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么情况下必须使用防爆灯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必须安装!防爆灯防应中国灯具属建筑防火构配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消防应中国照明灯和消防应中国标志灯,也称火灾应中国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其主要作用是在火灾时正常照明系统不能再提供照明的情况下,为人员安全疏散、特殊岗位坚持工作以及灭火救援行动提供保障,设置的最基本要求是建筑内的人无论处于任何公共部位都可以通过借助一定的照度容易地识别安全出口的位置及规定的疏散路线。大量的火灾案例表明,公共建筑由于安全疏散设施设置不合理或疏散不畅,人员在火灾中不能正确的发现或识别安全出口所处位置,是造成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消防应中国灯具在火灾中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当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笔者结合多年工作实际,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的相关规定,就消防应中国灯具在建筑中的应用谈谈自己的观点。 一、消防应中国灯具的设置范围。 《建规》第11.3.1条规定: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中国照明灯具: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防爆灯)
㈡ 厨房,仓库等重点部位必须安装防爆灯
如果有易燃易爆气体或可燃性粉尘出现,用防爆灯比较安全。
来自南阳中天防爆
㈢ 防爆灯适用于哪些场景呢
防爆灯适用于易燃易爆的场景,比如在加油站,化工厂,面粉厂等地方的照明。
㈣ 什么场所需要安装防爆灯具
加油场所、加气站、化工原料仓库、木器仓库等易燃、易潮场所润滑油间和泵站是需要防爆灯具和开关。
㈤ 地下厨房需要加防爆灯的法规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根据《建规》,地下厨房属于密闭空间,密闭空间需增加防爆灯,防爆灯防应中国灯具属建筑防火构配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消防应中国照明灯和消防应中国标志灯,也称火灾应中国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㈥ 哪个区域必须使用防爆灯
石油开采、炼油、喷漆、化工、加油站、加气站、面粉厂、食品厂、氨水库、垃圾发电厂、服装仓库、油漆库、金属抛光车间、鞭炮仓库、油库、烟花车间、冶金厂、煤炭堆放区域等场所,以及易燃、空气环境粉尘较多的环境场所,都需要安装防爆灯。
适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危险场所;适用于IIA、IIB、IIC级爆炸性气体环境;适用于可燃性粉尘环境20区、21区、22区;4.适用于温度组别为T1—T6的环境。
防爆灯是指用于可燃性气体和粉尘存在的危险场所,能防止灯内部可能产生的电弧、火花和高温引燃周围环境里的可燃性气体和粉尘,从而达到防爆要求的灯具。也称作防爆灯具、防爆照明灯。不同的可燃性气体混合物环境对防爆灯的防爆等级和防爆形式有不同的要求。具体参照GB3836、IEC60079。
㈦ 食堂厨房操作间灯具是否需要防爆灯
操作台,燃气灶台可以,但你说凉菜间,面点间也需要防爆灯吗?
㈧ 食堂在同一楼层设置隔油池消防有什么要求
二级建造师职业用书(第三版)中190页的说法是100人以上,应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
搭建工地食堂是根据工地实际参加施工人数核定搭建食堂总面积,总面积,总面积一般不得小于150平方米。其中厨房不得小于60平方米,饭厅不得小于80平
方米,厨房要有良好的排水管道,地坪不积水。熟食间、厨房、蒸饭间和仓库要开启一定数量窗户及排气洞孔,以保持厨房良好的通风,需配备存放柴油桶的小间。
厨房及柴油间应配置适量的灭火机,厕所应离开食堂30米以外。
熟食间:
⑴设有二次更衣室,石膏板吊顶,瓷砖到吊顶,安装小斗1只,自来水龙头,装紫外线灯1只。
⑵熟食间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6m×3m根据就餐人数定面积大小),径深不小于3m左右,安装水斗1只,自来水龙头、紫外线灯、空调1只,配备一定数量壁扇插座。
⑶熟食间石膏板吊顶,地坪防滑地砖,墙面瓷砖到吊顶。
⑷熟食间两旁开设窗户,需做纱窗及传递橱,传递橱在熟食间内侧做双开纱门,外侧面做玻璃双开门。设置一定数量的卖饭窗口,并安装好插销。卖饭窗口宽食40cm,高为45cm(内径),卖饭窗口台板离地约115cm高,卖饭窗口台板里外各25cm宽。
⑸熟食间台子用砖及水泥板砌成上下各两层的台子2只,满贴瓷砖,台子宽为90cm,高为85cm。
厨房间:根据工程施工规模及实际就餐人数,相应定出厨房面积大小。
⑴定油灶、冰箱、饭箱、洗菜池位置,开设明沟。
⑵厨房间的明沟深20cm,明沟内水泥油光,并加盖板,明沟出口处加封钢丝网片,以防老鼠出入。
⑶ 厨房间油灶位置距中上方,双眼油灶的离地180cm处留洞孔(50cm×50cm)2只,安排排气扇及吸油罩,排气扇电压380V,油灶电压220V,冰箱电压220V,配置一定数量的照明灯及吊扇或壁扇。油灶上方需安装2只防爆灯。
⑷ 洗菜池要求5只,一般每只(内径)长70cm,宽76cm,高90 cm,深60cm,大食堂需适当放大,洗菜池变净菜架2只(长100cm,宽40cm,高20cm)。
蒸饭间:
⑴蒸饭间应设在熟食间外侧,在蒸饭间内侧与熟食间之间内设传递窗,并设置搁板。
⑵蒸饭箱上方离地180cm处留洞孔(50cm×50cm)。安装排气扇,电压380V,蒸饭间电压为380V,地面有排水沟,设水池2只,安装自来水龙头,防爆照明灯1只。
⑶石膏板吊顶,墙面瓷砖到吊顶。
⑷地面贴防滑地砖。
仓库:
⑴地坪做架空地板,开设窗户,保持仓库良好的通风。
⑵仓库内护墙板高为180cm。
⑶物品堆放要有货架。
⑷配置消毒柜及壁扇的插座,照明灯。
其他:
⑴根据集团贯标要求,食堂外排水处增设隔油池。
⑵食堂要有防尘防蝇措施,如熟食间、厨房、蒸饭间、仓库的窗户做纱窗,并加防盗铁栅栏,食堂总门内需加做纱门,安装排气扇的洞孔外侧加钢丝网片。
㈨ 危险区要装防爆灯是哪里规定的具体到那一条
危险区要装防爆灯是《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规定的。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危险等级划分
第五条 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第六条 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第七条 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第八条 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
第九条 在划分危险场所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
第十条 爆炸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由企业(依照附件二的各项内容)划定等级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
第十一条 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应选择物质危险性较小、工艺较缓和、较为成熟的工艺路线。
第十二条 生产装置应有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手段,设置具有可靠的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的控制仪表,对工艺参数控制要求严格的应设双系列控 制仪表,并尽可能提高其自动化程度;在工艺布置时应尽量避免或缩短操作人员处于 危险场所内的操作时间;对特殊生产工艺应有特殊的工艺控制手段。
