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办理流程
1. 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步骤如下:
- 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将纸质材料提交至市监局办事窗口,以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受理申请:相关部门应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受理。
- 审核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 发放证书: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或至办事窗口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并获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置于设备的显著位置。
- 第三十五条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其中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技术资料和文件,以及定期检验、自行检查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3. 特种设备办理所需条件:
- 具备法定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设备。
- 使用经合法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特种设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的制造过程、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监督检验且检验合格。对于需要首次检验或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设备,还需经检验合格。
Ⅱ 特种设备登记备案需要准备的材料
特种设备登记备案需要准备的材料具体如下:
1、按台套办理,适用于办理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 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机动车行驶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 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 1000 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 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 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2、按单位办理,适用于办理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 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
(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
申请该事项需具备的条件
1、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具有合法的身份(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示登记证件);
2、特种设备由取得许可单位设计、制造、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3、使用者建立了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4、使用者能够保证特种设备使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综上所述,具体条件见相关的使用管理等安全技术规范。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