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进口设备减免税,由国务院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六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履行关税征管职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有权要求海关对其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海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义务人保密。
第八条 海关对检举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② 国家对进口设备的免税政策
1997年12月30日, 国务院决定对进口设备税收政策进行调整, 自1998年1月1日起,对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政策的投资项目进口的设备和技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目的:
1.积极引进国外先进、适用的技术设备
2.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产业生级
3.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
4.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5.进口设备税收陆瞎政策的特点
6.体现内、外资项目平等的原则
7.突出产业政策导向
8.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9.简化手续, 易于操作
可享受进口设备免税的投资项目范围
1.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投资项目 (以下简称两类贷款项目)
2.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加工贸易项目)
3.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中鼓励类项目
5《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中限制乙类项目
6.符合早谨空下列条件的国内投资项目
7《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 列明的项目
8.国务院批准的可享受进口设备税收减免待遇的其他项目
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的设备范围
1.进口的设备必须是自用得进口散播和技术 (不允许转卖)
2.外商投资企业、俩类贷款项目进口的设备和加工贸易外商不作价进口
3.设备中除《外商投资晌岩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设备外的所有设备
4.国内投资项目进口的设备中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所列
5.设备的所有设备
6.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配件
③ 加工贸易进出口中进口是指什么出口是指什么
加工贸易的主要类型是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和贴牌或定牌加工。其中来料、进料和由委托方提供的标牌的进口报关金额就是加工贸易进出口中的进口;而加工后的成品或半成品的出口就是加工贸易进出口中的出口。
加工贸易的出口额一般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经过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出口时的报关金额。
没有加工贸易进口设备,出料加工贸易——如果是加工贸易的加工方为了加工委托方委托加工的产品而进口设备,这个属于一般贸易,即进口设备,本身不属于加工贸易的范畴,如果是为了完成加工过程中的某个工序而临时由委托方提供的设备,或临时租赁进口设备,加工完毕后设备原路退回的,也不属于加工贸易范畴。
出料加工?指的是什么?如果你们是委托方,即你们向国外的加工方提供原料并回收产品,那么这个本身就是加工贸易,只不过此时你们是委托方而已。
④ 不作价设备手册怎么办理
关于加工贸易进口不作价设备的有关规定
根据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加工贸易单位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指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加工贸易)的外商,以免费即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二、免税进口和使用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即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公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
2、对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属出口产品。
三、经营单位进口的不作价设备,须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中列明不作价设备的条款(即列明外商以免费方式提供,不需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设备款),并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
四、来料加工企业进口不作价设备连同对外加工装配总协议或补充协议一并报批,按深经通[1998]40号《关于我市来料加工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执行。
五、内资企业进料加工所需进口的不作价设备。由经营单位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时,一并报市经济发展局审批,市经济发展局依据文件的规定并对照《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进行审理。
六、外商投资企业申报进口不作价设备,须附外商提供不作价设备的合同,并报市经济发展局审批。
七、进料加工经营单位进口不作价设备一律凭市经济发展局的批复文件向主管海关申请备案。
八、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因故终(中)止或解除加工贸易合同,经原外经贸审批权部门批准,由主管海关核准,可将免税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或按设备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价值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九、免税不作价设备在监管期间,进料加工的经营单位及外商投资企业要在每年一月向市经济发展局书面报告免税不作价设备使用情况。进口不作价设备的企业,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擅自将不作价设备在境内销售、串换、边境证让、抵押或移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