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住宅楼天然气安装标准
您好!
2.1材料要求
2.1.1室内燃气管道安装宜采用镀锌碳素钢管及管件,镀锌碳素钢管及管件的规格种类应符合设计要求,管壁内外镀锌均匀,无锈蚀、无毛刺。管件无偏扣、乱扣、丝扣不全或角度不准等现象。管材及管件均应有出厂合格证。
2.1.2阀门应选用现行国家标准中适用于输送燃气介质,并且具有良好密封性和耐腐性的阀门。室内一般选用旋塞或球阀。阀门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外观要求:阀体铸造规矩,表面光洁,无裂纹、气孔、缩孔、渣眼。密封面表面不得有任何缺陷,表面粗糙和吻合度满足标准规定的要求。直通式阀门的连接法兰的密封面应相互平等。直通式阀门的内螺纹接头中心线应在同一直线上,角度偏差不得超过2度。直角式阀门的内螺纹接头中心线的不垂直度,其偏差不得超过2度。填料压入后的高度和紧密度,应保持密封和不妨碍阀杆运动,并且全开到全关闭应限制在90度范围内旋转。开关灵活,关闭严密,填料密封完好无渗漏,手轮完整无损坏。安装前应做强度和严密性试验。阀门做水压强度试验时,应尽量将体腔内的空气排尽,再往体腔内灌水。试验时,当压力达到试验压力后,在规定的持续时间内(DN≤50为1min。65mm≤DN≤125mm,为2min)未发现渗漏为合格,旋塞的试验压力应使塞子旋转180度,重复进行一次。严密性试验压力为阀件的公称压力PN,阀门安装前应用气密性试验,不漏为合格。
2.1.3胶管应采用耐油橡胶管。
2.1.4气表:居民家庭一般用皮膜家用煤气表。这种表可分为四种类型:人工煤气表、天然煤气表、液化石油气表和适合于上述三种燃气的通用表。安装时应分清楚类型。工业及公共建筑用气计量采用罗茨表,它的优点是体积小、流量大,可用于较高的燃气压力下计量。新表安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出厂合格证。外观检查完好无缺。距出厂检验日期或重新校验日期不得超过半年。厂家有生产许可证。
2.1.5生活燃气灶具:
2.1.5.1(1)类型。家用煤气灶按煤气的种类可分为:人工煤气灶、天然煤气灶、液化石油煤气灶和适用于两种以上燃气的煤气灶。家用煤气灶的瑾编制应包括下列内容:家用煤气灶用汉语拼音字母代号表示:R—人工煤气。T—天然煤气。Y—液化石油
气。灶的眼数用阿拉拍数字表示。1—单眼灶。2—双眼灶。3—三眼灶。
(2)家用煤气灶的基本参数。煤气灶前的代煤气压力规定为:人工煤气为0.8—
1.0Kpa。天然煤气2.0—2.5Kpa。液化石油气2.8—3.0kpa。家用煤气灶主火燃烧器的额定热负荷不得小于10.5MJ/h.