第十三条 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引爆源和生活、办公区;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的上风向;厂房的朝向应有利于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厂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以散发比空气重的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地面应有不引爆措施;设备、设施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 厂房内的爆炸危险物料必须限量,储罐、仓库的储存量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生产过程必须有可靠的供电、供气(汽)、供水等公用工程系统。对特别危险场所应设置双电源供电或备用电源,对重要的控制仪表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应设置排除险情的装置。
第十五条 生产设备、储罐和管道的材质、压力等级、制造工艺、焊接质量、检验要求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程;其安装必须有良好的密闭性能。对压力管线要有防止高低压窜气、窜液措施。
第十六条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险气体的积聚。生产装置尽可能采用露天、半露天布置,布置在室内应有足够的通风量;通排风设施应根据气体比重确定位置;对局部易泄漏部位应设置局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械排风设施。
第十七条 危险场所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划定危险场所区域等级图,并按危险区域等级和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组别配置相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防爆电气设备的配置应符合整体防爆要求;防爆电气设备的施工、安装、维护和检修也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第十八条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可靠的避雷设施;有静电积聚危险的生产装置应采用控制流速、导除静电接地、静电消除器、添加防静电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
第十九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生产、储存、装卸过程必须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
第二十条 桶装的有爆炸危险的物质应储存在库房内。库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安全通道;库房内不得设置办公和生活用房;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对储存温度要求较低的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库房应有降温设施;对储存遇湿易爆物品的库房地面应比周围高出一定的高度;库房的门、窗应有遮雨设施。
第二十一条 装卸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时,连接管道的材质和压力等级等应符合工艺要求,其装卸过程必须采用控制流速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
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本单位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以实现整体防爆安全。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有爆炸危险的工程建设项目时,必须实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产的“三同时”原则。
第二十四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设备应保持完好,并应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保养和检修,其完好率和泄漏率都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危险性较大的操作岗位,企业应规定操作人员的文化程度和技术等级。
防爆电气的安装、维修工人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企业必须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工人应按操作规程操作。
第二十七条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标有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生产工艺、检修时的各种引爆源,必须采取完善的安全措施予以消除和隔离。
第二十八条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机动车辆应采取有效的防爆措施。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防护用品应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九条 企业必须加强对防爆电气设备、避雷、静电导除设施的管理,选用经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防爆电气产品,做好防爆电气设备的备品、备件工作,不准任意降低防爆等级,对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和检修防爆电气产品的单位必须经过资格认可。
第三十条 爆炸危险场所内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持完好的状态,做好记录。各种安全设施不得擅自解除或拆除。
第三十一条 爆炸危险场所内的各种机械通风设施必须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应定期检测。
第三十二条 仓库内的爆炸危险物品应分类存放,并应有明显的货物标志。堆垛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垛距、墙距、顶距和安全通道。
第三十三条 仓库和储罐区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库房内及露天堆垛附近不得从事试验、分装、焊接等作业。
第三十四条 爆炸危险物品在装卸前应对储运设备和容器进行安全检查。装卸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装卸。
第三十五条 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并组织、检查和指导企业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对爆炸危险场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第三十七条 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爆炸危险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㈩ j急求 酒店后厨 食品安全方面关于照明、灯具方面的要求 如:照明灯具要有防护罩或透光板,灶台要用防爆等
(十三)采光照明设施要求
1.加工经营场所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食内品处理区工作容面不应低于220lux,其他场所不宜低于110lux。光源应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
2.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应使用防护罩,以防止破裂时玻璃碎片污染食品。冷冻(藏)库房应使用防爆灯。
具体参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