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燃气阀门生产厂家和品牌
燃气大家都是非常熟悉的,平时做饭,热水器烧水都是会使用到的,而燃气阀门是燃气管道中不可缺少的,他主要作用是用于截断、控制燃气接通、调节管路中的燃气。燃气阀门的特性也是非常多的,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为密封特性好,控制特性也是非常好的,所以燃气阀门在很多的领域被广泛使用,但是也有很多朋友对燃气阀门不了解,那么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说说有关于燃气阀门的知识。

燃气阀门厂家有哪些
燃气阀是一种新型的燃气管道工程的安全配套装置;用于截断、接通、调节管路中的气体,具有良好的控制特性和关闭密封性能;适用于城市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氧气等多种燃气介质管路上。
1、天津高能阀门有限公司中线蝶阀、法兰蝶阀、对夹式蝶阀、对夹式中线蝶阀、对夹式软密封蝶阀、法兰中线蝶阀、法兰中心板蝶阀、法兰软密封蝶阀、金属蝶阀、手动蝶阀、手柄蝶阀、蜗轮蝶阀、气动蝶阀、电动蝶阀、塘沽蝶阀、天津蝶阀、橡胶闸阀、软密封闸阀、蝶形止回阀、对夹式止回阀。
2、上海杰一阀门有限公司始建于2012年,公司现位于上海市嘉定工业园区,公司技术力量雄厚,生产检测设备先进,人力资源充沛,管理方法科学,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售后服务完善,是一家集科研、开发、销售、服务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阀门。
3、浙江艾柯暖通科技有限公司座落于中国五金之都—美丽的西施故居诸暨,系专业从事铜棒锻造、铜阀门、水暖管道配件及地暖专用分集水器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服务的规模企业,是目前国内该行中规模较大、品种齐全、生产研发能力较强的企业之一。艾莱柯为我公司注册品牌。
燃气阀门知名品牌
1.宁波克龙阀门
2.上海埃美柯阀门
3.浙江盾运阀门
4.浙江盾安阀门
5.上海阀门厂阀门
6.郑州海世鸿阀门
7.河北光德阀阀门
燃气阀门在我们生活被广泛的使用,例如液化石油气管道,城市煤气管道,天然煤气运输管道,氧气等等。燃气阀门的种类也是比较多的例如最常见为驱动形式有手动、还有蜗轮传动、电动、气动、液动、电液联动等,燃气阀门还具有实现远距离控制和自动化操作。可见燃气阀门的种类多,特点多。如果大家对燃气阀门非常感兴趣的话,可以持续关注土巴兔平台。
Ⅱ PN100 DN50的阀门需要什么资质才能生产
正规来说阀门是需要营业执照,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质量管理认证。
一般来说就只有营业执照就生产了,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和质量管理认证这种资质的不多。
Ⅲ 中国民营进出口液化石油气是否需要专项经营权企业,有没有相关资料提供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原有的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格局。但是,现行的投资体制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企业的投资决策权没有完全落实,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管的有效性需要增强。为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完善调控手段;加快投资领域的立法进程;加强投资监管,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四)扩大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权。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规划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中属于《目录》内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须办理备案手续。企业集团要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规划执行和项目建设情况。
(五)鼓励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逐步理顺公共产品价格,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六)进一步拓宽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允许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逐步建立起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批准,选择一些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试点,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改革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增加企业债券品种。