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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2-19 22:04:17

① 灭火器的维护和保养有明文规定吗

我有广东省的灭火器维修技术条件 DB44号
不知道别的省有没有这样的文件

前 言
本标准的第4章、第6章、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为了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完善灭火器维修的监督管理,确保维修后灭火器完好有效,参考外省同类标准、灭火器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及相关资料制定的。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胜捷消防企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平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永安消防器材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小平、沈奕辉、肖裔平、陈映雄、钟伟桐、伍建许、冯松、徐育才。

灭火器维修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判定规则、维修记录和维修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864 工业氮
GB 4351.1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 4351.2 手提式灭火器 第2部分: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钢质无缝瓶体的要求。
GB/T 4351.3 手提式灭火器 第3部分:检验细则
GB 8109 推车式灭火器
GB/T 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A 95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有资格的人员 qualified person
经灭火器制造商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取得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有经验的,能够按规定进行灭火器维修的人员 。
3.2 维修 service
为确保灭火器有效灭火和安全操作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或更换部件、灭火剂的过程。
3.3 工作压力 service pressure
按额定充装和加压的灭火器在20℃环境中放置18h后的内部平衡压力。
3.4 试验压力 test pressure
灭火器受压部分水压试验时加压的压力。
3.5 灭火器维修条件 service condition for fire extinguisher
灭火器维修单位应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和对维修质量管理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
3.6 灭火器维修能力 capacity for fire extinguisher
灭火器维修单位应具备的能保证维修后灭火器按照表1规定项目检验合格的能力。
3.7 水压气法 method of water press gas
以压力水为驱动力,将二氧化碳从储存气瓶充装到灭火器中的方法。
4 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灭火器维修单位应具备灭火器维修条件(见附录A)和灭火器维修能力。
4.1.2 从事灭火器维修的人员应是有资格的人员。
4.1.3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进行维修:
a) 灭火器有零部件缺失;
b) 灭火器铭牌、标志不完整清晰;
c)灭火器保险销和铅封不完好;
d)灭火器筒体有锈蚀、变形现象;
e) 灭火器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
f) 灭火器喷射软管不畅通、有变形和损伤;
g) 灭火器压力表的外表面有变形、损伤;
h) 灭火器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
i) 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有变形、变色、裂纹或断裂;
j)灭火器有泄漏;
k)灭火器的压力指示器的指针不指在绿区;
l) 行驶机构有严重变形、卡阻及车架开裂现象;
m) 其他需要维修的情况。
4.1.4 灭火器维修单位应按照GA 95的要求进行灭火器的维修或报废。
4.1.5 二氧化碳灭火器不得采用加热或水压气法充装。
4.1.6 维修后的灭火器的使用性能应符合GB 4351.1、GB 4351.2或GB 8109要求。
4.2 维修程序
4.2.1 灭火器维修按以下程序进行:
a) 检查确认灭火器的规格型号;
b) 检查灭火器的内部压力,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
c) 对灭火器筒体逐只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d) 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清洗,干粉、二氧化碳及洁净气体灭火器应将筒体干燥后使用;
e) 检查灭火器配件,更换密封件和已损的部件;
f) 按灭火器相应标准规定进行灭火剂再充装,并逐只进行气密性试验;
g) 对维修后的灭火器进行维修检验,合格后,贴上维修标识;
h) 整理维修记录。
注:不同类型的手提式灭火器的维修程序详见附录B。
4.2.2 注意事项
4.2.2.1灭火器维修时:
a) 在拆卸灭火器前,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且要采用安全的拆卸方法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b) 灭火器内残剩灭火剂应清理干净,防止混杂污染;
c) 对贮气瓶式灭火器维修时,贮气瓶应释放完二氧化碳,对贮气瓶逐只进行水压试验、清洗、干燥、更换密封件、按规定充装二氧化碳、并逐只进行气密性试验。
4.2.2.2 充装灭火剂时:
a) 所有可再充装型灭火器需换灭火剂时,应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再充装;
b) 在进行充装时,应按制造商的要求进行操作;
c) 充装后,应对贮压式灭火器和贮气瓶式灭火器的贮气瓶进行气密性试验;
d) 水基型灭火器应按照制造商铭牌或说明书的要求用近期出厂的同一型号灭火剂进行充装;
e) 应使用灭火器铭牌上指定的灭火剂;
f) 一种干粉不应与另一种干粉混合,亦不得被其污染;ABC干粉和BC干粉充装设备应单独设置,充装场地应分隔独立;
g) 灭火器不得从一种类型转换成另一种类型,任何一种灭火器均不得转换充装不同种类的灭火剂;
h) 喷射过的灭火器中剩余的干粉不得再次使用(除使用封闭回收、贮存系统外,且在充装前,应对干粉灭火剂进行检测);
i) 进行五年期维修或做水压试验的灭火器应排空;
k) 对所有非水基型灭火器,充装前应确保空灭火器瓶体内干燥;
l) 从卤代烷1211灭火器中取出灭火剂时,应使用密闭的卤代烷1211回收系统。取出的卤代烷1211灭火剂应经净化处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时,才可以循环使用;
m) 用于计量的压力表每半年至少检定一次;
n) 可再充装型贮压式灭火器的内部充压须符合灭火器铭牌上所规定的充装压力的要求。对灭火器内部进行充压时应用异径接口与灭火器阀门连接,所设置的调压源在调压到高于灭火器工作压力0.5MPa时,方可用于对灭火器内部进行充压;充压时不能用灭火器压力指示器作计量器具,并应根据环境温度变化调整充装压力;
o) 工业氮、二氧化碳(99%)以及不含水分的压缩空气,才可用于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的驱动气体;
p) 车用灭火器应按制造商的要求更换专用件。
4.2.2.3 用于二氧化碳灭火器或贮气瓶的超压保护装置,其动作压力应符合GB4351.1中6.10.4.7或GB8109中6.10.4的规定。
4.2.2.4 用于贮压式灭火器的压力指示器应与所维修灭火器的类型、20℃充装压力相一致。
4.3 报废
4.3.1 报废灭火器,应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在灭火器筒体或钢瓶上打孔,并应有明显标志。
4.3.2 在维修过程中,当灭火器钢瓶或筒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灭火器应予以报废:
a) 母材有锡焊、熔接、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b) 钢瓶或筒体的螺纹受损;
c) 因腐蚀而产生凹坑;
d) 灭火器被火烧过;
e) 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的残余变形率大于3%;
f) 灭火器按国家规定应报废的。
5 试验方法
5.1 水压试验
5.1.1 一般规定
5.1.1.1 在灭火器维修过程中,应进行水压试验。
5.1.1.2 进行水压试验操作的人员应是有资格的人员。
5.1.2 试验时机
5.1.2.1 灭火器维修时对灭火器的筒体、器头等承压部件应进行水压试验。
5.1.2.2 具有间歇喷射功能的灭火器软管组合的水压试验可与该灭火器筒体水压试验同时进行。
5.1.2.3 用于贮存惰性驱动气体的高压贮气瓶和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水压试验周期不应超过5年。
5.1.3 试验压力
5.1.3.1 灭火器和贮存驱动气体的贮气瓶应按制造商规定的试验压力进行水压试验。
5.1.3.2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软管组合水压试验的压力为10.0MPa,其它各类灭火器的软管组合水压试验的压力为2.0MPa,保持30s。
5.1.4 试验程序
5.1.4.1 将灭火器内部压力泄空,按顺序拆下喷嘴(或喷管)、器头,清洗各部件。
5.1.4.2 将被试筒体注满水,筒口螺纹与水压泵出水口连接,缓慢加压至试验压力,保压30s,筒体不得有泄漏和明显的变形。
5.1.4.3 对具有间歇喷射功能的灭火器,将灭火器软管组合一端关闭,另一螺纹端口与水压泵出水口连接,排尽管内气体后缓慢加压至试验压力,保压30s,软管组合不得有泄漏和破裂。
5.1.4.4 试验标识: 水压试验合格的灭火器筒体应有相应的标识。标识内容包括:试验年月、检验员代号、试验压力值。软管组合不要标识。
5.1.5 灭火器筒体残余变形率的测定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应按照GB/T9251规定进行筒体残余变形率的测定。
5.2 气密性试验
5.2.1 对于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式灭火器,将已充装灭火剂的灭火器浸没在550 -5℃的清水槽中,保持30min并注意观察,试验结果应无可见的泄漏气泡。
5.2.2 对于贮压式灭火器,将已充装灭火剂的灭火器浸没在清水中,保持30min并注意观察,试验结果应无可见的泄漏气泡。
6 判定规则
判定规则分为灭火器维修条件的检查规则和维修灭火器质量的检验规则。
6.1 检查规则
灭火器维修条件的不符合项分为严重不符合项和基本符合但有缺陷项两类。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判定灭火器维修条件不合格:
a) 附录A.1、A.2、A.3、A.4中出现任何一项不符合项;
b) 附录A.5、A.6中出现一项以上(不含一项)严重不符合项;
c) 附录A.5、A.6中出现一项严重不符合项,同时出现一项以上(不含一项)基本符合但有缺陷项;
d) 附录A.5、A.6中无严重不符合项,出现三项以上(不含三项)基本符合但有缺陷项。
6.2 检验规则
6.2.1 检验分类
维修灭火器的质量检验分为灭火器维修检验和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
表1
序号 检验项目 规定进行的检验项目
灭火器维修检验 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
1 外观质量检查 △ △
2 标志 △ △
3 水压试验 △ △
4 喷射软管及接头强度检验 △ △
5 灭火剂充装量检查 △ △
6 灭火器气密性检查 △ △
7 操作机构检查 △ △
8 常温喷射性能检查 △ △
9 灭火剂质量检验 △
10 振动试验(手提式灭火器) △
11 结构检查 △
12 灭火试验 △
注:1.“△”表示需要进行检验的项目;2.灭火试验的灭火级别按灭火器标志中的规定进行。
6.2.2 维修检验
6.2.2.1 维修后的灭火器应附有维修合格标识。
6.2.2.2 灭火器维修检验按批抽检,检查方法及判定按GB4351.3或GB8109的规定。
6.2.2.3 灭火器维修检验项目按表1规定进行。
6.2.3 维修能力检验
6.2.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
a) 具备灭火器维修条件的单位开展灭火器维修业务前;
b) 维修单位厂址变更时;
c) 停止维修半年以上恢复维修时;
d) 维修工艺或配件发生重大变化时;
e) 正常维修满一年时;
f) 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6.2.3.2 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项目按表1规定进行。
6.2.3.3 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的样品从经过灭火器维修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6.2.4 检验结果判定
参照GB 4351.1、GB 4351.2、GB 4351.3及GB 8109中的规定进行检验结果判定。
7 维修记录和维修标识
7.1 维修单位应对维修的灭火器进行编号,并按编号记录维修信息,确保能够实现维修灭火器的可追溯性。
7.2 每具维修后的灭火器都应贴有一个维修标识,其内容和格式应符合图1的要求:

