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怎么写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 总则
1、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规要求,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生产,促进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
3、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除了应当遵守本制度外,还应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规。
4、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5、本制度包含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
6、本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二 特种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改造
1、特种设备采购应当从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2、采购的特种设备应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2、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江苏省或者镇江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4、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江苏省或镇江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5、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集团公司生产部(或醋酐公司生产部)。集团公司生产部(或醋酐公司生产部)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6、气瓶充装应当经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三 特种设备的使用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向江苏省或镇江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集团公司生产部(或醋酐公司生产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3、特种设备使用、维护人员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4、计控中心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5、集团公司生产部(或醋酐公司生产部)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6、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集团公司生产部(或醋酐公司生产部)应当立即召集有关人员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集团公司生产部(或醋酐公司生产部)应当作出及时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8、集团公司生产部(或醋酐公司生产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9、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10、总经办负责办公大楼电梯的管理,电梯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
11、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12、集团公司培训中心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1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15、特种设备发生事故,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应会同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四 安全责任制度
1、特种设备采购人员安全责任:
①特种设备采购人员应当了解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采购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生产单位生产的,并经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②采购的特种设备必须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2、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人员安全责任:
①经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专业技术知识。
②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③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我集团公司生产部(或醋酐公司生产部)。
3、集团公司生产部(或醋酐公司生产部)安全责任:
①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江苏省或镇江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②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③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④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⑤对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要作出停止使用决定。
⑥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提出报废处理,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⑦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⑧配备特种设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4、计控中心安全责任:
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5、特种设备操作使用人员安全责任:
①特种设备操作使用人员必须接受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②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③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包括清洁、润滑等),并定期检查。
④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6、安全部门责任: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国家法规,对全公司特种设备采购、制造、安装、改造、使用情况的合法性加强监督检查。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3、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Ⅱ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的主要负责人指谁
zβ╗ネzβ╗ネwЁìfaáoΨzβ╗ネwЁìi塄n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8年6月315日6修订0)第一f章总则第一v条 为7了g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2和减少2事故,保障人j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u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n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d的锅炉、压力q容器(含气5瓶,下s同)、压力w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i型游乐设施和场(厂w)内5专q用机动车h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o(以8下e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o)制订4,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a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7、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m同)、使用、检验检测及e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e器、铁路机车j、海上u设施和船舶以1及v矿山j井j下g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z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k适用本条例。房屋建筑工s地和市政工k程工i地用起重机械、场(厂l)内8专x用机动车z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p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r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q作,县以4上s地方3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g对本行政区e域内0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0下p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s)。