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辽宁省关于特种设备检验市场放开
辽宁省还没看到有这个举动,浙江省有这方面的考虑: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有序放开特种设备检验市场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解决我省特种设备检验力量不适应特种设备数量快速增长的矛盾,现就有序放开特种设备检验市场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自主选择检验机构。根据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改革顶层设计方案》的精神和《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在履行法定的检验义务时,有权自主选择经核准的具备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选择权进行限定和干涉。鼓励检验量大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自主选择检验机构。
二、切实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检验信息化工作。省局按照工作需要向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开放浙江省特种设备数据交换中心接口,发放密码及账号,统一通过WEBSERVICE方式读写数据。各地要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系统中添加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确保检验信息传输渠道畅通。各检验机构接到企业检验申请时,要告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在检验工作结束后,负责及时将检验信息传输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系统,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
三、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行为。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要不断增强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摒弃“重业务创收、轻安全质量”、“重自身发展、轻社会责任”等错误思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检验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好法定检验职责。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得拒绝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检验申请,不得低质低价等恶性竞争特种设备检验业务,确保良好的检验市场秩序,确保法定检验工作的覆盖率和检验工作质量,为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四、进一步强化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监管。各地要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抽查,督促检验机构加强内部质量管理,规范检验行为,提升检验服务质量,保证检验工作质量;发现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存在未按技术规范要求检验、未及时书面上报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未经核准或超出核准范围从事检验、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或检验结果严重失实以及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检验机构资质或有关人员的资格。监督抽查结果要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⑵ 特种设备包括哪些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
发展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这八大类设备。为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国家对各类特种设备,从生产、使用、检验检测三个环节都有严格规定,实行的是全过程的监督。
据《2013-2017年中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特种设备综合性检验机构已达到545家,包括质检部门所属检验机构、行业检验机构及企业自检机构,另外还有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等。
但是,我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仍存在较多问题。如:检验资源未能有效配置,检验机构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基础设施亟待改善,技术装备不足,检测仪器陈旧,高新检测装备与技术匮乏;检验机构人员结构不合理,缺乏高素质管理与技术人才。
检验机构尚未真正建立起自我约束、激励、发展机制等。因此,未来我国需进一步积极稳妥地推进检验机构的改革创新,通过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条件,推进检验机构走联合重组、规模化发展的道路。
另外,随着无损检测技术在特种设备检测中应用的日益成熟,越来越多的第三方无损检测机构进入到特种设备检测领域,致使竞争日趋激烈了。
⑶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万台特种设备死亡率和事故率怎么计算计算公式如何
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 计算。
4 计算方法
4.1 经济损失计算见公式(1):E=Ed十Ei …………………(1)
式中:E —— 经济损失,万元;
Ed ——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El —— 间接经济损失,万元。
4.2 工作损失价值计算见公式(2):Vw=Dl·(M/S·D)…………(2)
式中:Vw —— 工作损失价值,万元;
Dl —— 起事故的总损失工作日数,死亡一名职工按6000个工作日计算,受伤职工视伤害情况按;GB 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的附表确定,日;
M —— 企业上年税利(税金加利润),万元:
S —— 企业上年平均职工人数;
D —— 企业上年法定工作日数,日。
4.3 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4.3.1 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4.3.2 损坏的固定资产,以修复费用计算。
4.4 流动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4.4.1 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帐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4.4.2 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企业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4.5 事故已处理结案而未能结算的医疗费、歇工工资等,采用测算方法计算(见附录A)。
4.6 对分期支付的抚恤、补助等费用,按审定支出的费用, 从开始支付日期累计到停发日期,见附录A。
4.7 停产、减产损失,按事故发生之日起到恢复正常生产水平时止, 计算其损失的价值。
…………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TSG Z0006-2009
第六条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死亡、重伤、轻伤分类按照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界定;经济损失按照本规则附件A的有关定义,具体计算方法参照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⑷ 特种设备目录中的设备使用前都要到当地的质量监督局检测备案吗履带吊在目录里,装完成后为什么不用备案
