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燃气管道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管网及附属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设备效率,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燃气管网及附属设施运行维护工作。
第二章 调压箱(柜)
第三条 运行管理与内容
(一)管理部门应对调压箱设立台帐进行管理。
(二)调压箱外观无损坏、脱漆,箱门开关灵活,箱内无灰尘、无锈蚀,箱体正面标明警示标识,报警电话等。
(三)保证调压器进出口阀门开启灵活,关闭严密,无泄漏。
(四)调压器及仪表运行正常,应无腐蚀和损伤。
(五)新投入运行和保养修理后的调压器,必须经过调试,达到技术标准后方可投入运行。
(六)停气后重新启动调压器时应检查进出口压力及有关参数,并做好记录。
(七)每天应对调压箱进行一次巡检,保证箱内设施运行正常,信号管或根部地缝无燃气浓度。每月测试一次调压器出口压力,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并认真填写巡检记录。
(八)每月抽动调压器切断拉杆一次,保持拉杆启动灵活。
(九)调压器允许最高关闭压力为正常运行压力的1.25倍(当运行压力小于5kPa时)或1.2倍(当运行压力为5kPa~0.2MPa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调压器出口压力和切断阀切断压力。
(十)检查中、高压及低压管线地上部分(箱腿)防腐层,应无破损现象,保证调压箱周围无搭建物和杂物堆积。
(十一)调压器、切断阀皮膜按规定三年大修一次,并建立台帐,做好记录。
(十二)对调压箱体有损坏、锈蚀、箱门掉、门锁坏等现象要及时修复,保证箱内设施安全运行。
(十三)检查发现调压器有水堵、灰堵、冰堵等现象,应立即处理,保证供气正常。
第四条 故障处理
(一)发现运行故障时,应立即处理并及时报告。
(二)用户报修的调压器故障,应及时处理,通知用户做好停气准备。
(三)处理调压器故障时,应由2人以上进行操作。
(四)关闭调压器时应检查进、出口阀门是否关闭严密。
第三章 调压站
第五条 运行管理内容与要求
(一)调压器允许最高关闭压力为正常压力的1.25倍。
(二)中低压调压器出口压力应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设定,专用调压器出口压力以满足客户要求为准。
(三)有备用调压器的调压站,应标识调压器运行状态。每月要启动备用调压器至少四小时,并试验关闭压力,检查供气压力能否 符合要求。
(四)调压站内外的阀门,应标明转向、启闭状态。
(五)调压站内的管道、阀门、调压器、过滤器、压力表、流量计、水封等设施,均应做到不锈、不漏、运转灵敏有效。
(六)调压站周围严禁建立建筑物,水平净距参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调压站墙上或附近应设“燃气危险”、“严禁烟火”等明显标志或警示牌,并应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七)调压站内要按规定配备数量充足的灭火器等消防器具,且要设专人负责维护、检查、保管。
(八)调压站运行管理人员在岗期间严禁从事与岗位无关的活动。
(九)调压站值班员每天对站内的设备、设施进行巡回检查,保证设备和设施的完好,并随时做好监控工作。
(十)搞好环境卫生。要做到门净窗亮、摆放整齐,保持设备本色,及时清除与调压站设施无关的物品。
(十一)定期对站内燃气泄漏和报警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检修,保证报警及排风设施运行正常。
(十二)定期对各种仪表进行检测。
第六条 故障处理
发现运行故障时,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
第七条 调压站超压事故抢修规定
(一)由于调压设备、安全切断设施失灵等原因造成出口超压时,运行人员应立即关闭调压器进、出口阀门,并在超压管道上放散降压,并立即向调度部门报告。
(二)调度人员接到报警后,确定事故级别,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三)抢修人员接到调度中心指令后,携带必要的抢修工具、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装备,迅速出动。
(四)抢修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关闭超压影响区内所有进户阀和切断阀。
(五)对超压影响区内所有用户进行逐户安全检查,遇有爆表、漏气、火灾等情况,按相关规定、规程处理,直至排除所有隐患。
(六)对超压影响区所有管线包括引入管进行严密性试验,居民用户稳压不少于15min,商业、工业用户稳压不少于30min,无压力降为合格。
(七)对所有超压影响区内燃气设施做全面检查,排除所有隐患后方可恢复供气。
第四章 阀门井
第八条 运行管理与要求
(一)供气管理单位对阀门、阀井均应设立台帐进行管理。
(二)建立阀门巡检、维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巡检维修保养内容、操作者。
(三)阀门井壁上安装燃气阀井标识,阀门井盖上宜加装防盗链。
(四)维修人员要定期维护保养阀门,保证阀门无腐蚀,确保启闭灵活。
(五)巡线人员每天巡视的阀井,要注意检查有无漏气现象,井盖、井圈齐全无损,发现井上有堆积物要立即清除。
(六)阀门井内的积水和淤泥要尽快清除,冬季雪后应立即清除井盖上的积雪。
(七)进入地下阀门井内作业时,首先应设置安全路障,开启井盖放散、检测燃气浓度,下井操作人员要穿戴劳保防护用品,系好安全带,并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员宜穿荧光警示服。
(八)井下进行维修检修,应采取防爆措施或使用防爆工具,严禁使用能产生火花的铁器等工具进行敲击作业。
(九)民俗节日、特殊情况应采取相应特殊措施进行监护和检查。
