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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和阀门井水平距离

发布时间:2022-08-18 20:19:50

㈠ 给水管道一般多少米设置一个阀门

根据《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规定:一般在管道的隆起点上必须设置空气阀,在管道的平缓段,一般间隔1000m左右设一处空气阀。

阀门井因为是管道的枢纽,所以其自身有以下几个要求:

1、阀门井本身不能渗水,必须保证其密封性;

2、给水管道在使用过程中,管道会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压力,从而会产生不同程度的抖动或沉降,即要求给水管道与阀门井的连接方式要可靠,能够适应一定程度的抖动和沉降,而不会使水渗进井室;

在埋地很深的阀门井管道稍大时一般都采用铸铁阀门(如截止阀,蝶阀等)铸铁阀门长期在水里浸泡,会影响其使用寿命或引起断裂,因此对密封性的要求更高;

3、阀门井井筒与井体、井盖的连接方式要可靠,不能因为大雨或积水就渗水进入井室里。

4、阀门井是埋设于地下的,要承受来自各个方向的不同压力,和不同化学物质的腐蚀和侵害,及要求其承压能力和耐酸碱腐蚀性要好。

(1)燃气管道和阀门井水平距离扩展阅读:

管道的压力规定:

(1)PVC-U给水管道所示的压力均表示为公称压力,用Mpa表示,1Mpa≈10kgf/cm2即管材在20℃条件下,输送介质的工作压力。但随着介质的温度的升高(不得输送>50℃的介质)工作压力随之减小,这从客观上在选择给水管道须考虑足够的压力的安全系数。

(2)给水管材的公称压力规定为:0.6Mpa、0.8Mpa、1.0Mpa、1.25Mpa、1.6Mpa等5种。

(3)同等规格管材的公称压力的大小一般以管材的壁厚来划分。

(4)每个压力区的最小口径的管材规定为:0.6Mpa管材的最小口径为63mm,0.8Mpa管材的最小口径为50mm,1.0Mpa管材的最小口径为40mm,1.25Mpa管材的最小口径为32mm,1.6Mpa管材的最小口径为20mm和25mm。

(5)给水管材的公称压力一般为1.6Mpa,且与各种压力的管材相配套。

㈡ 采用管道运输危险品时,对于燃气管道与相邻管道、建(构)筑物的水平、垂直净距,有何要求

1.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

由于在较高压力下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道一旦发生断裂引起大量液化石油气泄漏,其危险性比一般燃气管道危险性和破坏性大得多。因此,为了公共安全,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道不得穿越居住区和公共区建筑群。与危险品库、军事设施等特殊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200m。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表5-16的要求。

表5-16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

2.燃气管道与相邻管道、树木的水平净距

考虑到施工安装和检修时互不干扰,同时也考虑设置阀门井的需要,燃气管道与相邻的给水管、排水管、暖气管及热力管等沟外管壁,及其他燃料管道的水平净距,均不得小于2m;考虑管道施工时尽可能不伤及树木根系和环保的需要,因燃气管道直径较小,因此距树木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2m。

3.燃气管道与电力通信线路的水平净距

考虑到交流输电线路运行时对燃气管道产生感应电位的影响,对燃气管道与埋地电缆的电力线路(中心线)不应小于10m;与架空电力线的中心线不应小于电线杆高的1倍,并不应小于10m与埋地电缆的通讯线路、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m。

4.燃气管道与公路铁路的水平净距

燃气管道与Ⅰ、Ⅱ级高速公路路边不应小于10m,Ⅲ、Ⅳ级公路路边不应小于5m;距国家铁路干线中心线不应小于25m,距国家铁路支线(中心线)不应小于10m。

5.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及相邻管道等之间的垂直净距

考虑管道下降的影响,与给水、排水、暖气、热力及其他燃料管道交叉时的垂直净距不小于0.2m。根据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与直埋和铠装电缆交叉时的垂直净距,分别规定不小于0.5m和0.2m。为避免列车动荷载的影响,根据铁路、交通部门的规定,与铁路交叉时,管道距轨底的垂直净距不小于1.2m;与公路交叉时,管道距路面垂直净距不小于0.8m。