按照市场化原则改进和完善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审批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运用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多种业务方式,支持项目建设。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国外贷款。制定相关法规,组织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和信用担保体系,鼓励银行和各类合格担保机构对项目融资的担保方式进行研究创新,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资本实力,推动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规范发展各类投资基金。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七)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应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投资事权。中央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编制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要针对不同的资金类型和资金运用方式,确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政府投资的决策程序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资金计划。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管理,对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
(六)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效益。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具有垄断性的项目,试行特许经营,通过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已经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
(一)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在国务院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有效运转、依法监督,调控全社会的投资活动,保持合理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教育、科技、卫生、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战略资源开发等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包括必要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努力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引导社会投资。制定并适时调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国家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和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水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协调投资宏观调控手段。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宏观调控需要,合理确定政府投资规模,保持国家对全社会投资的积极引导和有效调控。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利率、税收等多种手段,引导社会投资,优化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适时制定和调整信贷政策,引导中长期贷款的总量和投向。严格和规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社会投资的调控和引导作用。
(四)加强和改进投资信息、统计工作。加强投资统计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资统计制度,进一步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存量和投资的运行态势,并建立各类信息共享机制,为投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和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
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二)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予以惩处,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
(三)加强对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均须与政府部门脱钩,坚持诚信原则,加强自我约束,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中介服务。鼓励各种投资中介服务机构采取合伙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改组改造。健全和完善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协会,确立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行业管理体制。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强化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四)完善法律法规,依法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与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投资要素合理流动、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市场环境,规范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和政府的投资管理活动。认真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财经纪律,堵塞管理漏洞,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执法检查,培育和维护规范的建设市场秩序。
应该是要监管的。
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
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国务院核准。
2.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3.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五)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自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
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市供水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Ⅳ 生产液化气需用办哪些证件
你说的“生产液化气”,是指液化石油气的充装吧?呵呵,液化石油气的生产,是石油炼制汽油、柴油、重油、煤油过程中剩余的一种尾气,所以,它的生产装置相对于个人来说还是挺复杂的~~
如果你想办理充装证必须办理的证件如下:
1、营业执照
2、机构代码证
3、政府规划部门的批文
办完以上证件,就可以找有资质的单位施工建设了。建设完成后,应办理
4、消防部门的验收意见书
5、防雷装置合格证
6、环保部门的环评验收意见书
办完以上证件后,就要按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要求申请办理下面的证了:
7、气瓶充装许可证
办完以上7个证你就可以充装了。
Ⅳ 液化气钢瓶产品质量标准都有哪些
液化石油气钢瓶制造质量控制与监督检验
一.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民用燃料结构的变化,现在,液化石油气体作为高效清洁的燃料连同盛装气体的钢瓶已进入千家万户。液化石油气又是一种易燃易爆的压缩气体,盛装气体的钢瓶则是一种移动式的压力容器,其安全问题是非常重要的,而保证钢瓶的制造质量是确保钢瓶安全使用的重要前提。
2000年3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出“质技监局锅发【2000】41号”文件,要求各液化石油气钢瓶制造厂要确保产品质量,要以铁腕抓质量,加强钢瓶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对钢瓶的重要质量特性项目进行追踪检查,文件同时要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加强对钢瓶制造质量的监督检验。 现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41号文件的精神,就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质量控制和监督检验问题谈些体会。
二.质量控制与产品监督检验
1.质量特性
根据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质量”的定义为“反映实体满足明确和隐含需要的能力的特性总和。”“质量”定义中的“实体”包括产品,同时还泛指实现产品质量的活动和过程及组织。产品质量需要通常可用质量特性来表述或描述,质量特性表现为产品的符合性、适用性、适合性、安全性等。例如,钢瓶的质量可以用GB5842-1996《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中规定的容积、直径、壁厚、主体材料的元素成份和机械性能等参数来描述,或用水压试验、气密试验、爆破试验、焊缝无损探伤等安全性能参数来表述,或用充装介质重量、充装压力、环境温度等适用性参数来表述。
产品质量特性有些是明显的,例如钢瓶充装介质的允许重量、钢瓶容积、母材厚度等参数;而有些质量参数具有一定条件才显现出来,例如爆破压力、爆破后的变形膨胀率等质量特性则是隐含的,也就是说只有做了爆破试验后才能测出爆破压力和变形膨胀率,这些参数对钢瓶安全性能有很大的影响,但又不能每只钢瓶都进行爆破试验,只能按1/500的比例进行抽查。
