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因楼道暖气阀门漏水,积水至楼下客厅渗水造成几处墻皮脱落损坏,应由谁负责赔偿谢谢
看楼道暖气阀门是谁家的,就找谁。
要是共用的暖气阀门,物业公司回有责任尽快采取措施答。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责任造成损失或者发现有漏水情况没有采取积极应对措施,物业公司需要承担责任。
即使使业主自己使用的暖气阀门损坏了,物业公司在对共用区域的共用管道检查时也有责任发现情况及时告知业主。
建议赶快拍照取证、查明损失情况。
希望能给你参考。
『贰』 暖气已经报停,暖气跑水,造成损失,供热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如果暖气已经报停,暖气的管理责任都归于物业及供热公司所有。在这期间如果因自然原因导致暖气设施损坏,由物业及供热公司负责。如果因业主责任造成暖气设施损坏,则由业主自行承担。
举例:
1、暖气报停期间,因物业公司或供热公司的原因,未将分户阀门关闭,或未将住户家中系统水排空,导致漏水。则由物业公司或供暖公司负责赔偿。
2、暖气报停期间,业主自行打开暖气设施,或对暖气设施进行更改休整,导致漏水致使邻居财产受损,则由业主负责赔偿。
(2)未改造暖气阀门泡水谁赔偿扩展阅读:
供热的设施管理
(依据: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三十四条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企业承担。
用户自有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
第三十五条供热企业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在使用期内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六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高温高压等重要供热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实施供热系统能耗统计、监测和考核评价制度。
供热企业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节能减排管理,实施系统节能改造,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逐步建设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远程智能调控技术平台,实现热源、热网、换热站、用户能耗在线监测和自动调节。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线的情况。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制定安全保护施工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立即通知供热企业修复,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供热企业可以先行组织施工,有关部门应当允许施工企业事后补办占道、道路开挖等审批手续。
用户自有供热设施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给其他用户正常供热造成影响,供热企业需要入户抢修作业的,相关用户、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确定改建、迁移、拆除方案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二)破坏或者擅自安装、拆卸、改装、干扰用热计量设施;
(三)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
(四)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六)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七)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组织供热工程竣工验收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施工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不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延迟供热、提前结束供热或者拒绝用户直接交纳热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叁』 楼道暖气阀门漏水楼下淹了谁负责
楼上暖气漏水泡了楼下,该楼上负责,受漏水损害的一方请房屋质量检验部门,对房屋漏水原因和如何补漏作出鉴定报告。鉴定出来后,如果是相邻方的原因,可凭报告要求相邻方立即或及时给予修补,并可向相邻方提出对修补期间造成的损害作出赔偿的要求。如果相邻方不配合,受损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到法院。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假若相邻方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受损方可自请施工队从楼下维修,发生的费用可向法院提出要求楼上业主赔偿。如果楼上的不赔偿,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楼上漏水原因是什么?
1、首先应查明漏水的原因,如果是新房质量不合格,在保修期内由开发商负责维修宏渗;
2、如果是楼上由于咐绝冲装修不当等过错造成的,由楼上负责维修;
3、如果已过房屋质保期,属于整楼公共部分,比如说是下水道主管道保养问题需要维修的,而收取了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由物业部门申请使用维修基金;
4、如果没有收取公共维修基金,属于共有部分的应当由所有房主共同承担;
5、如果是楼上专有部分出现问题的,按公平原则仍然由楼上承担费用。如果提起诉讼,可能需要作相应的鉴定,鉴定造成漏水的原因和损失的数额。注意保存《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缴纳收据等证据。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衡歼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肆』 装修期间供热公司没按通知时间试水,把楼下淹了,我家装修包括暖气,这应该谁负责
休期间如果因为供热公司的原因导致没有但是通知时间是谁而把楼下淹水装修期间如果因为供热公司的原因导致没有 但是通知时间是谁而把楼下淹水了 那么这个呢应该有共有公司来负责
『伍』 管道井暖气阀门漏水,是个人责任还是物业责任
暖气管道漏水物业公司的人负责。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新建房屋配套的供热设施承担两个供热期的保修责任。在建筑工程保修期内,建筑物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与维修。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供热单位对在保修期内的供热设施进行管理与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
在建筑工程保修期外,居民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管理与维修。用热户室内供热设施维护分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用热户室内供热设施管理和维护责任。用热户室内供热设施管理和维护责任由用热户负责。
(5)未改造暖气阀门泡水谁赔偿扩展阅读:
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的义务包括:
1、全面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对房产消费者委托管理的房屋、设施及其公共部位进行维护、修缮,承担居住小区及小区物业的公共秩序、防火、绿化绿扩、清扫保洁以及便民服务。
2、接受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居民的监督。
3、重大的管理措施提交物业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
4、接受房屋土地管理机关、其他行政管理机关及当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
5、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6、有关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国家规定,结合管辖小区实行情况,制定较具体的义务和责任条款并公之于众,以方便房产消费者的了解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