图1
注:维修合格证外围边框粗0.6mm,印红色,内框线粗0.2mm,印黑色;“灭火器维修合格证”及单位名称字高5mm,其余文字高4mm,文字为黑体黑色。
7.3 维修标识应用不加热的方法固定在灭火器的筒体上,当将其从灭火器的筒体拆除时,这些标识应自行破损。维修标识不得置于灭火器的正面。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灭火器维修条件

A.1 维修厂房
A.1.1 维修厂房应满足维修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总实用面积不得少于60m2。
A.1.2 应独立设置水压试验室、充气室、仓库,维修场地应设有组装区、灌装区、气密试验区、质检区,布局应合理。
A.2 维修设备
A.2.1 维修设备应满足维修品种和数量的需要。
A.2.2 维修设备包括:灭火剂灌装机、驱动气体灌装机、烘干设备、清洗设备、拆卸设备、组装设备、报废设备、灭火剂回收设施。
A.3 检测设备
A.3.1 检测设备应满足维修品种和数量的需要。
A.3.2 电动或手动水压试验机不少于1台。并配置0~4MPa,0~40MPa压力表各不少于2块,其精度不得低于1.6级。试压夹具应满足维修要求。
A.3.3 残余变形测量装置1套(用于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
A.3.4 恒温气密试验装置1套和高温气密试验装置(用于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
A.4 计量器具
A.4.1 计量器具应满足维修品种和数量的需要。
A.4.2 计量器具包括;
a) 衡器数量和量程应满足维修品种要求,精度不低于1%,其中案称最小刻度为5g;
b) 游标卡尺不少于1个,精度为0.02mm,规格为0—150mm;
c) M8×1、M10×1、M16×1.5、M30×1.5、M45×1.5、PZ25.4、PZ27.8螺纹规各1套(公制螺纹中,内螺纹规精度不低于7H,外螺纹规精度不低于8g);
d) 秒表不少于2块,精度不低于±0.2S;
e) 量杯2个(用于水基型灭火器维修,满足灭火剂配比要求);
f) 温度计1个,温度计量误差±1℃(用于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
A.4.3 计量器具的量程、精度应与使用要求相匹配,并按照规定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
A.5 有资格的人员的培训与操练
为确保维修灭火器的人员是有资格的人员,可采用以下方法使操作人员称职。
A.5.1 操作人员接受制造商的上岗专业技术培训和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培训,并取得制造商颁发的培训合格证明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专业技术培训推荐课程的时间至少为24小时。在培训结束时,操作人员参加考试并能通过。
A.5.2 专业技术培训课程由制造商管理。
A.5.3 操作人员专业技术再培训每2年需至少1次。维修企业应具有技术、质检、试压、充装等人员,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持证上岗。各种人员应熟悉本岗位职责、产品结构、产品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
A.6 质量管理文件和记录控制
A.6.1 应有所维修灭火器的标准、产品结构图。
A.6.2 维修现场应能获得维修灭火器的工艺流程图和拆卸、水压试验、灭火剂灌装、组装充气、气密性试验、维修检验等操作规程。
A.6.3 健全企业的管理制度和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并能贯彻执行。
A.6.4 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并建立档案。培训内容包括:技术、质量、规程、法规等。
A.6.5 建立质量信息反馈和用户服务档案。
A.6.6 维修记录应包括表1规定进行的检验项目、制造商名称、型号规格和钢瓶序列号,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对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A.6.7 维修单位每年应对关键元器件、材料、外购外协件的供货方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定。
A.6.8 维修单位应保存测量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设备校准状态得到识别。
A.7 灭火器维修条件不符合项的判定细则见表A1
表A1
项号 条款号 基本符合但有缺陷项 严重不符合项
1 A.1.1 实用面积大于60m2但不能满足维修品种和数量的要求 不能满足维修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总实用面积少于60m2
2 A.1.2 区域划分明确但不合理 没有区域划分的
3 A.2 能满足所维修品种需要但不满足数量的要求 不能满足所维修品种和数量的要求。
4 A.3 能满足所维修品种需要但不满足数量的要求 不能满足所维修品种和数量的要求。
5 A.4 能满足所维修品种需要但不满足数量的要求 不能满足所维修品种和数量的要求。
6 A.5.1 取得制造商颁发的培训合格证明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但专业技术培训的时间少于24小时或培训结束后操作人员未通过考试合格 未取得制造商颁发的培训合格证明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
7 A.5.2 专业技术培训课程不能满足灭火器维修需要 专业技术培训课程不是制造商管理的
8 A.5.3 对本岗位职责、产品结构、产品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不熟悉 未按期进行再培训;未经专业技术培训无证上岗的
9 A.6.1 所维修灭火器的标准、产品结构图不齐全 没有所维修灭火器标准、产品结构图
10 A.6.2 维修现场工艺流程图和操作规程不齐全 维修现场没有工艺流程图和操作规程
11 A.6.3 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不健全 未建立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或虽已建立但未能贯彻执行
12 A.6.4 培训计划不合理、档案不全、培训内容不完整 未制定培训计划;未建立档案
13 A.6.5 档案不全;记录不清晰、不方便识别、检索;对记录管理和控制的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中存在缺陷 维修记录内容不全;未保存维修记录或对记录管理和控制的制度虽已建立但不执行
14 A.6.7 对供货方的评定记录不全 未对供货方进行评定
15 A.6.8 校准或检定记录不全,有的设备校准状态未得到识别 未保存校准或检定记录;设备校准状态未得到识别
注:项目按照条文内容划分。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手提式灭火器维修程序

