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国将爆炸火灾场所分为几类几区
将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划分三类八级。
第一类是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共分为三级:Q—1级场所,在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场所;Q—2级场所,正常情况下不能形成,仅在不正常情况下才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场所;Q—3级场所,在不正常情况下整个空间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可能性较小,爆炸后果较轻的场所。
第二类是粉尘或纤维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共分为两级:G—1级场所,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如镁粉、铝粉、煤粉等与空气的混合物)的场所;G—2级场所,正常情况下不能形成,仅在不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
第三类是火灾危险场所,共分为三级:H—1级场所,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使用、加工贮存或转运闪点高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物体,而它们的数量和配置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H—2级场所,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悬浮状、堆积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它们虽然不会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但在数量上与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H—3级场所,有固体可燃物质,在数量上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各类危险场所的“正常情况”包括正常的开车、停车、运转(如敞开装料、卸料等),也包括设备和管线正常允许的泄漏情况。“不正常情况”则包括装置损坏、误操作、维护不当及装置的拆卸、检修等。在划分一个场所是否有火灾危险时,要考虑可燃物质在场所内的数量和配置情况,以决定是否有引起火灾的可能,而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有可燃物质就属于火灾危险场所。
1987年12月16日,由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国家机械委、煤碳部、化工部、石油部、纺织部、轻工部联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分为五类。
0级区域(简称0区):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1级区域(简称1区):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
2级区域(简称2区):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10级区域: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可能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11级区域: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以上所谓“正常情况”和“不正常情况”的含义基本上和《电力装置设计规模》中的一样,同时该标准中还规定了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方法。
B. 什么叫爆炸危险区域
以下内容来自网络 爆炸危险区域范围,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危险浓度可能形成的区域范围,而不是指事故波及的范围。在这个区域范围内,应安装相应的防爆炸电气设备;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外,可以安装非防爆炸型的电气设备。但是不能以这个范围作业能不能使用明火或其他火源为依据,因为电气设备与其他着火源还是有区别的。如果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动用明火,显然是不安全的,所以爆炸危险区域及其附近动用明火及其他火源,必须按动火制度执行。
(一)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范围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范围,应根据释放源的级别和位置、易燃易爆物质的性质、通风条件、障碍物及生产条件、运行经验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确定。
1.非开敞建筑物
在建筑物内部,一般以室为单位,但当室内空间很大时,可以根据通风情况,释放源的位置,爆炸性气体释放量的大小和扩散范围酌情将室内空间划分为若干个区域并确定其级别。如在厂房门、窗外规定空间范围内,由于通风良好,则可划低一级,如图6.4.2.1所示。但当室内具有比空气重的气体或蒸气,或者有比空气轻的气体或蒸气时,也可以不按室为单位划分。因为比空气重时,在低于释放源的地方,可能造成爆炸性气体或蒸气积聚的凹坑或死角;比空气轻时,也可能在高于释放源的地方及顶部,形成死角。2.开敞或局部开敞建筑物
对开敞或局部开敞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区域范围的划分
(1)对易燃液体、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注送站,其开敞面外缘向外水平延伸15m以内、向上垂直延伸3m以内的空间应划为危险区域。如图6.4.2.2所示。(2)对可燃气体、易燃液体、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封闭工艺装置,开敞面外缘3m(垂直或水平)以内的空间应划为2区。
3.露天装置
对装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封闭工艺装置,一般在离设备外壳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应划为危险区域。当设置安全阀、呼吸阀、放空阀时,一般是以阀口以外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作为危险区域.
装有易燃液体、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贮罐,以罐体外壳外的水平或垂直距离3m以内的空间应划为危险区域。当设有防护堤时,应包括防护堤高度以内的空间。若为注送站,则以注送口外水平15m,垂直7.5m 以内的空间作为危险区域。
4.使用明火设备的附近区域
在使用明火设备的一些危险区域,例如燃油、燃气锅炉房的燃烧室附近或表面温度已超过该区域爆炸性混合物的自燃温度的炽热部件(如高压蒸气管道等)附近,可采用非防爆型电气设备。在这种情况下防火防爆主要采取密闭、防渗漏等措施来解决,因为在这些区域内已有明火或超过爆炸性混合物自燃温度的高温物体,电气设备防爆已起不到它应有的作用。
5.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的区域
关于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的区域等级的划分,应根据它们之间的相对间隔、门窗开设方向和位置、通风状况、实体墙的燃烧性能等因素确定。具体实施时,必须作好调查研究。
6.以释放源划分举例
释放源指的是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可能释放出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物质所在的位置和处所。当释放源确定后,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就是以释放源为中心划定的一个规定空间区域。
(二)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范围
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范围,应根据粉尘量、释放率、浓度和 物理特性,以及同类企业相似厂房的运行经验确定。在建筑物内部宜以室为单位,当室内空间很大,而爆炸性粉尘量很少时,也可不以室为单位。只要以释放源为中心,按规定距离划分范围等级就可以。
C. 爆炸性气体环境分区的根据是什么有哪几级区域
爆炸性环境的分区是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确定的。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将爆炸性气体环境划分为三级危险区域。
1. 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 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3. 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环境。
D. 如何划分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爆炸危险区域
1.液化石油气加气机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液化石油气加气机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如图6-1所示。加气机壳体内部空间划为1区。以加气机中心线为中心,以半径为5m的地面区域做为底面,和以加气机顶部以上0.15m半径为3m的平面为顶面的圆台形空间划为2区。
2.埋地液化石油气储罐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埋地液化石油气储罐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如图6-2所示。人孔(阀)井内部空间和以卸车口为中心,半径为1m的球形空间划为1区。距离人孔(阀)井外边缘3m以内,自地面算起2m高的圆柱形空间、以放散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和以卸车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划为2区。