是的,履带起重机属于特种设备,必须注册,由于属于移动式起重机(整机出厂),原则上要求产权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目录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一般职责是,购买合格的设备,委托安装单位到质监局完成安装前的工作,然后向专门检验机构申请安装监督检验,使用前一个月内到质监局检查使用,注册后,将及时提供持证操作人员、各种制度和定期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了各类特种设备的基本概念,新目录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基本概念范围内,以定义和清单的形式,明确了纳入监察的特种设备种类和品种的具体范围,新目录实施以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目录范围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4)特种设备数量统计哪个省最多扩展阅读:
对原目录内、外的特种设备,在新目录实施前已进入程序的行政许可、检验检测、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调查处理等处理意见如下:
一、使用登记,已受理未核发的,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登记手续,告知用户该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并提醒用户加强安全管理,涉及收费的,相关费用应退还。
新目录实施后,原目录内外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不再有效,登记机关应当逐步清理现有的专用设备档案和数据库,分别在新目录外存放特种设备的档案和数据,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布无效的使用登记证书。2015年起,新目录中的特种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统计范围。
二、生产单位的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的批准和作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受理或者补办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法终止许可程序,并通知申请人或者申请人,许可手续终止后,涉及鉴定审查和审查费用的,鉴定审查机构和审查机构应当与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协商退还有关费用。
三、设计文件的标志、监督检查、定期检查和型式试验,检验报告(证书)已送检,未完成的报告(证书)已签发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征求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的意见,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有关工作。
生产单位和用户需要继续进行相关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继续进行并出具委托检验报告,否则,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终止相关过程,如涉及收费,与生产单位和用户协商退还相关费用。
报告(证书)已出具而相应报告(证书)未出具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继续出具相应报告(证书),并通知生产单位和用户该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理范围。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指令下达后,未完成整改的,不进行整改监督检查,并通知行政相对人,该设备不纳入特种设备监督范围,安全加强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向当地安全委员会或者政府报告。
五、事故调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新目录实施前正在调查处理的,应当继续完成调查处理工作,纳入特种设备事故统计范围,新目录实施后,不列入特种设备事故。
⑸ 多长时间向社会国务院公布特种设备安全及能效状况
每年向社会国务院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情况。
质检总局关于2014年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情况的通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现将2014年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公布如下。
一、特种设备基本情况
(一)特种设备登记数量情况。
截至2014年底,全国特种设备总量达1036.46万台,较2013年上升10.63%;其中:锅炉63.89万台,压力容器322.79万台,电梯359.85万台,起重机械226.26万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61.66万辆,大型游乐设施1.92万台(套),客运索道925条。另有:气瓶14250万只,压力管道92.47万公里。
图一:2014年特种设备数量分类比例图
………………………………。
⑹ 特种设备有哪些 ,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是哪些
共8大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一百条 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一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二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一百零三条 本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⑺ 2016年特种设备万台设备死亡率多少
2016年特种设备万台设备死亡率数据还没有出来。
2015年特种设备万台设备死亡率为0.36。
2015年,全国共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和相关事故257起,死亡278人,受伤320人,与2014年相比,事故起数减少26起,同比下降9.19%;死亡人数减少4人,同比下降1.42%;受伤人数减少10人,同比下降3.03%,全国未发生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2015年特种设备万台设备死亡率为0.36,较2014年下降7.69%,较好的实现了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万台设备死亡人数不超过0.38的控制目标。
⑻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2015年86号文件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质检科〔2015〕86号)
原文在这里下:http://tzsbaqjcj.aqsiq.gov.cn/zxzx/201503/t20150316_434296.htm
找不到给地址,我发给你。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质检科〔2015〕86号)
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
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员会),中国纤维检验局,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中国标准化协会,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公司:《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已由质检总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央编办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