B.1 在对手提式灭火器进行维修时,为区分将要进行的不同的维修程序,特在下面列出灭火器的类型编码:
类型1:贮压式灭火器,以水、水和添加剂、或泡沫液作为灭火剂。
类型2:贮压式灭火器,以干粉、洁净气体或卤代烷1211作为灭火剂。
类型3:贮气瓶式灭火器,以水、水和添加剂、或泡沫液作为灭火剂。
类型4:贮气瓶式灭火器,以干粉作为灭火剂。
类型5:二氧化碳灭火器。
B.2 除应符合4.2中的规定之外,手提式灭火器的维修符合表B1中的要求。
表B1
序号 维修程序 灭火器类型
1 2 3 4 5
1 检查并确认压力显示装置(如果已安装)能正确地读出灭火器的内部压力,或在未安装此装置之处能确定内部压力正常。如果灭火器的内压损失大于百分之十,或如果不到百分之十,但已超过制造商所定的最大值,请参照制造商的要求,并做出妥善的处置。 △ △
2 检查灭火器筒体外观上是否有腐蚀或其它损伤,如果有轻微腐蚀或不严重的损伤,则应将其撤换或进行水压试验。如果腐蚀严重或有其它严重损伤,则须报废。 △ △ △ △ △
3 称灭火器的质量(按制造商的要求带有或不带有操作机械),或用其它的适用方法去检查灭火器内是否含有适量的灭火剂,并将第一次投入使用时的灭火剂量与目前所含的量相比对。 △ △ △ △ △
4 检查喷嘴和软管(如果配备),如果有必要,要进行清洗。如果有磨损或其它异常状况时,应采用相同的品种和规格进行更换。 △ △ △ △ △
5 在拆除灭火器操作机构时,应检查操作机构及喷射控制装置(如果配备)是否动作灵活。若有必要,要对其进行清理、矫正或更换。按制造商的要求,用润滑剂来保护可移动部件及螺纹,以防腐蚀。 △ △ △ △ △
6 打开灭火器,或拆下喷头组合,拆下贮气瓶。 △ △
7 (水和添加剂,或只是泡沫灭火器):把液体倒入一个洁净的容器内。如果已明显变质,可参考制造商对特殊产品的要求,倒掉这些液体,并把制造商指定的液体充装进灭火器。如果泡沫液或添加剂是加入隔离容器中,则应检查其有否泄漏。如有泄漏,应拆除此容器,用新的容器替换后,再加入液体。 △ △
8 清洁灭火器的内部和外部,检查灭火器筒体的内部和外表有否腐蚀或其它损伤。如有轻微腐蚀或轻度损伤,则应将其撤换或进行水压试验。若有严重腐蚀或其它严重损伤,则须报废。 △ △
9 检查贮气瓶外部有否腐蚀或其它损伤。如果贮气瓶上有腐蚀或其它损伤,则需按制造商的要求更换贮气瓶。称量贮气瓶并检查其中的充装介质量是否与瓶上所标相符。若贮气瓶的内装量少于所标明的最小量,或有泄漏之处,应将其拆除,或按制造商的要求用另一只瓶来替换。 △ △
10 如有必要,要清洁并让空气通过帽(器头)内的通气孔(或其它通气装置)。 △ △
11 检查分支管(如果使用)上的喷嘴、过滤器(若配有)及内部喷射管和通气阀门,如有必要,应对其进行清洁。 △ △ △
12 清洁并检查喷嘴、软管及内部喷射管,让空气通过以防堵塞。如有必要, 应对它们进行矫正或更换。 △
13 检查所有垫圈、膜片和软管,如有损伤或变形,应更换之。如果软管系装于灭火器的底部并使用一个膜片的话,应予以更换。 △ △ △ △ △
14 检查灭火器内的干粉并确认其中没有可见的结块、粉团或外来杂质。以倒转、摇动灭火器的方式搅动干粉,但要确保干粉不外溢。若有任何可见的结块、粉团或外来杂质,且干粉不能自由流动,或有任何其它疑问,则倒掉所有的干粉,并以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干粉再充装灭火器。 △ △
15 对于水和添加剂、或泡沫灭火器,则应按制造商的要求再充装灭火器。 △
16 按制造商的要求重新组装灭火器。 △ △ △ △ △
17 检查灭火器喷筒、软管和阀门组合,如有故障,应予以清洁或更换。 △
注:“△”表示需要进行检查的项目。
B.3 除表B1所规定的维修程序外,表B2中所述的维修程序均应在不超过五年的间隔时间内进行。
表B2
序号 维修程序 灭火器类型
1 2 5
(5年)
1 完全喷空灭火器。喷射后,压力表(若配备)应显示零压力。压力指示器(若配备)将显示喷射后之位置。 △ △ △
2 打开灭火器,清洁内部并检查筒体内有否腐蚀或其它损伤。如果灭火器有轻微腐蚀或损伤,应将其撤换或进行水压试验。如有严重的腐蚀或损伤,则须报废。 △ △ △
3 按正常程序,应检查帽(器头)内或阀门组合内的喷嘴、过滤网、软管、通气孔(或其它通气装置)及内部喷射管,若有必要,应进行清洁。 △ △ △
4 检查所有密封垫圈及软管(如配有)。如果有变形,应予以更换。 △ △ △
5 检查能拆卸的操作机构,若有必要,应进行清洁、矫正或更换。 △ △ △
6 对灭火器重新组装或再充装。见4.2.2.2 △ △ △
注:“△”表示需要进行检查的项目。

