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西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如下:

- 总则:明确制定目的是加强管理、规范行为、保障多方面安全。规定适用范围,强调河道砂石属国家所有,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控制、规范开采、确保安全、依法监管”原则。落实属地责任,河(湖)长牵头清理整治,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 河道采砂规划:实行规划制度,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意和批准后实施,确需修改按原程序报批。规划应考虑多方面安全并与相关专业规划衔接,规划期原则不超五年。明确规划内容,划定禁采区和禁采期,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并设标志,还应制定年度采砂实施方案。
- 河道采砂许可:实行许可制度,按分级管理权限实施,自治区负责20万立方米及以上规模许可。申请人需提交相关材料,许可原则采用招标等方式,许可证有有效期限制,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 工程性采砂:因特定工程采砂无需许可,但要编制论证报告并批复同意,审批权限同许可分级权限。项目实施方案应明确相关内容,所采砂石一般不得销售,特殊情况由政府组织实施。
- 监督管理:开工前采砂人报备采运作业安排,遵守多项规定,运砂设备要与许可证信息一致。建立公示、举报、巡查检查等制度,遇特殊情况可暂停采砂,许可证失效后要清理修复并申请验收。
- 责任追究:对违法违规责任主体依法处罚、问责,打击非法采砂,工作人员违规要问责追责,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
- 附则:由水利厅负责解释,各级可制定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