作,防止仪表冻坏、严重发热造成事故。
6.11 检修、拆卸、检查易燃、易爆、有毒介质设备上的仪表必须两人作业,其中一人为安全监护人,并应在清洗或泄压完毕之后进行。要动火时,必须办理动火手续,并在监护人员监护下进行工作。
6.12 在蒸气系统进行工作时,应防止烫伤和仪表过热。与氧气、乙炔接触或在附近工作时,严禁油脂、烟火。
6.13 现场修校工作完毕,应恢复原来的管线,交付使用,并将《检修工作票》填写齐全,方可离开现场。
7 仪表安装
7.1 安装现场仪表,至少须两人作业。
7.2 拆卸粉尘、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险介质仪表时,必须在清洗置换合格后方准施工。
7.3 严格执行有关易燃、易爆物品的领用、保管和存放管理制度。
7.4 仪表安装过程中如需使用机械设备、焊接设备及风动、电动工具时,应遵守有关设备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7.5 仪表安装就位后应立即紧固基础螺栓,防止倾倒。多台仪表盘并列就位时。手指不得放在连接处。
7.6 严禁在盘顶和仪表上放置工具等物件。用开孔锯开孔时,盘后不得有人靠近。
7.7 在高空安装作业时,必须搭设架子或平台,不准坐在管子上开孔和锯管。禁止在已通介质及带压力的管道上开孔。
7.8 施放电缆,支架要稳固,转动要灵活,防止脱杠和倾倒,木轴筒上的钉要打弯或拔掉。在转弯处操作人员应站在外侧,防止挤伤。
7.9 试车前应对仪表进行二次调校及系统试验,并应对信号、联锁装置进行通电试验。
7.10 仪表安装竣工后,根据有关规程和设计要求,检查合格后,方可联动试车。全部仪表及自动控制装置试车合格后,未经验收批准,严禁随意动用。
8 仪表检定
8.1 仪表检定是指使用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量法传递的工作,仪表检定需由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检定资质的人员操作,以保证量传的准确、可靠、统一。
8.2 检定标准器具使用维护
8.2.1 凡未经专业培训或对计量标准性能不了解的人员严禁使用计量标准器具。
8.2.2 计量标准器具应按周期进行检定,不得超过周期使用,对超周期或不合格的计量标准器检定人员有权拒绝使用。
8.2.3 对计量标准器具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使其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8.2.4 使用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如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查明原因,防止量传事故的发生,并填写使用记录。
8.2.5 标准仪器及设备不对外借,特殊情况需经仪表部经理批准并由专业人员跟随使用,凡私自出借者,视情况严重处以考核。
8.3 检定事故管理
8.3.1 检定人员在工作中如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向检定室负责人报告,待故障排除后方可使用。
8.3.2 使用标准计量器具及设备,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仪器设备及人身伤害事故,应向室内提出补救措施和处理意见,上报仪表部进行处理。
8.3.3 计量检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检定规程,保持数据的准确性,凡属检定人员造成的工作失职,给被检一方造成重大损失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8.3.4 由于工作质量造成的事故,由仪表部经理或检定室负责人及时对有关人员或仪器进行检查分析或复核。
8.3.5 对于出现的检修设备事故要有记录,并将处理结果存档备查。
8.4 检定记录、证书管理
8.4.1 每个专业项目必须有两名人员取得“计量检定员”证件从事检定与复核工作。
8.4.2 计量检定人员在填写原始记录时,必须按检定规程要求逐项填写,不得遗漏,更不得伪造数据,字迹要清晰工整,不得涂抹修改,计量单位要符合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4.3 原始记录要按规定编号,出具检定证书要依据原始记录,两者编号要统一。
8.4.4 复核人员要对原始记录进行认真复核并签字;填写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严禁用铅笔填写。
8.4.5 原始记录要妥善保存备查,保存期限为三年。
8.4.6 出具证书(包括:合格证、检定证书等)要按规定办理。

㈧ 测量仪表的误差范围怎么规定

一般采用相对误差和引用误差的组合。相对误差指测量结果与真值之差与真值的比例,也称读数误差,常用x%rd表示。引用误差指测量结果与真值之差与仪表量程的比例,也称满量程误差,常用x%fs表示。以下是两种仪表对误差的描述:0.01%rd+0.02%fs,0.02%rd+0.01%fs。显然,除了满量程时,两者误差相同,其它测试点,后者精度优于前者。

