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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检定计量单位需要什么资质

发布时间:2023-01-26 04:02:19

❶ 计量器具仪器校准需要哪些资质

我国计量法上世纪八十年代颁布时国内尚无“计量校准”一说,只有“计量检定”,因此国家质检总局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发布的《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规定: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
所谓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就包括企业内部生产工艺控制、质量检验等使用的测量设备,这些测量设备进行检定还是测试(可以理解为现在的校准),送外检/校还是内部检/校,检/校的周期多长,均“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自行确定”和“自行决定”、“任何单位不得干涉”。而关于计量标准考核的规范则是要求“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必须建标并接受考核,对于用于内部校准类似于计量标准的“测量设备”并没有要求强制建标和接受计量标准考核。
《浙江省计量管理条例》规定向社会提供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服务的机构应该建标并接受计量标准考核是有道理的,因为些社会开展检定/校准服务使用的测量设备意味着成为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标准考核。该”条例“规定”企事业单位“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用于内部校准”,只是依照计量法规定“其最高计量标准应当经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这都是合理并合法的。只要企事业单位虽然开展内部校准但并不建立“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当然也就并不强制接受计量标准考核。但,内部校准使用的测量设备必须溯源到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这是确保量值溯源性的底线。因为在那个年代国内尚没有“校准”一词,测试、检验、比对、实验、化验、校准、检定等等其实都是“测量”的一种,唯有检定是专门针对计量器具的测量活动,校准是可以针对测量设备的测量活动,也可以是针对产品的测量活动,其余则均为针对产品(测量设备制造过程中的出厂前视为产品)的测量活动。因此当时提出的对计量器具的“测试”可理解为“校准”。
当前有了“校准”这个术语后,一般针对在用测量设备的测量活动就不再使用“测试”而使用“校准”了。如果是对制造过程中的测量设备进行测量,仍应使用“测试”、“检验”,不使用“校准”。自制的专用量具在制造过程中应该出具检测报告而不是校准证书,一旦投入使用,从首次计量确认起,包括今后的定期计量确认,均应出具“校准报告”,由计量确认人员根据校准结果和测量过程的计量要求相比较的结果进行计量确认,出具计量确认标识。
按现行贯例,取得了CNAS资质就可以面向社会开展校准业务,这属于供需双方的商业合同内的事情,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只要愿挨的一方心甘情愿就没有问题。
按条例规定向社会提供检定/校准服务必须是经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依据JJF1069考核合格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仅仅取得了CNAS认可只能证明该实验室的校准能力,如果说非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或非授权计量技术机构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是不允许的”,指的是这种校准行为的双方行为不受计量法律保护。因此而产生的纠纷不受计量法保护,那么此种纠纷如何解决呢?应依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应视谁违背了合同,服务方是否提供了瑕疵服务进行裁决。
“双方互信,有合同的话,就是没有CNAS资质也是可以的”,如果“合同中规定服务的乙方须取得CNAS资质资质,出具的校准证书须有CNAS标志”,那么乙方提供了无CNAS标志的校准证书,或出具了有CNAS标志的证书而实际上并未被CNAS认可,就是提供了有瑕疵的服务,违背了合同规定。当然甲方明知道乙方没有CNAS认可,而为了某种目的自愿接受造假行为,也应该承担其违规的法律责任。
总之,CNAS认可是第三方公证机构的能力认可,并不是资质认可。只有持有资质认可的证明才能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没有资质认可但有能力认可证明的可以受到顾客的信赖,安全性较高。既无资质认可又无能力认可的,甲方一定要信赖它,那是甲方的权力,不过由此产生的所有不良后果甲方同样承担其应该承担的责任。

❷ 计量校准需要哪些资质

需要计量器具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从事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应当取得计量主管部门的授权。

1、以浙江省为例,根据《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以经营为目的,制造、修理列入国家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的,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2、根据《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从事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应当取得计量主管部门的授权;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3、根据《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强制检定授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经法人授权;

(二)有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且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和配套设备;

(三)有保证计量检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四)有掌握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技术且经考核合格的计量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管理体系。

4、计量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计量授权证书,并在计量授权证书上载明授权范围;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授权并书面说明理由。

(2)仪器检定计量单位需要什么资质扩展阅读:

1、 计量主管部门实施计量监督检查和查处计量违法行为,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抽取样品;

(三)查阅、复制涉嫌违法的发票、账册、凭证、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属于案件证据并可能灭失的计量器具以及相关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先行登记保存;

(五)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2、计量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计量监督检查和查处计量违法行为,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商业秘密,不得向当事人提出与监督检查无关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计量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计量监督检查。

❸ 检测机构资质的标准是怎样的呢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优化准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并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事项清单,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诺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采用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程序的外,检验检测机构可以自主选择资质认定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推行网上审批,有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颁发资质认定电子证书。

第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

(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资质认定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四)资质认定部门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诺申请。告知承诺申请撤回后,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

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信用信息、分类监管等情况,采取书面审查、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的方式进行技术评审,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对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十五条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式样如下: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1]

第十六条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

第十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质量管理措施有效实施。

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第二十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

第二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第二十二条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并注明资质认定证书状态。

第二十三条因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资质认定部门可以公布符合应急工作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允许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临时承担应急工作。

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

第二十四条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和专业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

资质认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与技术评审内容相适应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技术评审。

第二十五条评审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开展技术评审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技术评审结论。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组应当对其承担的技术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评审人员专业技能培训、考核、使用和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技术评审的,应当对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其组织的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约谈、暂停直至取消委托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

(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的;

(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的;

(三)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

(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

(五)向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的。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市场监管总局对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一)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依法不予延续批准的;

