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审计移送和移交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审计移送区分,是指审计部门移送给有关政法部门的案件应分别其不同性质进行移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Ⅱ 审计部门移交审批流程
一、移送处理的依据
《审计法》规定,“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移送处理依据如下:
1.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对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纪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条例》的规定,已构成违纪的,依据《中纪委、监察部、审计署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要求,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2.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按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计署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协作配合制度的通知》要求,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3.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有犯罪嫌疑,按照《审计署、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规定,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范围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Ⅲ 对于审计查出的问题,是移送纪委还是移送监察部门
都可以直接移送。如果查出的证据足以直接认定犯罪的,可以直接移送检察机关。
一、根据《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相互提供有关案件材料的通知 》第二条、要严格按规定移送案件材料:
1、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查对象的行为构成犯罪,需由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受理和查处的案件,或在党纪、政纪处理之后,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同级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处理。
2、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相互移送涉及党员、干部案件的有关材料,要坚持同级移送,分级查处的原则。互相交接有关案件材料,必须正式办理移送手续。收到移送材料后,要积极受理,详细登记,及时审查处理。决定立案查处的,应在结案后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移送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说明原因,并将材料退回或函告移送单位。
二、事实上,实践中,由纪委自己决定:
出于政绩考虑等原因,有些案件,纪委是不想移送的。加上受部门保护主义和利益驱动因素影响,致使应该移送的案件没有移送,有的领导或办案人员对党纪国法的学习不够,认为纪检处理过,就不必移送检察机关了;有的,被人找了,想将大事化了,小事化无,最多也只是一个党纪、政纪处理。办案中存在着办“人情案”、“关系案”。
当然,客观上也存在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案件的立案标准、认定事实和证据等执法认识不统一,也使得有些案件不能及时移送。
Ⅳ 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设备的管理,做好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工作,提高设备利用率和投资效益,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闲置设备是指在企业固定资产中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新购进厂二年以上不能投产或变更计划后不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设备。
下列设备不得作为闲置设备处理:
(一)在用和备用的设备;
(二)建设项目的设备;
(三)正在维修或改造的设备;
(四)特种储备、抢险救灾、经核定封存的军工和动员生产等所必须的设备;
(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明文规定淘汰的耗能大、严重污染环境和危害职工人身安全的设备以及不许转让和扩散的设备;
(六)待报废的设备。第三条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是为解决企业设备闲置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浪费而采取的对这些设备的无偿调拨、有偿转让、租赁、修复改造再用和代购代销等调剂、咨询、技术服务活动。第四条做好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的管理工作,是各级设备管理机构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与职责。第五条全国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由国务院生产办公室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领导和协调。国务院生产办公室行使全国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的行政及技术管理职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使全国闲置设备调剂利用中涉及国有设备价值评估、确认和资产产权变动的有关管理职能。第六条行业和地方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经委(计经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设备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设备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做好本行业、本地区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的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涉及国有设备资产产权变动的有关事项,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税务、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协助组织协调全国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的日常工作,并开展闲置设备的资源调查、收集汇总和信息发布,组织闲置设备的技术鉴定、技术咨询和鉴证工作,举办国内外闲置设备展示和多种形式的调剂工作,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开展闲置设备的价值评估,办理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授权的其它事项等。