(3)主要技术要求:
(3.1)燃烧器的火焰均匀,点燃一火孔后,火焰应在4秒内传遍所有的火孔。
(3.2)在0.5—1.5倍煤气额定压力范围内的煤气万分在一定波动范围内,火焰燃烧应稳定,不得产生黄焰、回火、脱火及离焰。
(3.3)当人工煤气灶前压力为30pa、天然气灶前压力为80pa、液化石油气灶前压力为120pa的情况下,燃烧器的火焰不得回火或熄火。
(3.4)煤气灶各部位的表面温度应小于下列数值:
操作时手必须接触的部位室温加30℃
操作时可能接触的部位室温加70℃
操作时不易接触的部位室温加110℃
阀门壳体室温加40℃
干电池室温加20℃
电压元件与导线室温加50℃
软管接头室温加20℃
(3.5)电点火装置应安全可靠,在启动10次中,其点燃次数不得小于8次,且不得连续两次点不着火。
(3.6)煤气灶的阀门及旋钮在室温或最高工作温度下开、关时,应灵活自如。
(3.7)旋钮“开”“关”位置应有明显的标志和方向指示,并应有限位和自锁装置。
(4)居民生活用灶具应符合《家用煤气灶》标准。
2.1.6其它材料:型钢、圆钢、管卡子、螺栓、螺母、铅油、麻、生胶带、密封垫、电气焊条等。选用时应符合设计要求。
2.2主要机具
2.2.1机械:套丝机、砂轮锯、台钻、电锤、手电钻、焊机、电动试压泵等。
2.2.2工具:套线板、管钳、压力钳、手锯、手锤、活扳手、链钳、气焊工具、煨管器、手动试压泵等。
2.2.3其他:U型管压力计、水平尺、线坠、钢卷尺、小线等。
2.3作业条件:
2.3.1技术准备
2.3.1.1具有安装项目设计图纸、并且已经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初步方案编制好。
2.3.1.2施工人员已向班组作了图纸,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
2.3.2现场条件
2.3.2.1地下管道铺设必须在房心回填夯实或挖到管底标高,沿管线铺设位置清理干净,立管道安装宜在主体结构完成后进行,高层建筑在主体结构达到安装条件后,可适当插入进行。
2.3.2.2管道穿墙处已预留孔洞或安装套管,其洞口尺寸和套管规格符合要求,坐标、标高正确。暗装管道应在管道井和吊顶未封闭前进行安装,其型钢支架应安装完毕并符合要求。明装托、吊干管安装必须在安装层的结构顶板完成后进行,沿管线安装位置的模板及杂物清理干净,托吊卡件均已安装牢固,位置正确。
2.3.2.3立管安装前每层均应有明确的标高线,暗装竖井管道,应把竖井内的模板及杂物清除干净,并有防坠落安全措施。支管安装应在墙体砌筑完毕,墙体未装修前进行。
2.3.2.4支管安装应在墙体砌筑完毕,墙面未装修前进行。
望采纳,谢谢
『贰』 天然气管道要走我家的水井边过,不知会不会影响我家的井水
不会的,天然气管道要经过防腐、刷漆,密闭的很好,如果法兰或者阀门不出现问题,不会泄露,也就谈不上污染。
但铺设天然气管道,要求管道两侧5米之内不能有建筑物、植物或重物,不然会导致占压,对管道的安全运行造成隐患。
所以,管道对井水不会造成影响,但有可能要求你家停井(如果距管道5米之内的话),不过他们会给予赔偿的。
『叁』 天然气开口费 国家相关规定
天然气是没有关于开口费的相关规定的。根据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这些费用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发商购买土地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办理规划、立项手续。这些费用已经计入房价,不得冠以任何名义重复收取。

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政府性基金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同时,按照国务院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3)遮挡天然气阀门井违法吗扩展阅读:
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
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肆』 天然气气压力不足怎么办
这个问题只能找当地燃气供应商解决,让天然气公司提高供应压力,自己的话要用压缩机改造,不过鉴于是非专业人士而且自己改造也属于违法,所以不建议用。
天然气压力不足原因:
1、冬季用气高峰来临,全市供气压力陡增。报告显示,10月市民反映居民用气问题,主要集中在小区天然气供气压力过低、频繁停气等方面。进入冬季用气高峰期,用气负荷越来越大,有时气压过低的时候。
2、天然气组分变化时,末端用户(如民用大气式燃烧器)易出现火焰离焰等燃烧不稳定情况,研究部分预混燃烧器的火焰离焰燃烧特性,对于确保天然气的互换性非常重要.为此,以市场上常见的燃气灶设计参数统计结果为依据。
3、一台基准燃烧器,以测试不同天然气组分下的火焰离焰燃烧特性,着重讨论火焰离焰与燃烧器头部温度的关系以及天然气组分对火焰离焰特性的影响.预混燃烧火焰发生离焰时,头部温度与火焰离焰程度互为因果关系。
天然气安全使用常识:
1、一旦发生煤气意外泄漏,千万不要启动任何电器设备,包括开灯、排风扇、抽油烟机、电视、收音机,打电话等,要及时打开门窗通风换气,并迅速报告燃气公司。
2、煤气用具要选用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不能贪图一时便宜,而埋下事故隐患。
3、安装煤气热水器,一定要请专业队伍进行规范安装,使用热水器时,一定要保持室内通风良好。
4、使用煤气时,一定要有人在灶前看管。每天临出门、临睡前要检查一下煤气阀门是否关好。
5、 在进行室内装修时,不能移动煤气设施,不要将煤气表、煤气管等装在橱内,更不能将煤气阀门密封起来。
6、煤气灶具不能放在煤气表的正下方,必须错开煤气表的正下方30厘米以上,不能使煤气表受热、受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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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气压力不足
1、输气管道系统是个连续密闭输送系统。
2、从输送、储存到用户使用,天然气均处于带压状态。
3、由于输送的天然气比重小,静压头影响远小于液体,设计时高差小于200米时,静压头可忽略不计,线路几乎不受纵向地形限制。
4、不存在液体管道水击危害。
5、发生事故时危害性大,波及范围广。管道一旦破裂,释放能量大,撕裂长度较长,排出的天然气遇有明火,还易酿成火灾。
天然气成分特性
1、天然气是较为安全的燃气之一,它不含一氧化碳,也比空气轻,一旦泄漏,立即会向上扩散,不易积聚形成爆炸性气体,安全性较其他燃体而言相对较高。
2、采用天然气作为能源,可减少煤和石油的用量,因而大大改善环境污染问题;天然气作为一种清洁能源,能减少二氧化硫和粉尘排放量近100%,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60%和氮氧化合物排放量50%,并有助于减少酸雨形成,舒缓地球温室效应,从根本上改善环境质量。
3、天然气作为汽车燃料,具有单位热值高、排气污染小、供应可靠、价格低等优点,已成为世界车用清洁燃料的发展方向,而天然气汽车则已成为发展最快、使用量最多的新能源汽车。
4、但是,对于温室效应,天然气跟煤炭、石油一样会产生二氧化碳。因此,不能把天然气当做新能源。
『伍』 楼前有个阀门井好吗
这个很正常,无所谓好不好。阀门井是自来水、油、天然气管道等的阀门为了在需要进行开启和关闭部分管网操作或者检修作业时方便,就设置类似小房间的一个坑(或井),将阀门等安装布置在这个坑里,便于定期检查、清洁和疏通管道,防止管道堵塞的枢纽。
『陆』 燃气管道敷设 多少米一处要加一个阀门井 或者操作坑
低压不用加就可以,中压一公里。各个公司规定不一样,对燃规的遵守也不太严格。
『柒』 天然气阀门怎么开,有几个开关
天然气来阀门向上垂直为自开,横着为关。如下图天然气阀门是关闭状态,也可以看阀门手柄上的开关指示。
作为燃气灶的开关,主要作用当然是点火和截断通向燃气灶具的气源,可是一旦这个开关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导致漏气,就需要马上关闭灶前阀或者表前阀,切断气源。然后及时联系商家或专业人员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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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关阀门应注意的事项
①开关天然气阀门应缓慢,切忌快速开和关;
②天然气表尾阀需要每次使用完燃气具就关上,表前阀在长期不在家的时候应关闭;
③厨房出现失火的情况,应尽可能地关闭天然气表前阀;
④安全类阀门在没有查明原因的情况下,不能进行复位操作;
⑤不要随意操作公用天然气阀门。
『捌』 室内天然气管道如何安装是否有规范,还是天然气公司说了算
有规范,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28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天然气管道安装标准为要求室内安装的天然气管道阀门必须接燃气灶或堵死,但可以要求安装一个阀门的接头。根据国家天然气管道的安装设计验收规范中,Φ40以上口径主管道应离附属分支管道在5OCM。