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是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历经多年努力,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建设成效显著,在加强质量监管、促进产业发展、支撑自主创新、维护群众利益、保障国门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功能定位不清、行政依赖较多、资源效率不高、综合能力不强、服务品牌匮乏、国际化发展滞后等问题,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促进我国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做强做大的重要举措,对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具有现实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8号)精神,结合质检系统实际,现就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结合质检行业特点,科学界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定位。通过政府主导、创新驱动,大力推进整合,优化布局结构,扩大开放合作,激发市场活力,全面增强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能力,不断提升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水平,为建设质量强国夯实技术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规划、做强做大。结合全国质检技术体系规划建设,通过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区域整合及跨层级、跨区域、跨领域整合,壮大规模,提升实力,减少数量。今后,质检部门原则上不再直接设立一般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
——坚持法治引领、市场驱动。加快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有关政策法规清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制度。统一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管理,有序放开检验检测认证市场,营造各类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坚持分类整合、分步实施。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按照职能定位,把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分为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经营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两类,进行分类整合。在此基础上,推进经营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后逐步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
——坚持因地制宜、试点先行。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具有可操作性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方案。鼓励各地积极开展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整合试点,积极探索包含混合所有制在内的多种方式,以点带面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多种模式的整合。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紧紧依靠广大干部职工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保持人员队伍稳定,切实维护好群众切身利益,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相统一。注重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与质检部门管理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有效衔接、协同推进。
(三)工作目标。
到2015年,质检总局直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相关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基本完成,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纵向整合试点成效明显。到2017年,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基本完成。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职责清晰、保障有力,经营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基本到位。到2020年,基本完成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政事分开、管办分离、转企改制等改革任务,经营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专业化提升、规模化整合、市场化运营、国际化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形成一批具有知名品牌的综合性检验检测认证集团。
二、整合路径
(一)机构类别。
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或补助,以公益服务为目的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主要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为重大国计民生项目提供技术服务,以及提供其它不宜由市场机制提供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的检验检测认证业务。
经营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是指由市场配置资源,以独立企业法人形式存在,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经营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也可选择社会组织的形式。经营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社会化、商业性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同时可承接政府购买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
(二)整合模式。
在政府主导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或参照以下模式实施整合。
1.行政划拨方式整合。采取行政划拔方式,将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人员、资产等进行整合。
2.授权经营方式整合。由财政部门批准,将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财政资产变为经营性资产,按照资本运作方式进行整合。
3.拆分归并方式整合。将现有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划为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由政府主导实施整合;另一部分通过改制,整合为经营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
4.公共平台方式整合。地方政府整合不同部门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组建公共检验检测平台,作为独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工作。
5.整体改制方式整合。将现有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体改制,然后采取资本方式整合为经营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
三、重点任务
(一)推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2014-2015年)。
1.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整体转企改制,并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保留CQC品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将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所属31个评审中心资产,经审计评估后划入中检集团各地方公司。
2.按照功能整合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所属检验检测机构,实行公益性职能和一般检验检测职能分开。
3.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按照中央编办批复的质检总局检验检疫类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进行整合。对需要转企改制的机构,整合并入中检集团。
(二)推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2014-2017年)。
