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室外管网(给水污水雨水)施工资料怎么报我有建筑软件,但里面没有这些表格
现在的建筑资料软件应该都有安装的资料表格啊,参照室内的吧
下面是目录
市政基础设施
(一)、施工技术准备
1.图纸会审记录
(二)、施工现场准备
1.工程定位测量资料
2.工程定位测量复核记录
3.导线点、水准点测量复核记录
4.工程轴线、定位桩、高程测量复核记录
(三)、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1.设计变更通知单
2.洽商记录
(四)、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出厂质量合格证及试验报告
1.砂、石、砌块、水泥、钢筋(材)、石灰、沥青、涂料、混凝土外加剂、防水材料、粘
接材料、防腐保温材料、焊接材料等试验汇总表
2.砂、石、砌块、水泥、.钢筋(材)、石灰、沥青、涂料、混凝土外加剂、防水材料、粘接材料、防腐保温材料、焊接材料等质量合格证书和出厂检(试)验报告及现场复试报告
3.水泥、石灰、粉煤灰混合料;沥青混合料、商品混凝土等试验汇总表
4.水泥、石灰、粉煤灰混合料;沥青混合料、商品混凝土等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现场
复试报告
5.混凝土预制构件、管材、管件、钢结构构件等试验汇总表
6.混凝土预制构件、管材、管件、钢结构构件等出厂合格证书和相应的施工技术资料
7.厂站工程质量成套设备、预应力混凝土张拉设备、各类地下簪线井室设施、产品等
汇总表
8.厂站工程质量成套设备、预应力混凝土张拉设备、各类地下管线井室设施、产品等
出厂合格证书及安装使用说明
(五)、施工试验记录
1.砂浆、混凝土试块强度、钢筋(材)焊连接、填土、路基强度试验等汇总表
2.道路压实度、强度试验记录
①,回填土、路床压实度试验及土质的最大干密度和最佳含水量试验报告’
②.石灰类、水泥类、二灰类无机混合料基层的标准击实试验报告
③,道路基层混合料强度试验记录
④,道路面层压实度试验记录
3。混凝土试块强度试验记录
①.混凝土试块强度试验报告
②.混凝土试块抗渗、抗冻试验报告
③.,混凝土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记录
4.砂浆试块强度试验记录
①.砂浆试块强度试验报告
②,砂浆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记录
5.钢筋(材)焊、连接试验报告
6.桩基试(检)验报告
(六)、施工记录
1.地基与基槽验收记录
①.地基钎探讨记录及钎探位置图
②.地基与基槽验收记录
③,地基处理记录与示意图
2.桩基施工记录
①.桩基位置平面示意图
②,打桩记录
③.钻孔桩钻进记录及成孔质量检查记录
④.钻孔(挖孔)桩混凝土浇灌记录
3.构件设备安装和调试记录
①.厂(场)、站工程大型设备安装调试记录
4.预应力张拉记录
①.预应力胀拉记录表
②.预应力张拉孔道压浆记录
③.孔位置示意图
5.沉井工程下沉观测记录
6.管道、箱涵等工程项目推进记录
7。构筑物沉降观测记录
8.预制安装水池壁板缠绕钢丝应力测定记录
(七)、隐藏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八)、工程质量检查评定记录
1.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记录
(九)、功能性试验记录
1.道路工程的弯沉试验记录
2.桥梁工程的动静载试验记录
3.无压力管道的严密性试验记录
4.压力管道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通球试验等记录
5.水池满水试验
6.消化池气密性试验
7.电气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8.电气照明、动力试运行记录
9.供热管网、燃气管网等试运行记录
10.燃气储罐总试验记录
11.电讯、宽带网试运行记录
(十)、质量事故及处理记录
1.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十一)、竣工测量资料
1.建筑物、构筑物竣工测量记录及测量示意图
2.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记录
② 地下燃气管道与给水管排水管或其它燃气管道之间的垂直净距为
地下燃气管道与给水管、排水管或其他燃气管道之间的垂直净距不得小于0.15m。
如受地形限制,经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后,净距均可适当缩小,但低压管道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基础的稳固型,中压管道距建筑物基础不应小于0.5m且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1m;
次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当对次高压A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当管道壁厚不小于9.5mm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6.5m;当管壁厚度不小于11.9mm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一条规定: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四)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动用明火作业;
(六)从事爆破作业;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实施前款第(一)、(三)、(四)、(五)项所列行为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做好防范措施,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