2.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是为了达到质量要求而采取的作业技术和活动,质量控制着重于监控质量形成的过程,并排除质量形成各阶段中导致不合格的某些因素。简单地说质量控制就是通过某些工艺方法或手段使质量特性处于受控状态,或者通过控制有关的因素来达到控制质量特性的目的。这些质量因素是人员、机器、材料、工艺方法、作业环境。需要控制的质量特性可能较多,但是控制的重点是关键质量特性或关键工序。例如,钢瓶制造质量关键质量特性有钢瓶主体材料、钢瓶容积、钢瓶热处理、钢瓶主焊缝探伤等。
3.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质量监督是由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照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对企业的产品质量按规定的项目进行监督性检验,使产品质量达到标准规定的要求,并促进企业加强质量管理,要求企业严格执行质量标准,保证产品质量,以维持使用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从广义上讲,质量监督,不仅要监督产品质量形成的过程,而且还要对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从某种意义讲,产品监督检验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液化石油气钢瓶是一种压力容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规定,由各级劳动部门(现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本辖区内的液化石油气瓶制造企业依法实行严格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授权所在地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对钢瓶制造质量按《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GB5842-1996《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以及《气瓶检验规则》进行监督检验。
三.钢瓶主体材料的质量控制
1.钢瓶主体材料应符合GB5842-1996和GB6653-94标准的要求。
由于钢瓶是一种受压容器,对钢材的机械性能和化学成份有较高的要求,钢瓶制造过程中上、下封头要进行冲压成型,上、下封头之间用焊接方式进行连接,因此,对于钢瓶主体(指筒体、封头等受压元件)材料,必须采用平炉、电炉或吹氧转炉冶炼的镇静钢,要求具有良好的冲压和焊接性能,主体材料应符合GB6653-94《焊接气瓶用钢板》的规定,同时,还要符合GB5842-1996《液化石油气钢瓶》对主体材料化学成份的规定:
碳 0.13~0.19%;硫 不大于0.02%;磷 不大于0.025%;硅 不大于0.10%;锰 0.70~1.60% 主体钢材的名义厚度应符合GB5842-1996标准计算壁厚,并应考虑钢材的负偏差和工艺减薄量。
2.钢瓶主体材料进厂后应堆放于钢瓶板专用仓,其他材料不得堆放在钢瓶板专用仓内,防止混料。
3.钢瓶板进厂后应及时进行理化试验,试验报告经材料责任人签名后交质保工程师审批。
4.钢瓶板进厂后,供应部门应及时提交材质证明书给材料责任人。材料检验后,材料责任人应及时通知锅检所驻厂监检人员确认。
5.钢瓶板的发料、领料、开料要严格按流程卡实行跟踪检验、记录。材料责任人应随时抽查检验结果和所有记录,并报锅检所确认。
6.在钢材冲压过程中,应随时抽查钢瓶主体材料的厚度、宽度及表面质量,如发现材料夹层、尺寸超标、冲压爆裂等质量问题,应将质量问题反馈给钢材供应单位或钢厂,要求钢材供应单位或钢厂处理;当钢材质量损失较大时,应向钢材供应单位或钢厂提出索赔。
四.钢瓶容积质量控制
钢瓶容积对钢瓶的安全使用有重要作用。钢瓶内充装介质时,在工作压力下是液态/气态共存。当环境温度升高,瓶内液态介质会气化而膨胀,如果瓶内容积不够,就会阻止气化自由膨胀而增大压力,当压力升高到某一临界压力时,就有可能引起钢瓶爆炸。因此,钢瓶内应有足够的容积以保证液态气化时不会升高压力。例如,YSP-15型钢瓶,瓶体容积应≥35.5L。
对钢瓶容积控制的方法是:
1.当封头拉伸模具不变时,通过控制上下封头切边高度来控制钢瓶容积。更换封头拉伸模具后,应测量钢瓶水容积,根据水容积测量结果及时调整封头切边高度。
2.平时应经常跟踪抽查封头切边高度,在生产线上随机抽查钢瓶进行容积测量。由于钢瓶容积的测量是根据瓶内水的重量进行核算的,因此,应定期检查电子称的准确性。
五.钢瓶热处理质量控制
钢瓶主体材料在冲剪和封头冲压过程中会产生冷加工硬化,使钢材变脆;上下封头在焊接过程会产生残余应力,钢材焊接过程局部受热而引起晶粒组织粗大,使钢材机械性能下降,因此,在钢瓶焊接完成后,应对钢瓶进行消除应力或细化组织为目的的整体热处理。
钢瓶热处理对钢瓶成型后的稳定性能有重要作用;同时对爆破试验(钢瓶爆破压力、变形膨胀率)和焊缝机械性能有直接影响,对钢瓶以后的安全使用有持久的作用,因此,对钢瓶整体热处理工艺过程应严格控制。钢瓶进行热处理时,要有经过评定合格的热处理工艺,并严格记录。
1.钢瓶热处理应严格执行钢瓶热处理工艺(加热温度和加热时间),除工艺责任人之外,其他人员不得改动热处理工艺参数。
2.当钢瓶主体材料改变或供应来源(即钢厂)改变以后,或钢瓶产品结构改变或外形尺寸更改以后,应重新做钢瓶热处理评定或进行工艺试验,并按改变以后的工艺参数执行。
3.加热炉应有温度计,以显示钢瓶加热温度,温度计应定期校定,以保证温度显示的准确性。
4.凡加热温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钢瓶,应重新回炉加热,具体表现为:
(1)中频炉停炉后重新升温,每台中频炉最初加热的1~3只钢瓶,应重新回炉加热;
