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销售需要安装调试的设备何时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2. 税法关于设备制造与安装收入确认条件是什么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3. 购入需要安装的设备的入账价值
购入需要安装的设备的入账价值,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专,入属账价值是:支付的固定资产的价款、运杂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等,但不包括增值税。此时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第二种情况,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入账价值是不仅包括支付的固定资产的价款、运杂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等而且还包括增值税。
此时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