1.将质监系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分离为公益类检验检测机构和经营类检验检测机构,并对经营类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整合。推进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以资产为纽带的纵向整合,组建中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集团。鼓励以资产为纽带的省内整合、跨省整合,形成若干区域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集团。到2020年,做强做大中国特检集团等3至5家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规模效益好、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以国有资产为主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集团,形成布局合理、实力雄厚、公正可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社会化高技术服务体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另行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整合试点方案》(见附件)。
2.为保障全国量值的统一和准确可靠,保障法制计量和民生计量的有效性,承担国家量值传递、溯源和法制计量、民生计量的技术机构可设定为公益类检验检测机构。商业性计量校准业务整合进入经营类检验检测机构。
3.将纤维检验机构依法履行的行政监管执法等项职能与纺织服装等工业产品的检验检测职能分离,纺织品、服装等工业产品检验检测职能整合进入经营类检验检测机构。
4.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原则上整合为经营类检验检测机构。确有需要的,可在省级(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设立公益类检验检测机构。
5.原则上,省级(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质监部门可以整合相关专业资源并综合设置少量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除特别需要外,市级和县级质监部门不设置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推动质监系统经营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纵向整合或横向整合。鼓励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同城整合。
(三)开展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整合(2015-2017年)。
1.推动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改组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中检集团采取资产划拨、品牌加盟、设立投融资平台和产业基金等方式,整合质检系统内外部机构;建立国际化运营平台,整合质检系统现有境外各类业务和机构,打造国际检验检测认证知名品牌。
2.支持方圆标志认证集团发挥品牌优势及其全国性网络优势,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本为纽带,与质检系统内外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进行资源整合,重组构建股份制方圆标志检验认证集团。
3.鼓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分别以资产和检验检测业务为纽带,探索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跨层级整合。
4.按照同一个县(市)设立一个经营类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的原则,推动县级政府整合分属于不同部门的检验检测资源,组建县级经营类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
四、试点示范
(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改革试点。推进中国特检院在中央和相关地方财政的支持下,联合省级、副省级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货币资金等方式共同出资,组建中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集团。支持江苏等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省内整合,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探索推进跨省整合,组建区域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集团。
(二)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改革综合试点。推进湖北省特种设备等专业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省内纵向整合和深度融合。探索推动湖北省质检院与中检集团跨地区、跨层级的整合试点。支持由市、县政府主导,推动不同部门或行业检验检测机构整合为经营类检验检测机构。
(三)检验检测机构转企改制试点。支持浙江省海盐县等地具备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推进混合所有制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改革试点,探索有利于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健康发展的运行模式。
(四)检验检测机构集聚发展改革试点。支持广州等地通过建设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整合质检系统内外检验检测机构,综合设置公益类检验检测机构和经营类检验检测机构,组建大型经营类检验检测集团公司,促进检验检测资源共享和集聚发展,打造统一的检验检测品牌。
(五)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同城整合改革试点。支持四川省和成都市在已经同城整合的成都质检院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探索和创新事业单位投资企业所涉及到的人事管理、资产管理和社会保障等配套政策。以资本为纽带,整合质检系统内外检验检测机构。
(六)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联盟整合试点。推进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组建检验检测技术联盟。以联盟为基础,探索联盟成员间实质性整合。
支持全国质检系统其他地区和机构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发20号文件、国办8号文件和本意见精神,开展多种形式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试点,以探索经验,推动面上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狠抓落实。各级质检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改革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勇于突破利益藩篱,主动研究、主动建言、主动改革。要将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放在突出位置,争取纳入地方政府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中,统筹推进。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推动成立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要在2015年中制定出台整合方案,切实抓好落实,努力在检验检测认证高技术服务业发展中抢占先机。
(二)转变职能,创新管理。各级质检部门要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和推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做强做大方面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打破部门垄断和行业壁垒,有序开放检验检测认证市场。推进质量安全监管方式转变,减少行政审批,进一步发挥市场监督作用,激发检验检测认证需求。加大检验检测认证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入竞争机制,实现服务供给多元化。推进建立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外部评价、约束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检验检测认证诚信建设,加强对检验检测认证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切实维护检验检测社会公信力。