㈢ 燃气管道敷设 多少米一处要加一个阀门井 或者操作坑

低压不用加就可以,中压一公里。各个公司规定不一样,对燃规的遵守也不太严格。

㈣ 消防室外管网阀门井中管道距井底距离多少合适

这个室外消防阀门井管道中心一般距离阀门井底200mm以上的,无水的不小于200,有水的需要设置排水管上面。

㈤ 市政道路给水多少距离设置一个阀门井,阀门是铸铁,道路12公里

《室复外给水设计制规范》(GB50013-2006)条文说明:
第7.4.7 条关于输水管 ( 渠 ) 道和配水管道设置通气设施的规定。
输水管 ( 渠 ) 、配水管道的通气设施是管道安全运行的重要措施。通气设施一般采用空气阀,其设置 ( 位置、数量、型式、口径 ) 可根据管线纵向布置等分析研究确定,一般在管道的隆起点上必须设置空气阀,在管道的平缓段,根据管道安全运行的要求,一般也宜间隔 1000m 左右设一处空气阀。
阀门井是地下管线及地下管道(如自来水、油、天然气管道等)的阀门为了在需要进行开启和关闭部分管网操作或者检修作业时方便,就设置类似小房间的一个坑(或井),将阀门等安装布置在这个坑里,便于定期检查、清洁和疏通管道,防止管道堵塞的枢纽。这个坑就叫阀门井。有阀门井必定有阀门,但有阀门不一定有阀门井。

㈥ 地下燃气管道与给水管排水管或其它燃气管道之间的垂直净距为

地下燃气管道与给水管、排水管或其他燃气管道之间的垂直净距不得小于0.15m。

如受地形限制,经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后,净距均可适当缩小,但低压管道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基础的稳固型,中压管道距建筑物基础不应小于0.5m且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1m;

次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当对次高压A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当管道壁厚不小于9.5mm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6.5m;当管壁厚度不小于11.9mm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

(6)燃气管道和阀门井水平距离扩展阅读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一条规定: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四)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动用明火作业;

(六)从事爆破作业;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实施前款第(一)、(三)、(四)、(五)项所列行为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做好防范措施,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

㈦ 城市供水管道与其他管线及建筑物的间距规定

按GB50013-200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附录A 给水管与其他管线及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表A.0.1 给水管与其他管线及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
序号 建(构)筑物或管线名称 与给水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m)
D≤200mm D>200mm
1 建筑物 1.0 3.0
2 污水、雨水排水管 1.0 1.5
3 燃气管 中低压 P≤0.4MPa 0.5
高压 0.4MPa<P≤0.8MPa 1.0
0.8MPa<P≤1.6MPa 1.5
4 热力管 1.5
5 电力电缆 0.5
6 电信电缆 1.0
7 乔木(中心) 1.5
8 灌木
9 地上杆柱 通信照明及<10kV 0.5
高压铁塔基础边 3.0
10 道路侧石边缘 1.5
11 铁路钢轨(或坡脚) 5.0

附录B 给水管与其他管线最小垂直净距
表B.0.1 给水管与其他管线最小垂直净距(m)
序号 管线名称 与给水管线的最小垂直净距(m)
1 给水管线 0.15
2 污、雨水排水管线 0.40
3 热力管线 0.15
4 燃气管线 0.15
5 电信管线 直埋 0.50
管块 0.15
6 电力管线 0.15
7 沟渠(基础底) 0.50
8 涵洞(基础底) 0.15
9 电车(轨底) 1.00
10 铁路(轨底) 1.00

㈧ 市政给水管中阀门井多少米设置一个最合适

市政复给水管中阀门井制120米设置一个最合适,理由如下:
给水检查井,主要是便于维修、抢修、调节流量等使用,所以,一般在支管与主管分支处应当设检查井,消火栓井及阀门:首先看消火栓设置的环境、位置、功能等。室外消火栓间距以前要求是150米,现在是120米,有的地方要求不能超过50米。因此应当首先明白工程所处的环境、功能才能确定距离。