② 消防设施操作员到底是什么

消防设施操作员原“建(构)筑物消防员”,主要从事消防控制室专值班操作和在消防属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等工作。
消防设施操作员工作内容:
1.值守消防控制室;
2.操作、维修保养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
3.检测火灾自动报警器、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

③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使用于什么范围及其使用方法

使用方法 除掉铅封,拔掉保险销,左手托住瓶底,右手提着压把,在距火焰回三米的地方,用手用力压答下压把,喷射药剂覆盖燃烧区,直至把火全部扑灭。
使用时请注意:
1)灭火时应站于上风处距离火源1米以上,将灭火器直立,喷口对准火源基部进行喷射,且灭火器不可倒置使用。
2)灭电器类火灾后,须切断电源再进行清理。
适用范围家庭、工厂、机关、学校、宾馆、商店、码头、油站及各类车辆的A,B,C,E类火灾场所
注意事项
1、首次使用的水基型灭火器的灭火剂有效期限为三年,之后重新充装的灭火剂有效期限为一年。一经使用或超过有效期的,均应重新充装。
2、重新充装应交本公司或指定的经销商处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3、每半年检查灭火器一次,具体检查项目如下:1)保险销和铅封是否完好2)筒体是否有锈蚀、变形现象3)喷嘴是否有变形、开裂、损伤4)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是否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5)压力表的外表面是否变形、损伤6)压力表指针是否指在绿区,若在红色区域说明气压过低,在黄色区域,压力过高

④ 我想了解消防工程专业的所有资料

消防工程专业
业务培养目标:
业务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消防工程技术和灭火救援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能在公安消防部队和企事业单位从事消防工程技术与管理和灭火救援指挥方面工作的工科学科高级专门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消防工程、土木工程、安全管理和管理学等方面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消防技术标准审核、监督管理和组织指挥等方面机能的基本训练,具有消防监督、队伍管理和灭火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消防工程、土木工程、安全工程和管理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2.掌握各类消防技术、措施和技术监督的技能;
3.具有对消防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管理部队的基本能力;
4.熟悉消防监督管理、灭火救援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5.了解本学科国内、国际的应用前景;
6.掌握文件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主干学科:土木工程、化学工程与技术、管理科学与工程。
主干课程:
主干学科:土木工程、化学工程与技术、管理科学与工程。
主要课程:工程力学、化学工程、消防燃烧理论、建筑防火设计原理、灭灾对策学、消防技术装备、消防法规、防火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队伍管理、灭火救援、火灾调查、消防专业外语。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认识实习、实验、模拟演练、教学参观、毕业实习等,一般为35周。
修业年限:四年
授予学位:工学学士
相近专业:刑事科学技术 消防工程 安全防范工程 交通管理工程 核生化消防
消防培训资料
一、 消防报审验收程序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图——报消防部门审批(3-15天,1000m2以下由万秀消防大队审批,1000m2以上由梧州市消防支队审批)——出审核意见——按审核意见修改图纸——重新报审——出同意施工意见——把施工图原件及审校意见复印件报物管公司存档——施工——调试——专业单位检测——出检测报告(2-7天)——报原审核单位验收——现场验收——出合格意见——开业前消防检查——出同意开业意见——开业。
二、 消防报审时应提供的资料:
装修平面图及施工图;照明、用电平面图及施工图;装修材料清单,防火材料合格证;装修单位资质证明书
三、 消防基础知识
1, 公司消防工作的基本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宗旨是:A,人人必须遵守消防规章制度;
B,爱护消防设施和器材,学会灭火器的使用,;
C,把消防工作与生产放在同等重要位置;
D,加强消防意识,时刻保持警惕;
E,预防为主。
2, 消防工作的基本原则:“谁主管,谁负责”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
3, 火灾——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造成的损失。
4, 燃烧——是可燃物与氧化剂发生的一种氧化放热反应,通常伴有光、烟、或火焰。
5, 燃烧的三要素: 可燃物、助燃物及着火源。
防火的主要措施就是: 控制可燃物、隔绝助燃物、消除着火源。
6, 建筑物耐火等级分几级?
根据建筑物各部位燃烧性能及耐火时间一共分四级,一级最高,四级最低。
7、商业物业消防安全布局有什么要求?
a, 附设在其它建筑物内的商场,宜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
b, 食品加工、家电维修部位应避开主要安全出口。
c, 自选商品超市宜设置在商场的首层、二层或三层。
d, 住宅建筑底层设置的商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住宅部分隔开。商场的安全出口应与住宅部分隔开。
e, 商场营业厅、仓库区不应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8、商业物业安全出口有什么规定?
a, 商场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
b, 商场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9、商业物业对各种走道、楼梯、通道的疏散宽度有哪些要求?
a, 商场内疏散楼梯、走道的净宽应按实际疏散人数确定,
b, 单层、多层商场楼梯和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1m;高层商场楼梯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2m,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3m(走道单面布房)或1.4m(走道双面布房);地下人防商场楼梯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4m,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5m(走道单面布房)或1.6m(走道双面布房)。首层疏散外门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4m。
c, 商场营业厅货架、柜台的布置应便于人员安全疏散,主要疏散通道净宽不应小于3m,其它疏散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8m。
10、商业物业的疏散距离有哪些要求?
a, 最远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0m。
b, 办公等其它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最大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单层、多层商场不应大于22m)。
c, 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不应超过4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直线距离应为上述距离的一半。
11、商业物业对疏散楼梯间有什么要求?
a, 设在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及建筑面积大于1000m2且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大于10m的地下人防工程内时,应设有封闭楼梯间。
b,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
c,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疏散走道上不应设置少于3个踏步的台阶。
d, 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台阶、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e, 疏散门内外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12、装修材料分几级,分别指什么?
装修材料根据燃烧性能分为四级:A级:不燃性材料;B1级:难燃性材料;B2级:可燃性材料;B3级:易燃性材料。
13、商业物业对装修材料有什么要求?
a, 商场地下营业厅的顶棚、墙面、地面以及售货柜台、固定货架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b, 每层建筑面积3000m2或总建筑面积9000m2的商场营业厅,其顶棚、地面、隔断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固定家具、窗帘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c, 每层建筑面积1000m2~3000m2或总建筑面积3000m2~9000m2的商场营业厅,其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隔断、窗帘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d, 其它商场营业厅,其顶棚、墙面、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e, 当单层、多层商场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其它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限制。
14、商业物业对消防栓配置有什么要求?
a, 设有单层、多层商场的公共建筑超过5层、底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超过6层、其他民用建筑体积≥10000m3的应设有消火栓系统。
b, 高层商场和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下人防商场应设有消火栓系统。
c,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消防箱水带按20米计,水柱按10米计)
15、商业物业对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有什么要求?
a, 每层建筑面积3000m2或总建筑面积9000m2的单层、多层商场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b,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场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c,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设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6、商业物业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什么要求?
a, 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单层、多层商场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b,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场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c,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及设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17、商业物业对火灾应急照明系统有什么要求?
★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应急照明:
a)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b) 设有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建筑物的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
c) 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
d) 单层、多层商场建筑面积1500m2的营业厅、建筑面积300m2的地下商场及高层商场营业厅;
e) 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
b) 应急照明灯间距不应大于20m;
c) 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d) 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应另有一路电源供电,当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设置在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30min);或选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灯具;
18、商业物业对疏散指示标志有什么要求?
a, 商场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疏散走道应设有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b, 每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场,疏散楼梯间的墙面上应连续设置蓄光自发光型疏散指示标志。c, 地下商场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有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b) 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
c) 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蓄光自发光型标志间距不应大于5m,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设置在地下建筑内,不应大于15m);
d) 设置在地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连续设置;当间断设置时,蓄光自发光型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5m,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不应大于3m;
e)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f)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设置在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30min)。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
19、商业物业对灭火器的配置有什么要求?
a, 应选用ABC干粉灭火器等适于扑救商场火灾的灭火器。
b,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20、灭火器的数量怎样确定?