(三)主动协调,配套政策。各级质检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加强与编办、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协调和沟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相关文件精神,争取当地政府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妥善处理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和转企改制中的共性问题。
(四)严肃纪律,平稳推进。各级质检部门要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和转企改制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财经法规制度,严格履行有关报批手续,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产权变更等工作,严禁弄虚作假、瞒报漏报,严禁转移、转卖、转借、私分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把握好节奏和进度,及时研究、解决整合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整合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整合试点方案
附件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整合试点方案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8号)和《关于调整省级以下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法联〔2014〕175号),明确提出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特检机构”)纵向整合试点,建立专业检验检测集团;已经完成整合的要巩固成果,尚未完成整合的要继续推进,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等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重视,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按照国务院要求,积极推动特检机构纵向整合,提升检验效能、激发市场活力、落实企业责任、降低社会成本,促进检验检测认证等高技术服务业可持续发展。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运用战略思维、系统思想,科学界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专业技术工作与检验检测工作的功能定位,大力推进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整合,实现特检机构做大做强,不断提升特检高技术服务的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
(二)基本原则。
按照专业化、社会化、规模化、国际化的发展构想,确定特检机构整合工作的基本原则。
——坚持事企分开、管办分离。安全监管的专业技术工作由政府举办的公益类事业单位承担,检验检测业务由经营类的特检集团承担,建立并完善特检集团法人治理结构。
——坚持政府推动、纵向整合。质检总局制定相关政策以及行政许可的准入条件,指导推进特检机构的纵向整合。各级质监部门按照国家关于特检机构纵向整合试点的要求,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组织推进地方特检机构按时完成纵向整合。
——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需求,总体规划,科学统筹,使特检机构的整体布局与特种设备的快速增长和人民群众的安全需求相适应。
——坚持分类推进、分步实施。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分步推进整合工作。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鼓励条件成熟的地区率先整合;暂不具备条件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进,确保按时完成整合任务。
(三)工作目标。
——2015年底前,探索建立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专业技术工作与特种设备检验工作(包括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下同)相分离的机制,现有的国家、省、地市级质监部门所属特检事业单位要逐步将特种设备检验业务转交给整合组建的特检集团承担。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牵头联合有意愿地方特检机构,以资产为纽带,发起并注册成立中国特种设备检验集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集团”),引领全国范围内特检机构的纵向整合;同时,鼓励推动省级(副省级城市)特检机构整合其他特检机构组建省或跨省的特检集团,初步形成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社会化格局。
——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中国特检集团的纵向整合;通过省内或跨省特检机构的不断整合,逐步形成若干区域性特检集团,实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社会化的有序竞争格局。
——2020年底前,完成特检机构的整合试点工作;建立定位明晰、治理完善、监管到位的特种设备检验体制和运行机制,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从事经营性特种设备检验(偏远地区保留的现有事业单位性质特检机构除外);做大做强中国特检集团等3至5家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规模效益好、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以国有资产为主导的特检集团,形成布局合理、实力雄厚、公正可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社会化高技术服务体系。
二、打好整合工作基础、构建有序竞争格局
(一)明确特种设备技术检查机构的性质和定位。
实施特检机构整合试点的同时,保留各级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举办的公益类事业单位,作为技术检查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承担事故调查分析与应急处置,隐患整治督查,风险监测,统计分析,对检验等工作质量的监督抽查,投诉举报调查以及使用登记等事务性工作。保留中国特检院,作为国家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研究实验室;省级政府保留省级特种设备技术检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机构;地市级政府根据本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实际需要,保留地市级特种设备技术检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机构。上述技术检查机构使用质检系统特检机构事业编制,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根据职责、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重新核定编制。
(二)构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序竞争格局。
