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施工索赔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关于建筑工程的索赔法律法规有:《民法总则》、版《合同法》、《建筑法》等涉及工程索赔的条款权,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各种示范文本,也可以作为行业惯例,作为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民法总则》规定了违约与侵权的原则性规定。《合同法》不仅有原则性规定,而且《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则对违约导致的索赔责任作了详细的规定,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搬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都是相当复杂的。承包商必须要有专人研读合同、管理合同,和整理合同条款中的索赔依据,并利用这些依据合法地开展施工索赔,获得该得的利益或减少损失。
Ⅱ 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的依据有哪些
在处理建设工程索赔的主要依据有:1.合同有关条款,2.索赔事件发生后,索赔意向通知书,3.索赔报告,含签证,索赔金额,事件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等。4.监理和责任方签署回复意见。
Ⅲ 工程索赔的分类有哪些
1)按索赔当事人分类
● 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索赔;
● 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索赔;
● 承包人与供贷人之间索赔;
● 承包人与保险人之间索赔。
2)按索赔事件的影响分类
● 工期拖延索赔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场地、道路等;或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指令停止工程实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作用等原因,造成工程中断,或工程进度放慢,使工期拖延,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
● 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索赔 如果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在现场遇到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通常不能预见到的外界障碍或条件,例如地质与预计的(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同,出现未预见到的岩石、淤泥或地下水等。
● 工程变更索赔 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修改设计、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增加或删除部分工程、修改实施计划、变更施工次序,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损失,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
● 工程终止索赔 由于某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发包人违约,使工程被迫在竣工前停止实施,并不再继续进行,使承包人蒙受经济损失,因此提出索赔。
● 其他索赔 如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和工资上涨、政策法令变化、发包人推迟支付工程款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3)按索赔要求分类
● 工期索赔 即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推迟竣工日期。
● 费用索赔 即要求发包人补偿费用损失,调整合同价格。
4)按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分类
● 合同内索赔 即索赔以合同条文作为依据,发生了合同规定给承包人以补偿的干扰事件,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提出索赔要求。这是最常见的索赔。
合同外索赔 指工程过程中发生的干扰事件的性质已经超过合同范围。在合同中 找不出具体的依据,一般必须根据适用于合同关系的法律解决索赔问题。
● 道义索赔 指由于承包人失误(如报价失误、环境调查失误等),或发生承包人应负责的风险而造成承包人重大的损失。
5)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
● 单项索赔 单项索赔是针对某一干扰事件提出的。索赔的处理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干扰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立即进行。它由合同管理人员处理,并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书和索赔报告。
● 总索赔 又叫一揽子索赔或综合索赔。这是在国际工程中经常采用的索赔处理和解决方法。一般在工程竣工前,承包人将工程过程中未解决的单项索赔集中起来,提出一份总索赔报告。合同双方在工程交付前或交付后进行最终谈判,以一揽子方案解决索赔问题。
Ⅳ 施工单位的设备事故能向业主索赔吗
施工过程中的索赔不能简单地认定是否能向业主索赔,需要分析当时的情况。例如,设备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施工单位取得保险的情况等等
Ⅳ 建筑工程,由于业主方原因导致停工。承包方要求索赔中,以下事项是否可以索赔
由于业主方原因导致停工。承包方要求索赔管理人员每月工资和开工前准备资金的利息是合理的,承包方的合理计划利润及相应税金不能索赔,因为是间接损失,而且合同法也没有规定需要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5)发包人更换设备索赔什么扩展阅读: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要求停工、窝工损失赔偿。
(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责任的,应承担责任。
(3)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合同法》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行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4)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验收。
(5)支付价款,接收工程。
(6)交付使用。发包方对承包方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支付价款后应及时交付使用,发挥建设工程效益。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Ⅵ 工程变更和工程索赔,签证到底有什么区别
工程来变更:工程变源更是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完善工程设计,纠正设计错误以及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设计修改工作,包括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它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工程索赔,通常是指承包人的费用补偿以及工期补偿,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
发包人基于建设工程质量及工期问题也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工程签证:指除施工纸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的施工现场发生的实际工作,由监理工程师确认其工程行为的发生与数量,是否予以计量与支付,应按合同原则及项目的有关规定办理。
施工过程中的工程签证,主要是指施工企业就施工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应办理的工程签证,如由于施工条件的变化或无法遇见的情况所引起工程量的变化。
Ⅶ 工程移交后因发包人原因出现的缺陷修复后的试验和试运行,索赔费用,怎么理解
但是根据不可抗力只可索赔工期,不能索赔费用的原则来看,能索赔的保函手续费应只有7天才是,<7 ) 保函手续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时,承包人必须办理相关履约保函的延期手续,对于由此而增加的手续费,承包人可以提出索赔。
发包人主要原因:延迟提供(图纸、施工场地);提供材料和设备不合格或延迟或变更交货地点;提供的错误资料导致测量错误;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无法按时复工、导致承包人返工)、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导致钢材不合格的、对已经覆盖的隐蔽工程(材料设备)重新检查(检验)结果合格的;发包人提前占用工程;发包人违约导致暂停施工;
·承包人索赔成立的条件:1索赔事件已造成承包人直接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索赔事件不是承包人原因发生的;3承包人已经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索赔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索赔的费用可归结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施工管理费、利润、分包费、利息、保险费等。其中管理费包括现1合同百分比法;○2行业平均水平法;○3原始估价法;○4历史数场管理和企业管理费;现场管理费的费率确定方法有:○1按企业总部管理费的比率计算;○2按已获补偿的工程延期天数为基础计算。
据法。企业管理费按照:○1实际费用法;○2总费用法;○3修正的总费用法。
·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1直接法;○2比例计算法;○3网络图分析法;
·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共同延误”的处理原则:
(1)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
(2)如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原因,则在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
(3)如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延误期内,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延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
(4)如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原因,则在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不能得到工期补偿,也不能得到费用补偿。
Ⅷ 工程索赔的内容有哪些
1、不可抗力、不利的自然条件和障碍引起的索赔
不利的自然条专件属是指施工中遇到的实际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更为困难和恶劣,这些不利的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增加了施工难度,导致施工单位必须花费更多费用来完成此项工作。不可抗力是指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海啸,水灾,以及国家政策的变化等。
2、发包人违约引起的索赔
发包人违约通常表现为没有为承包人提供约定的施工条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付款等,监理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如未能发出图纸,指令等也视为发包人违约。
3、合同错误引起的索赔
如合同条文不全,错误,矛盾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错误等。
4、合同变更引起的索赔
因发包人提出工程延期,加速或工程终止的合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承包人的利益受损而向发包人提出的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