图6-5液化石油气压缩机、泵、法兰、阀门或类似附件房间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注意:当1区边缘距释放源的距离L大于3m时,R2取值为L外加3m,当1区边缘距释放源的距离L小于等于3m时,R2取值为6m。
E. 如何划分天然气加气机爆炸危险区域
1.室外或棚内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储气井)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室外或棚内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储气井)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如图6-6所示。以放散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空间和距储气瓶组壳体(储气井)4.5m以内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划为2区。

图6-15露天液化天然气泵空温式液化天然气气化器和阀门及法兰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8.露天水浴式液化天然气气化器和液化天然气卸气柱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水浴式气化器的外壁和顶部3m范围内,或当水浴式气化器设于防护堤内时,设备外壁至防护堤,高度为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均应当划为2区。液化天然气卸气柱,以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空间内,应当划为1区;以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4.5m的空间内,以及至地坪以上范围内,应当划为2区。
F. 如何划分火灾,爆炸危险场所
(一)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和分级
1.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
爆炸危险场所按爆炸性物质的物态,分为气体爆炸危险场所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2.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
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原则是按爆炸性物质出现的频度、持续时间和危险程度而划分为不同危险等级的区域。
(1)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
爆炸性气体、易燃或可燃液体的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为三个区域等级。
①0级区域(简称0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②1级区域(简称1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
③2级区域(简称2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
爆炸性粉尘和可燃纤维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为两个区域等级。
①10级区域(简称10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可能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②11级区域(简称11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二)火灾危险场所的分类和分级
火灾危险场所只有一类,但由于在这个区域内火灾危险物质的危险程度和物质状态不一样,又将其分成三个不同危险程度的区。
21区:指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22区: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23区: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G.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怎么划分
爆炸性环境的分区是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确定的。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将爆炸性气体环境划分为三级危险区域。
1. 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 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3. 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环境。

电气设备
防爆电气设备分为两类:I类为煤矿井下用电气设备;II为除矿井以外的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依照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或最小点燃电流(MICR)来区分,II类电器设备又分为:IIA、IIB、IIC 三个类别。
H.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是根据什么标准
爆炸危险区域根据爆炸性混合物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划分的不同级别的危险区域, 中国规定正常运行时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出现或短时间频繁出现爆炸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区域为0区、止常运行时锁计周期性出现或偶然出现爆炸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区域为1区。
正常运行时不出现,即使{f;现也只可能是短时间偶然出 现爆炸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区域为Z区。正常运行时连续 或长时间或短时间频繁出现爆炸性粉尘、纤维的区域为70区。
止常运行时不出现,仅在不止常运行时短时间偶然出现 爆炸性粉上、纤维的区域为11区。爆炸危险区域的大小受通 风条件、释放源特征危险物质性能参数等因素的影响。