(2)钢瓶在加热过程中,如因机械故障被中断运转,钢瓶应重新回炉加热。
5.中频炉停炉,待炉内最后一只钢瓶出炉后方可停炉。
6.按每批(500只)钢瓶抽2只,分别进行爆破试验和焊缝机械性能试验,爆破试验和焊缝机械性能试验结果如有不合格项目,应查明原因,及时调整热处理工艺,确保爆破试验和焊缝机械性能合格。
六.钢瓶主环焊缝质量控制
焊接是钢瓶制造的重要工序,对钢瓶质量有重要影响,因此,对焊接过程要进行严格的控制。
1.每种钢瓶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当钢瓶主体材料改变或供应来源(即钢厂)以及焊接材料改变以后,或钢瓶产品结构发生变化以后,应重新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焊接工艺评定应按JB4708-92《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标准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结果应经制造厂技术总负责人审查批准,并存入工厂技术档案。
2.钢瓶主要焊缝的焊接,应采用自动焊接方法施焊。采用自动焊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焊缝质量的稳定,因为钢瓶是一种批量生产的产品,只有自动焊才能保持焊缝质量的持续稳定。
3.钢瓶的焊接,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考试合格,并持有有效证书的焊工承担,应在钢瓶适当位置打上焊工代号。
4.焊接应在室内进行,相对湿度不得大于90% ,当焊接温度低于0℃时,应在始焊处预热。
5.YSP-10型和YSP-15型钢瓶,按生产顺序每50只抽取1只,对环焊缝进行100%射线照相检验,如不合格,应再抽取2只检验,如仍有1只不合格,则应逐只检验。YSP-50型钢瓶,对于采取局部射线照相检验,应逐只检验。每只应进行不少于纵、环焊缝总长20%的射线照相检验,并包括纵、环焊缝处的交接处。
焊缝射线照相结果,按JB4730-94《压力容器无损检测》标准评定,Ⅲ级为合格。应特别强调的是,制造厂应对未经射线照相检验的焊缝质量同样应达到合格要求。
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目前一种新兴的无损检测技术-X射线数字化实时成象检验已正式应用于钢瓶焊接的无损探伤。1999年5月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广东粤海钢瓶厂在液化石油气钢瓶制造过程中全面实施X射线实时成象检测,并代替射线照相检验。由广东粤海钢瓶厂主要负责编制的《气瓶对接焊缝X射线实时成象检测》标准,已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12月17日批准为国家标准,标准编号为GB17925-1999 。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X射线实时成象检测的国家标准,为X射线数字化实时成象检测在其他产品(例如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的应用开创了先河。X射线数字化实时成象检测是基于计算机技术,将检测结果存储在计算机并转存在光盘上,不再需要照相底片保存检验结果,具有快速、准确,成本低廉等优点,检测图象质量可与照相底片相媲美。这项技术在钢瓶制造中应用,标志着钢瓶制造质量检测水平向国际先进水平迈进了一步。
6.焊材二级库应加强焊丝、焊剂的管理,焊剂应按规定要求进行烘焙。焊工下班后应将剩余焊剂回收交回焊材二级库。
7.应加强焊缝外观质量检验,尺寸超标部位应进行修磨。水压试验、气密试验发现焊缝漏水、漏气,应按工艺规定处理。凡补焊过的钢瓶应重新进行热处理。
七.瓶阀质量控制
钢瓶的瓶阀属外购件,应符合GB75122-1998《液化石油气瓶阀门》标准要求。从钢瓶质量反馈信息来看,因瓶阀制造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漏气事故时有发生,因此,钢瓶制造厂应加强瓶阀采购质量的管理。瓶阀生产厂应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瓶阀制造许可证。不得采购经国家有关部门抽查不合格的瓶阀。
八.其他工序的质量控制
其他工序的质量控制,应严格按标准和工艺规定的要求。工厂质保体系应经常对钢瓶制造过程进行工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钢瓶制造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九.加强质保体系管理,促进质保体系正常运转
钢瓶制造厂应加强质保体系的管理,钢瓶质保体系中的材料、工艺、焊接、质检、探伤、计量、设备等系统,在质保工程师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厂内外质量反馈信息管理,及时处理各种质量问题,加强与锅检所监检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对锅检所提出的监检意见应及时处理,使钢瓶制造质保体系处于正常运转状态。
十.质量控制,预防为主
“预防为主”是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的基本原则,质量控制是“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通过在钢瓶制造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目前,广东粤海钢瓶厂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制造质量项目考核中,关键项目(如材料检验、爆破试验、机械性能试验)达到100% ,焊缝射线探伤一次抽查合格率达92% ,其他考核项目综合合格率达到98.2% ,钢瓶制造过程的质量处于稳定的受控状态。
