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起重机安装办理告知都需要什么手续
到当地的技术监督局特检所,带上安装公司的有关证书,还有起重机械的检验报告,资质证书,销售合同,400元。
安装起重机的资质,质监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资质需要起重工操作证(质监局发的)。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当地质监督部门告知,填写告知书一式四份,在告知书上加盖单位公章,并呈报相关资质证明和技术资料(出厂资料)。
施工单位对所提供的资质证明和技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告知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许可证书号及其联系方式、使用单位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施工项目、拟施工的起重机械及其基本参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号(有要求时)、型式试验证书号、施工地点、施工方案、施工日期、持证作业人员名单等。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 第37号)“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贰』 怎样办理B级起重机械安装许可证资质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本一份;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申请资格条件中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毕业证、职称证原件;
5.申请资格条件中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有关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一份;
6.申请资格条件中要求的所有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聘用期不少于2年)原件,社保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申请资格条件中要求的人员(技术人员除外)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8.申请单位场地、建筑物所有权证明(包括厂区及建筑面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为租赁则应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9.申请时应提供的照片资料
『叁』 河北起重设备安装资质如何申请
【有 效 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建筑卷扬机、物料提升机等各类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拆)装、使用、维修、检验检测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本省有关法规和政策,拟定本省起重机械设备的行政管理规章; (二)负责起重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租赁、安装、使用与维修、改造和检验检测等活动的监督指导工作; (三)负责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的资质和安全资格管理工作; (四)负责从事起重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租赁、安装、使用、维修、改造和检验检测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对超期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的技术监测、鉴定和起重机械设备更新改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定期公告起重机械设备淘汰和推广目录工作; (七)负责组织起重机械设备维修人员和专业管理、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制定起重机械设备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有关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受理对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章 租赁
第七条 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告知后,即可从事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活动。
第八条 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购置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单位生产的合格产品。 未实行生产许可的起重机械设备产品,应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鉴定后,方可使用。 购置、使用进口起重机械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凡属下面情况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不得置用、出租: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规定不准再使用的; (二)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没有改造或维修价值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九条 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起重机械设备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二)起重机械设备的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三)起重机械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四)起重机械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起重机械设备的修理和技术改造资料; (六)起重机械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七)起重机械设备的累计运转记录。
第十条 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应当出租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设备,并同承租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第三章 安装
第十一条 进入我省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起重机械设备已经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通过了国家或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产品技术鉴定; (二)不属于国家、本省明令淘汰或限制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 (三)建筑施工企业采购的二手起重机械设备、租赁企业出租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核准的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质量安全技术检测报告,并由使用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起重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质量进行验收,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同意。 (四)各种起重机械设备应具备下列技术文件: 1、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及试验图示程序和详细说明书; 2、各安全保险装置及限位装置调试和说明书; 3、维修保养及运输说明书; 4、安全操作规程; 5、生产许可证(国家已经实行生产许可的起重机械设备)、产品鉴定证书、合格证书; 6、配件及配套工具目录; 7、其他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单位,应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活动。
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应当依照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安装活动(包括在施工现场位移、顶升、附着、拆卸等,以下同)。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对其安装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应与委托其安装的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各自安全责任。安装单位应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在安装过程中应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安装前,应完成以下程序: (一)核验起重机械设备的生产许可证(鉴定证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监督检验证明、定期检验证明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二)根据起重机械设备技术要求、施工现场环境、设备状况以及辅助起重机械设备条件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并由安装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 (三)对起重机械设备及辅助设备进行检查验收,由安装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安装活动中,应严格执行设备的施工工艺,各工序应定人定责,由专业技术人员监督实施并对安装作业安全负责。拆除作业人员必须了解所从事的项目、部位、内容及岗位责任要求。安装或拆除起重机械设备时,要设置警戒区,专人监护。