㈨ 大连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液化石油气管理,维护液化石油气生产、供应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供气、用气安全,根据《大连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是指以丙烷、丁烷为主要成份,作为燃料使用的液态石油气体。第三条凡在大连市辖区内供应(含向本单位职工供气单位)、使用液化气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大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液化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燃气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液化气的行业管理和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液化气的日常管理工作。
旅顺口区、金州区及其他县(市)人民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当地的液化气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大连市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劳动部门负责液化气的安全监察;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液化气的消防监督;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液化气的计量、质量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液化气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液化气厂(站)的规划、选址、设计、施工按《大连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六条申请从事液化气供应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液化气厂(站)设置符合本市城市燃气厂(站)布局规划;
(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液化气气源;
(三)有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的固定厂(站)设施和密闭的残液回收装置;
(四)有与液化气供应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五)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储存、灌装、气化等设备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
(六)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消防设施和计量器具;
(七)有防火防爆责任制度;
(八)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九)有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运行记录、充装记录等内容完备的营业章程和熟悉液化气技术的专职管理人员;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单位,必须向燃气管理部门申请,取得《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液化气准购证》以及劳动、公安消防部门发给的有关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经营。第八条申请从事液化气供应的单位,在市内四区的,应向市燃气管理处申请;其他县(市)、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应向当地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市燃气管理处审查办理《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液化气准购证》。
未取得《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液化气准购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液化气供应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出租、涂改、转借《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液化石油气准购证》。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液化气供应业务的单位,应按本条规定补办有关手续。第九条液化气供应单位新增供气站点的,须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燃气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每三年对液化气供应单位的资质进行一次复审,每二年对液化气供应站点进行一次复审。第十一条液化气供应单位、供应站点停业、歇业,须妥善落实安置计划,并提前一个月向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液化气供应单位更名或变更法人代表,应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分立或合并,应重新申请资质审查,并办理相应登记注册手续。第十二条液化气厂(站)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建立、健全安全防火制度,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液化气贮灌区和液化气充装、供应站点,必须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和安全宣传标牌,严格规定车辆和人员出入制度,并须有专、兼职消防人员定时巡查。
在液化气厂(站)的防火安全间距范围内、阀门井周围和液化气输送管道上方距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内,禁止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堆放物料。第十三条液化气供应单位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必须向市劳动部门注册登记,经检查合格领取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
液化气供应单位所使用的钢瓶和调压器,必须选用国家定点生产的产品。

㈩ 急!!!!然气站的安全距离

加气站站内设施与附近民用建筑距离国家标准是35米

给你几个相关参考数据:

1、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 2006 表7.2.4《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储气总容量>4500——≤10000m3范围内气瓶车固定车位与明火点和建筑物(民用建筑)防火间距为25m,但气瓶车固定车位储气总几何容积不大于18m3,且最大储气总容积不大于4500m3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的规定。

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表4.0.7《压缩天然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储气井组、加气机、压缩机与三类保护物距离规定12m。

3、《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5.0.1 加油加气站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距离小于或等于25m以及小于或等于上2规定的防火距离的1.5倍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
综上所述:撬车停车位,CNG撬,地下储罐与明火点和建筑物的防火距离达到12m以上即可。

1.汽车用天然气质量
引入加气站的天然气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SY/T7514一88中规定的11类气质指标,增压后的天然气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T546-1996的有关规定。
2.加气站的分级和站址选择
2.1一般规定
2.1.1加气站的规模等级,应符合表2.1的规定。
级别 贮气装置容积(m3)
一级 25~40
二级 16~24
三级 <15