第五c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c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i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第六2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f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第七t条 县级以6上x地方5人f民政府应当督促、支o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d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0存在的重大c问题及c时予0以3协调、解决。第八r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7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3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i,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x人j,给予2奖励。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e发、示3范和推广i,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n。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f。第九f条 任何单位和个t人t对违反4本条例规定的行为8,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r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r举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d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7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s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1的举报,并及i时予6以3处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y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y应当为6举报人w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5奖励。第二s章特种设备的生产第十t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7及g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h制订1并公0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3下e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s得生产不b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w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第十i一l条 压力t容器的设计5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w许可,方2可从7事压力h容器的设计2活动。压力m容器的设计7单位应当具备下l列条件:(一l)有与b压力m容器设计5相适应的设计3人p员、设计5审核人j员;(二y)有与k压力v容器设计1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三g)有与c压力a容器设计2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第十w二o条 锅炉、压力u容器中5的气3瓶(以5下b简称气0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n型游乐设施以0及s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8文3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z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6可用于k制造。第十l三v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第十x四条 锅炉、压力h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o型游乐设施及l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8及z压力q管道用管子e、管件、阀门i、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5下s简称压力r管道元d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l)内3专n用机动车u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y许可,方4可从0事相应的活动。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n列条件:(一f)有与d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y业技术人j员和技术工t人x;(二v)有与v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7段;(三s)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第十j五o条 特种设备出厂l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2文4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l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2件。第十i六3条 锅炉、压力j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u型游乐设施、场(厂m)内3专o用机动车y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z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h业技术人y员和技术工r人m以0及m必要的检测手8段,并经省、自治区s、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d许可,方3可从3事相应的维修活动。第十j七a条 锅炉、压力i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z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8及d场(厂d)内1专d用机动车q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8及y安全运行涉及z的质量问题负责。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n单位应当在施工y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7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g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f,告知后即可施工z。第十j八n条 电梯井e道的土w建工c程必须符合建筑工w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u过程中2,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r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f过程中5,施工f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d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电梯安装施工j过程中4,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2建筑施工l总承包单位对施工h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4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第十c九c条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第二w十k条 锅炉、压力a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b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4及x场(厂x)内5专t用机动车k辆的改造、维修竣工u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a单位应当在验收后80日8内3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o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第二e十f一q条 锅炉、压力s容器、压力b管道元c件、起重机械、大k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j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c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k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j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m得出厂e或者交付使用。第二n十e二x条 移动式压力a容器、气6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t、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x许可,方2可从0事充装活动。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m列条件:(一c)有与o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o员和技术人b员;(二p)有与l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4段、场地厂f房、器具、安全设施;(三a)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气4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8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3瓶,对使用者进行气8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1理气6瓶使用登记,提出气2瓶的定期检验要求。