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活动结束后,安装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调试、检验,首次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还应向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申请监督检验。监督检验合格,由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方可使用。 在定期监督检验有效期内的起重机械设备转场施工时,应经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核验合格并经双方技术负责人签字,或经有资格的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在施工现场顶升、附着的,安装单位应当邀请使用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由使用单位或检测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使用。调试不通过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建立如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资料档案,并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一)合同或任务(协议)书; (二)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及验收资料; (三)起重机械设备的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第二十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由安装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前将有关安装工程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工程项目安全技术资料档案中。
第二十一条 从事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起重机械设备监督检验的规定要求,依法进行检验检测工作。第四章 使用与维修 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规定,保证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三条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自行购置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并做好定期检验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列入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四条 起重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验安装单位的工程资料,经核验合格,有关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起重机械设备首次投入使用前,应当在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登记标记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已经登记的起重机械设备从事新的建筑工程使用前,应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备案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象条件变化,在施工现场对起重机械设备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时,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起重机械设备的现场保护。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在用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以下维护保养与检验检查: (一)应当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 (二)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检查,并做出纪录; (三)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定期进行校验、检修,并作记录。
第二十八条 起重机械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设备检查验收,并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未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一)连续正常使用二年,继续使用前; (二)正常安装使用后,不是由于设备原因停止使用一年以上,重新启用前; (三)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规定的定期检验。
第三十条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方可在施工现场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业务。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与工程管理相适应的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包括起重工、指挥(信号)工、机械操作工及管理人员等),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第三十二条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作业知识。 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 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在检查或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四条 从事起重机械设备维修业务的单位,应有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
第三十五条 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修理中,未经生产厂的同意或未经本企业技术部门审批和技术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采用其他材料替代或更换起重机械设备原结构件或部件。严禁修理单位自行改装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十六条 国家明令淘汰的起重机械设备和使用30年以上(含30年)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使用单位必须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报废后的设备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对其中仍有使用价值的零部件,须经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技术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转让。
第三十七条 使用20年以上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应根据设备疲劳状况,经必要的技术鉴定后,降低负荷使用,并在司机操作室内作明显标志。 第三十八条 建设施工企业应不断规范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积极采用以计算机为辅助手段的设备管理方式,采用以状态检测为基础的设备维修方式,采用以可恢复性技术为主的维修方式,采用以微电子技术为重点的机械设备技术改造方式进行设备维修与管理。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实施安全监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单位的法定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涉嫌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起重机械设备管理规定情况,查阅、复制有关合同、账簿等有关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的行为或者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 第四十一条 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核准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予核准相应资质。
第四十二条 任何部门不得要求对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已由合法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重复进行检验。