*注:本表贮气装置容积系指贮气装置当量水容积。
2.1.2市区内不宜建设一级加气站。
2.1.3在二环以内与加油站合建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各类油品贮罐和压缩天然气贮气装置总容积不宜超过85m3在合建的加气站内,汽柴油贮罐的单罐容积不宜超过30m3。
*注:柴油贮罐容积按0.5折算。
2.1.4站址的选择要求:
(1)站址的选择和分布应符合西安市城市规划的总体规划和西安市加油加气站发展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防火的要求。市区内的加气站,应靠近城市交通干道或设在出入方便的次要干道上。市区公交车专用加气站,宜靠近停车库(场)。郊区的加气站,宜靠近公路或设在靠近市区的交通出入口附近。大型运输企业的加气站,由企业统一规划,宜靠近车库(场)或车辆出入口。
(2)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宜靠近天然气气高、中压管线或储配站。供气参数应符合加气站设置的压缩机性能要求。新建加气站不应影响现用气户与待发展用气户的天然气使用工况。
3.1加气站的安全距离
*注:①油气混加站应同时符合GB50156-92标准。
②防火间距以压缩机房(撬装箱体)、储气瓶组外缘计算。
③按上述距离规定设置加气站仍有困难时,可采用增加防护墙等措施来减少与民用及其他建筑的安全防火间距,但不应影响消防通道。
④撬装式加气站与民用及其他建筑距离可减少25%。
3.2加气站内压缩机组和贮气瓶组与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的防火间距可按表3.1的室外变配电站防火间距减少25%。
4.加气站的主体设施
4.1设计规模
4.1.1商业性加气站一般是采用贮气库快速充装加气工艺。
4.1.2一般加气站的设计规模应根据车辆充装用气量和天然气管道对该加气站的供气能力确定。
4.1.3加气母站设计规模应根据母站、子站合计的车辆充装用气量和天然气管道对该加气母站的供气能力确定。
4.1.4加气子站设计规模应根据车辆充装用气量和母站的供应条件确定。
4.2系统组成和平面布置
4.2.1一般加气站和加气母站系由天然气引入站管道和脱硫、脱水、调压、计量、压缩、贮存、加气等主要生产工艺系统及循环冷水、废润滑油回收、冷凝液处理、供电、供水等辅助生产工艺系统组成。
4.2.2加气子站系由压缩天然气的接受、贮存、加气等系统组成,在子站内可配置小型压缩机用于瓶组之间天然气的转输。
4.2.3 加气站内压缩天然气贮气瓶组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
*注:撬装设备不加防爆隔墙,距离不限。
4.2.4 加气站内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注:①放散管主要系指贮气装置的安全阀和紧急放散、压缩冷凝液中的气体放散。放散管可沿压缩机间等建筑物外墙敷设。
②油气混加站应同时符合GB50156-92标准。
4.2.5 车辆进、出口应分开设置。
4.2.6 加气站的停车场及道路设计等要求,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但车道宽度不应小于7.0m。
2. 站内行驶公交大巴道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0m,一般道路转变半径不宜小于9.0m,道路坡度不应2%,且应坡向站外。站区场地坪及道路路面,不得采用沥青路面。一级加气站宜在经营区围墙外,进、出站方便的地方设置停车场,其大小视所在位置的充装车量和车型确定。加气站站房室内地坪标高,应高出周围地坪0.2m以上。
4.3天然气引入站管道和计量装置
4.3.1天然气引入站管道的设计必须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一93的5.4和5.7规定,在接管附近应设置支管阀门井。
4.3.2进站天然气,应单独设置计量装置。采用的计量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计量精度不应低于1.0 级;
(2)计量显示以Nm3为单位,相应最小分度值为1Nm3
(3)计量体积值时,应附设温度传感器,经校正后换算成标准状态的读数值。
4.4 天然气的脱硫、脱水
4.4.1 进入加气站的天然气硫化氢含量大于20 mg/m3时,站内应设置脱硫装置。
4.4.2天然气脱水装置宜设在压缩机前。
4.5天然气的压缩
4.5.1在压缩机前根据需要可设置缓冲罐。缓冲罐的容积宜按天然气停留时间不小于10s计算。缓冲罐内宜设置过滤装置,罐顶设有安全阀,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为压缩机允许最高进口压力值的0.95-1.0倍。 4.5.2进入压缩机的天然气微尘直径达不到SY/T7514一88标准规定的应加过滤装置。 4.5.3管道流速:压缩机前总管不大于20m/s;压缩机后总管不大于5m/s。 4.5.4天然气压缩机的选型应按照加气站的设计规模、站内贮气装置和供应加气子站的车载瓶容积确定。压缩机一般按日开机12一16h计算。
4.5.5压缩机进、出口管道阀门及附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口管道应设置手动阀门和电磁阀;
(2)出口管道应设置手动阀门、止回阀、安全阀;安全阀放散管口应高出建筑物2.0m以上,宜距地面不小于5.0m。放散管口宜设置防雨罩.
(3)从压缩机轴承等处泄漏的天然气经汇入总管后,引出室外放散,其引线管口设置要求同上款。
4.5.6压缩机的进、出气管道宜采用管沟敷设。
4.5.7压缩机及其附属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压缩机宜采取单排布置;
(2)压缩机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5m,与墙壁之间的净距应大于2.0m,主要通道的宽度应大于2.5m;
(3)机组的联轴器或传动装置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单台压缩机排气量不小于300Nm3/h的压缩机问,宜设置检修用的起吊设备。
4.5.8从压缩机排出的冷凝液,严禁直接排入下水道。
4.5.9从压缩机后的冷却器、分离器等排出的冷凝液必须进行处理或回收。
4.5.10在加气子站内用于天然气贮气装置之间的压送、卸车所设置的小型压缩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风冷式压缩机;
(2)进气压力不宜小于0.6MPa;
(3)排气压力应小于或等于25.0MPa;
(4)排气量可按贮气组在最高工作压力下的50%天然气量,按0.5小时内完成转输。
(5)在小型压缩机前应设置调压器和缓冲罐。压缩机后应设置冷却器和气液分离器。
4.6.1加气站使用的贮气瓶(简称站用瓶)及其配套阀件应符合有关标准。
4.6.2贮气瓶组使用环境温度宜为-20~40C。
4.6.3贮气瓶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组贮气瓶沿进气总管流向,宜设置人工快速切断阀、平衡阀(或电磁阀)、反向止回阀和限压阀。每组贮气瓶沿出气总管流向,宜设置平衡阀(或电磁阀)和人工快速切断阀。平衡阀(或电磁阀)控制操作点设置在贮气瓶问、仪表控制问、压缩机房和疏散通道。电磁阀应是防爆型。
(2)在贮气瓶组管网上应设置压力表、压力报警器、全启封闭式弹簧安全阀和安全放散装置、排污阀。放散管在阀后宜扩大管径2级以上。其引线管口距地面不应小于5.0m,宜设置防雨罩。当采用人工操作放散时、放散气可引至天然气进站管道内回收。排污管上宜采用两道控制阀门,排污口应引至安全地点。
(3)安全阀应具有足够的泄压能力,其开启压力应为最大充装压力的1.10-1.15倍,且应小于贮气瓶环向应力最小屈服强度75%连接气瓶问的短管应具有一定的伸缩弹性,采用锥螺纹卡套接头,卡套接头符合《卡套管接头技术条件》GB3765的规定。
(4)卧式贮气瓶应按2个支承点固定在支架上,受外力(地震等)作用时不产生摇晃。用于支承贮瓶的扁钢宽度不小于50mm,且应垫以不小于5mm厚的橡胶带,严禁硬性施力固定贮气瓶。每组贮气瓶应按独立支架设置,采用地脚螺栓固定,不准许搭接在周围承重墙体或邻近瓶组架上