a) 计算公式: Q=K×S÷U

式中 Q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灭火级别, A 或 B ;
S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 m2;
U —— A 类或 B 类火灾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相应危险等级的灭火器配置基准,m2/A 或 m2/B;(见表一、二)
K —— 修正系数。 无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 K=1.0;设有消火栓的, K=0.7;设有灭火系统的, K=0.5 ;
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或为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的, K=0.3 。
★地下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Q=1.3K×S÷U

A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 (表一)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每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 5A 5A 3A
最大保护面积( m2/A ) 10 15 20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 (表二)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每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 8B 4B 1B
最大保护面积 (m2/B) 5 7.5 10
C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按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规定执行。

四、 灭火救援
★发生火灾时的处理程序:
1、报警;2、疏散,救援,灭火;3、安全警戒和防护;4、善后处理。
★发生火灾时具体应做到“三查,九步骤”即
三查指:
1,查火源——烟雾、发光点、起火位置、起火周边的环境等;
2,查火质——燃烧物的性质(固体物质、化学物质、气体、油料等),有无易燃易爆品,助燃物是什么;
3,查火势——即查火灾处于燃烧的哪个阶段
(燃烧分三个阶段:A起火阶段——5-7分钟内,是扑灭火灾的最佳时间;
B蔓延阶段——7-15分钟内
C扩大阶段——15分钟以上
九步骤指: 报警、灭火、救人、疏散物资、防爆、防塌、排烟、警戒、救护

★发生火灾时怎样报警?
1、一般情况下,发生火灾后应一边组织灭火一边及时报警;
2、当现场只有一个人时,应一边呼救,一边进行处理,必须尽快报警,边跑边呼叫,以便取得
群众的帮助;
3、报警电话:“119”

★报警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发现火灾迅速拨打火警电话119。报警时沉着冷静,要讲清详细地址、起火部位、着火物质、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及电话号码,并派人到路口迎候消防车。

★灭火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1、窒息灭火法——使燃烧物质断绝氧气的助燃而熄灭。
2、冷却灭火法——使可燃烧物质的温度降低到燃点以下而终止燃烧。
3、隔离灭火法——将燃烧物体附近的可燃烧物质隔离或疏散开,使燃烧停止。
4、抑制灭火法——使灭火剂参与到燃烧反应过程中去,使燃烧中产生的游离基消失而使燃烧反应停止。
★灭火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1、首先要搞清起火的物质,再决定采用什么灭火器材。
2、运用一切能灭火的工具,就地取材
3、灭火器应对着火焰的根部喷射。
4、人员应站立在上风口。
5、应注意周围的环境,防止塌陷和爆炸。

注: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 A 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二、 B 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三、 C 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四、 D 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
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扑救 A 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二、扑救 B 类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 B 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三、扑救 C 类火灾应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四、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五、扑救 A 、 B 、 C 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六、扑救 D 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商解决。

★发生火灾时如何救人?
1、缓和救人法:在被火围困人员较多时,可先将人员疏散到本楼相对较安全的其它地方,再设法转移到地面。
2、转移救人法:引导被困人员从屋顶到另一单元的楼梯转移到地面。
3、架梯救人法:利用各种梯和登高工具抢救被困人员。
4、绳管救人法:利用建筑物的室外各种管道或室内可利用的绳索实施滑降。
5、控制救人法:用消防水枪控制防火楼梯的火势,将人员从防火梯疏散下来。
6、缓降救人法:利用专用的缓降器将被困人员抢救至地面。
7、拉网救人法:发生有人急欲纵身跳楼时,可用大衣、被褥、帆布等拉成一个“救生网”抢救人员。

★发生火灾时如何逃生?
1、当你处于烟火中,首先要想办法逃走。如烟不浓可俯身行走;如烟太浓,须卧地爬行,并用湿毛巾蒙着口鼻,以减少烟毒危害。
2、不要朝下风方向跑,最好是迂回绕过燃烧区,并向上风方向跑。
3、当楼房发生火灾时,如火势不大、可用湿棉被、毯子等披在身上,从火中冲过去,如楼梯已被火封堵,应立即通过屋顶由另一单元的楼梯脱险;如其他方法无效,可用绳子或撕开的被单连接起来,顺着往下滑;如时间来不及应先往地上抛一些棉被,沙发垫等物,以增加缓冲。(适用于低层建筑)

★发生火警时如何疏散人员?
1、开启火灾应急广播,说明起火部位、疏散路线。
2、组织处于着火层等受火灾危胁的楼层人员,沿火灾蔓延的相反方向,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部位有序疏散。
3、疏散过程中,应开启自然排烟窗,启动防排烟设施,保护疏散人员的安全;若没有排烟设施则要提醒被疏散人员用湿毛巾捂住口鼻靠近地面有秩序的往安全出口前行。
4、情况危急时,可利用逃生器材疏散人员。

★火场上怎样防爆?
1、应首先查明燃烧区内有无发生爆炸的可能性。
2、扑救密闭室内火灾时,应先用手摸门的金属把手,如门把手很热,绝不能冒然开门或站在门的正面灭火,以防爆炸。
3、扑救储存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容器时,应及时关闭阀门或采用水冷却容器的方法。
4、装有油品的油桶如膨胀至椭圆形时,可能很快就会爆燃,救火人员不能站在油桶接口处和正面,且应加强对油桶进行冷却保护。
5、竖立的液化气石油气瓶发生泄漏燃烧时,如火焰从桔红变成银白,声音从“吼”声就“咝”声,那就会很快爆炸,应及时采取有力的应急措施和撤离在场人员。

★几种常见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
1、油锅起火。千万不能用水浇,因为水遇到热油会形成“炸锅”,使油火到处飞溅。扑救方法是,迅速将切好的冷菜沿边倒入锅内,火就自动熄灭了。另一种方法是用锅盖或能遮住油锅的大块湿布遮盖到起火的油锅上,使燃烧的油火接触不到空气缺氧窒息。
2、电器 。电器发生火灾时,首先要切断电源。在无法断电的情况下千万不能用水和泡沫扑救,因为水和泡沫都能导电。应选用二氧化碳、1211、干粉灭火器或者干沙土进行扑救,而且要与电器设备和电线保持2米以上的距离,高压设备还应防止跨步电压伤人。
3、燃气罐着火。要用浸湿的被褥、衣物等捂盖火,并迅速关闭阀门。