第四十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 公布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数量; (二)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 起重机械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四十五条 对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配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十六条 起重机械设备在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擅自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活动的; (二)安装无许可证(包括产品鉴定)或国家、省明令淘汰以及超过使用年限的起重机械设备的; (三)安装完毕后未组织验收或未按规定由具备检验检测资格的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检验,而交付使用的;
第四十八条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或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起重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在施工现场,未在起重机械设备周围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的; (三)未建立完整的起重机械设备技术档案的; (四)未按规定向有检验检测资格的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申请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使用国家、省明令淘汰或超过使用年限以及无许可证(产品鉴定)起重机械设备的; (六)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起重机械设备专业技术考核,无证上岗的; (七)起重机械设备发生事故后,未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以及对起重机械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第四十九条 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和检验人员在检验检测工作中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故意刁难被检测单位,或强行推销设备,或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国家、省有关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 (二)发现未经核准、登记或者没有资质擅自从事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有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立即处理的。
『肆』 锅炉、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如何办理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办理是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进行的。特种设备主要包括
1、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
2、GB类、GC2级、GC3级压力管道安装单位
3、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单位
下面我们将从每一方面给大家讲述一下各个要点。
『伍』 施工吊装资质如何办理
特殊设备起重吊装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新办的企业只能从二级开始申请:
施工吊装二级资质标准
一、企业资信能力
1、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3、企业具有相应的机械设备,包括起重机械设备5辆(套)以上,且额定起重能力150吨以上吊车1辆。
二、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1、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吊装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
2、企业具有中级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3、企业具有持证司机、起重工10人以上。
三、代表工程业绩
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2项中的1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无损检测,工程质量合格。
1、特殊设备起重吊装2项以上。
2、大型工件起重吊装3项以上。
四、承包工程范围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3倍的各种特殊设备吊装施工。
土法施工用的滚动法装卸移动设备,滚杠的粗细要一致,年度应比托排宽度长50cm,严禁带手套填滚杠。装卸车时滚边的坡度不得大于20°,滚道的搭设要平整、坚实,接头错开,滚动的速度不宜太快,必要时要用溜绳。
(5)保定起重设备安装资质找哪个办扩展阅读:
用扒杆吊装大型塔类设备时,多台卷扬机联合操作,必须要求各卷扬机的卷扬速度大致相同,要保证塔体上各吊点受力大致趋于均匀,避免塔体受力不匀而变形。
采用回转法或扳倒法吊装塔罐时,塔体底部安装的铰腕必须具有抵抗起吊过程中所产生水平推力的能力,起吊过程中塔体的左右溜绳必须牢靠,塔体回转就位高度时,使其慢慢落入基础,避免发生意外和变形。
在架体上或建筑物上安装设备时,其强度和稳定性要达到安装条件的要求。在设备安装定位后要按图纸的要求连接紧固或焊接,满足了设计要求的强度和具有稳固性后,才能脱钩,否则要进行临时固定。
轮胎式吊车需带载行走时,道路必须平坦坚实,载荷必须符合原厂规定。重物离地高度不得超过50cm,并拴好拉绳,缓慢行驶,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
『陆』 起重机械维修许可证哪里办理,需要多少钱
起重机械最低级别C级的条件:
级别 资格条件 项目名称 项目条件 数量要求 受理部门
C 企业资质 法人资格 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省级
C 企业资质 注册资金 不低于50万元 省级
C 企业资质 机构代码 有组织机构代码证 省级
C 质量保证体系 质量管理 建立符合TSG Z0004-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 省级
C 设备设施 生产设备 手动葫芦、千斤顶、钢丝钳、尖嘴钳、斜口钳、活动扳手、双头扳手、压接钳、剥线钳、台虎钳、钢锯架、锉刀、挡圈钳、划线规、钢凿、力矩扳手、手电钻、冲击钻、手提砂轮机、砂轮锯、台钻、管子台虎钳、管子钳、手动弯管机、电焊机、切割设备、常用通讯工具、维保车辆。 省级
C 设备设施 仪器仪表 水平尺、游标卡尺、深度游标卡尺、塞尺、水准仪、经纬仪、钢直尺、钢卷尺、直角尺、磁力线坠、百分表、转速表、秒表、点温计、钳型电流表、兆欧表、万用表、测力计、声级计、接地电阻测试仪。 省级
C 人员条件 技术人员总数 3人 省级
C 人员条件 技术人员 工程师2人 省级
C 人员条件 技术负责人 工程师 省级
C 人员条件 专职检验人员 2人 可以是技术人员兼任 省级
C 人员条件 技术工人 10人。 省级
C 人员条件 技术工人 注:持有电气安装维修项目的作业人员数量不少于持证工人总数的30%,机械安装维修项目的作业人员数量不少于持证工人总数的50%。 省级
C 人员条件 劳动合同 应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有社会保险凭证,技术人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省级
C 人员条件 技术人员 所学专业应是机械或电气 省级
C 厂房场地 办公面积 建筑面积不低于200㎡。 省级
C 厂房场地 办公面积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应与办公场所地址一致,若房屋为租赁,租赁期限不少于1个换证周期;营业执照注册地应为非住宅,其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50% 省级
C 业绩 业绩要求 有1台本级别范围内的安装业绩 取证业绩 省级
C 业绩 业绩要求 换证前3.5年累计数量不少于14台 换证业绩 省级
C 文明生产 文明生产 1、生产厂区(办公、厂房、实验室、检验检测、库房)保持干净整洁,无垃圾杂物。零部件及设备、物资排放整齐有序,并有标记; 省级
C 文明生产 文明生产 2、厂区内各类建筑物外观整洁,墙体应抹平涂色,厂房外地面应硬化或绿化,厂房内地面应硬化,厂房车间整洁明亮,墙壁粉刷干净,窗明几净。 省级
C 文明生产 文明生产 3、仓库保持清洁整齐,摆放有序,行列分明,物资分类堆放,编号齐全,标签完整,料架无积灰,地面无积水,无垃圾杂物。 省级
C 文明生产 文明生产 4、生产设备设施见本色,应摆放整齐,表面无积灰、积垢,铭牌、标记等完整清晰,有褪色的应及时刷漆。仪器仪表及检验检测设备应保持完好无损,表面清洁干净。
『柒』 起重机械安拆资质怎么办理
资料:人员资料 工程业绩资料 公司资产资料 营业执照 法人各种资料。
费用:做资料费用 人员猎聘费用 人员社保费用。其他费用。
『捌』 起重机械安装许可证怎么办理
相信大家对于起重机械并不陌生,建筑工地上随处可见的起重机械在重物搬运的时候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效率高且操作简单,不仅在建筑施工可以用到它,实际上,比如桥梁施工、码头货物搬运等等起重机械都是必不可少的。它分类较多,有流动式、门座式等,安装单位要取得相应资质许可。否则这种设备发生故障会导致严重后果。
申请起重机械安装许可的单位,首先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不同类型的起重机械还要满足相应的专项条件。
H3 安装(含修理)专项条件
H3.1 桥式、门式起重机(A),流动式起重机(A),门座式起重机(A)
H3.1.1 人员
H3.1.1.1 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H3.1.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和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2)安装方案设计、吊装、焊接、调试、检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H3.1.1.3 技术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共不少于 8 人,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6 人,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H3.1.1.4 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4 人。
