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防爆电气设备国家标准是:
GB3836-2010《爆炸性环境》,于2011年8月1日实施,与国际电回工委员会标准IEC60079-0:2007,MOD同步答,分为若干部分:
GB3836.1 设备 通用要求
GB3836.2 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
GB3836.3 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
GB3836.4 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
GB3836.5 正压外壳型“p”
GB3836.6 油浸型“o”
GB3836.7 充砂型“q”
GB3836.8 “n”型电气设备
GB3836.9 浇封型“m”
GB3836.11 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测定方法
GB3836.12 气体或蒸气混合物按照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的分级
GB3836.1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检修
GB3836.14 危险场所分类
GB3836.15 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
GB3836.16 电气装置的检查与维护(煤矿除外)
GB3836.17 正压房间或建筑物的结构和使用
㈡ 施工中防爆场所电气设备的安全基本要求是什么
防爆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除了通常对电气设备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爆炸性环境指可能发生爆炸的环境。对于电气设备来说,爆炸性环境是指爆炸性气体环境。即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或雾状的可燃物质与空气构成的混合物,在该混合物中点燃后,燃烧将传遍整个未燃混合物的环境。
电气设备的防爆要求包括:
防爆型式:根据所采取的防爆措施,可把防爆电气设备分为隔爆型、增安型、本质安全型、正压型、油浸型、充砂型、浇封型、n 型、特殊型、粉尘防爆型等。
设备类别: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分为:I类:煤矿井下用电气设备;II类:除煤矿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气体组别: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传爆能力,其危险性越高。根据爆炸性气体的分组,电气设备的防爆气体组别必须达到或高于相应的要求。
温度组别: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引燃温度是能被点燃的温度极限值。电气设备按其最高表面温度分为T1~T6组,使得对应的T1~T6组的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不能超过对应的温度组别的允许值。
防爆认证:上述防爆要求必须通过权威认证,符合标准才可以使用。
防爆场所电气设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包括:
GB 3836.1-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3836.2-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隔爆型“d”
GB 3836.3-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增安型“e”
GB 3836.4-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
GB 3836.5-2004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5部分:正压外壳型“p”
GB 3836.6-2004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6部分:油浸型“o”
GB 3836.7-2004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7部分:充砂型“q”
GB 3836.8-2003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8部分: “n”型电气设备
GB 3836.9-200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9部分:浇封型“m”
GB 3836.10-1991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气密型电气设备"h"
GB 3836.11-2008 爆炸性环境 第11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 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测定方法
GB 3836.12-2008 爆炸性环境 第12部分:气体或蒸气混合物按照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的分级
GB 3836.13-1997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3部分: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检修
GB 3836.14-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
GB 3836.15-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
GB 3836.16-2006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6部分: 电气装置的检查和维护(煤矿除外)
GB 3836.17-2007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7部分:正压房间或建筑物的结构和使用