★干粉灭火器适应火灾和使用方法。
1、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适用于固体类物质、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带电设备的初起火灾,但都不能扑救金属燃烧火灾。
2、灭火时,手提灭火器快速奔赴火场,操作者边跑边将开启把上的保险销拔下,然后握住喷射软管前端喷嘴部,站在上风方向,另一只手将开启压把压下,打开灭火器对准火焰根部左右扫射进行灭火,应始终压下压把,不能放开,否则会中断喷射。

★电器火灾发生的原因有:
电路老化、超负荷、潮湿、环境欠佳(主要指粉尘太大)等引起的电路短路、过载而发热起火。常见起火地方:电制开关、导线的接驳位置、保险、照明灯具、电热器具。

b) 作为公司的一员在预防火灾及灭火过程中应具体知道哪些知识?
1、应懂得本公司有几种消防系统及分布情况;
2、应明了各种救火工具的摆放位置;
3、应学会报火警;
4、应学会最基本的灭火器的使用;
5、应学会最基本的灭火方法和逃生方法

★发生火灾时怎么办?
1、首先报警和报告公司领导;
2、争取时间就地取材组织灭火;
3、迅速安排受困人员从安全的通道向安全的地方疏散

⑤ 谁能给我说说灭火器的最新执行标准

各灭火器维修企业:
新修订的强制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以下简称《规程》),于2007年6月8日发布,2007年10月1日实施。为贯彻执行《规程》,规范灭火器维修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行业标准,依法进行维修
凡从事灭火器维修的企业,其维修场地、设备、人员、工艺装备等必须满足《规程》要求,其产品应经法定消防产品质检机构检验,并取得合格的《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报告》后方具备灭火器维修资格。否则,不得从事灭火器维修工作。具备灭火器维修资格的企业相关信息将在总队《福建消防信息网》(网址:http://www.fjxf.gov.cn)上定期公布。
二、灭火器维修申报工作
为确保《规程》的实施和灭火器维修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灭火器维修企业应积极准备,对照《规程》要求合理安排维修场地,配置维修设备和检验设备,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操作规程,经自查合格后,填写《灭火器维修条件检查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向总队申报灭火器维修业务。
三、灭火器维修条件评价和能力检验工作
为确保具备维修条件的申报企业尽快获得灭火器维修市场准入资格,从即日起,总队将派遣检查组对申报企业的维修条件进行检查;对检查结论为合格的维修企业,检查组按《规程》要求随机抽取样品,由福建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其维修产品质量进行维修能力检验。对首次申报检查结论不合格的,维修企业整改后需提交书面报告申请维修条件重新检查;重新检查结论仍为不合格的,需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报。
四、《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报告》到期申报工作
《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报告》是灭火器维修的市场准入证明,根据《规程》要求,《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报告》有效期为一年,灭火器维修企业应在检验报告到期前一个月重新向总队申报灭火器维修业务。

附件: 灭火器维修条件检查申报表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
二OO七年九月二十日

附 件

消防产品维修条件检查申报表

企业名称: (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首次申报□ 重新申报□ 公告到期申报□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

填表要求:
1、本表一式两份,要求打印填写。栏目不够填写的可自行添加行数。
2、填写内容应规范、正确、统一,如维修产品名称为“手提式灭火器”,规格型号为“MFZ/ABC4”。
3、企业的质量管理文件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一是人员岗位职责、文件控制程序、记录控制程序、采购程序、维修与服务控制程序、维修设备控制程序、产品监视与测量装置控制程序,产品的监视与测量控制程序、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培训控制程序等程序文件;二是拆卸、水压试验、灭火剂灌装、组装/充压、气密性试验、维修检验等操作规程;三是必备维修灭火器的产品、零部件和灭火剂标准、产品结构图或零部件图等。
4、,必备的维修设备和检验设备应在企业维修及检验设备明细表中应填写完整。
5、主要维修配件合格供方明细表中应包括器头组件、压力表、灭火剂名称、虹吸管、发光标志、喷射软管等主要维修配件。
6、本表所附的以下材料,应加盖申请企业印章并粘贴在相应的栏目中:
(1)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维修场地布局平面图(应注明维修用房总使用面积、标注水压试验室、灌装充压室、零部件仓库和成品仓库的具体位置)
(3)授权维修证明文件复印件(指申请企业经过灭火器生产单位授权维修的情形)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营业执照编号

注册资金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联系人

经营范围

申请维修名称

维修产品名称

规 格 型 号

执行标准

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执行情况

备注

企业维修及检验设备明细表

序号

名称和规格型号

数量

制造单位

精度

现状

主要维修配件合格供方明细表

序号

主要配件名称

合格供方名称

合格供方地址

启用
时间

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职工总数



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培训时间

消防培训证号

备注:
灭火器生产单位授权情况:授权( ),未授权( )。

申请企业营业执照

维修场地布局平面图

授权维修证明文件

http://cache..com/c?m=5f5bb459c7171480df44&p=8662c64ad2af2df817bd9b7e065d&user=
参考答案放不下

⑥ 消防用的泡沫灭火剂都有哪几种,其特点是什么

在机械泡沫方面,人类从上世纪初开始使用合成泡沫灭火剂.可是合成泡沫对付石油火灾效果不理想,于是人们又开发了蛋白泡沫.水成膜泡沫,氟蛋白泡沫,成膜氟蛋白泡沫.为了对付醇类火灾,人们又开发了抗醇泡沫.
(一) 蛋白泡沫灭火剂
1蛋白质加水分解物与硫酸亚水溶液作为两种水溶液分别放置.使用时混合起来,吸入空气搅拌发泡,以后他们又在蛋白质加水分解物中添加硫酸亚铁盐,作为一种浓缩剂使用,开发了现在的蛋白泡沫.它们 5%的浓度与淡水,海水组成混合液,发生 8倍的泡沫,能稳定地留在石油的表面.
(二) 氟蛋白泡沫灭火剂
氟蛋白泡沫. 氟蛋白泡沫流动性好,并且在受油品污染的情况下也不轻易消泡,能以液下喷射的形式使用.紧接着国民泡沫公司,英国的安格斯公司、 ICI公司也制成了氟蛋白泡沫液,以 FP-70的商品在市场上销售.在欧美,氟蛋白泡沫问世后,很快就替代了蛋白泡沫成为保护大型油罐的主流灭火剂.
(三) 合成泡沫灭火剂
这种合成泡沫灭火剂称为 A类泡沫,其成分是烃类表面活性剂.合成泡沫原本的目的是用于 A类火灾,而不是 B类火灾.在遇到极小规模的油类火灾,并且手头只有表面活性剂的泡沫的场合,大量喷射也能灭火,但是泡沫在油面上很快破坏.合成泡沫灭火剂主要用于发中、高倍数泡沫,
(四) 水成膜泡沫
这种泡沫析出的氟表面活性剂水溶液在油表面形成薄膜,浮在上面,在灭火后抑止蒸汽发生并防止复燃.由于它在油的表面形成轻的水性薄膜,
(五) 抗醇泡沫,
在蛋白质加水分解物中添加氟表面活性剂形成的抗醇泡沫.这种泡沫与过去的抗醇泡沫不同,不会在水溶液中产生沉淀物,并且不仅能扑救醇类火灾,还能扑救汽油等石油类火灾.