H3.1.1.5 作业人员
安装人员不少于 8 人,指挥不少于 2 人,司机不少于 2 人,焊工不少于 2 人,电工不少于 3 人。
H3.1.1.6 项目负责人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起重机械安装工作经历。
H3.1.2 工作场所
(1)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 300m 2 ;
(2)仓库面积不小于 200m 2 。
H3.1.3 安装设备 应当具有以下安装设备:
(1)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 2 台;
(2)电焊机不少于 2 台;
(3)切割设备不少于 2 台;
(4)手拉葫芦;
(5)千斤顶;
(6)力矩扳手。
H3.2 桥式、门式起重机(B),流动式起重机(B),门座式起重机(B)
H3.2.1 人员
H3.2.1.1 技术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H3.2.1.2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和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2)安装方案设计、吊装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3)焊接、调试、检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H3.2.1.3 技术人员
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共不少于 6 人,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3 人,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H3.2.1.4 检验人员
质量检验人员 2 人。
H3.2.1.5 作业人员
安装人员不少于5人,指挥至少1人,司机至少1人,焊工至少1人,电工至少1人。
H3.2.1.6 安装项目负责人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起重机械安装工作经历。
H3.2.2 工作场所
(1)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 100m²;
(2)仓库面积不小于 50m²。
H3.2.3 安装设备 应当具有以下安装设备:
(1)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 2 台;
(2)电焊机不少于 2 台;
(3)切割设备不少于 2 台;
(4)手拉葫芦;
(5)千斤顶;
(6)力矩扳手。
H3.3 机械式停车设备、塔式起重机、升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
H3.3.1 人员
H3.3.1.1 技术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H3.3.1.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和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2)安装方案设计、吊装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3)焊接、调试、检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H3.3.1.3 技术人员
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共不少于 8 人,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6 人,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H3.3.1.4 检验人员
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4 人。
H3.3.1.5 作业人员
安装人员不少于6人,指挥不少于2人,司机不少于2人,焊工不少于2人,电工不少于2人。
H3.3.1.6 安装项目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起重机械安装工作经历。
H3.3.2 工作场所
(1)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 200m²;
(2)仓库面积不小于 100m²。
H3.3.3 安装设备 应当具有以下安装设备:
(1)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 2 台;
(2)电焊机不少于 2 台;
(3)切割设备不少于 2 台;
(4)手拉葫芦;
(5)千斤顶;
(6)力矩扳手。
『玖』 如何办理起重设备安装资质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2.1甲级资质标准
2.1.1企业资产
(1)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均在100万元以上。
2.1.2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不低于乙级标准,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
2.1.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2类中的1类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安装拆卸1600千牛米以上塔式起重机8台次;
(2)累计安装拆卸100吨以上门式起重机8台次。
2.2乙级资质标准
2.2.1企业资产
净资产150万元以上。
2.2.2企业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电气、机械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且专业齐全。
2.2.3人员业绩
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下列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工程质量合格。
(1)安装拆卸600千牛?米以上塔式起重机工程;
(2)安装拆卸50吨以上门式起重机工程。
2.3承包工程范围
2.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塔式起重机、各类施工升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安装与拆卸。
2.3.2乙级资质
可承担3150千牛米以下塔式起重机、各类施工升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安装与拆卸。
『拾』 如何办理起重设备资质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标准
企业资产: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企业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电气、机械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8 人,且专业齐全。
(2)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安全员、机械员等人员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工人不少于 30 人,其中起重信号司索工不少于 6 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不少于 18 人、电工不少于 3 人。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2 类中的 1 类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安装拆卸 1600 千牛·米以上塔式起重机8 台次;
(2)累计安装拆卸 100 吨以上门式起重机 8 台次。
二级资质标准
企业资产:净资产 400 万元以上。
企业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电气、机械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4 人,且专业齐全。
(2)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6 人,且安全员、机械员等人员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工人不少于 20 人,其中起重信号司索工不少于 4 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不少于 12 人、电工不少于 2 人。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2 类中的 1 类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安装拆卸 600 千牛·米以上塔式起重机 8 台次;
(2)累计安装拆卸 50 吨以上门式起重机 8 台次。
三级资质标准
企业资产:净资产 150 万元以上。
企业主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电气、机械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2 人,且专业齐全。
(2)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3 人,且安全员、机械员等人员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工人不少于 10 人,其中起重信号司索工不少于 2 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不少于 6 人、电工不少于 1 人。
(4)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