(8)煤气阀门爆炸危险区域划分扩展阅读
爆炸性气体环境:
1、0区
区域特征: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连续出现或长期存在的场所。
2、1区
区域特征: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的场所。
3、2区
区域特征:在正常运行时,不太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场所。
I. 爆炸气体危险环境分几个区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原则是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1)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3)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4)附加2区:当易燃物质可能大量释放并扩散到15m以外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划分附加2区。
J. 什么是防爆爆炸性危险区域与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
3.2.1 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为0区、区、2区,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0区应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 1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3 2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不太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3.2.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1 没有释放源且不可能有可燃物质侵入的区域;
2 可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
3 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的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可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
4 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的输送可燃物质的架空管道地带,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确定。
3.2.3 释放源应按可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为连续级释放源、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释放源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续级释放源应为连续释放或预计长期释放的释放源。下列情况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
1)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的固定顶盖贮罐中的可燃液体的表面;
2)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间接触的可燃液体的表面;
3)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蒸气的排气孔和其他孔口。
2 一级释放源应为在正常运行时,预计可能周期性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下列情况可划为一级释放源:
1)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可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
2)贮有可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口处,在正常运行中,当水排掉时,该处可能会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
3)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取样点;
4)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泄压阀、排气口和其他孔口。
3 二级释放源应为在正常运行时,预计不可能释放,当出现释放时,仅是偶尔和短期释放的释放源。下列情况可划为二级释放源:
1)正常运行时,不能出现释放可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的密封处;
2)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可燃物质的法兰、连接件和管道接头;
3)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和其他孔口处;
4)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取样点。
3.2.4 当爆炸危险区域内通风的空气流量能使可燃物质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时,可定为通风良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场所可定为通风良好场所:
1)露天场所;
2)敞开式建筑物,在建筑物的壁、屋顶开口,其尺寸和位置保证建筑物内部通风效果等效于露天场所;
3)非敞开建筑物,建有永久性的开口,使其具有自然通风的条件;
4)对于封闭区域,每平方米地板面积每分钟至少提供0.3m3的空气或至少1h换气6次。
2 当采用机械通风时,下列情况可不计机械通风故障的影响:
1)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建筑物设置备用的独立通风系统;
2)当通风设备发生故障时,设置自动报警或停止工艺流程等确保能阻止可燃物质释放的预防措施,或使设备断电的预防措施。
3.2.5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释放源级别和通风条件确定,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0区,存在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1区,存在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区,并应根据通风条件按下列规定调整区域划分:
1 当通风良好时,可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当通风不良时,应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2 局部机械通风在降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浓度方面比自然通风和一般机械通风更为有效时,可采用局部机械通风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3 在障碍物、凹坑和死角处,应局部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4 利用堤或墙等障碍物,限制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扩散,可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3.2.6 使用于特殊环境中的设备和系统可不按照爆炸危险性环境考虑,但应符合下列相应的条件之一:
1 采取措施确保不形成爆炸危险性环境。
2 确保设备在出现爆炸性危险环境时断电,此时应防止热元件引起点燃。
3 采取措施确保人和环境不受试验燃烧或爆炸带来的危害。
4 应由具备下述条件的人员书面写出所采取的措施:
1)熟悉所采取措施的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以及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和系统的使用要求;
2)熟悉进行评估所需的资料。
条文说明
3.2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3.2.1 本条规定了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的危险区域的划分。危险区域是根据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划分为0区、1区、2区,等效采用了国际电工委员会的规定。
除了封闭的空间,如密闭的容器、储油罐等内部气体空间,很少存在0区。
虽然高于爆炸上限的混合物不会形成爆炸性环境,但是没有可能进入空气而使其达到爆炸极限的环境,仍应划分为0区。如固定顶盖的可燃性物质贮罐,当液面以上空间未充惰性气体时应划分为0区。
在生产中0区是极个别的,大多数情况属于2区。在设计时应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1区。
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可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
以往的区域划分中,对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频率没有较为明确的定义和解释,实际工作中较难掌握。参考《石油设施电气设备安装一级0区、1区和2区划分的推荐方法》API
RP505-2002中关于区域划分和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频率的关系,给出了可以根据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频率来确定区域等级的一种方法(见表1)。

作为可能的释放源的通孔:
场所之间的通孔应视为可能的释放源。释放源的等级与邻近场所的区域类型,孔开启的频率和持续时间,密封或连接的有效性,涉及的场所之间的压差有关。
通孔按下列特性分为A、B、C和D型。
(1)A型:通孔不符合B、C或D型规定的特性。如穿越或使用的通孔(如穿越墙、天花板和地板的导管、管道),经常打开的通孔,房屋、建筑物内的固定通风口和类似B、C及D型的经常或长时间打开的通孔。
(2)B型:正常情况下关闭(如自动封闭),不经常打开,而且关闭紧密的通孔。
(3)C型:正常情况下通孔封闭(如自动关闭),不经常打开并配有密封装置(如密封垫),符合B型要求,并沿着整个周边还安装有密封装置(如密封点)或有两个串联的B型通孔,而且具有单独自动封闭装置。
(4)D型:经常封闭、符合C型要求的通孔,只能用专用工具或在紧急情况下才能打开。
D型通孔是有效密封的使用通道(如导管、管道)或是靠近危险场所的C型通孔和B型通孔的串联组合。
3.2.4 原规范中对于通风良好的定义在实际工作中比较难确定,本次修订增加了对于通风良好场所的定义。
对于户外场所,一般情况下,评定通风应假设最小风速为0.5m/s,且实际上连续地存在。风速经常会超过2m/s。但在特殊情况下,可能低于0.5m/s(如在最接近地面的位置)。
3.2.6 本条中特殊环境中的设备和系统通常是指在研究、开发、小规模试验性装置和其他新项目工作中,相关设备仅在限制期内使用,并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监督,则相应的设备和系统按照非爆炸危险环境考虑。
上一节:3.1 一般规定
下一节:3.3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