⑦ 对列车消防安全设备的检查与操作有些什么要求



铁路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等法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铁道部统一领导,监管部门依法监督,运输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旅客列车消防安全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的一项重点工作,必须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严格考核,确保安全。

第四条旅客列车和备用、库停、站停客车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由客运、车辆部门负责。

铁路公安机关和安全监察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铁路行包运输、多元经营部门均应依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第六条客运部门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客运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二)组织客运系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三)对客运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四)组织落实客运人员岗位防火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考核。

(五)采取多种方式向旅客宣传防火安全知识。

(六)协助铁路公安机关组织查堵易燃易爆危险品。

(七)组织有关人员对餐车炉灶台面、墙壁、抽油烟机、排烟罩、烟道的表面可见部位油垢进行清理。

(八)负责旅客列车火灾现场旅客的应急疏散紧急施救组织工作。

第七条车辆部门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车辆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二)负责车辆设备检修,确保运用客车达到出库质量标准,消除火灾隐患。

(三)组织开展客车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处理违章行为和设备故障,保证车辆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作业标准,保证设备状态良好。

(四)对车辆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五)负责消防设备、器材的配备和维护管理。

(六)负责制定车辆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

(七)负责清除餐车排风扇、车顶表面及烟筒口、帽的油垢。

(八)组织落实备用客车的看守措施。

第八条安全监察部门职责

(一)依法对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督促火灾隐患整改。

(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九条铁路公安机关职责

(一)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旅客列车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对旅客列车相关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四)制定乘警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内容、标准和程序,督促乘警落实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五)组织查堵易燃易爆危险品。

(六)负责客车火灾事故调查。

第三章消防组织和岗位职责

第十条旅客列车的消防安全工作在列车长的领导下,实行岗位防火责任制。

第十一条旅客列车应建立由列车长为组长,乘警长、车辆乘务人员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和要求,每月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小组会议,总结安排消防工作。

(二)组织乘务人员认真学习消防知识,提高防火灭火技能。

(三)建立乘务班组消防安全考核制度,定期考核,督促乘务人员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

(四)按岗位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做好对旅客的消防安全宣传,落实易燃易爆危险品查堵措施。

(六)组织乘务班组义务消防队定期演练。

(七)建立旅客列车消防安全台账。

第十二条旅客列车应建立义务消防队,由列车长任队长,乘警长、车辆乘务人员任副队长,下设指挥组、疏散组、灭火组、伤员抢救组、警戒组,根据乘务人员的具体情况,合理分工,明确职责,进行演练。

第十三条旅客列车应建立消防安全台账(配备微机的可建立电子台账),由列车长负责填写和管理。旅客列车消防安全台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复印件或摘抄件)。

(二)列车编组及乘务人员概况。

(三)列车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名单。

(四)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及人员分工。

(五)消防安全会议记录。

(六)乘务人员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乘务人员上岗证登记。

(八)餐车油垢清扫记录。

(九)“三乘”联检记录。

(十)消防器材登记。

第十四条列车长岗位职责

(一)负责领导指挥乘务人员落实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工作部署和要求,接受上级消防检查。

(二)主持召开消防安全小组会议,总结分析、安排布置消防工作。

(三)检查督促乘务人员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组织乘务人员做好车底停留期间的看守。

(四)组织乘务人员学习消防知识,提高防火灭火技能。

(五)组织“三乘”联检,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职责分工进行整改,做好记录。

(六)采取多种形式向旅客宣传防火、防爆安全知识,做好查堵易燃易爆危险品工作。

(七)列车发生火灾时,启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做好旅客疏散组织和扑救工作。

(八)按规定填写消防安全台账。

第十五条车辆乘务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车辆设备的检查、维修和保养,保证设备状态良好。

(二)参加“三乘”联检,做好检查、交接,针对设备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三)运行中按规定巡视检查,发现违章操作及时纠正,发现隐患故障及时处置。

(四)列车发生火灾时,按预案做好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乘警岗位职责

(一)负责列车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二)配合列车长做好对乘务人员的消防知识教育和对旅客的防火宣传。

(三)督促乘务人员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制止和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四)参加“三乘”联检,做好记录,督促整改。

(五)负责组织乘务人员做好易燃易爆危险品查堵。

(六)列车发生火灾时,按预案做好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列车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坚守岗位,落实防火措施。

(二)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车辆设备,发现故障及时报告。

(三)掌握常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种类、性质和识别方法,做好查堵工作。

(四)认真巡视,劝阻和制止旅客在车厢内吸烟。

(五)列车发生火灾时,按预案做好应急处置。

第十八条行李员(邮政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交接和监装监卸制度,防止夹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货物上车,督促装卸人员按规定堆码货物。

(二)按规定巡视,及时发现货物异常情况,妥善处置。

(三)向押运人员宣传防火注意事项,做好身份登记,收缴火种,制止吸烟、动用明火等违章行为。

(四)行李车(邮政车)发生火灾时,及时报告,正确处置。

第十九条餐车人员岗位职责

(一)餐车长负责餐车的防火工作,其他人员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二)出库前认真检查炉灶、电气设备安全状况及灭火器材是否齐全有效,发现隐患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处理。

(三)按规定清除餐车油垢。

(四)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炉灶。

(五)严格执行食品加工安全操作规定,落实值班看守制度。

(六)列车发生火灾时,按预案做好应急处置。

第四章火灾预防

第二十条客车的生产、维修应严格执行铁道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保证质量。验收主管部门和运用单位要严格按质量标准验收,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接收。

第二十一条客车采用的非金属材料必须是不燃、难燃材料,其燃烧性能和产烟毒性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二条客车电气设备、消防设施器材和非金属材料所采用的产品应是经国家有关质量监督主管部门鉴定合格的产品。

第二十三条客车电气绝缘、防雷、电气接地、漏电、过流、过热、防水防潮保护及线路敷设、连接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旅客列车出库前应进行全面的车辆设备检查,达到《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规定的质量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不得上线运行。

第二十五条乘务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防火职责,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严格按标准化作业。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三乘”联检制度。旅客列车始发前,由列车长组织乘警、车辆乘务人员,对用火用电设备及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全面检查,运行中重点检查,终到后彻底检查。检查情况由检查人员分别签字确认,严禁代签、漏签。

第二十七条运行中列车长、乘警、车辆乘务人员每2小时应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在发电车、邮政车、行李车的巡查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八条对列车始发前检查发现的设备故障,车辆部门应及时处置,消除隐患;对列车运行中发现不能当场处置的,应采取临时措施确保安全,按规定报告并如实记录;危及行车安全的,应立即停车处理。

第二十九条乘务人员必须经过全面的消防安全培训,人人达到“三懂三会”(即: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熟记岗位防火职责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基本要求,做到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保洁人员上岗前也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操作“两炉一灶”和空调、火灾报警器等设备的乘务人员,应经过专门的消防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一条车辆电气设备必须保持状态良好,电器元件应安装牢固,接线及插座无松动,按钮开关、指示灯作用良好;严禁乱拉电线和违章安装、更换电气装置、元件;严禁擅自使用电热器具等电器。

