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屠宰设备哪家的质量最好,哪里有得卖
前几年我哥们开了个食品加工厂,用的就是山东万合的设备非常不错,你可以考虑看看
❷ 怎么开屠宰场
定点屠宰场(厂)申请申请流程
第一步
1、在市城区申请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向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在县城区申请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2、应当向县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在乡(镇)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场点,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
3、有关资料应包括
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批复;出资人身份证明材料;工作人员有关证明资料;设备设施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步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请20个工作日内,会同畜牧兽医、环保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1、在市城区设置定点屠宰厂(场)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书面征求省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在县城区或乡镇设置定点屠宰厂(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查,书面征求省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步
涉及新建厂(场)建筑的,申请单位或个人还需向当地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第四步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设完成后,由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书面验收申请,会同畜牧兽医、环保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定点屠宰证书和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告和报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步
申请单位或个人凭定点屠宰证书分别到工商、卫生、税务等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后,方可正式营业。
❸ 屠宰设备的介绍
屠宰设备是专业研发的屠宰家禽、牛羊生猪的专用设备,屠宰设备是机械的统称,根据屠宰的对象不同分为家禽屠宰设备、牛羊屠宰设备、生猪屠宰设备等,每款屠宰设备也根据工序的不同,分为单机或单工序屠宰设备
❹ 求《云南省2010-2015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
第三条
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乡镇屠宰厂(场)生猪屠宰活动的具体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条
定点屠宰厂(场)由市、 县人民政府根据定点屠宰厂 (场)的设置规划,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审查、确定,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定点屠宰(场)应当将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显著位置。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六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第七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
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
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
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
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六)
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
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第八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监督,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经生猪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
第十条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放行出厂(场);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 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二条 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第十三条 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四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生猪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销售或者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的罚款。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市、 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是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定点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第二十一条 牛、羊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 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屠宰厂(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定点要求和条件的,其定点资格不再重新审查、确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定点要求和条件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80天内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定点要求和条件,逾期仍达不到的,应当停止屠宰活动,进行整顿或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❺ 办个小型猪屠宰场需要投资多少钱
你好!看你是2017年提问的,估计你也做的不错了,我这里也想办一个,所以想和你取取经!有没有联系方式?
❻ 想在云南屠屖场每天釆购几十个白条猪到异地需提供哪些手续
想在云南屠宰场每天采购几十条白条猪到异地,应该提供生猪运输许可证和售卖猪肉许可证
❼ 我想购买进口的屠宰加工设备,请问在哪可以买到
到常熟市通达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常熟市屠宰成套设备厂有限公司来看看吧
该公司是国内唯一一家集研究、制造、经营为一体的现代化企业,并配备先进的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企业拥有雄厚的技术实力和经济基础。是中国首家“肉类工业工程设备研究所”所在地。产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和出口商检标准,获得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并多次荣获部、省、市科技进步奖和国际食品博览会“质量之星”金杯奖。产品销售遍及全国二十多个省市地区,远销日本、瑞典、俄罗斯、马来西亚等国家。
多年来,本公司注重技术开发及横向联合,先后同国内贸易部、中国肉类工业协会、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中国畜产品加工研究会、江苏省肉类协会及有关大专院校、科研设计单位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紧跟世界屠宰及食品加工机械行业的步伐,在研制开发屠宰成套设备及肉类深加工机械方面,始终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目前公司产品主要有五大系列:屠宰生产线系列、分割肉生产线系列、火腿生产线系列、肠类生产线系列、中式类产品系列。单机有130多种,其中屠宰生产线系列产品有50多种,分割肉生产线系列产品有15多种,火腿生产线系列产品有20多种,肠类生产线系列产品有20多种, 中式类系列产品有30多种。许多产品获得省市科技进步奖及国家专利保护。
地址: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 215534
电话:0512-52681203 / 52681304
52686888
传真:0512-52682299
邮箱:[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屠宰线成套设备
分割肉生产线成套设备
肉类深加工成套设备
西式火腿生产线
灌肠类生产线
肉圆生产线
肉松生产线
蔬菜速冻前处理设备
辅助设备
❽ 生猪屠宰设备(最小型)多少钱
买个麻电器,电击晕。800元-1000元
❾ 个人屠宰证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1、在市城区申请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向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在县城区申请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2、应当向县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在乡(镇)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场点,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
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