第三o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二l十b三c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第二j十q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x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b五t条规定的相关文1件。第二o十f五l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t使用前或者投入m使用后30日7内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c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h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d或者附着于l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二d十t六7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4下i内5容:(一v)特种设备的设计2文4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1件以2及m安装技术文2件和资料;(二w)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d)特种设备的日5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f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s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8常维护保养记录;(五v)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六0)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2及k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第二s十x七t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2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0每月6进行一o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0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b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u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6(介3)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5(介0)质处理定期检验。从2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第二t十v八g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2个b月0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m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b合格的特种设备,不k得继续使用。第二b十x九i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8可重新投入y使用。特种设备不n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第三r十z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r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v时予7以7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l办8理注销。第三v十z一i条 电梯的日7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0每81日8进行一z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第三k十q二p条 电梯的日8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0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e安全。电梯的日1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第三m十m三l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r型游乐设施等为2公0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x职的安全管理人f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i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h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m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4决定停止4使用特种设备并及b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b。第三p十a四条 客运索道、大b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t型游乐设施每日3投入k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3。电梯、客运索道、大z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d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7标志置于q易于b为7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第三r十g五f条 客运索道、大g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i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m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s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客运索道、大x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e至少3应当每月1召开h一r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b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p作。客运索道、大a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第三x十j六2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l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1有关工v作人b员的指挥。第三f十n七d条 电梯投入c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l解,对电梯的日6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5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o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p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z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第三t十p八s条 锅炉、压力z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t型游乐设施、场(厂o)内1专m用机动车r辆的作业人i员及w其相关管理人r员(以7下c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b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q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o格式的特种作业人i员证书7,方8可从1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q作。第三g十a九x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j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o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c员在作业中7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第四十u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p员在作业过程中8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f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o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j报告。第四章检验检测第四十k一q条 从1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0及b专g门x为4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t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y核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v核准,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8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x作。