③ 天然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气安全管理,规范天然气安全使用行为,保障公司员工、家属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天然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对安全使用天然气、天然气设施保护、维护和生产及居民用气等内容进行了要求。
第三条各用气单位应建立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天然气泄露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燃气公司、地方政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第四条各用气单位应对天然气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节约用气进行宣传,提高员工和居民使用天然气的安全意识。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属地的天然气安全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六条天然气设施资产属于单位的,资产所有单位负责属地内天然气安全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七条天然气设施资产属于燃气公司的,用气单位应配合、协助和监督燃气公司做好属地内天然气安全管理和单位、居民用气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章天然气调压站
第八条调压站应建立供气管网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巡视检查路线图。
第九条调压站应设置火种存放处,安装避雷设施和静电释放装置;人员进入天然气调压站,应穿防静电服、防静电鞋,严禁携带火种和手机等进入天然气调压站内。
第十条调压站内避雷设施和防静电装置应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测;高压储罐的运行应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十一条调压站设备应实行目视化管理,管线及附属设施应标识齐全、着色规范,管线有气体流向标识;各种仪表显示准确。
第十二条调压站设备运行平稳,管线、阀门无泄漏;定期按十字(调整、紧固、润滑、防腐、清洁)作业法对供气设备进行保养。
第十三条天然气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
第十四条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直径大于0.15米时,放散管管口应高于厂房顶面、燃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米以上;当放散管直径小于0.15米时,放散管管口应高于厂房顶面、燃气管道、设备和走台__米以上。
第十五条燃气放散管的管顶或其附近应设置避雷针,其针尖高出管顶不小于3米。
第十六条调压箱应防雨、防尘、接地牢固,各种仪表显示准确;调压箱内的各连接点及调压器应每周检查一次。
第十七条改建、扩建燃气管网及主要燃气设施,应保存原有设备设施的影像资料。
第四章天然气设施保护
第十八条天然气设施所在地、地下天然气管道上方和重要天然气设施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天然气设施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九条在天然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天然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挖掘、取土等作业以及使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在天然气设施保护范围内铺设管道、打桩、挖掘等可能影响天然气设施安全的作业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与供气单位共同制定天然气设施保护方案,执行《矿区服务事业部院区动土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查询施工地段的天然气设施竣工图,查清地下天然气设施铺设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供气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探测或者开挖。
第二十一条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分别为:高压、次高压管道管壁两侧各__米内,中压管道管壁两侧各__米内,低压管道管壁两侧各1米内,庭院架空管道管壁两侧各0.5米内,阀门室(井)、凝水井(缸)、高压箱(柜)、计量箱(柜)外壁各1米内。
第二十一条燃气放散管管口至明火散火花的地点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见表-1。表-1燃气放散管管口至明火散火花的防火间距表(米)
第二十一条地下燃气管道与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表(中压管道0.01P0.4MPa),见表-2。表-2地下燃气管道与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表(米)(中压管道0.01P0.4MPa)
第二十一条地下燃气管道与相邻管道之间的垂直净距表(中压管道0.01P0.4MPa),见表-3。表-3地下燃气管道与相邻管道之间的垂直净距表(米)(中压管道0.01P0.4MPa)
第二十一条室内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及设备间的平行净距离,见表-4。表-4室内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及设备间的平行净距离(米)
第二十一条室内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及设备间的交叉净距离,见表-5。表-5室内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及设备间的交叉净距离(米)