GB 3836.20-2010 爆炸性环境 第20部分:设备保护级别(EPL)为Ga级的设备
GB7957-2003 矿灯安全通用要求
㈢ 防爆场所电气设备的安全基本要求是什么
基本要求如下:
1、选型: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选型原则 是按区域和瓦斯等级不同,选用不同的防爆型式。对安 装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矿井总回风道、主 要回风道、采区回风道、工作面和工作面进、回风道的 电气设备,除不允许选用增安型外,其它防爆形式的电 气设备均可选用。
对于安装在瓦斯矿井翻车机硐室和 采区进风道的电气设备,选用矿用防爆型设备;对于安 装在瓦斯矿井井底车场、总进风道或主要进风巷的电 气设备,可选用矿用一般型设备。
2、使用:防爆电气设 备下井前要经防爆检查员检查,签署合格证才能下井。 防爆电气设备在井下使用时,操作和维护人员要进行 巡视和检查,经常保持其防爆性能,发现问题要及时处 理。设备失去防爆性能,要追查有关人员责任。
3、实行 专业化管理:建立防爆检查、电气管理、小型电器和电 缆管理组。电气管理、防爆检查组负责防爆电气设备到 货验收、设备入井和井下防爆性能巡回检查,各种保护 的整定管理和增、减负荷的审批工作。小型电气和电缆 管理组从小型电器和电缆编号、入帐开始,对发放、回 收、修理、试验和报废进行全面管理。
4、修理:对上井 的电气设备,全部入厂检修。检修工人要经过培训,熟 悉设备防爆性能,对检修质量负责。
5、建立各项管理制 度,实行规范化管理,包括:防爆电气管理制度;设备 检查、维修制度;停电检修制度;包机制和岗位责任制 等。
6、建帐立卡、实行图,牌板(计算机)管理,包括 绘制井下供电和各采区配电系统图。掌握各种防爆电 气设备的分布、使用情况,了解设备动态以及在发生事 故时,制定正确的处理措施。
(3)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扩展阅读:
在启动、运行和切断过程中不致引燃周 围可燃介质的电气装置和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类型有:
1、防爆安全型 (标志A)。在正常运行时不产生火花、 电弧或危险温度,可提高安全程度的电气设备。
2、隔爆型 (标志B)。其结构为全封闭式。即使在电气 设备内部爆炸,也不会传爆引燃外部爆炸性气体,从而排除 了着火爆炸的危险性。隔爆电动机就是这种结构。
3、防爆充油型 (标志C)。将可能产主火花、电弧或危 险温度可能成为引火源的带电部件浸入油中,使外部可燃气 体不产生着火爆炸的电气设备。
4、防爆通风充气型 (标志F)。在内部充入空气或惰性 气体,并使其保持正压,以阻止外部可燃性气体进入内部的 电气设备。
5、防爆安全火花型。在电路系统中,正常情况产生的电 火花,不致引燃爆炸性气体的电气设备。该设备按最小引爆 电流分为Ⅰ 、Ⅱ、Ⅲ级。这种防爆电气设备电流限制很小, 用于仪表和通讯。
6、防爆特殊型 (标志T)。这种结构不属于上述各类 型,而是采用其他防爆措施的电气设备。
参考资料:网络-防爆电器设备
㈣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的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本标准规定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防爆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工程设计、生产管理及粉末产品的贮存和运输
本标准不适用于矿山,烟花爆竹和火炸药粉尘场所。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1651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12476.1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l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
第1节: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IDT IEC 61241-1:1999)
GB/T15605粉尘爆炸泄压指南(NEQ NFPA 68)
GB/T17919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 防爆导则
GB/T18154 监控式抑爆装置安全技术要求
GB50057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可燃粉尘 combustible st
在一定条件下能与气态氧化荆(主要是空气)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粉尘。
3.2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area subject to st explosion hazards
存在可燃粉尘和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的场所。
3.3 惰化 inerting
向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充入足够的惰性物质,使粉尘混合物失去爆炸性的技术。
3.4 抑爆 explosion suppression
爆炸发生时,通过物理化学作用扑灭火焰,使未爆炸的粉尘不再参与爆炸的控爆技术。
3.5 阻爆(隔爆) explosion arrestment
在含有可燃粉尘的通道中,设置能够阻止火焰通过和阻波、消波的器具,将爆炸阻断在一定范围内的控爆技术。
3.6 泄爆 venting of st explosion
有粉尘和主要是空气存在的围包体内发生爆炸时,在爆炸压力达到围包体的极限强度之前,使爆炸产生的高温、高压燃烧产物和未燃物通过围包体上的薄弱部分向无危险方向泄出,使围包体不致被破坏的控爆技术。
3.7 二次爆炸 subsequent explosion
发生粉尘爆炸时,初始爆炸的冲击波将沉积粉尘再次扬起,形成粉尘云,并被其后的火焰引燃而发生的连续爆炸。 4.1 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现有企业,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4.2 企业应清楚本企业有无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并采取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的措施。