第四十n二y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v列条件:(一g)有与n所从1事的检验检测工w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z员;(二i)有与x所从1事的检验检测工k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三t)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第四十d三p条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t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q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第四十a四条 从8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b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m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n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e员证书8,方3可从4事检验检测工d作。检验检测人j员从1事检验检测工e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h得同时在两个b以6上b检验检测机构中2执业。第四十y五x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s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4便企业的原则,为7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r员对涉及u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r务。第四十u六6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k员应当客观、公2正、及q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i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u签署。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j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y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3上x地方8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c在本行政区s域内5也x可以1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2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5布。第四十z七o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a员不w得从1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q得以6其名义g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第四十p八r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h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a报告。第四十r九v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h员利用检验检测工r作故意刁c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e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z应当及l时进行调查处理。第五c章监督检查第五h十z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e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对学校、幼儿a园以3及m车o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3园等公1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e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第五o十p一n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g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0本条例规定的行为2进行查处时,可以3行使下a列职权:(一q)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r、主要负责人r和其他有关人d员调查、了z解与j涉嫌从3事违反1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二u)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8及n其他有关资料;(三z)对有证据表明不a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8以0查封或者扣押。第五u十p二v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z,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g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j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5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z发现申请人n未经许可从2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1的,不s予1受理或者不c予0许可、核准,并在4年内4不e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0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r应当依法予7以4处理。违反5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w日8起8年内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b不y予4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第五m十o三u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r在办7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8开c,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i日3起30日2内2,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u予6许可、核准的决定;不p予4许可、核准的,应当书3面向申请人z说明理由。第五h十w四条 地方7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x不h得以1任何形式进行地方0保护和地区x封锁,不k得对已n经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6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z不r得要求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3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第五h十q五j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m的安全监察人w员(以4下e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a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u业知识和工y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x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o员证书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l员应当忠于f职守、坚持原则、秉公8执法。第五b十i六0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x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3上m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b员参加,并出示4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c员证件。第五h十a七i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q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4容、发现的问题及i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o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d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i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e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第五v十q八m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y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0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0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w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8书0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x时采取措施,予4以1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t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4面通知。第五c十j九k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c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发现重大w违法行为7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m时向上p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g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b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i时予0以8处理。