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给水管道一般多少米设置一个阀门井
根据《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规定:一般在管道的隆起点上必须设置空气阀,在管道的平缓段,一般间隔1000m左右设一处空气阀。
阀门井因为是管道的枢纽,所以其自身有以下几个要求:
1、阀门井本身不能渗水,必须保证其密封性;
2、给水管道在使用过程中,管道会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压力,从而会产生不同程度的抖动或沉降,即要求给水管道与阀门井的连接方式要可靠,能够适应一定程度的抖动和沉降,而不会使水渗进井室;
在埋地很深的阀门井管道稍大时一般都采用铸铁阀门(如截止阀,蝶阀等)铸铁阀门长期在水里浸泡,会影响其使用寿命或引起断裂,因此对密封性的要求更高;
3、阀门井井筒与井体、井盖的连接方式要可靠,不能因为大雨或积水就渗水进入井室里。
4、阀门井是埋设于地下的,要承受来自各个方向的不同压力,和不同化学物质的腐蚀和侵害,及要求其承压能力和耐酸碱腐蚀性要好。

(1)消防管道阀门井的距离扩展阅读:
管道的压力规定:
(1)PVC-U给水管道所示的压力均表示为公称压力,用Mpa表示,1Mpa≈10kgf/cm2即管材在20℃条件下,输送介质的工作压力。但随着介质的温度的升高(不得输送>50℃的介质)工作压力随之减小,这从客观上在选择给水管道须考虑足够的压力的安全系数。
(2)给水管材的公称压力规定为:0.6Mpa、0.8Mpa、1.0Mpa、1.25Mpa、1.6Mpa等5种。
(3)同等规格管材的公称压力的大小一般以管材的壁厚来划分。
(4)每个压力区的最小口径的管材规定为:0.6Mpa管材的最小口径为63mm,0.8Mpa管材的最小口径为50mm,1.0Mpa管材的最小口径为40mm,1.25Mpa管材的最小口径为32mm,1.6Mpa管材的最小口径为20mm和25mm。
(5)给水管材的公称压力一般为1.6Mpa,且与各种压力的管材相配套。
B. 室外地上式消火栓与阀门井距离有要求吗
按标准图集施工即可,一般没有什么距离要求,能安装的下就行。标准图集中室外地上式消火栓是带阀门井的,就在边上。
C. 室外地上式消火栓与阀门井距离有要求吗室外消防栓直接连接在阀门法兰上允许吗
D.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阀门井需要多远设置一个啊
50米一个的 正常标准
E. 室外给水阀门井多少距离一个,有没有要求
1、室外给水阀门井距离没有要求,至于距离确定一看施工图纸设计,二看具体需要内。
2、阀门井是地下管线及地下管道容(如自来水、油、天然气管道等)的阀门为了在需要进行开启和关闭部分管网操作或者检修作业时方便,就设置类似小房间的一个坑(或井),将阀门等安装布置在这个坑里,便于定期检查、清洁和疏通管道,防止管道堵塞的枢纽。这个坑就叫阀门井。有阀门井必定有阀门,但有阀门不一定有阀门井。

F. 室外消防栓阀门井一般多深
阀门井内的室外消火栓的栓顶距离井盖底面不大于0.4米,并且不小于井盖的半径。
G. 消防管道之间的间距是多少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道路宽度超过6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罐罐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外。但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 三、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m; 四、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以内,如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时,可不设室外消火栓; 五、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决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S计算; 六、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 七、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个,并有明显的标志。 第8.3.3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消防水池: 一、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二、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L/S。 第8.3.4条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 居住区、工厂和丁、戊类仓库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h计算;甲、乙、丙类物品仓库、可燃气体储罐和煤、焦炭露天堆场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h计算;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不包括煤、焦炭露天堆 场)应按6h计算;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火灾延续时间应按本规范第8.2.6条的规定确定;液化石油气储罐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本规范第8.2.7条的规定确定;自动喷水灭火延续时间按1h计算; 二、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消防水池容量如超过1000m3时,应分设成两个; 三、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但缺水地区或独立的石油库区可延长到96h; 四、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五、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其取水口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若有防止辐射热的保护设施时,可减40m。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保证消防车的吸水工不超过6m; 六、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设施; 七、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冻设施。 第四节 室内消防给水 第8.4.1条 下列建筑物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一、厂房、库房、高度不超过24m的科研楼(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除外); 二、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电影院、俱乐部和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 三、体积超过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物以及展览馆、商店、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书库等; 四、超过七层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 五、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教学楼等其他民用建筑; 六、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注:在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内,如有生产性质不同的部位时,可根据各部位的特点确定设置或不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第8.4.2条 下列建筑物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 一、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丁、戊类厂房和库房(高层工业建筑除外);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超过3000m3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3的戊类厂房; 二、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3的建筑物。
H. 市政给水管中阀门井多少米设置一个最合适
市政复给水管中阀门井制120米设置一个最合适,理由如下:
给水检查井,主要是便于维修、抢修、调节流量等使用,所以,一般在支管与主管分支处应当设检查井,消火栓井及阀门:首先看消火栓设置的环境、位置、功能等。室外消火栓间距以前要求是150米,现在是120米,有的地方要求不能超过50米。因此应当首先明白工程所处的环境、功能才能确定距离。
I. 阀门井 间距
这是消防用水量的单位,在北京做设计,在当地也应是15l/s
第三节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池
第8.3.1条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但在建设初期或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
二、环状管网的输水干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仍能通过消防用水总量;
三、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四、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
第8.3.2条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道路宽度超过6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罐罐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外。但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
三、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m;
四、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以内,如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时,可不设室外消火栓;
五、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决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S计算;
六、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
七、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个,并有明显的标志。
第8.3.3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消防水池:
一、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二、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L/S。
第8.3.4条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 居住区、工厂和丁、戊类仓库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h计算;甲、乙、丙类物品仓库、可燃气体储罐和煤、焦炭露天堆场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h计算;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不包括煤、焦炭露天堆
场)应按6h计算;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火灾延续时间应按本规范第8.2.6条的规定确定;液化石油气储罐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本规范第8.2.7条的规定确定;自动喷水灭火延续时间按1h计算;
二、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消防水池容量如超过1000m3时,应分设成两个;
三、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但缺水地区或独立的石油库区可延长到96h;
四、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五、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其取水口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若有防止辐射热的保护设施时,可减40m。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保证消防车的吸水工不超过6m;
六、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设施;
七、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冻设施。
第四节 室内消防给水
第8.4.1条 下列建筑物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一、厂房、库房、高度不超过24m的科研楼(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除外);
二、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电影院、俱乐部和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
三、体积超过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物以及展览馆、商店、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书库等;
四、超过七层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
五、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教学楼等其他民用建筑;
六、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注:在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内,如有生产性质不同的部位时,可根据各部位的特点确定设置或不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第8.4.2条 下列建筑物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
一、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丁、戊类厂房和库房(高层工业建筑除外);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超过3000m3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3的戊类厂房;
二、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3的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