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建筑工程中防水工程材料为甲供,有哪些不利因素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编号为GB50208—200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编号为GB50210—2001《建筑回地面工程施工质答量验收规范》编号为GB50209—200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编号为GB0207-2002,《钢结构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号为GB50205-200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号为GB50202-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号GB50204—2002
B. 甲供的对象既包括设备,材料,也包括动力,动力指的是什么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C. 甲供合同的好处是什么 坏处是什么
签订合同就是确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好处就是有证据法律保证你的权利,对方违约你可以得到法律救济,坏处就是你自己也不能随意违约了,否则也一样要承担违约责任。
D. 甲供设备供应不及时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这种情况可以依据合同的相关规定延长工期,或对甲方进行索赔。
E. 投标时,预算把甲供设备当成了甲供材料,导致规费金额增加,但投标并未被废标且中标,现在结算
审计这样做合理
这是属于你们投标失误
审计应该要求你们改正
但是由于情况特殊 可以考虑从其他的角度把这个费用补进去
F. 向大家请教关于:甲供材料设备保管费有什么规定谢谢。
1、与业主单位签订财产保管合同(或协议),规定权责,规定保管费收取版期限、标准等。权
2、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期限、标准收取保管费,开具地税服务业发票交业主单位付款。ok
问题补充回答:您取费时应当考虑卸货、堆放、保管、场内二次运输的费用。
G. 甲供材料设备,施工单位要注意什么
1、在合同或技术协议中应有条款:甲供材设备材料表,包括“名称、品牌、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单位、数量”;供货进程日期及延期条件和责任;验收交接条件和手续,包括实物和技术资料、供货商联系方式;库存和保全责任;安装配套组件、专用辅材由甲乙哪方提供,乙方提供的是否另外计价;相互配套的设备供材发生不吻合的,其责任方以及处理程序;安装调试需要厂商提供支持的,其管理责任和费用承担;因设计变更、不具备预定施工条件等非乙方因素造成的相关设备材料需要更换、拆除、调整等,其工期延期和费用承担;保修范围划分。
2、施工中注意的问题:预先详细理解设计资料、了解现场环境和相关其他专业施工的情况,厘清所有甲供材和非甲供材的安装工艺及其必须满足的条件,如有异议,尽早与甲方和设计单位沟通协调;做好供货计划,应比施工安装计划工期起始日提前至少一周,有计划变动提前与甲方沟通;做好甲供材进场验收交接记录,必须有甲乙双方经手人签字;建立与甲方之间完整的往来文档,除记录与甲供材相关的领用、退换等信息,还应记录向有关方提交的文件、以及建设方、监理方、设计方的指示和回复;如有些资料难以得到书面签认,可录音、拍照(画面中有现场人员)留存证据。
H. 急!有谁知道:建设部关于甲供设备材料的规定!
首先,你对税法的理解正确,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既使是甲方提供材料,其价款也应并入工程总造价计征营业税,这在营业税法规定是很明确的。
另外,甲方购入材料用于工程,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属购入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应做进项税转出,如未抵扣进项税,则无需计销项税,直接计入工程物资即可。
建筑业营业税筹划思路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的营业税率均为3%。但是,在日常财务管理中,建筑业营业税的筹划空间却是大有可为的。下面,就此讲几点建筑业营业税筹划技巧。
一、设备安装公司的税收筹划——充分利用建筑业营业额的有关特殊规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这就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计入所安装工程的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企业只负责安装并取得安装费收入,从而使得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价款,进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如某安装企业承包某单位传动设备的安装工程。方案有两个:方案一,由安装企业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工程总价款为200万元,其中设备款为150万元;方案二,设备由建设单位负责提供,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业务,收取50万元安装费。根据有关规定,采用方案一,企业应缴纳营业税=200×3%=6万元;方案二,企业应缴纳营业税=50×3%=1.5万元。采用方案二,该企业可节税4.5万元。
二、建筑工程承包公司的税收筹划——把握建筑业与营业税其他税目划分问题。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该公司不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该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应税营业额均为扣除转包或者分包款后的价款。
据此,假如A工程承包公司得知B单位将发包一建筑工程,A公司如果采用协助方式让C施工单位中标,由B单位与C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总金额为110万元,A公司从中收取服务费用10万元,则A公司对该笔业务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10×5%=0.5万元。而在合同金额相同的情况下,如果采用A公司直接与B单位签订合同,然后,A公司再将该工程转包给C施工单位,分包款为100万元,则A公司按“建筑业”
税目应缴纳营业税=(110-100)×3%=0.3万元,少缴税款0.2万元。
三、建筑公司所用原材料的税收筹划——精通建筑业营业额的基本规定与特殊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即除安装以外的业务),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也就是说,无论是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应计税营业额均要包括工程所使用的原料及其物资材料的支出。这就要求企业严格控制原材料的使用效率,尽可能降低工程材料、物资等的总价款,进而达到营业税的节税目的。
四、建筑公司合作建房的税收筹划——用活合作建房中对出资方和出地方不征营业税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5号)规定,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以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假设现有建筑安装公司A与单位B达成合作建房协议:由A提供资金,B提供土地,房屋建成后双方均分。假设该房屋经评估总值为1000万元,则A、B双方各分得500万元的房屋。合作双方在建房环节都发生了营业税应税行为。按规定,首先,对B向合营企业转让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B应纳营业税=500×5%=25万元;对A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A应纳营业税=500×5%=25万元。A、B双方合计共应缴纳50万元营业税。
而通过A、B双方共同向计划部门办理立项手续,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房屋建成后双方按出资比例分配房产,并分别办理房屋权属登记,A、B双方均未发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均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在建房环节双方免缴25万元的营业税。另外,税法对在何种条件下只对出地方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对出资方不征收营业税等均作了明确的规定。
I. 什么是甲供设备
合同上分~~甲方(一般是主家)~~甲方供设备意思是有主家提供这个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