对违法行为4、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不b符合能效指标的处理需要当地人z民政府和有关部门l的支a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n应当报告当地人i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c。当地人r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c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q时予1以5处理。第六5十n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b和省、自治区v、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j应当定期向社会公1布特种设备安全以2及s能效状况。公8布特种设备安全以0及m能效状况,应当包括下c列内3容:(一k)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状况;(二f)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6析、防范对策;(三m)特种设备能效状况;(四)其他需要公3布的情况。第六7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Ⅲ 机械设备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设备管理员岗位职责
1、 对本公司管辖管理区域内电气、电梯、空调、消防、水版泵等设备进行规权范化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2、 负责建立和完善设备资料档案,负责设备管理的日常事务。
3、 跟踪国内外设备管理的先进水平,完善设备运行、维护、维修的先进管理模式和制度,达到管好、用好、养好设备的目的。
4、 对提高设备利用率、降低设备能耗负有统筹、监控和提出改进方案的责任。
5、 负责对新购或更新设备的先进性、合理性提出核定意见。
6、 负责对新接楼宇主要设备的会审、质量监督、接管的技术工作。
7、 协助相关专业主管对重要设备安装、改造、更新、维护、维修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8、 负责检验、测量、试验设备的管理工作。
9、 对设备的正常、安全使用负有督导责任,勤查勤看设备现场,对设备班组的现场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10、 负责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以及节约用水的日常事务。
11、 完成经理交办的其它任务。
Ⅳ 设备主管的职责是什么
设备主管抄岗位职责袭
1、负责建立健全公司设备基础档案、编制、修订、审查设备的 使用、维护、保养制度,完善各项操作规程,对各项管理制度进行有 效的监督。
2、解决生产设备运行过程中的技术问题,组织设备技术攻关或 设备改造;编制设备使用维护规程;抓好设备基础管理工作,为生产 高效、安全顺利提供条件。
3、组织实施生产指挥中心下达的月计划,组织开展公司的设备 检查、评比、总结和检查。
4、根据岗位点检信息,编制本公司设备检修周、月、年计划, 监督落实计划执行情况, 组织、 编制上报本公司设备材料、 备件计划, 负责本公司设备维修费的合理使用。
5、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设备能源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决定,总结推 广有关设备管理的先进经验,组织上报各项报表工作。
6、组织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设备、高压电器、 仪器仪表、继电保护、绝缘、避雷装置等定期检查检验工作。
7、 负责组织设备事故的抢修, 原因分析及责任调查, 总结教训, 杜绝事故的重复发生,提交事故报告和处理意见。
8、负责材料备件的入库验收、发放的审查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Ⅳ 如何加强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起重机械设备因结构庞大,机构复杂,载荷多变、运行空间广、危险性大而被列为危险性较大设备,因此,它必须由一个统一的主管部门进行监管,以加强对起重机械设备的专业化管理,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1.建立起重机械设备档案,完善技术资料
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是设备安全状况的原始记录,是管理部门制定规章制度,分析设备的安全状态、安排检修计划的第一手资料,因此,建档是起重机械设备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达到对起重机械设备监控的一种有效手段。
各使用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应把每台起重机械设备都逐一立卷归档。起重机械设备档案包括:设备出厂的技术文件;安装地点;起用时间记录;日常使用、保养、变更,检查和实验记录等;设备、人身事故记录;设备存在的问题及评价,使用单位还应收集设备电器原理图、设备结构图、设备易损件图,对于使用时间较长或因产权交接过程中,资料损失或不全的设备,使用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实物测绘,尽量使档案资料完整准确。
2.努力提高基层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素质
基层设备管理人员是起重机械设备最紧密的一级管理者,也是上级主管部门获得设备运行状况和有关信息的直接提供者,因此,基层设备管理人员的责任心直接影响着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对该设备的重大决策。基层设备管理人员要对直接能解决的问题要尽量解决,对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应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对设备管理人员应建立奖惩制度,每年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各自所拥有的起重微型机械设备综合评定一次,确定相应的等级,然后确定对基层设备管理人员的奖罚,对那些优秀的负责任的设备管理人员应重奖,相反,则应重罚。
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是设备的直接驾驭者。作为操作人员应认真做好每天的运行记录、交接记录,而不能只考虑经济利益,只记每天的任务调派记录;操作人员应爱惜自己的设备,积极做好平时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设备健康正常的运行。
3.加强起重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力保资金到位
维修,保养是起重机械设备能否保持后续生命力,创造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在对基层起重机械设备检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各使用单位一味强调单位资金紧张,拿不出一笔费用对设备进行维修,造成许多设备该修的未修,埋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作为使用单位的领导,应克服这种狭隘的想法,要着眼于设备的生命,不要因为眼前的困难,从而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而应高度重视设备的维修、保养,在设备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还应把资金投入到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中去,做到细水长流,以确保使用设备创造剩余价值。
4.加强起重机械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和监管力度
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是由于该类设备的特殊性,国家规定必须开展的一项综合性技术评定工作,检验工作必须由取得检验资格的部门进行。通过检验更好地掌握了集团公司起重机械设备的实际安全状况,提高各使用单位对设备管理、使用的重视程度。通过检验查出隐患,立即下发检验报告书和整改通知书,使整改率大大提高,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各使用单位也都充分利用开展检验工作的开展,积极筹措资金,进行维修,确保检验一次过关。检验工作的开展,增强集团公司对各使用单位的监管力度,增强了他们对设备维护、保养、维修的自觉性,延长了设备的使用寿命,降低了事故发生率。
5.加强起重机械设备隐患整改的力度
集团公司起重机械设备的检验部门,对每台起重机械设备的隐患进行了分类,确定了必须立即整改的关键性项目,限期予以完成,并实行跟踪服务促整改,对于一时确实难以整改的,根据情况,区别对待,分类负责,一方面采取补救措施,另一方面该停止使用的就停止使用,决不姑息迁就。——汉高机械
Ⅵ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有哪些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有以下方面:
熟悉并执行起重机械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起重机械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熟悉起重机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监督起重机作业人员认真执行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参与编制起重机械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执行。
协助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监督检查。
根据单位职工培训制度,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
组织、督促、联系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起重机械事故隐患整改。
参与组织起重机械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起重机械事故的情况。
参与建立、管理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档案。
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
Ⅶ 机械设备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设备管理员岗位职责
1、
对本公司管辖管理区域内电气、电梯、空调、消防、水泵等设备进行规范化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2、