第三十二条配电室内禁止存放物品,配电箱、控制箱内及上部不得放置物品,门锁必须良好,人离锁闭;可燃物品不得贴靠电采暖装置。

第三十三条车辆电气绝缘应符合要求,漏电保护、电气接地等装置应匹配、有效。车辆电气绝缘测试、设备巡检和交接应有记录;严禁用水冲刷地板。

第三十四条餐车配备的电烤箱、微波炉、电磁炉等餐饮炉具使用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岗。

第三十五条发电车乘务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防火制度,确保柴油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状态良好,阀门、管路连接部位紧固,油箱及其他各部位不得有积油和油垢,禁止乱堆乱放物品,棉纱应放在指定容器内。

第三十六条客车取暖和蒸饭锅炉、茶炉应配件齐全、状态良好,落实点火试验和交接制度。使用中,乘务人员应按规定检查水位(压)表、水温表、验水阀、水循环状况,做到不漏水、不超温,严禁缺水、干烧。炉灰应先用水浸灭后再处置,炉室内不准堆放杂物,离人加锁。

第三十七条餐车炉灶、锅炉烟囱防火隔热装置应完好有效,餐车入库应压火。

第三十八条列车运行中,餐车严禁炼油,使用燃煤炉灶油炸食品和过油时,油量不得超过容器容积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九条应定期对餐车炉灶台面、墙壁、抽油烟机、排烟罩、烟道、排风扇、车顶外表面和烟筒口、帽的油垢进行清除,保持清洁,并填写记录。

第四十条循环水泵箱、检查孔、观察孔、煤厢、取暖器防护罩内部应保持清洁无杂物;停用的炉室应彻底清除可燃物,加固锁闭。

第四十一条邮政车、行李车货仓应留有安全通道,宽度不小于0.5m, 不得堵塞端门、边门,货物堆码不得超高。邮政车、行李车严禁使用明火或电炉烧水做饭,未经铁道部车辆主管部门批准严禁擅自增设使用各种电器。

第四十二条乘务室、配电室、餐车储藏室、广播室、检车工具间、宿营车、行李车、邮政车、发电车禁止烟火。

不吸烟车厢应有禁止吸烟标志,乘务人员要对在车厢内吸烟的旅客进行劝阻,提醒旅客不得乱扔烟头火种;吸烟处应有明显标志并配备烟灰盒,地板和壁板应保持完好,无孔洞和缝隙。

第四十三条列车上的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车门。

第四十四条对查获或旅客交出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应由乘警做好登记,交前方停车站处理。对烟花爆竹、火药等须用水浸湿;对判明不了性质的物品,严禁在车上进行试验。

第四十五条列车应通过图形标志、电子显示、广播宣传等多种方式,向旅客进行禁止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逃生知识和灭火器、紧急破窗锤使用方法等消防安全宣传。

第四十六条客车车底在车站、车辆段、客车技术整备所及其他场所停放或停留时,客运、车辆部门应按规定组织人员看守。铁路运输企业应制定看守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保洁人员不得在车上留宿。

第四十七条客车灭火器配置和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客车车厢(双层客车每层)配备2kg ABC干粉灭火器和2L水型灭火器各2具;灭火器应设置在车厢两端适当位置(每端各2具)。

(二)行李车、邮政车、餐车各配备4具4L水型灭火器,行李车配备35L推车式水型灭火器1具;行李车、邮政车的灭火器应设置在工作间内,餐车的灭火器应设置在餐厅。

(三)发电车配备4L水型灭火器8具,其中机房内6具,工作间2具;冷却间配备25kg推车式ABC干粉(或35L水型)灭火器1具。

(四)客车配备的灭火器应适应环境温度,适于扑救A类(固体)、B类(液体)、C类(气体)和E类(带电)火灾;挂具应采用套筒结构,安装牢固、便于取用,底部离地面一般不超过1400mm。

(五)干粉灭火器维修期限为1年,水型灭火器为3年。灭火器应由专业维修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修,张贴维修标志,并在灭火器筒体上涂打到期时间(XXXX年XX月到期)。

第四十八条做好灭火器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保证处于良好状态。灭火器上不得搭挂物品,严禁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条空调客车应按有关规定配备紧急破窗锤;餐车厨房应配备2条灭火毯;发电车、行李车、邮政车各配备2具防烟毒面具。

第五十条客车安装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应定期检测、维修,保持作用良好。

第五十一条定期组织旅客列车消防安全检查。铁路运输企业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主管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客运段、车辆段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第五章火灾应急处置

第五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根据《铁路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旅客列车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车站处置旅客列车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处置能力。

第五十三条旅客列车发生火灾时,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立即向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和公安机关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按规定逐级上报,拨打119报警。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应急处置的基本要求是:

(一)立即停车。列车运行中发生火灾威胁行车和旅客人身安全时,应立即停车(停车地点应尽量避开特大桥梁、长大隧道等)。电气化区段并应立即通知牵引供电部门停电。

(二)疏散旅客。列车发生火灾时,乘务人员应迅速向列车长报告,组织起火车厢旅客向邻近车厢或地面安全地带疏散,采取措施稳定旅客情绪,同时要防止发生旅客跳车、趁火打劫等意外事件。

(三)迅速扑救。列车长接到火灾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指挥义务消防队,携带灭火器赶到起火车厢,确认火情,迅速扑救。

(四)切断火源。停车后,列车需要分隔时,司机、运转车长、车辆乘务员应迅速将起火车辆与列车分离,切断火源,防止蔓延。

(五)设置防护。对甩下的车辆,由车站值班员(在区间由司机、运转车长和车辆乘务员)负责采取防护措施。

(六)报告救援。列车长和乘警应立即向上级机关和行车调度报告事故情况,请求救援。

(七)抢救伤员。在疏散旅客、迅速扑救火灾的同时,如有被火围困或受伤人员应立即抢救。

(八)保护现场。在扑救火灾的同时,乘警应维护好秩序,防止发生混乱,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保护好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九)协助查访。乘务人员应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情况,积极提供线索。

(十)认真取证。乘警应及时开展调查取证,注意发现肇事者并及时控制,妥善保管物证,为现场勘察、认定火灾原因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十四条旅客列车在区间发生火灾,当上级领导和公安消防队未到达时,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由列车长组织指挥。火灾扑灭后,列车长、乘警长、车辆乘务人员要对起火部位进行检查,确认火已完全熄灭,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列车可继续运行。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时,邻近车站应组织人员、消防器材赶赴现场救援。

列车在车站发生火灾或起火列车进站后,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由车站站长组织指挥,立即启动《车站处置旅客列车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公安消防队到达后,火灾扑救工作由公安消防队统一指挥。

第五十五条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照预案响应程序,组织力量、调集救援物资装备赶赴现场,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保证事故救援高效、快速、有序进行。铁路公安机关要维护好现场秩序,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铁道部备案。

第五十七条动车组列车、进(西)藏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另行规定。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由铁道部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旅客列车消防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铁道部发布日期:2010年06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07月01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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