4.3 企业应根据本标准并结合自身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特点,制定本企业粉尘防爆实施细则和安全检查表,并按安全检查表认真进行粉尘防爆检查。企业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车间(或工段)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4.4 企业应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教育,普及粉尘防爆知识和安全法规,使职工了解本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和防爆措施;对危险岗位的职工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业务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4.5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杜绝各种非生产性明火存在。
4.6 安全、通风除尘、粉尘爆炸预防、粉尘爆炸控制等设备设施,未经安全主管部门批准,不应更换或停止使用。 5.1 安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可燃粉尘的建(构)筑物,应与其它建(构)筑物分离,其防火间距应符合GBJ16的相关规定。
5.2 建筑物宜为单层建筑,屋顶宜用轻型结构。
5.3 多层建筑的结构要求如下:
5.3.1 多层建筑物宜采用框架结构;
5.3.2 不能使用框架结构的建筑物应在墙上设置符合要求的泄爆口;
5.3.3 如果将窗户或其他开口作为泄爆口,应经核算并保证在爆炸时其能有效的进行泄爆。
5.4 有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置在建筑物外的露天场所;如厂房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在建筑物内较高的位置,并靠近外墙。
5.5 梁、支架、墙及设备等应具有便于清扫的表面结构。
5.6 疏散通道要求如下:
5.6.1 工作区应有疏散通道。疏散通道的数目和位置应符合GBJ16的相关规定;
5.6.2 疏散路线应设置明显的路标和应急照明。
5.7 有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置在建筑物外的露天场所。 6.1 防止粉料自燃
6.1.1 能自燃的热粉料,贮存前应设法冷却到正常贮存温度;
6.1.2 在通常贮存条件下,大量贮存能自燃的散装粉料时,应对粉料温度进行连续监测;当发现温度升高或气体析出时,应采取使粉料冷却的措施;
6.1.3 卸料系统应有防止粉料聚集的措施。
6.2 防止明火与热表面引燃
6.2.1 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明火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有安全负责人批准并取得动火证;
——明火作业开始前,应清除明火作业场所的可燃粉尘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进行明火作业的区段应与其他区段分开或隔开;
——进行明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间,不应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6.2.2 与粉尘直接接触的设备或装置(如光源、加热源等),其表面允许温度应低于相应粉尘的最低着火温度;
6.2.3 存在可燃粉尘的场所,其设备和装置的传动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工艺设备的轴承应防尘密封;如有过热可能,应安装能连续监测轴承温度的探测器;
——不宜使用皮带传动;如果使用皮带传动,应安装速差传感器和自动防滑保护装置;当发生滑动摩擦时,保护装置应能确保自动停机。
6.3 防止电弧和电火花
6.3.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按GB50057中有关规定采取相应防雷措施;
6.3.2 当存在静电危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6.3.2.1 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一般应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不便或工艺不允许直接接地的,可通过导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
6.3.2.2 直接用于盛装起电粉末的器具、输送粉末的管道(带)等,应采用金属或防静电材料制成;
6.3.2.3 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进行跨接;
6.3.2.4 操作人员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6.3.2.5 不应采用直接接地的金属导体或筛网与高速流动的粉末接触的方法消除静电;
6.3.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应符合GB12476.1的相关规定;
6.3.4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力设计应按GB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
6.4 防止摩擦、碰撞火花
6.4.1 粉尘云能够被碰撞产生的火花引燃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发生,同时,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
6.4.2 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应安装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铁、气动分离器或筛子,防止杂物与设备碰撞;
6.4.3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铝、镁、钛、锆等金属粉末或含有这些金属的粉末与不锈钢摩擦产生火花;