负责建立和完善设备资料档案,负责设备管理的日常事务。
3、
跟踪国内外设备管理的先进水平,完善设备运行、维护、维修的先进管理模式和制度,达到管好、用好、养好设备的目的。
4、
对提高设备利用率、降低设备能耗负有统筹、监控和提出改进方案的责任。
5、
负责对新购或更新设备的先进性、合理性提出核定意见。
6、
负责对新接楼宇主要设备的会审、质量监督、接管的技术工作。
7、
协助相关专业主管对重要设备安装、改造、更新、维护、维修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8、
负责检验、测量、试验设备的管理工作。
9、
对设备的正常、安全使用负有督导责任,勤查勤看设备现场,对设备班组的现场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10、
负责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以及节约用水的日常事务。
11、
完成经理交办的其它任务。
Ⅷ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什么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二、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
三、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办理本法规定的许可时,其受理、审查、许可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五、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2、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4、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5、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得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不得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
九、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取得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十、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十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十二、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
立法意义: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并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这部法律从一审时的65条增至本次的101条,补充细化了许多针对性强的条款。
“这几年北京不断有新的地铁线路开通,站内电梯、扶梯、锅炉等特种设备数量激增,再加上客流量大,安全形势复杂。我们特别欢迎有这样一部对特种设备生产、维护保养、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有具体、细化规定的法律,以免一旦出现事故,相互推诿责任。”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运行工程总管李宇轩说。
“本法确立了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社会发挥监督作用三位一体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新模式。这是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血的教训中总结出来的。以前事故发生后,有的责任不明确,只好由政府对事故损害‘买单’。
本法就是要通过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督促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负责人树立安全意识,切实承担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说。

(8)起重机械设备仪器责任人管什么的扩展阅读
特种设备分类:
一、承压类特种设备:
1、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
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3、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
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二、机电类特种设备:
1、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2、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
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3、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4、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
2016年2月22日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17年1月16日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规则》。进一步细化管理,加强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Ⅸ 施工现场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必须由谁承担
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9)起重机械设备仪器责任人管什么的扩展阅读
多数起重机械在吊具取料之后即开始垂直或垂直兼有水平的工作行程,到达目的地后卸载,再空行程到取料地点,完成一个工作循环,然后再进行第二次吊运。一般来说,起重机械工作时,取料、运移和卸载是依次进行的,各相应机构的工作是间歇性的。
起重机械主要用于搬运成件物品,配备抓斗后可搬运煤炭、矿石、粮食之类的散状物料,配备盛桶后可吊运钢水等液态物料。有些起重机械如电梯也可用来载人。在某些使用场合,起重设备还是主要的作业机械,例如在港口和车站装卸物料的起重机就是主要的作业机械。
工作原理
起重机械通过起重吊钩或其它取物装置起升或起升加移动重物。起重机械的工作过程一般包括起升、运行、下降及返回原位等步骤。起升机构通过取物装置从取物地点把重物提起,经运行、回转或变幅机构把重物移位,在指定地点下放重物后返回到原位。
Ⅹ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是什么专业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大型建筑和高层建筑的不断增加,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各类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更加重要。是降低劳动强度,提高效率的主要方式,而这些建筑起重机械因租赁、安装、施工企业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管理不到位、使用不当、日常维护保养等原因,造成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如塔式起重机摔臂、折臂、倒塔、钢丝绳断裂,施工升降机出现吊笼坠落等。建筑起重机械的设备事故、安全事故不断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同时也给施工单位和设备租赁、安装单位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从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为出发点,提出了施工现场中涉及到各参建的企业责任主体应该注意的安全问题和预防。
一、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本身存在的主要问题
(1) 施工单位自购的建筑起重机械本身并不存在安全隐患,虽说这些建筑起重机械出厂时经过一系列的自检、互检、专检,还要经过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通过这些程序出厂的起重机械安全性高,使用性能可靠。但是按照GB5144-2006,《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有的产品并不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例如,塔式起重机的顶升模梁防脱装置没有配置,制造厂的“三检”制度不严谨,焊接质量时有不稳定,产品出现漏焊、缺焊等现象。
(2) GB/T5031-2008《塔式起重机》8.4设备可追溯信息,(塔机的标准节、臂架、拉杆、塔顶等主要结构件应设有可追溯制造日期永久性标志)。而多数塔机生产厂在2008年以前没有可识别标志,以使造成产品设计使用年限超过而继续使用的设备存在。对这些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与正常使用的设备管理模式等同的话显然是不合理的,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风险和使用风险。例如, 一般QTZ40的塔式起重机的设计寿命在10 年左右,QTZ63塔式起重机设计寿命在15 年, 而超过设计寿命的产品还在使用的大量存在。除增加了更多的安全隐患外,还会花费高额的维修维护费用。此外,焊接时使用的金属材料都有一个疲劳强度问题,自身金属结构会出现弯曲变形、开焊、疲劳裂纹,使部件及连接件尺寸公差也发生明显的变化。当金属结构在额定载荷情况下频繁使用时,可能会发生材料的突然脆断,继而出现起重机械折倒现象。这种例子在各地施工现场屡见不鲜,更是使用单位和租赁、安装单位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施工项目各参建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1) 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状况不容乐观:有的产品安全保护装置和限位装置的配置技术性能落后,造成力距限制器人为可调整,有的施工单位以满足施工需要,调整力距限制器,当发生超载、重载,力距限制器不工作,起不到安全保护作用,当超载一定极限时,就会发生钢丝绳断裂或拉断起重机构各部螺栓,导致起重钢丝绳下滑,发生安全事故。有的产品结构部件、附件缺乏维修保养,锈蚀严重。
