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要怎样申请
办理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需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总包单位具备施工条件书面意见;施工合同、招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通知书;监理合同、监理单位签署的认可施工组织设计中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具体措施的书面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按吴江市政府文件规定,新开工项目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都必须办理民工工资预留户手续(所有资料应带原件审核备查)。
Ⅱ 冷藏车的冷链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冷藏车的冷链经营许可证办理:首先到交通局办理道路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向县区级的交通局z提出申请,提shu交申请条件规定的相关材料并填写申请表;县区级的交通局收到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应当报送上级机关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营运证上可以是冷藏车,也可以是厢式货车。
冷藏车打冷打常温通常是0℃~-5℃。
看是储运什么物品,如:一般海鲜类的要求在速冻后-18度以下储运为合格,如果是新鲜蔬菜水果等就要在小于4度大于0度的范围,要求是不一样。 但是作为一辆冷藏车来说就要有很宽的调节范围以便用来储运不同的物品。 能够在-30到10度之间可调就可以适应不同的食品储运要求。
只有正确的使用和操作好冷藏车,才能够保证货物的完好运送和保存;
因为冷藏车是专门用于对温度敏感的产品所使用的,因而温度的保证是冷藏车的关键。如果使用或操作不当,都会导致货物不能在完好的状态下保存或运送。
(2)制冷管道许可证怎么办理扩展阅读:
冷藏车是指用来维持冷冻或保鲜的货物温度的封闭式厢式运输车,冷藏车是装有制冷机组的制冷装置和聚氨酯隔热厢的冷藏专用运输汽车,冷藏车可以按生产厂家、底盘承载能力、车厢型式来分类。
冷藏车常用于运输冷冻食品(冷冻车),奶制品(奶品运输车)、蔬菜水果(鲜货运输车)、疫苗药品(疫苗运输车)等
Ⅲ 如何办理制冷管道安装许可证资质
1、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是对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验证,具有法定检验性质。监督检验工作应在压力管道安装现场,且在安装施工过程进行。在压力管道安装施工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防腐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必须接受并配合监督检验工作,并应承担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责任。
2、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工作,由具有资格并经授权的检验单位承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对压力管道安装进行安全监察,并加强对监督检验单位的监督检查。
3、行资格认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长输管道监督检验工作任务的授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管道监督检验工作任务的授权。
Ⅳ 特种行业许可证怎么办理
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办理:首先需要符合条件,准备齐全材料之后,申请单位向管辖地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关对申请材料,申请单位经营场地进行检查。
申请时,应向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申请单位关于经营特种行业的申请书
2.填写省公安厅统一制发的《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
3.申请单位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复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从业人员登记情况
5.申请单位对于房屋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房屋工程质量竣工核定书
6.房屋平面图(每层一页)、方位图
7.消防部门开具的《消防鉴定书》
8.申请单位开办旅馆业应建立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书面材料
9.公安机关认为其他应予提交的材料。经公安机关验收,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关情况和材料。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七)压力容器操作;
(八)制冷作业;
(九)爆破作业;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Ⅳ 制冷设备经营许可证在哪个单位办理
当地技术监督局办理。
拿营业执照,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Ⅵ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怎么办理需要哪些资料
你好,你要办那个级别的。GA类,GC类(GC1级)向国家局申请,GC2、GC3,GB类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申请。
具体按TSG D3001-2009《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要求。
按TSG Z0004-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编制压力管道安装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按TSG Z0005-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要求约请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Ⅶ 如何办理制冷设备生产许可证
需要办生产许可证。
具体申请方法可参见《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如下: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
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
“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企业申证产品的产品品种、具体规格型号和容量范围,封面“产
品类别”和“产品名称”栏均填写“制冷设备”;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
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 日内向企业
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
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
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8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 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期间,必须在每一产品品种中至少提取一台,经承担制冷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
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
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2 至4 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
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的人员可
以审查员或观察员的身份参与企业实地核查。
4.2.2 审查部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 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
公室。
4.2.3 审查组应当按照《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
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 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4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如
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并留存
企业备案(复印件),并应向企业说明:该企业审查全部合格后(包括抽样检验),企业所取证书的
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单元、产品明细);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5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 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
查结论及不合格项报告(包括对不合格项的事实描述和整改要求)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
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
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8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
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
择,并填写《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一式三份。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 日内将样品送达
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20 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四份
(企业、审查部、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
限。
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
9
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
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
报告以及企业向公众宣示的产品样本、规格书、说明书等相关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
申请之日起40 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 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
证办公室。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
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 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
作出决定之日起10 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http://www.aqsiq.gov.cn)等方式向社
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
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