Ⅵ 生产阀门需要什么资质
营业执照 生产许可证 压力管道 特设 环评
基本上就是这些了
如果企业想打造自己的品牌的话 还可以注册个商标
Ⅶ 销售煤气罐阀门天然气阀门需要什么资质需要厂家提供什么证明
特种设备许可证
Ⅷ 全国有法定资质的生产安全阀的厂家有哪些
摘要:从概念入手,详细介绍了安全阀及泄放阀的区别及选用。并分析了国内主要的安全阀系列,列出了选用安全阀选用一般规则。
一 概念:
1、安全阀是锅炉、压力容器和其他受压力设备上重要的安全附件。其动作可靠性和性能好坏直接关系到设备和人身的安全,并与节能和环境保护紧密相关。而有的用户和设计部门在选型时,总是选错型号。为此本文对安全阀的选用加以分析。
2、安全阀的定义:所谓安全阀广义上讲包括泄放阀,从管理规则上看,型封闭带板手全启式安全阀,直接安装在蒸汽锅炉或一类压力容器上,其必要条件是必须得到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阀门,狭义上称之为安全阀,其他一般称之为泄放阀。安全阀与泄放阀在结构和性能上很相似,二者都是在超过开启压力时自动排放内部的介质,以保证生产装置的安全。由干存在这种本质上类似性,人们在使用时,往往将二者混同,另外,有些生产装置在规则上也规定选用哪种均可。因此,二者的不同之处往往被忽视。从而也就出现了许多问题。
如果要将安全阀与泄放阀二者作出比较明确的定义,则可按照《ASME锅炉及压力容器规范》第一篇中所阐述的定义来理解:
(l)安全阀(Safety Valve)一种由阀前介质静压力驱动的自动泄压装置。其特征为具有突开的全开启动作。用于气体或蒸汽的场合。
(2)泄放阀(Relief Valve),又称溢流阀一种由阀前介质静压力驱动的自动泄压装置。它随压力超过开启力的增长而按比例开启。主要用于流体的场合。
(3)安全泄放阀(Safet Relief Valve),又称安全溢流阀一种由介质压力驱动的自动泄压装置。根据使用场合不同既适用作安全阀也适用作泄放阀。 以日本为例,给安全阀和泄放阀作出明确定义的比较少,一般用作锅炉这类大型贮能压力容器的安全装置称之为安全阀,安装在管道上或其他设设施上的称之为泄放阀。不过,若按日本通产省的《火力发电技术标准》的规定看,设备上安全保障的重要部分,指定使用安全阀,如锅炉、过热器、再热器等。而在减压阀的下侧需要与锅炉和涡轮机相接的场合,都需要安装泄放阀或安全阀。如此看,安全阀要求比泄放阀更具可靠性。另外,从日本劳动省的高压气体管理规则、运输省及各级船舶协会的规则中,对安全排放量的认定和规定来看,我们把保证了排放量的称之为安全阀,而不保证排放量的阀门称作泄放阀。在国内不论全启式或微启式统称为安全阀。
二、分类
目前大量生产的安全阀有弹簧式和杆式两大类。另外还有冲量式安全阀、先导式安全阀、安全切换阀、安全解压阀、静重式安全阀等。
1)、弹簧式安全阀主要依靠弹簧的作用力而工作,弹簧式安全阀中又有封闭和不封闭的,一般易燃、易爆或有毒的介质应选用封闭式,蒸汽或惰性气体等可以选用不封闭式,在弹簧式安全阀中还有带扳手和不带扳手的。扳手的作用主要是检查阀瓣的灵活程度,有时也可以用作手动紧急泄压用。
2)、杠杆式安全阀主要依靠杠杆重锤的作用力而工作,但由于杠杆式安全阀体积庞大往往限制了选用范围。温度较高时选用带散热器的安全阀,隔膜减压阀。
2、安全阀的主要参数是排量,这个排量决定于阀座的口径和阀瓣的开启高度,由开启高度不同,又分为微启式和全启式两种。微启式是指阀瓣的开启高度为阀座喉径的1/40~l/20。全启式是指阀瓣的开启高度为阀座喉径的1/4。
三、 安全阀的选型技巧:
由操作压力决定安全阀的公称压力,由操作温度决定安全阀的使用温度范围,由计算出的安全阀的定压值决定弹簧或杠杆的定压范围,再根据使用介质决定安全阀的材质和结构型式,再根据安全阀泄放量计算出安全阀的喉径。
1、安全阀选用的一般规则 :
(l)热水锅炉一般用不封闭带扳手微启式安全阀。
(2)蒸汽锅炉或蒸汽管道一般用不封闭带扳手全启式安全阀。
(3)水等液体不可压缩介质一般用封闭微启式安全阀,或用安全泄放阀。
(4)高压给水一般用封闭全启式安全阀,如高压给水加热器、换热器等。
(5)气体等可压缩性介质一般用封闭全启式安全阀,如储气罐、气体管道等。
(6)E级蒸汽锅炉一般用静重式安全阀。
(7)大口径,大排量及高压系统一般用脉冲式安全阀,如减温减压装置、电站锅炉等。
(8)运送液化气的火车槽车、汽车槽车、贮罐等一般用内装式安全阀。
(9)油罐顶部一般用液压安全阀,需与呼吸阀配合使用。
(10)井下排水或天然气管道一般用先导式安全阀。
(11)液化石油气站罐泵出口的液相回流管道上一般用安全回流阀。
(12)负压或操作过程中可能会产生负压的系统一般用真空负压安全阀。
(13)背压波动较大和有毒易燃的容器或管路系统一般用波纹管安全阀。
(14)介质凝固点较低的系统一般选用保温夹套式安全阀。
2、国内主要厂家的比较及连接尺寸的选择
国内生产安全阀的厂家比较多,连接尺寸也大多不统一。主要分以下几个大类:
(1)以JB/T2203-1999《弹簧式安全阀结构长度》为主的通用类。目前国内大多数安全阀生产厂家均按本标准设计生产。如浙江罗浮锅炉附件厂、杭州阀门厂、江苏吴江阀门工具厂、上海阀门厂、开封高压阀门厂、海安阀门厂等。但本标准也不尽完美,规格不全,微启式安全阀最大公称通径为 D NI 00,全启式安全阀最大公称通径DN200,中间缺少DN65、DN125两个规格。根据我厂所生产的安全阀规格及掌握的资料来看,目前微启式安全阀公称通径最大达到DN250,全启式安全阀公称通径达到DN400。经本人考证,各厂家连接尺寸也不尽统一,如 DN150全启式安全阀,浙江罗浮锅炉附件厂、上海阀门厂及江苏吴江阀门工具厂各不相同。为了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用户在选用及安装时同一规格能够互换,建议合肥通用机械研究所对JB/T2203-1999《弹簧式安全阀结构长度》进行修订。建议设计院及用户按标准选用,安全阀生产厂家按标准设计制造。