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对仪器的检验有什么规定

实施看细则来执行,主要在这条,其他细则在后面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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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
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
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计量检定

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
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
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
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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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废除
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
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

标准器具 第四条 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鉴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
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第六条 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
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

第七条 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计量检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
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
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
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
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
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
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计量检定

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
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
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
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
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
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第十三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
限制。

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
政部门进行考核;乡镇企业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有关主管部门方可批准生产。

第十五条

对社会开展经营性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办理《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可直接
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当地不能考核的,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方可准予使用国
家统一规定的标志和批准营业。

第十六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须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营。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凡易地经营的,须经
所到地方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验证核准后方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对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或
个体工商户进行考核的内容为:

(一)生产设施;

(二)出厂检定条件;

(三)人员的技术状况;

(四)有关技术文件和计量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
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
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
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

第十九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样机试
验由所在地方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
门批准的型式,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全国通用型式。

第二十条 申请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单位,应当提供新产品样机及有关技
术文件、资料。

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料
必须保密。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抽检和监督试验。凡无产品合格印、证,或者
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出厂。

第五章 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外商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须比照本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
门申请型式批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当地销售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凡没有产品合格
印、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不得使用残次零配件组装
和修理计量器具。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
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第六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
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二)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

(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
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执行计量监督、管理任务;计量监督
员负责在规定的区域、场所巡回检查,并可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权限内对违反计量法律、
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执行行政处罚。

计量监督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任命并颁发监督员证件。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职
责是:负责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
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起草技术规范,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
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
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
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
检定;

(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被授权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

(二)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

(三)被授权单位承担授权的检定、测试工作,须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

(四)被授权单位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在双方协商不能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由县级
以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和仲裁检定。

第七章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的计量认证 第三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
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第三十三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内容:

(一)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

(二)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

(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所属的计量
检定机构或者被授权的技术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
由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
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三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对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
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新增检验项目时,应按照
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第八章 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
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第三十八条 在调解、仲裁及案件审理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改变与计量纠纷有关
的计量器具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九条

计量纠纷当事人对仲裁检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
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第九章 费 用

第四十条

建立计量标准申请考核,使用计量器具申请检定,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申请定型和样机试验,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申请许可证,以及申请计量认证和仲裁检定,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
办法或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国家财政、物价部门统一制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所进行的检定和试验不收费。被
检查的单位有提供样机和检定试验条件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为贯彻计量法律、法规,实施计量监
督提供技术保证所需要的经费,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
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
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
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
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
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
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
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
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
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
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
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
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
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五十三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
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
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
其停止检验,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
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伪造检定数据的;

(二)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

(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

(五)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执行计量检定的。

第六十条

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罚款一万元以上的,
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本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
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工作计量器具。

(二)计量检定是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

(三)定型鉴定是指对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的计量性能进行全面审查、考核。

(四)计量认证是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有关技术机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进行的
考核和证明。

(五)计量检定机构是指承担计量检定工作的有关技术机构。

(六)仲裁检定是指用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
试活动。

第六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涉及本系统以外的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
亦适用本细则。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有关的管理办法、管理范围和各种印、证标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
制定。

㈩ 仪表精度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仪表测量结果的准确程度叫仪表的准确度.引用误差越小,仪表的准确度越高,而引用误差与仪表的量程范围有关,所以在使用同一准确度的仪表时,往往采取压缩量程范围,以减小测量误差.在工业测量中,为了便于表示仪表的质量,通常用准确度等级来表示仪表的准确程度.准确度等级就是最大引用误差去掉正,负号及百分号.准确度等级是衡量仪表质量优劣的重要指标之一.我国工业仪表等级分为0.1,0.2,0.5,1.0,1.5,2.5,5.0七个等级,并标志在仪表刻度标尺或铭牌上.仪表准确度习惯上称为精度,准确度等级习惯上称为精度等级.x0dx0a仪表精度=(绝对误差的最大值/仪表量程)*100%x0dx0a以上计算式取绝对值去掉%就是我们看到的精度等级了.x0dx0a 仪表精度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大小分成几个等级的.某一类仪表的允许误差是指在规定的正常情况下允许的百分比误差的最大值。我国过程检测控制仪表的精度等级有0.005、0.02、0.1、0.35、0.5、1.0、1.5、2.5、4等.一般工业用表为0.5~4级.精度数字越小说明仪表精确度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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