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设备抵押在哪个部门办理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抵押或者质押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或者质押登记,具体的承办部门因各地的工商登记机关的不同规定而不同,有的在合同管理科,有的在市场管理科,还有的在行政审判大厅等,建议具体问一下当地的工商登记机关为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㈡ 抵押需在什么部门办理呢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3、以林木抵押的,在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办理;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在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6、其它财产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