第九条 维护管理
阀门、阀井每半年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第十条 故障处理
(一)发现故障时,能够当时处理的,要立即处理;处理不了的,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派人处理。有危险的,要疏散周围行人及车辆,并设立警戒区,及时向调度部门报告。
(二)处理漏气故障,地面至少有2人进行监护,由抢修人员进行抢修。
② 天然气球阀养护及维修应该怎么做要求什么注意什么
1、施工期的维护和管理
在施工期对球阀进行科学的管理和维护,是非常重要的,在施工期对设备管理到位,维护科学,不但可以保证安全,而且大大降低施工和运行管理期的费用。维护和管理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要采用正确的方法装卸阀门,避免阀门受到机械损伤。吊装阀门时,吊装带不能拴在阀杆或执行器上进吊装,否则将造成阀杆弯曲、阀径密封失效以及齿轮箱遭到破坏;
(2)在出厂前,要在阀门两端加装简易盲板,避免在运输的过程中和工地上有水、砂子等杂质进入阀腔,对密封造成腐蚀和损伤;
(3)、在施工现场,阀门最好整齐的摆放在枕木上,不要随地摆放,避免排污嘴、注脂嘴等被损坏和折断。
(4)、在安装前,必须对阀门进行注润滑脂。通过注润滑脂一方面检查注脂通道是否畅通,另一方面要将阀座密封面和后腔注满,避免杂质进入密封面和后腔,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可减弱焊接高温对阀座的损伤;
(5)、在安装的整个过程要保持阀门在全开位;
(6)、当焊接完毕和做完水压实验以及每次操作前后,要及时的补入一定量的润滑脂;
(7)、做完水压实验后,要将阀腔里的水及时排干净,防止锈蚀和结冰。
2、运行过程中日常的维护和保养
(1)周期性的检查阀门的密封性,通过排污嘴来检查。如果有内漏,按内漏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2)适时地向阀座注入一定量的新鲜的润滑脂,注入的量和频率依照阀门活动频繁程度而定,一般当阀门活动一次后,要适量注入润滑脂,每次注入的量大概为密封系统容积的1/8。这样做的目的是最大程度的避免管道内的杂质进入阀座后腔,影响阀座运动,从而导致密封失效。同时保证密封面时刻处于“湿润”状态;
(3)对很少活动的阀门建议每年活动最少活动一次,同时注入适量的润滑脂,这样做可以避免球体和阀座胶合,同时也可以避免球体活动时地干磨,保护阀座和球体;
(4)入冬前建议对球阀进行全面维护和保养,重点要排掉阀腔内和执行机构内的水,避免冬天冻结,影响正常功能;
(5)建议每年更换一次齿轮传动机构内的润滑脂;
(6)定期检查阀径密封,一旦出现外漏,要及时处理;
(7)清除锈蚀,对外部进行维护。
③ 已投产运行的燃气阀门在维修时应达到哪些要求
1、对所检修复的设备进行停火、制停电,关闭前方阀门,待点检、检修、操作三方确认后,在相应的设备操作箱、控制柜上挂检修牌
2、关闭相应管路阀门
3、打开放散阀,管道泄压后接吹扫管进行吹扫,并确认管道内无可燃气体
4、拆除旧阀门,并更换新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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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室内燃气管道施工前应满足哪些要求
室内燃气管道安装要求
1 范围
本工艺标准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0.005MPa的室内低压煤气管道和及器具安装工程。
2 施工准备
2.1 材料要求:
2.1.1燃气输配工程使用的管子、管件、密封填料等附属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管子、管件及附属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到现场还应进行复验。
2.1.2镀锌碳素钢及管件的规格种类应符合设计要求,管壁内外镀锌均匀,无锈蚀、
无飞刺。管件无偏扣、乱扣,丝扣不全或角度不准等现象。管材及管件均应有出厂合格证。室内煤气管道安装应尽量使用镀锌碳素钢管及管件。
2.1.3碳素钢管、无缝钢管。管材不得弯曲、锈蚀,无飞刺、重皮及凹凸不平现象。
2.1.4阀门应选用现行国家标准中适用于输送燃气介质,并且具有良好密封性和耐腐
蚀性的阀门。室内一般选用旋塞或球阀。阀门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其外观要求:阀体铸造规矩,表面光洁,无裂纹、气孔、缩孔、渣眼;密封面表面不得有任何缺陷,表面粗糙度和吻合度满足标准规定的要求;直通式阀门的连接法兰的密封面应相互平行;直通式阀门的内螺纹接头中心线应在同一直线上,角度偏差不得超过2°;直角式阀门的内螺纹接头中心线的不垂直度,其偏差不得超过2°;填料压入后的高度和紧密度,应保持密封和不妨碍阀杆运动,并留有一定的调整余量;旋塞阀的塞子上应有定位标记,并且全开到全关闭应限制在90°范围内放置。开关灵活,关闭严密,填料密封完好无渗漏,手轮完整无损坏。运到现场阀门还应作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试验不合格者不得安装。
2.1.5胶管应采用耐油纯胶管。
2.1.6气表:居民家庭一般用皮膜家用煤气表。
这种表可分为四种类型:人工煤气表、天然煤气表、液化石油气表和适合于上述三种燃气的通用表。安装时应分清楚类型。工业及公共建筑用气计量采用罗茨表,它的优点是体积小、流量大,可用于较高的燃气压力下计量。新表安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出厂合格证;外观检查完好无缺;距出厂检验日期或重新校验日期不得超过半年;厂家有生产许可证。
2.1.7生活燃气灶具:
2.1.7.1家用煤气灶,分为单眼和双眼两种形式。按部颁标准规定如下:
a 类型。家用煤气灶按煤气的种类可分为:人工煤气灶、天然煤气灶、液化石油煤气灶和适用于两种以上燃气的煤气灶。家用煤气灶的型号编制应包括下列内容:家用煤气灶用汉语拼音字母代号表示:R——人工煤气;T——天然煤气;Y——液化石油气。灶的眼数用阿拉伯数字表示:1——单眼灶;2——双眼灶;3——三眼灶。