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由现有的设备管理机构,或委托设备管理协会协助组织协调和处理本地区、本部门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条根据业务需要在中心城市可按规定申请设立专门从事闲置设备的调剂咨询服务机构(包括闲置设备调剂市场,下同)。第十条闲置设备调剂咨询服务机构的设置必须严格控制。地方闲置设备调剂咨询服务机构的设置,需经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经核准后开业。开设跨地区的全行业性的闲置设备调剂咨询服务机构,必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查同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登记,经核准后开业。第十一条企业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和国家对设备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禁止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闲置设备调剂业务。第十二条企业应加强闲置设备的管理,积极采取措施调剂处理闲置设备。企业设备管理部门负责闲置设备的技术管理,做好封存保管,防止拆卸丢失、锈蚀和损坏;企业财务部门负责闲置设备的财务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认真做好闲置设备的统计工作,建立闲置设备统计报表制度。第十四条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必须依照设备分级管理的原则,按其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一)属于上级部门管辖的设备,企业必须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经过鉴定、审查、申报,批准后才能进行调剂。
(二)属于企业管辖范围内的闲置设备,必须按本办法的要求,在企业内部建立严密的审批程序和完整的监督管理制度。对调剂处理的设备,应及时汇总报上级设备管理部门和税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上级设备管理、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Ⅳ 对于审计查出的问题,是移送纪委还是移送监察部门能否直接移送检察机关所有移送的条件是什么
对于审计查出的问题,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一般先移送纪委,如果是非党人员一般先移送监察部门。如果查出的证据足以认定犯罪,可以直接移送检察机关。
移送纪委的条件是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党纪或政纪处分的;移送检察机关的条件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相互提供有关案件材料的通知 》第二条,要严格按规定移送案件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查对象的行为构成犯罪,需由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受理和查处的案件,或在党纪、政纪处理之后,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同级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处理。
(5)审计设备闲置移交给哪个部门扩展阅读:
近几年来,审计机关利用专业优势,为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提供了大量大案要案线索,使许多重特大案件被侦破,相关人员被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充分发挥了审计机关在维护财经秩序、打击经济犯罪中的作用。移送处理时要注意几个问题:
1、从2016年1月1日以后审计并且属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问题的移送不能再使用修订前的《条例》,要做好新旧条例的衔接;
2、审计机关在对下级审计中发现违纪问题需要移送时,要视具体情况,对一般性问题可移送县市区纪检部门,对较严重问题要移送地州市纪检部门,对经责审计中被审计对象和重大问题要移送自治区纪检部门查处;
3、如果移送下一级纪检部门,无正当理由没有查处的,可进一步向上一级纪检部门移送;
4、在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而条例又没有列明规定的也可根据其他法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5、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较大问题不能等审计结束后移送,而要及时移送,如果在撰写审计报告时仍涉及保密,不能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6、移送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后,因种种原因没有处理,而审计报告又没有反映,也没有纠正和整改,根据需要可出具补充审计报告或函告被审计单位,要求纠正和整改。
Ⅵ 武汉市企业闲置设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规范企业闲置设备交易行为,使企业闲置设备达到有效合理利用,维护企业闲置设备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及其他公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除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外的市和区县属公有性质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闲置设备交易(以下简称闲置设备交易),是指企业在停产、转产、破产、技术改造更新设备或发生其他情况后,将未使用、封存而尚有使用价值,国家又未明令淘汰和禁止经营的设备,通过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主办的闲置设备交易市场,进行有偿转让的行为。第四条闲置设备交易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自愿、公平、公开、规范;
(三)有利于闲置设备的合理利用和优化组合。第五条闲置设备交易市场是闲置设备交易的唯一合法场所,闲置设备必须通过闲置设备市场进行交易。第六条市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闲置设备交易重大问题进行指导和协调。第七条市国资办是闲置设备交易市场的主管机关,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制订闲置设备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二)拟订闲置设备交易政策、法规、规章;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闲置设备交易市场进行日常管理;