(5)贮气瓶组应留1~1.5m 宽的安全维护通道,并设安全护栏或隔离网。
4.7加气区
加气区包括加气停车位、加气岛、加气机。
4.7.1 加气停车位和加气岛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气停车位的地面坡度应按0.3~0.5%(长度方向)设计。不得采用沥青路面。
(2)加气岛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高出加气停车场地面0.16~0.2m;
②. 宽度应不小于1.2m;
③. 同一排的两台加气机可分设加气岛。两岛问行车道路宽度不小于2.8m,岛端采用圆弧结构。加气机与岛端边缘距离不小于1.2m。
(3)加气岛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罩棚。
小型加气站可设置简易防护罩棚。罩棚净高不小于4.5m,距加气机投影距离不小于2.0m,多排加气应设置整体性防护罩棚。
(4)加气区应设照明灯,其照度不得小于100LX;
4.7.2加气机设置的数量应依据站的规模、加气汽车数量等因素确定。
4.7.3加气机具有充装和计量要求,其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气系统设计压力:30MPa;
(2)计量精度不应低于0.5级。加气计量显示以Nm3为单位,相应最小分度值为0.1Nm3。
(3)计量系统,应附设温度传感器,经校正后按标准状态显示的读数值。
(4)加气枪
①加气枪与汽车加气嘴型式统一采用NGV-1型;
②加气嘴应配置自密封阀。该阀仅与汽车受气口连接,并相互作用后同时打开,卸开连接即自行关闭,所引发的压缩天然气泄漏量不得超过21;
③加气枪上的手执开关,仅在人工操作扳机后方可动作。
(5)每台加气机处应配备加气枪、汽车受气口的密封帽。密封帽结构应与所用的连接接口相配套,但不得顶开加气嘴的自密封阀。
4.7.4加气机及其管路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加气机应通过地脚螺栓固定在基础上,基础应比加气岛高0.1m左右。
(2)送入加气机的压缩天然气管道宜在最低处设置排污阀。
(3)利用加气机的罩棚支撑柱和警示牌柱等,构成加气机的防撞保护。