b 家用煤气灶的基本参数。煤气灶前的供煤气压力规定为:人工煤气为0.8~1.0kPa;天然煤气2.0~2.5kPa;液化石油气2.8~3.0kPa。家用煤气灶主火燃烧器的额定热负荷不得
小于10.5MJ/h(兆焦/小时)。
c 主要技术要求:
(a) 燃烧器的火焰均匀,点燃一火孔后,火焰应在4秒钟内传遍所有的火孔。
(b)在0.5~1.5倍煤气额定压力范围内和煤气成分在一定波动范围内,火焰燃烧应稳定,
不得产生黄焰、回火、脱火及离焰。
(c) 当人工煤气灶前压力为30Pa、天然气灶前压力为80Pa、液化石油气灶前压力为120Pa
的情况下,燃烧器的火焰不得回火或熄火。
(d) 煤气灶各部位的表面温度应小于下列数值:操作时手必须接触的部位室温加30℃o操作时可能接触的部位 室温加70℃
操作时不易接触的部位 室温加110℃
阀门壳体 室温加40℃
干电池 室温加20℃
电压元件与导线 室温加50℃
软管接头 室温加20℃
(e) 电点火装置应安全可靠,在启动10次中,其点燃次数不得小于8次,且不得连续两次点不着火。
(f) 煤气灶的阀门及旋钮在室温或最高工作温度下开、关时,应灵活自如。
(g) 旋钮“开”、“关”位置应有明显的标志和方向指示,并应有限位和自锁装置(开关
主体外露者可不加自锁装置)。d 居民生活用灶具应符合《家用煤气灶》(CJ14—83)标准。
2.1.7.2公用炊事灶具包括炒菜灶《中餐燃气炒菜灶》(GB7824—87)、蒸饭灶、煎饼灶、大锅灶、烤箱灶。
2.1.7.3烤箱灶具:包括食堂烤炉、红外线糕点烘烤炉、烤鸭炉等。
2.1.7.4烧水灶具:包括开水炉、自动热水器(《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GJ6932—86)》)、自动沸水器等。
2.1.7.5冷藏灶具:批燃气冷冻箱。
2.1.7.6采暖空调灶具:包括冷风箱、采暖炉、红外线辐射采暖灶等。
2.1.7.7其它灶具:包括洗衣机、干燥机、洗碗机、燃气熨斗、燃气灯等。以上产品要有生产许可证和出厂合格证,并安装前按不同规格和数量比例送法定检测单位检测,符合要求后才能安装。
2.1.7.8其它材料:型钢、圆钢、管卡子、螺栓、螺母、铅油、麻、生胶带、密封垫、
电气焊条等。选用时应符合设计要求。
2.2主要机具:
2.2.1机械:套丝机、砂轮锯、台钻、电锤、手电钻、电焊机、电动试压泵等。
2.2.2工具:套丝板、管钳、压力钳、气焊工具、手锯、手锤、活扳手、链钳、煨弯
器、手压泵、捻凿、大锤、断管器、剪力等。
2.2.3其它:水平尺、U型压力计、线坠、划规、钢卷尺、直角尺、小线、压力表等。
2.3作业条件:
2.3.1地下管道铺设必须在房心土回填夯实或挖到管底标高,沿管线铺设位置清理干
净,管道穿墙处已留管洞或安装套管,其洞口尺寸和套管规格符合要求,坐标、标高正确。
2.3.2暗装管道应在地沟末盖沟盖或吊顶末封闭前进行安装,其型钢支架均应安装完
毕并符合要求。
2.3.3明装托、吊干管安装必须在安装层的结构顶板完成后进行。沿管线安装位置的
模板及杂物清理干净,托吊卡件均已安装牢固,位置正确。
2.3.4立管安装应在主体结构完成后进行。高层建筑在主体结构达到安装条件后,适当插入进行。每层均应有明确的标高线,暗装竖井管道,应把竖井内的模板及杂物清除干净,并有防坠落措施。
2.3.5支管安装应在墙体砌筑完毕,墙面末装修前进行(包括暗装支管)。
2.3.6燃气设备应在各种支架固定装置已装好,房间内的装饰工程已经完成后,再进行安装。
⑤ 住宅燃气阀门安装是否有什么标准
1、小区都统一安装,一般安装在燃气表的上下端,如果是室外燃气表的话,则安装在厨版房靠窗的位置,貌似现权在还必须安装一个气体探测阀,燃气泄漏了会发出报警声音!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3、住宅燃气引入管宜设在厨房、走廊、与厨房相连的封闭阳台内(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阳台应封闭)等便于检修的非居住房间内。当确有困难,可从楼梯间引入,但应采用金属管道和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室外。4、商业和工业企业的燃气引入管宜设在使用燃气的房间或燃气表间内。 燃气引入管宜沿外墙地面上穿墙引入。室外露明管段的上端弯曲处应加不小于DN15清扫用三通和丝堵,并做防腐处理。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应保温。5、引入管可埋地穿过建筑物外墙或基础引入室内。当引入管穿过墙或基础进入建筑物后应在短距离内出室内地面,不得在室内地面下水平敷设。
⑥ 室内燃气作业应注意哪些事项和安全措施
室内燃气作业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
1、严把工程质量关。工程施工前,要对选用的管材设备进行检测,特别是对高压管线的材料更要严格筛选,并在设计时每个管道燃气用户终端安装家用管道燃气防爆阻火器装置。
2、在施工中如发现有不按设计图纸施工的现象,要坚决制止,并处罚有关责任人。工程验收时,对不符合质量和气密性要求的工段要坚决返工,并严肃处理责任人。唯有如此才能把燃气管道的先天性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6)燃气阀门的运行维护应符合哪些规定扩展阅读:
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后期运行维护管理。加强有关法规、技术标准的学习,提高认识,克服重使用、轻管理的思想,增强安全意识。建立严格可行的管理体系和工作程序。落实岗位责任制。制定完善有关燃气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改造等各项管理制度。
对于新建燃气管道,要求燃气投资开发商必须在每个燃气用户终端安装新型家用管道燃气防爆组火器装置,更进一步提高安全度。燃气供应公司必须按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标准要求,配备足够的燃气管线巡查和抢修人员、配置专用设备,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确保燃气安全。