第二十一条院区内地下天然气管道的泄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压、次高压管道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聚乙烯塑料管或设有阴极保护的中压钢管,每两年不少于一次;
(三)铸铁管道和未设阴极保护的中压钢管,每年不少于二次。
第二十一条天然气管道阀门应每半年检查一次,阀门井内无积水、无杂物、无塌陷。
第三十一条天然气管道凝水缸不应有泄漏、腐蚀、堵塞等现象。
第三十一条架空敷设的天然气管道跨越道路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五章生产场所及居民用气
第三十一条天然气锅炉房应设置火种存放处,安装避雷设施和静电释放装置;人员进入天然气锅炉房,应穿防静电服、防静电鞋,严禁将火种和手机等带入天然气锅炉房及燃气设施间、计量间等用气场所。
第三十一条天然气锅炉房应设置天然气泄露自动报警装置,每年由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应配备便携式燃气报警探测器,由值班人员定期对燃气管道接口处进行探测,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三十一条天然气锅炉房燃气管道上应安装检漏装置、低压和超压报警连锁切断装置。
第三十一条天然气泄露自动报警装置的探测器安装位置应距屋顶0.5-__米,方向向下;探测器的室内有效距离不宜大于7.5米,室外不宜大于15米。
第三十一条天然气设施及计量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燃气管道压力表应标识上、下限值,压力表应每半年校验一次。
第三十一条在用气场所内实施动火作业必须制定有效的作业方案并办理作业许可。
第三十一条天然气锅炉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烟道和封闭式炉膛均应设置泄爆装置,泄爆装置的泄压口应设在安全位置;
(二)鼓风机和空气管道应设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欧姆;
(三)天然气总阀门与燃烧器阀门之间应设置放散管;
(四)燃气阀组管道上应安装检漏装置、低压和超压报警连锁切断装置。
第三十一条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天然气锅炉房的进口和燃气设备前的燃气管道上均应单独设置手动阀门及燃气泄漏自动切断阀,阀门安装高度不超过__米;
(二)每个燃烧器的燃气接管上,必须单独设置有启闭标记的燃气阀门;
(三)燃气管道阀门与用气设备阀门之间应设放散管,放散管前必须设置阀门。
第四十一条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应当测量各连接接头间的电阻值和管道系统的对地电阻值;设计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当每对法兰或其它接头间电阻值大于0.03欧姆时,应设导线跨接;当管道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以不跨接导线。
第四十一条餐饮场所天然气进口的燃气管道上应设手动切断阀和燃气泄露自动切断阀;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
第四十一条餐饮场所厨房内应通风良好,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自动和独立的防爆型机械送排风系统,报警器每年由专业机构进行一次监测。
第四十一条燃气器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燃气软管与管道、燃气器具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喉箍)固定,在软管的上游与硬管的连接处应设阀门;
(二)软管不得穿墙、顶棚、地面、窗和门,软管至少每两年更换一次。
第四十一条基地物业、用气单位应配合、协助和监督燃气公司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单位、居民用气安全检查。
第四十一条开展居民生活用气检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探测燃气表、管道接口处是否渗漏燃气;
(二)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和燃气软管使用情况;
(三)卧室内严禁设置燃气设备、设施,安装燃气灶的房间净高不宜低于2.2米,燃气灶与墙面的净距不小于0.1米;
(四)燃气软管长度不应超过2米,并不得有接口;
(五)燃气热水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非居住房间、过道或阳台,热水器应选用强制排烟系统,给排气筒宜采用金属管道;
(六)检查居民安全使用天然气情况,宣传燃气使用安全知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一般由门站、燃气管网、储气设施、调压设施、管理设施和监控系统等组成。
(二)燃气设施,是指气化站、高压站、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庭院燃气设施和共用燃气设施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三)燃气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餐厅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四)调压箱(柜),是指调压装置放置于专用箱体,承担用气压力调节的设施。包括调压装置和箱体。
(五)调压站,是指调压装置放置于建筑物内,承担用气压力调节的设施。包括调压装置和建(构)筑物。
(六)城镇燃气管道的设计压力(P)分为7级:城镇燃气管道设计压力(表压)分级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中未规定的内容执行公司《天然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本规定由安全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