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可否追究发包人为被告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不能要求追究发包人为被告。因为合同纠纷,只内能以合同相对人为被告,不能将合容同外人列为共同被告。
这就是合同的相对性。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起诉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同理,合同外的第三人也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
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
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
报酬。
㈡ 建筑企业租赁设备,税务如何处理
借:工程施工一xxx设备租金
借:应交税费一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㈢ 建筑设备的租赁应该怎么管理
关于建筑设备租赁的管理,我为你找到一个免费的软件,这样你就可以进行傻瓜式管理拉,网站见下面的链接。以下是个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的范本,供你参考。
建 筑 设 备 租 赁 合 同
合同编号:
出租人:
承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公司原则上对使用设备时间在一个月以下的不租赁。承租人凡低于一个月的租赁期,又急需使用的设备,租赁费按整月计算。
第二条:收取各种设备租金的计价标准:
物品名称 规 格 单 位 价 格 备 注
租赁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租赁费自提货之日起计收租赁费。租赁费按月结算,每月的1日为结算日。全部租赁物送还之日为租赁费结清之日。
第三条:押金
原则上按所租设备成本收取,押金不得低于成本价15%,押金待租赁物全部送还验收抵作租金或作为赔偿结算,先交押金后提货。
第四条:租赁物交付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法
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由承租人出具设备使用清单。由出租人负责运送,运费由工地直接结算。提取租赁物时当场验收,并办理机械完好手续,送还时应清刷干净,否则应加收清除费用。
第五条:租赁物资的保管维护与使用
一、承租人对租赁物资要妥善保管,租赁物资返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或故意造成租赁物资损坏、丢失的,承租人应按赔偿价格表向出租人赔偿。
二、承租方所租的物资不得调换,否则按租赁物价格表赔偿。
三、承租方不得在租赁物品上打眼焊接、握弯,否则按本条第一款赔偿方式赔偿。
第六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资转让转租给第三人,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
第七条:出租方在合同期内,不得要求承租方提前交回租赁物,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不按时交纳租赁费,应向出租人缴付租赁费日5‰的违约金,如超过30天不能缴付租赁费,出租人有权随时收回租赁物。如承租人不能及时按合同支付租金,造成设备供应不足或供应不及时,出租方不承担责任。
2、如承租人转让、转租或将租赁物资变卖、抵押等行为,除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限期如数收回租赁物资外,承租人还应向出租人偿还全部租金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而给出租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3、工程完工结算时,对丢失的设备,可暂按赔偿结算,对赔偿金不能在一个月内付清的承租方,出租方有权对丢失的设备连续计收租赁费。直至赔偿金和连续计收的租赁费还清为止。
第九条:租赁物价格
钢模板丢失每平方160元,模板堵头丢失每个1.5元,模板卡丢失每个0.4元,钢架板丢失每块150元,钢架管丢失每米12元,底座丢失每个5元,扣件丢失每3.80元,螺丝丢失每套0.4元,其他酌情办理。
第十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调解不成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本合同附件或附注都属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方: 承租方: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㈣ 建筑设备租赁怎样才能从设备出厂,出租后维修服务及设备运回公司进行等一系列运做
根据实际情况做就行了.
㈤ 在建工程中租用的建筑设备应记入什么会计科目
你是说在建工程中租用的建筑设备租赁费吧?记入:在建工程
㈥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租赁设备,税务如何处理
合同签订技巧:复
建筑制企业采用经营性租赁方法租赁建筑机械设备时,应按照以下方法签订租赁合同:必须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建筑企业租赁建筑机械设备的购买时间或出厂日期,在租赁合同的附件资料中必须注明以下附件资料:一是盖有出租方票据专用章的该机械设备原购买的票据复印件;二是盖有出租方合同章的该租赁设备的原购买合同复印件。
㈦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出租方所在地有管辖权吗
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既涉及法定管辖,也涉及协议管辖的问题,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 条就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定管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民事诉讼法》第25条则就合同纠纷案件的协议管辖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以及有关批复又对合同履行地作出了以下规定:
1.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购销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地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为合同履行地。(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在具体案例中的应用。
(一)由于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合同管辖的确定作出了大量的规定,这就涉及如何将这些规定具体运用到实际案例的分析中。如有这样一起案件,作为卖方的长春甲公司和作为买方的北京乙公司签订一份钢材购销合同。购销合同约定,钢材的交货地为辽宁省大连市。合同签订后,北京乙公司为了及时将钢材从大连运回北京,预定了将货物从大连运回北京所需要的车皮并交纳了定金,此外,北京乙公司又与宏昌贸易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将该批钢材卖给宏昌贸易公司。上述合同签订后,由于长春甲公司未能联系到钢材货源,导致长春甲公司无钢材供应给北京乙公司,但是,长春甲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北京乙公司造成车皮定金以及向宏昌贸易公司承担违约金的损失,于是,北京乙公司就其损失赔偿问题与长春甲公司发生争议,北京乙公司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根据该案情考虑以下问题:(1)如果长春甲公司与北京乙公司在购销合同中约定,如果将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时,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时,北京乙公司应向哪个人民法院起诉?(2)如果长春甲公司与北京乙公司在购销合同中约定,如果将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此时,北京乙公司应向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三)由于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既包括法定管辖,又包括协议管辖,因此,准确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有效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适用。在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时,应当先看合同中有无协议管辖的约定,如果有,再判断该协议管辖约定是否有效。协议管辖有效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案件;(2)只适用于一审管辖;(3)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协议一律无效;书面协议有三种形式,即合同中的条款、独立的协议书及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书面形式;(4)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即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之中进行选择,而且必须作出确定、单一的选择;(5)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根据上述条件,如果协议管辖的约定有效,即按协议约定确定管辖;如果协议无效,则按法定管辖确定。就本案第一问而言,双方当事人的协议管辖约定完全符合协议管辖的有效条件,故为有效协议,因此,北京乙公司应当向合同履行地,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大连的人民法院起诉。这里需注意,在判断协议管辖是否有效时,不受合同是否实际履行的影响。但是,就本案第二问而言,当事人在合同中虽然有协议管辖约定,但由于当事人在协议中选择了两个法院,即双方当事人约定对于所发生的争议由原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该协议管辖因选择不明确而视为无效。
2.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定管辖。
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协议管辖无效或者未就协议管辖作出约定,则应当按照法定管辖的规定确定具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在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定管辖时,可以分为两步:
(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案件有法定管辖权。
按照法定管辖确定时,被告住所地法院一定有管辖权,而不论合同是否履行。因此,本案中长春甲公司住所地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2)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问题。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可以按照下列步骤进行:第一、看双方当事人是否约定履行地,该履行地也可以包括交货地。如本案件,北京乙公司与长春甲公司约定在大连交货,大连作为交货地点就是本钢材购销合同的约定履行地。第二、看约定履行地与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关系。如果约定的履行地在其中一方的住所地,那么,无论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也无论该方当事人为原告还是被告,该约定履行地人民法院一定有法定管辖权。如果约定的履行地是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以外的第三个地点,那么,这个履行地法院有无管辖权,取决于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实际履行了,则该法院有管辖权;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则该法院没有管辖权。在本案中,由于双方约定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之外的大连为履行地,而本案未实际履行,因此,大连法院无管辖权。第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但是加工承揽类合同以约定履行地为标准确定管辖,也就是说,约定履行地优先于实际履行地。
㈧ 如何打建筑机械租赁官司我把机械租给对方;有条;他想耍赖;不给钱;也不返还设备;所以我腰告他
就你所述,到法院提起诉讼。
㈨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中的留置担保如何处理
一定难度很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