5.加气站的配套设施
5.1给水排水及消防
5.1.1一般规定
5.1.1加气站应就近利用城镇或企(事)业已建的供水设施,郊区加气站可就近使用符合标准的地下水或地表水。
5.1.2加气站的生产、消防和生活用水宜统筹设置,应按消防用水量确定供水管网和供水能力。生活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5749一89。
5.1.3压缩机系统所使用的循环冷却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压必须满足压缩机冷却水压力规定值;
(2)压缩机进口水温应<30c,其硬度(以CaCo3计)小于<200mg/L;
(3)PH值为6.5-8.5;
(4)浊度<50mg/1;
(5)含油量<501mg/1;
(6)有机物含量<25mg/1;
水质不符合要求,应进行净化处理。
5.1.4贮罐的排污(排水)严禁直接接入下水道,加气站的废油水,应经净化处理达标后排放。
5.1.5加气站的贮气瓶组,宜设固定喷置或其他降温措施。
5.1.6加气站应设消火栓,并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5.2电气装置
5.2.1 加气站供电负荷等级可为三级。
5.2.2加气站内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装规程》的规定。站内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第二级释放源环境设计。罩棚下灯具应为防爆型。
5.2.3加气站封闭式压缩机房和储气瓶库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5.2.4加气站内的电力线路,可采用铠装电缆直埋敷设。穿越行车道部分。电缆应穿钢管保护。
5.2.5加气站的贮罐(贮气瓶库)必须进行肪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5.2.6加气站的防静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加气站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2)当金属导体与防雷、电气设备保护接地有连接时,可不另设专门的静电接地措施。
5.2.7加气站的下列设备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1)贮气瓶组;
(2)加气岛上的加气机和加气枪。在每座加气岛上应设置静电接地栓(柱);
(3)泵和压缩机的外部金属保护罩;
(4)管线及设备。
5.2.8燃气管线的法兰接头、胶管两端(装卸接头与金属管道)问应采用断面不小于6mm2的绞铜丝跨接。
5.2.9加气站所设置的变配电问宜附设在房内.变配电间与贮气瓶库、油罐、压缩机问和加气机、加油机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5.3建、构筑物的防火、防爆
5.3.1加气站内建筑按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设计,其防火防爆等级和采取的泄压措施,应接GBJI6-87的有关规定执行。
5.3.2建筑门、窗应向外开。
5.3.3压缩机房、储气瓶组、加气棚采用不发火地面。
5.3.4加气站生产、办公室应分区设置。加气站围墙应为实体墙。
5.4通讯和绿化
5.4.1加气站至少应设置、台直通外线电话。
5.4.1气站内禁止种植树木和易造成燃气积存的植物。经营前沿和侧边可植草坪、花坛。贮存区围墙10.0m以外,经营区围墙2.0m以外可种植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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