⑦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有哪些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 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第八条 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措施,并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配合下进行。
第三章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的压力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加臭处理。在使用发生炉、水煤气炉、油制气炉生产燃气及电捕焦油气时,其含氧量必须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制气和净化使用的原料,应当按批进行质量分析;原料品种作必要变更时,应当进行分析试验。凡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设备,必须符合劳动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建立档案,并定期检验;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校验。
凡有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城市,必须设置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站。气瓶定期检验站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验收运行。气瓶定期检验工作不落实的充装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业务。气瓶定期检验站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管理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试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应当定期巡回检查,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安全无泄漏。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和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并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备品备件以及抢修人员和工具,保证其灵敏可靠。
第十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级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
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单位应当按照设备的负荷能力组织生产、储存和输配。
特殊情况确需强化生产时,必须进行科学分析和技术验证,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调整设备的工艺参数和生产能力。
第十九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停气、降压作业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气、降压的审批权限、申报程序以及恢复供气的措施等,并指定技术部门负责。
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除紧急事故外,停气及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确需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理及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四章 城市燃气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燃气必须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使用合同协议。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必须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等服务;居民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对单位用户要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其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 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第五章 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八条 城市燃气用具生产单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时,必须取得归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受颁证机关的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民用燃具的销售,必须经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中心(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并在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下方可销售。