按照天然气管道安装标准规定,燃气管道垂直交叉敷设时,大管应放在小管外侧;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平行、交叉敷设时,应保持一定的间距,其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2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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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管道安装要求规定:
1、由于输送的天然气比重小,静压头影响远小于液体,设计时高差小于200米时,静压头可忽略不计,线路几乎不受纵向地形限制。
2、从气田井口装置经集气站到气体处理厂或起点压气站的管道,主要用于收集从地层中开采出来未经处理的天然气。由于气井压力很高,集气管道压力约在100千克力/厘米2以上,管径为50-150毫米。
3、管材广泛采用X-60低合金钢(强度极限42千克力/厘米2),并开始采用X-65、X-70等更高强度的材料。为降低管道内的摩擦阻力,426毫米以上的新钢管已普遍采用内涂层。
『玖』 天燃气阀井离我家门口一米距离安全吗
摘要 燃气管道在通气之前要进行多次打压实验,确定密封性的安全后才能运行,所以不会出现危害的,放心吧
『拾』 国家能源对管道天然气设备有没有试运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四章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 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七条 管道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管道保护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管道保护的要求,遵循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 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意见。
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能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水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电信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 管道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并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 管道建设使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和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已报送备案并符合开工条件的管道项目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
第十六条 管道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
管道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
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七条 穿跨越水利工程、防洪设施、河道、航道、铁路、公路、港口、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市政设施的管道的建设,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八条 管道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九条 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审查管道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管道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将管道报送的管道竣工测量图分送本级人民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铁路、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编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需要管道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应当与管道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 管道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管道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管道应当配备管道保护所必需的人员和技术装备,研究开发和使用先进适用的管道保护技术,保证管道保护所必需的经费投入,并对在管道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管道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管道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排除或者报请人民及时组织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 管道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为合理利用土地,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管道可以与有关单位、个人约定,同意有关单位、个人种植浅根农作物。但是,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造成的农作物损失,除另有约定外,管道不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 管道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管道沿线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
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给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管道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第三十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一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一)居民小区、学校、、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二)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前款规定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应当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二条 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三十三条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未经管道同意,其他单位不得使用管道专用伴行道路、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管道专用隧道等管道附属设施。
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
(二)已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三)施工作业人员具备管道保护知识;
(四)具有保障安全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
第三十七条 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管道。管道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保护安全指导。