(2)操作人员培训不足,素质参差不起,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很多操作人员的专业水平不足,未经正规培训先上岗,或先上岗操作一段时间,再补办操作证,更有甚者,个别操作人员在有事离开时,为了应急,随便叫一个对本机械没有操作经验的人来代班。另外,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工作过于形式化,没有针对性和有效性,而且千篇一律的现象比较严重。施工企业、安装企业对操作人员的实际培训工作做得不够,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如塔式起重机安装过程中螺母、地脚螺栓固定基础节有的不用防松措施,只用紧固螺母而无防松螺母,造成螺母松动,高强度螺栓采用普通螺栓代替的不安全行为,连接用高强度螺栓易松动,主要是在安装时预紧力不够,工地上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现这些问题尤为突出。相邻塔吊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到位,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调试不正确,超载现象随之发生;起重机械设备专用配电箱内电器元件配置不规范,而且接地电阻值有时远远大于规范要求。
(3) 安装单位的资质问题,过是大部份安装单位都是挂靠的资质,现在,多次强调安装单位必须进行资质申报,不准挂靠。虽说安装单位按照资质条件,按岗配备了相应的建造师,工程师,三级安全员的各类人员资质,领取安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业务。实际上,大多安装单位并没有按照资质要求,配备相关人员,形成虚岗,因而造成在安装过程中缺少相关人员监督检查、把关。安装人员不熟悉国家的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安装、拆卸的安全技术规范。安装单位基本上没有相适应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不完善、没有相适应的检验仪器与手段、没有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操作工,势必造成“三检”(自检、互检、交接检)流于形式,势必会使建筑起重机安装质量低下。
(4) 安装(拆卸)单位在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无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未进行技术交底,安装人员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进行安装,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与实际工程概况,设备安装要求不相符,这些现象比较普遍。
(5) 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施工单位对设备平时维护保养不够重视,以租代管,所以对设备检查的原始记录,维护保养更谈不上,对机械设备只重使用不重保养,同时在使用过程中,租赁、安装企业对自身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状况没有实时跟进与了解,无法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从而使得建筑起重机械经常带病作业,设备的运转台班记录几乎没有,无法反映上一班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设备故障,在塔机加节、降节、安装附着装置过程缺乏工程监理进行方案审批和监管。有的安装单位在作业进程中人只有3-4的人在工作,这都是埋下事故隐患根源。
三、建筑起重机械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建筑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既有租赁(生产)单位、安装单位的责任,也有使用单位的责任。如何有效地控制和降低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⑴ 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体制,完善机械设备租赁、安装市场。行政主管单位应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或条例,建立健全地方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椐国务院第393号令《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相适应的地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或条例,形成国家与地方、部门与行业的法律、法规、规范、条例相互呼应、互为补充,建立较为完善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法规体系。
⑵ 对安装企业实行严格准入与考核制度,一是从源头上限制设备管理基础差,制度不完善、机构不健全和人员不到位的企业领取拆装资质证书,在静态核查时,必须对安装企业设备管理情况,设备维修保养基地以及专业管理人员业务知识等情况进行实际考核。对达不到资源条件的企业,不发起重机械专业承包资质证书,二是加强起重机械专业承包资质的动态监管,对不符合安装资质的资源条件,进行限期整改,对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除了进行约谈、扣证和规定时间内停业承包拆装业务外,还应与年审年检挂钩,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进行吊销或降低资质等级。设备租赁、安装企业应持有上岗证书的专业安装、拆卸、维修队伍,同时规定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应由具有相应安装资质的安装单位负责,无资质的安装单位应予以取缔。三是对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以单位形式实行上岗制度,经过考核,符合条件的发放上岗证书,加强单位对特殊工种操作人员进行管理。
⑶ 安装单位在安、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前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编制、制定的安、拆方案和安、拆工艺。拆装时必须进行全员技术安全交底,交底时,必须要每个被交底人清楚安、拆步骤、过程和每个人的工作职责。被交底人应在交底书签字认可,在安、拆过程中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进行监管和检查,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对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逐项检查,出具正确的自检报告。
⑷ 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制度,做到管理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专人专机,人机固定的原则,把目标、任务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个人。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转台班记录及交接班制度,在每次安全检查中,加强动态核查,真正做到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人证相符,按省标化工程要求,促使施工单位认真做好各项日常、定期维护保养记录及故障修理和验收记录,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保证每个当班日机械设备的安全、有效运行。
⑸ 坚持登记备案制度。实行一机一号终身编号制度,并建立两份台账。一份是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有效期限台账,另一份是安全防护装置的检验有效期限的台账。台账一旦失效,应由安全监督部门督促整改。
⑹ 施工现场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实行安装告知、拆卸制度,把好进、退场,安、拆的安全关,转移一个工地进行检测一次。在同一工地使用达一年以上建筑起重机械必须进行定期、安装质量检测。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对基础、安装、附着、顶升加节各工序,应组织安装方、使用方、监理方和总承包单位进行四方验收、签章,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特别是施工升降机在施工现场使用超过一年以上的设备,防坠安全器至少三个月做一次坠落试验,每年做一次防坠安全器的检测,五年强制报废。在检查中特别注意这一点,查阅坠落试验记录和防坠器的检定报告。
⑺ 建筑起重机械检测中,应坚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设计文件、质量、安全监督条例,通过“测、比、判”全过程,进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作出准确判定,出具准确、公正的检验报告。检测机构应对安装在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进行逐项检测,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检规要求,必须进行复检,促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逐步提高。发现重大隐患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使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加强对专项方案核查,拆装方案是否与工程概况相符合,在塔机附着、顶升加节工序时,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应向工程监理实行申报,由工程监理实行旁站监督。
总的来说,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除、使用、保养的管理涉及到整个工程的安全,目前,我国针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已有很大的举措,在以前已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前提下,建设部又出台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并配套出台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等文件,我们有理由相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了监管服务,在施工项目中各参建企业提高对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安全意识,围绕建筑起重机械高发的安全事故态势一定能得到遏制。在工程施工中只有认真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形成以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核心,使用、安装、租赁、检测、监理单位共同管理的长效机制,才能促进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