6.4.4 没有与明火作业等效的保护措施。不应使用旋转磨轮和旋转切盘进行研磨和切割。
6.5 惰化
在生产或处理易燃粉末的工艺设备中,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时,应采用惰化技术。
6.6 通风除尘
6.6.1 宜按工艺分片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
6.6.2 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
6.6.3 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
6.6.4 除尘器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应符合GB/T17919的相关规定。 7.1 分段与隔离
7.1.1 工艺设备的连接,应保证不进行明火作业就能将各设备方便地分离和移动;
7.1.2 设计工艺设备时,应考虑技术上可实现的隔离。
7.2 爆炸时实现保护性停车
应根据车间的大小,安装数个能互相联锁的动力电源控制箱;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及时切断所有电机的电源。
7.3 抑爆
7.3.1 宜采用抑爆装置进行保护;
7.3.2 如采用监控式抑爆装置.其应符合GB/T18154的规定。
7.4 约束爆炸压力
生产和处理能导致爆炸的粉料时,若无抑爆装置,也无泄压措施,则所有的工艺设备应足以承受内部爆炸产生的超压;同时,各工艺设备之间的连接部分(如管道、法兰等),也应与设备本身有相同的强度;高强度设备与低强度设备之间的连接部分,应安装阻爆装置。
7.5 泄爆
7.5.1 工艺设备的强度不足以承受其实际工况下内部粉尘爆炸产生的超压时,应设置泄爆口。泄爆口的尺寸宜符合GB/T15605;
7.5.2 具有内联管道的工艺设备,通常推荐的设计指标应能承受至少0.1MPa的内部超压。 8.1 工艺设备的接头、检查门、挡板、泄爆口盖等均应封闭严密。
8.2 特殊地点的清洁要求
8.2.1 不能完全防止粉尘泄漏的特殊地点(如粉料进出工艺设备处),应采取有效的除尘措施;
8.2.2 手工装粉料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
8.2.3 进行打包的场所,应定期清扫粉尘。
8.3 清洁
8.3.1所有可能积累粉尘的生产车间和贮存室,都应及时清扫;
8.3.2 不应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
8.4 灭火
8.4.1 应根据粉尘的物理化学性质,正确选用灭火剂;
8.4.2 灭火时,应防止粉尘扬起形成粉尘云;
8.4.3 若燃烧物与水接触能生成爆炸性气体,不应用水灭火。 9.1 个体防护
9.1.1 生产人员应按GB11651的有关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9.1.2 在工艺流程中使用惰性气体或能放出有毒气体的场所,应配备可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呼吸保护装置;
9.1.3 在作业场所内,生产人员不应贴身穿着化纤制品衣裤。
9.2 救援
9.2.1 企业应编制含有粉尘爆炸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9.2.2 应组织全体职工进行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㈤ 石油化工类场所采用防爆电气设备国家有硬性规定吗
危险场所必须用防爆电气,这是为了安全,如果不用防爆电气,验收时消防,安检通不过!安全生产有规定!
来自南阳中天防爆
㈥ 防爆电气安装应符合什么规范要求
GB3836.15-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
来自南阳中天防爆
㈦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必须遵守吗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属于强制规定,必须遵守;如果不怕麻烦,想以后整改,可以暂时不遵守,留待以后再来一次。
来自南阳中天防爆
㈧ 防爆场所电气设计规范
1.GB 3836.15《爆炸性环境第15部分:装置的设计、选型和安装》该标准初次制定于1998年开始,是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效采用IEC 60079- l4:199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设备第14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2000年发布第一版国家标准GB 3836.15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I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2013年,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启动了对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这次修订为修改采用了IEC 60079-14: 2007 《爆炸性环境第14部分:电气装置的设计、选型和安装))。这次修订后的安装、选型标准不仅包括对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要求,而且还包括对可燃性粉尘环境用设备的要求,取代了GB 3836.15-2000和 GB 12476.2-2010。
2. GB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该标准在爆炸危险环境电气装置设计方面对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做了规定。
3. GB5025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该标准在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和验收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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