(2)以API526 《钢制法兰连接安全泄放阀》(Flanged Steel Safety Relief Valve)为主的美标体系。国内进口化工设备等所配的安全阀连接尺寸一般按照本标准,如图5所示。本标准公称通通径为DN25~ DN200( l”~ 8”),公称压力为 2~ 42MPa,喉径从D-T(9.5~146mm)。本标准比较科学规范,对压力、材料、温度、喉径等统筹考虑。依照喉径确定规格,同一喉径可以有好几个规格,相反同一规格可能有好几个喉径可以选择。如 DN100~DN150(4”~6”)喉径有L、M、N、P四种可以选择。随着国际贸易及进口设备国产化的不断推进,该标准将在国内得到很大推广。目前该标准还没有转化为国标。
(3)以在国际上影响比较大的安德森?格林伍德公司(Anderson Greenwood&Co.)为依据的活塞式导阀操作安全泄压阀(Pilot Operated Pressure Relief Valves)系列。国内一般称之为先导式安全阀,如图6所示,先导式安全阀由主阀和导阀组成,导阀操作主阀的开启和关闭。这种阀门排量大;不受背压的影响;可以在非常接近开启压力下进行不泄漏操作;启闭压差小等优点。一般适用于天然气管道等。目前国内还没有先导式安全阀标准及连接尺寸标准。并且这种类型的阀门刚刚开发,还没有广泛推广。据我厂的经验及所掌握的资料来看,国内大多数厂家按照该公司的数据设计制造,如浙江罗浮锅炉附件厂、航天十一研究所等。建议合肥通用机械研究所尽早起草并发布先导式安全阀标准。
(4)以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第十一研究所设计研制的安全阀自成一个体系。航天十一所研制的HT系列安全阀品种多,有HTO普通安全阀(如图1所示)、HTB平衡波纹管式安全阀、HTR泄流阀、HTN特殊安全阀、HTGS高性能蒸汽安全阀。HTXY液体泄压阀、HTXD先导式安全阀等,且性能良好,电磁气动球阀。但是除HTXD系列先导式安全阀与安德森?格林伍德公司连接尺寸相同外,其余与美标、国标均不相同。这一点请选用时务必注意。
(5)以兰州炼油厂设计研制开发的A型、TA型封闭全开启弹簧式安全阀自成一个体系。该系列口径DN25~DN150 (1”~6’),公称压力l.6~4.0MPa,喉径D~R(9.5-115mm)。该体系连接尺寸与美标及国标均不相同,为兰炼专用。
(6)为锅炉、电站设备、减温减压装置配套的冲量式安全阀系列(如图8所示)。如哈尔滨锅炉厂、东方锅炉厂、武汉锅炉厂、青岛电站辅机厂等配套的专用安全阀。此类系列阀门结构及连接尺寸各厂家一般不相同,可能有部分相同。选用时一定要注意阀门喉径及连接尺寸的区别。
3.喉径的计算
喉径的计算一般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附件五所列的公式。或者按照APIRP520 炼厂泄压系统设计和安装的推荐实施方法第一部分设计》中所列的公式。上述两种公式计算结果基本相同或相差不大。
四、结束语
安全阀的选型是一项比较重要的工作,选型恰当与否将直接影响设备的安全,a42f液化气安全阀。上述所列一些经验总结,供大家参考。
Ⅸ 家用液化石油气减压阀需要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吗
家用液化石油气减压阀需要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Ⅹ 开设液化气站需要办理哪些证件
1. 前期准备
ü 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加气站工程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建设方案
ü 落实土地使用权
ü 联系气源管道、动力、公路接口、水源等有关事宜
ü 编制加气站建设工程技术方案
ü 编制工程投资概算
2. 批复定点
ü 市政府组织专家召开加气站工程项目评审会,形成会议纪要
ü 办理劳动保护,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相关的各项手续
3. 其他有关手续
① 向消防局申办建筑工程施工消防方案审核签章手续。 必备资料:
ü 经委的定点批复和评审会议纪要
ü 专用消防报建审批表
ü 技术设计方案
ü 由有设计资质单位签章的(含消防设计章)总图、施工图
② 向规划局申领选址意见书、工程规划许可证。
必备资料:
ü 市经委定点批复和评审会议纪要
ü 市消防局的初审意见
ü 国土权属证明或建站土地租赁协议、土地作股证明文件等
ü 市测绘部门提供有效的地形现状图
ü 建设项目平面布置总图及施工图
ü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表
③ 向国土部门申报用地范围、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书。
④ 向建管站报建,办理质检手续,申领施工许可证。
必备资料:
ü 市经委定点批复
ü 市消防局批复
ü 市规划局颁发的规划许可证
ü 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ü 建筑合同
ü 凭报建手续办理质检手续
ü 向规划局取得管线规划许可证
⑤ 向市政局、交管局申办城市道路开挖许可证
必备资料:
ü 城市道路开挖申请表
ü 市经委的定点批复和评审会议纪要
ü 管线建设规划红线走廊许可证。在主城区干道开挖,应到市政局、交管局办理相关手续
⑥ 竣工验收
ü 组织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完成竣工验收图
ü 办理消防、规划、环保、劳动等验收的相关手续
ü 申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及相关证件
ü 办理安装资质注册登记证
ü 组织操作管理人员的资质培训,取得上岗操作证,投入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