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对医用氧气管理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为切实加强流通环节医用氧气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确保医用氧气储存、运输、使用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医用氧气属于药品监管范畴。医用氧气分为气态医用氧和液态医用氧。
二、药品批发企业增加医用氧气经营范围的,除达到《江苏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苏食药监市〔2006〕321号)等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的储存仓库、储运设施、人员资质等必须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二)储存仓库(包括储存罐)必须与生活区、办公区及其他产品的存放地点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三)储存医用氧气的仓库(包括储存罐)、环境、特种车辆、仪表设备等必须经过公安、消防、质监等相关部门的验收或检验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明文件。
(四)企业必须配备氧含量、酸碱度、乙炔等杂质项目的检测设备和气态氧留样室;检测设备必须定期经过相关部门的校验合格。
(五)企业运输液态氧的特种车辆不得少于2辆,驾驶人员必须取得特种车辆准驾证。运输途中每辆车的驾押人员不少于2人。
(六)企业须建立完整的操作规范,内容包括:采购、验收、储存、装罐、运输、检测、留样、跟踪、反馈、随访、应急等。操作规范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并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执行。
(七)液态医用氧销售过程中涉及的设施设备、运输工具及运输途径等均须经过本企业验证、确认和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设施设备及运输途径需要进行变更的,则须再次进行验证、确认和批准过后方可使用。
(八)液态医用氧的销售方向购买方销售液态氧前,必须对购买方的储存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和验证(如:储存罐或运输车是否取得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储存罐或运输车的状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凡是审核和验证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销售。
(九)液态医用氧在销售时,购销双方必须对储存罐和槽车内装氧气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确认无误并经双方签字后方可进行灌装。
(十)企业必须从取得医用氧气《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药品批准文号的企业购进(包括气(液)态医用氧),并及时向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药品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检验记录应当完整准确,不得编造。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销售。
2. 如何通过GMP认证
GMP是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编制,制药企业必须遵守。企业需通过国家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逐条检查,合格后才能获得GMP证书,从而合法生产药品,有效期为5年。
要通过GMP认证,企业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或新建、改建、扩建药品生产车间及新增生产剂型的企业,应在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的GMP认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其他药品则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企业应在GMP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认证。申请时,企业需向省政务大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提交《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需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则发出《补充材料通知书》。
技术审查合格后,将进行现场检查。技术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企业。企业应在2个月内报送,逾期未报的将中止认证工作。审查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现场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和审批。符合认证标准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公告无异议的,颁发《药品GMP认证审批件》和《药品GMP证书》;有异议的,则组织调查核实。
对不符合药品GMP认证标准的企业,若无法通过限期改正达到标准,将发给《药品GMP认证审批意见》;可以责令企业限期改正的,向被检查企业发整改通知书,整改期为6个月。企业在期限内改正完毕,提交改正报告,符合要求的将派检查组再次进行现场检查。经再次检查,符合药品GMP认证标准,将颁发《药品GMP认证审批件》和《药品GMP证书》;仍不符合的,将发给《药品GMP认证审批意见》。
此外,药品生产企业被吊销、缴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被撤消、注销生产范围的,其相应的《药品GMP证书》将由原发证机关收回。
需提交的全部申报材料包括:《药品GMP认证申请书》、《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企业组织机构图、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等。还需提交企业总平面布置图、生产车间概况、工艺流程图、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及空气净化系统的验证情况、检验仪器、仪表、量具、衡器校验情况、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企业符合消防和环保要求的证明文件等。
办理时限方面,规定时限为9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75个工作日。形式审查为5个工作日,技术审查、现场检查分别为20个工作日,审批发证为40个工作日,国家局网上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同时,药检局网站会提供一套GMP检查细则供企业自检,检查官员将依据检查细则逐条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