(二)检验检测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资质认定。

被撤销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三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检验检测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三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

第三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第三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对资质认定部门、专业技术评价机构以及相关评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九条从事资质认定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6年2月21日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3]

内容解读

编辑

❹ 计量设备制造厂家应提供哪些资质文件

需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生产的计量器具的形式鉴定证书。这些是企业的资质要求文件。
办理《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应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二)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
(三)具有保证所制造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
(四)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
(五)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具体来说是包括与所申请生产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技术文件、出厂和检定条件、人员技术状况、质量和计量管理制度,以及售后服务等六个方面的基本条件。
(一)生产设施。包括生产场所、生产加工设备、工艺装备和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检测设施等,其中生产场所必须与所生产的计量器具对生产环境的要求和生产规模的要求相适应。
(二)出厂检定条件。这是确保计量器具产品质量和量值准确可靠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包括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条件、满足生产和检定要求且经过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员证件的检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
(三)人员技术状况。包括对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工作等人员的条件要求,其中工程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技术水平状况必须满足和适应生产的需要,并对本单位全体职工制定培训教育计划,以适应生产的需要。
(四)技术条件。指为保证所生产的计量器具具有稳定的质量,能够完全指导生产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技术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或检验方法、产品出厂检定纪录、设备一览表等。
(五)管理制度。包括计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制度两方面:在计量管理制度方面,必须建立完善的适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计量管理制度,并能够认真组织实施,以确保所生产的计量器具的量值能溯源到国家基准;在质量管理制度方面,必须建立与本单位生产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质量保证制度,并能认真组织实施,以确保生产出合格的、高质量的计量器具。
(六)售后服务。计量器具的生产单位必须具备开展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如售后安装、调试和维修的技术和能力。
同时,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严禁无正当理由拒绝现场考核;严禁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企业营业执照的办理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到工商部门审核企业名称
二、到事务所领取验资所需要的表格,到银行投放资金,验资
三、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四、到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机构代码证办理
五、到辖区税务部门申请税务登记证
六、到银行开设基本账户。
当然,您也可以找代理机构办理。只要您提供相应资料,代理公司会帮你办理好这些。

❺ 环境检测公司有哪些资质要求

检测单位一定要有独立实验室,现场检测的仪器应贴有计量单位的计量标签;至少50万的资金,固定的从业人员,在陕西省技术人员数目,6人以上,其中3人都是工程师以上职称,固定的场所,实验的管理体系,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等,耗时,大概需要一年时间等。

❻ 仪器仪表检测机构需要具备什么资质第三方计量检测机构如何

计量认证证书:

  1. 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国家级实验室,中国合格评定委员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微会员批准设立并授权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认可工作。

  2. 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中国计量认证(CMA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合格标志),CMA标志表明该检验机构已通过中国国家实验室认证委员会的考核,检验能力达到国家级实验水平。

  3.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协定,CNAS标志在国际上可以相互认可。

第三方检测机构拥有CMA、CNAS证书检测所出的证书才可通过国内甚至国际计量检测标准。

❼ 对外开展计量器具检定的单位应具备哪些资质

具有权威计量机构的认证资质,具备出具检定相应结果的法定认定,委托。
具有符合要求检定的合格环境。
就有符合要求检定的仪器。
就有检定人员的合格上岗证。
具有检定人员的合格素质,
仅供参考

❽ 做仪器校准需要哪些资质

做仪器校准需要按被校准仪器的级别,到相应的计量局(地方的或更高级别的)申报,计量局会对你所使用的标准仪器仪表,和工作者进行考核,合格后发予单位资质证,和工作者的操作证。

❾ 检测公司的资质标准有哪些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

❿ 检测单位都有什么资质

一、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分类与等级标准

(一) 资质分类(资质标准)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和专项类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综合类是指具备常规材料、常见结构型式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中普遍要求的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专项类是指综合检测机构以外的具备某些专项能力的检测机构。

(二) 等级标准

在新的管理办法中,并没有提到具体的等级管理办法,我们暂时参照老办法。

综合类资质按机构人员、环境、成立年限、检测能力及可承担的风险等条件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专项类资质不分等级。

1、综合甲级必须满足表1-1的基本要求,表1-2的必备检测能力以及表1-3中的至少5大类的检测能力。

2、综合乙级必须满足表1-1的基本检测能力,表1-2的必备检测能力以及表1-3中的至少3大类的检测能力。

3、综合丙级必须满足表1-1的基本要求和表1-2的必备检测能力。

4、专项类检测机构必须满足2-1的基本要求和表2-2的必备检测能力。

5、有关检测能力需配备的主要仪器设备参见附件1。

二、资质申请、许可与变更

(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

申请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所需材料

1、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资质认定证明文件;

4、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满足检测工作要求的设施环境的有效证明;

5、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岗位证书的复印件,其中注册人员还应当提供注册证书复印件;

6、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和检测信息管理系统的有关资料;

7、检测业绩证明材料;

8、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或者申请增项新的资质,不考核检测机构业绩。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期间可对申请人的检测能力进行现场核查。

(四)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五) 检测机构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资质的,应当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重新核定资质。

(六) 申请资质增项、重新核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本办法规定禁止行为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

(七)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延期手续。

对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持续具备开展相应检测活动的条件和能力且无本办法规定禁止行为的,经原资质许可机关审查同意,准予延续。

(八) 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原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检测机构需更换、遗失补办资质证书的,应当持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原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根据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分类与等级标准将在今年发生一定的变化和调整,各省市相关部门也将作出进行相应的调整。除此之外,对于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制度和法律责任方面也将更加的明确和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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