推进特检机构整合应与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改革和行政许可改革同步实施。对生产环节的制造监督检验、安装监督检验、设计文件鉴定和使用环节中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实行社会化,由生产或使用单位自主选择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为企业指定检验机构。努力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检验检测竞争环境。整合试点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尤其是对涉及公共安全领域的改革,要先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为保证特检机构纵向整合工作的顺利进行,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根据工作属性划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综合检验集团(特检集团),主要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上述检验工作是涉及安全、具有较强公共属性的技术行为,该类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能力,由政府统筹规划、科学设置准入条件,企业自主选择,实现有序竞争;第二类是专项检测机构,主要从事无损检测、安全阀校验、气瓶定期检验以及其他委托性检测等,属于市场行为,由市场配置资源,实现充分竞争。
(三)制订组建特检集团(试点)的准入条件。
特种设备事关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种设备检验工作具有较强的公共属性,主要由整合形成的具有较大规模、较强实力的特检集团承担。
1.整合试点期间,制定特检集团的准入条件时,应对集团出资方性质、集团的规模、集团公司章程、集团具备的能力、法人治理结构、社会监督机制等作出必要的限定。
2.组建的特检集团不得开展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和销售等经营性业务。
3.组建的特检集团,在满足准入条件的基础上,先在工商部门按照企业进行注册,以后参照国际惯例逐步探索改造成非营利性机构。
三、重点任务
(一)推进质检系统特检机构纵向整合。
1.组建中国特检集团。
在中央和相关地方财政的支持下,由中国特检院牵头,联合有意愿的特检机构,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以财政资产投资的方式,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货币资金等形式,共同出资组建中国特检集团。中国特检集团在北京设立集团公司总部,综合考虑各地实际情况,在各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质检系统内的特检机构可作为发起方,积极参与中国特检集团的组建工作;或者在集团组建后,以资金、设备等出资方式加入中国特检集团。在整合试点期间,参与组建或加入中国特检集团各出资方的事业单位属性和编制不变,继续承担为政府安全监察提供技术支撑。
中国特检院和各出资方的检验检测资质和业务全部转入中国特检集团,在中国特检集团内部实行统一的品牌、统一的资质和统一的质量体系。
2.组建省及跨省特检集团。
在政府主导下,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可由省级特检机构牵头,纵向整合全省地市特检机构,采取财政资产投资、行政划拨、或将财政资产转变为经营性资产,按照资本运作方式进行整合。整合成立省特检集团后,可进一步加入中国特检集团,也可进一步整合为跨省的特检集团。
各省在组建特检集团过程中,应考虑保留省和地市技术检查机构的事业编制,确保事业经费足额拨付。
各省级(含副省级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地市级特检机构,可直接参与组建中国特检集团,或者联合组建跨省的特检集团,还可参加所在省组建的特检集团。
中国特检集团、省特检集团或跨省的特检集团检验收费,按照检验社会化要求,统一明确为经营服务收费。
3.暂不具备条件组建特检集团的质检系统特检机构。
当前暂不具备条件组建特检集团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特检机构,应按照特种设备检验社会化的总体要求,作为市场主体在原核准范围内参与竞争,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但最迟应在2020年前完成整合。
对于特种设备数量较少的偏远地区,可继续保留现有的事业单位性质特检机构,在原资质范围内承担其所在区域内各特检集团未能覆盖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或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以保证所在区域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全覆盖。
(二)推进行业检验机构和企业自检机构整合。
行业检验机构、企业自检机构可参照本方案进行整合,在满足特检集团(试点)准入条件的基础上,组建行业特检集团或加入中国特检集团以及其它特检集团。暂不具备条件整合的行业检验机构、企业自检机构,继续从事原有资质范围内的检验检测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特检机构整合是国务院明确授权质检系统开展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的试点工作之一,意义重大、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各级质监部门要成立特检改革和整合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加强对特检机构整合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切实可行方案,积极稳妥推进;同时加强与当地编办的协调,做好工作衔接,推动特检机构做优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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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据特种设备事故原因的统计分析,因什么而引发的事故占首位
发生在使用环节219起,占.21%。
按发生环节划分,发生在使用环节219起,占85.21%;维修检修环节15起,占5.84%;安装装卸环节17起,占6.61%;充装运输环节6起,占2.34%。
依据:质检总局关于2015年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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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特点。
按设备类别划分,锅炉事故18起,压力容器事故27起,气瓶事故29起,压力管道事故3起,电梯事故58起,起重机械事故79起,场(厂)内机动车辆事故32起,大型游乐设施事故9起,客运索道事故2起。其中,电梯和起重机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所占比重较大,事故起数分别占22.57%、30.74%,死亡人数分别占16.55%、41.01%。
按发生环节划分,发生在使用环节219起,占85.21%;维修检修环节15起,占5.84%;安装装卸环节17起,占6.61%;充装运输环节6起,占2.34%。
按涉事行业划分,发生在制造业89起,占34.63%;发生在建设工地和建筑业49起,占19.07%;发生在交通运输与物流业18起,占7.00%;发生在社会及公共服务业93起,占36.19%;其他行业8起,占3.11%。
按损坏形式划分,承压类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事故的主要特征是爆炸或泄漏着火;机电类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的主要特征是倒塌、坠落、撞击和剪切等。
(三)事故原因。
1. 锅炉事故。发生在使用环节16起、安装环节1起、修理环节1起,其中,违章作业或操作不当原因8起,设备缺陷和安全附件失效原因4起。
2. 压力容器事故。设备缺陷和安全附件失效原因6起,违章作业或操作不当原因4起,非法设备使用原因5起。
3. 气瓶事故。违章作业或操作不当原因2起,设备缺陷和安全附件失效原因2起,气体泄露引发原因2起。
4. 压力管道事故。事故现象均为管道破裂介质泄漏,或直接造成人员伤害,或引发爆燃造成人员伤害,事故原因主要是管道质量原因或人员违章操作。
5. 电梯事故。发生在使用环节38起,安装、改造、修理维保环节20起。事故原因中,安全附件或保护装置失灵等设备原因39起;违章作业或操作不当原因13起;应急救援(自救)不当导致的事故2起;管理不善或儿童监护缺失以及乘客自身原因导致的事故4起。
6. 起重机械事故。事故原因主要是违章作业或操作不当,另有设备原因6起,吊具原因4起。
7.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31起为叉车事故,1起为旅游观光车事故。违章作业或操作不当原因30起,设备原因2起。
8. 大型游乐设施事故。安全保护装置失灵等设备原因4起,违章作业原因3起。
9. 客运索道事故。2起事故均为天气原因导致设备故障,造成乘客高空滞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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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 广西省贵港市2021年电梯总数量
879.98万台。2021年广西省贵港市特种设备登记数量庞大,总量达1816.23万台。其中,电梯有879.98万台,在所有特种设备里面,电梯占比达48.45%,占比数量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