第三十条 凡经批准销售的燃气用具,其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站点,也可以委托当地城市燃气经营单位代销代修,并负责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气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对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具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重点部位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六章 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燃气事故是指由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后,必须立即切断气源,采取通风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报告。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对于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和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并立即切断气源,迅速隔离和警戒事故现场,在不影响救护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故发展。
第三十四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齐抢修、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预先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组织抢修。
第三十五条 对于城市燃气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依照劳动、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城市燃气事故,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公安、劳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向上报告。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于维护城市燃气安全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于破坏、盗窃、哄抢燃气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违章设施和要求违章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对于屡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气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可以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⑧ 阀门的运行,维护应符合哪些规定
这个没有具体的标准,不同的阀门有不同的操作规范。你可以找厂家要阀门出厂的操作手册。每个厂家都针对自己的产品的操作说明。
⑨ 燃气阀门行业标准有哪些
燃气阀抄门在燃气行业袭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建设部十分重视对燃气阀门的规范性建设,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燃气阀门编制了行业标准,其中有CJ3005-1992《城镇燃气用灰铸铁阀门的通用技术要求》、CJ3055-1995《城镇燃气用阀门的试验与检验》、CJ3056--1995《城镇燃气用球墨铸铁和铸钢制阀门的通用技术条件》、2002年6月又通过了《家用手动燃气阀门》的行业标准。
⑩ 燃气管道阀门安装有哪些规定
1、小区都统一安装,一般安装在燃气表的上下端,如果是室外燃气表的话版,则安装在厨房靠窗权的位置,貌似现在还必须安装一个气体探测阀,燃气泄漏了会发出报警声音!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 3、住宅燃气引入管宜设在厨房、走廊、与厨房相连的封闭阳台内(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阳台应封闭)等便于检修的非居住房间内。当确有困难,可从楼梯间引入,但应采用金属管道和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室外。 4、商业和工业企业的燃气引入管宜设在使用燃气的房间或燃气表间内。
燃气引入管宜沿外墙地面上穿墙引入。室外露明管段的上端弯曲处应加不小于DN15清扫用三通和丝堵,并做防腐处理。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应保温。 5、引入管可埋地穿过建筑物外墙或基础引入室内。当引入管穿过墙或基础进入建筑物后应在短距离内出室内地面,不得在室内地面下水平敷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