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销售已使用过的设备如何计算增值税
企业出售已使用过的设备,应区分以下情况计算缴纳增值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计算公式为:应缴增值税=售价÷(1+3%)×2%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
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③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② 销售使用过的旧设备如何计征增值税
你的提问范围有些大,增值税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需要会计核算健全,可专以根据不属含税销售额*17%计算销项税额,减去所取得专用发票的进项后就是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税率是3%,即将含税销售额/(1+3%)*3%计算应纳税额。现在个体户和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小于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③ 销售旧设备,如何计算税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专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属》(财税[2009]9号)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 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19300÷(1+3%)×2%=374.76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的标准计算。
④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咨询热抄线ZI XUN RE XIAN
您好,我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现将自己使用过的部分设备销售给他人,请问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专业解答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2%。
⑤ 转让已使用过的机器设备怎么发票税率是多少
已使用的机器设备属于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种情况:
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涉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涉税处理
(一)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由于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话细则》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费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⑥ 旧设备出售增值税发票税率是多少
旧设备出售税率按照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阐述: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一、出售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1、将卖出的固定资产转出
2、出售取得的收入
3、如果出售时涉及税金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注意是个人)
⑦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游艇、摩托车,售价超过原版值的,按照权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外)的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免征增值税;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企业销售其他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出售会计分录:
将需要出售固定资产及其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销售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至资产处置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收益
⑧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增值税中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如房产等)。
(2)使用年限超过12个月的资产在企业的会计处理中未对其计提折旧的,在增值税中不能按固定资产处理。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自然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无论是否属于固定资产,均免增值税。
(2)其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除自然人外,其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该固定资产何时购进,用于何种用途,一律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2008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或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并于试点开始前取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均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2009年1月1日之后取得或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后取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在2009年1月1日后取得或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后取得的固定资产,按以不同情况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2009年1月1日实行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最大的变化是固定资产中动产的抵扣范围扩大到全国。除房屋建筑物、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外,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对于处置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出台了《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该文件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在2016年5月1日全部实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固定资产中的不动产——房屋建筑物也开始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