(四)对单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闲置大型或成套设备交易进行批准;
(五)对闲置设备交易市场内的闲置设备经营单位经营资格进行审批,发放经营许可证;
(六)调解重大的闲置设备交易纠纷;
(七)查处闲置设备交易中的违规行为;
(八)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闲置设备交易市场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机构,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提供闲置设备交易场所;
(二)为闲置设备交易双方提供咨询、运输、国内外信息、仓储、商务等服务;
(三)对企业出售的闲置设备估价;
(四)为闲置设备交易双方出具专用凭证;
(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维护闲置设备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六)搞好闲置设备交易市场网络建设;
(七)协助市国资办和市工商局管理闲置设备交易市场内的闲置设备交易;
(八)接受市国资办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第九条闲置设备交易市场由市国资办授权武汉产权交易所具体承办。闲置设备交易市场负责人由武汉产权交易所报市国资办批准后任命。第十条闲置设备交易可以采取委托和自营两种方式进行。第十一条出售闲置设备的企业在闲置设备交易市场对出售的闲置设备进行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闲置设备原始价值凭证;
(二)企业技术、设备管理部门对闲置设备所作的鉴定书;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同意出售闲置设备的文件;
(四)市国资办批准企业出售闲置大型或成套设备的文件;
未经市国资办批准出售的闲置大型或成套设备企业不得出售。第十二条下列设备不得在闲置设备市场内进行交易:
(一)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
(二)国家禁止经营的设备;
(三)涉及国家机密的设备;
(四)产权不清或有产权纠纷的设备。第十三条企业出售单台中型以下闲置设备,应在交易之前委托闲置设备交易市场估价,并以闲置设备交易市场出具的估价单上所列价格作为交易底价;出售大型或成套设备,由市国资办组织评估,确认价值。未经市国资办许可,不得从事企业出售闲置设备估价工作。第十四条闲置设备交易成交价应不低于评估价;确需略低的,不得低于20%。多个企业购买同一闲置设备,由闲置设备交易市场组织竞价拍卖。第十五条闲置设备交易成交,闲置设备交易市场应向交易双方出具专用凭证,作为闲置设备交易的合法记帐凭证。第十六条禁止在闲置设备交易市场外进行闲置设备交易;在闲置设备交易市场内进行闲置设备交易的,享受国家减免税优惠政策,全部闲置设备交易收入归出售闲置设备的企业所有。在闲置设备交易市场外私下进行闲置设备交易的,由市国资办、市财政、税务、审计局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还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Ⅶ 广州市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闲置设备的管理,切实做好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工作,充分发挥闲置设备的作用,增强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和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的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凡连续停用一年和购置两年以上时间还未投产的设备(在用、备用、维修、改装、特种储备、抢险救灾、军工经核定封存的和动员生产等所必须的设备除外),均属闲置设备。第三条企业应有专人负责对闲置设备的管理。要单独设帐登记,做到帐物相符,并按有关规定,对闲置设备妥善保管和封存,定期检查维护,防止腐蚀、损坏和丢失。第四条要把处理闲置设备列为经营者任期目标责任之一。对未能按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达的计划及时处理闲置设备的,应扣减经营者的奖金,扣减额为应得奖金的10%左右。第五条处置设备应遵循下述原则,严格审批手续:
(一)对闲置设备的处置,须实行有偿的原则(全民所有制企业因国家调整产品、产业结构,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等,经批准实行财产无偿调拨的除外)。
(二)涉及产权转移的,还要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出租转让进口的闲置设备,须报市经委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各项手续。第六条企业出租转让闲置设备,应按有关规定,按质论价、合理作价。第七条广州市机电设备调剂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由市物资局管理,并接受市经委设备管理部门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服务中心统一负责全市闲置设备的出租、转让、加工改制、技术咨询、信息等调剂服务工作。第八条服务中心应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第九条凡进入服务中心出租、转让闲置设备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调出闲置设备的企业,可凭调剂服务中心的发票相应扣减固定资产递增承包基数。
(二)企业转让闲置设备的收益,可凭调剂服务中心的发票,提取50%转作流动资金使用,其余用于企业设备更新和设备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三)企业转让、出售属于固定资产的闲置设备可免缴营业税;出租闲置设备应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
(四)对于申请购买闲置设备的企业,银行可给予优先贷款。第十条合法经纪人所从事闲置设备的调剂活动,成交后可按规定收取劳务费,并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第十一条严禁把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明文规定的淘汰、不许扩散和转让的设备,待报废的设备、作为闲置设备转让他人,以免给国家、调入单位和个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第十二条各级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闲置设备的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对利用闲置设备的调剂搞投机倒把等违反财经纪律者,应予以追究,严肃处理。第十三条企业要做好闲置设备的统计填报工作。于每年一月十日和七月十日前向企业主管部门增报一次“闲置设备报表”(附件一),企业主管部门于每年的一月十五日和七月十五日前汇总报市经委生产调度处和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处。第十四条本规定适用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