第三十八条 管道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管道抢修作业,可以先行使用他人土地或者设施,但应当及时告知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给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管道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九条 管道应当制定本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发生管道事故,管道应当立即启动本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依照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根据管道事故的实际情况组织采取事故处置措施或者报请人民及时启动本行政区域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进行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条 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应当及时治理。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管道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治理费用。
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由管道回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盗窃、哄抢。
第四十二条 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管道重点保护部位,需要由中国人民武装部队负责守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法》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的相遇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建设工程双方按照下列原则协商处理,并为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
(一)后开工的建设工程服从先开工或者已建成的建设工程;
(二)同时开工的建设工程,后批准的建设工程服从先批准的建设工程。
依照前款规定,后开工或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先开工、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的安全防护要求;需要先开工、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后开工或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一方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的,建设工程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指派专门人员现场监督、指导对方施工。
第四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管道建设工程,需要通过正在建设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道建设工程的需要,预留管道通道或者预建管道通过设施,管道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经依法批准的其他建设工程,需要通过正在建设的管道建设工程的,管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其他建设工程的需要,预留通道或者预建相关设施,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第四十六条 管道建设工程通过矿产资源开采区域的,管道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协商确定管道的安全防护方案,需要矿产资源开采按照管道安全防护要求预建防护设施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的,管道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矿产资源开采未按照约定预建防护设施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造成地面塌陷、裂缝、沉降等地质灾害,致使管道需要改建、搬迁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的,矿产资源开采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第四十七条 铁路、公路等建设工程修建防洪、分流等水工防护设施,可能影响管道保护的,应当事先通知管道并注意保护下游已建成的管道水工防护设施。
建设工程修建防洪、分流等水工防护设施,使下游已建成的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的功能受到影响,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防洪、泄洪方案应当兼顾管道的保护。
需要在管道通过的区域泄洪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泄洪方案确定后,及时将泄洪量和泄洪时间通知本级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和管道或者向社会公告。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和管道应当对管道采取防洪保护措施。
第四十九条 管道与航道相遇,确需在航道中修建管道防护设施的,应当进行通航标准技术论证,并经航道主管部门批准。管道防护设施完工后,应经航道主管部门验收。
进行前款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区域内设置航标,航标的设置和维护费用由管道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管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五)未制定本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管道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
管道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或者盗窃、哄抢管道输送、泄漏、排放的石油、天然气,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
(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
(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
(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
(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给管道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排除,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法所称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一)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
(二)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三)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
(四)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
(五)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第五十九条 本法施行前在管道保护距离内已建成的人口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应当由所在地人民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搬迁、清理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需要已建成的管道改建、搬迁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应当与管道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第六十条 可以根据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具体情况,制定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