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想要大量生产次氯酸杀菌溶液需要安装什么设备
如果你复是想销售次氯制酸溶液的话,可以安装一台DCW次氯酸发生器,这种设备使用安全的原材料盐和水电解就可以生成高稳定性,有效氯浓度200--1000ppm,pH值在3.0-8.5之间任意调节的次氯酸杀菌溶液,设备安装简单,占地面积小,生产一升次氯酸杀菌溶液的成本只需要2分钱,设备寿命可达8-10年,并且是智能运行,无需人员值守,非常方便。
❷ 食品甜味剂大批量生产设备采用什么设备闪蒸干燥机能满足烘干要求吗
可以采用XSG系列旋转闪蒸干燥机食品甜味剂干燥机,闪蒸干燥机是集干燥、粉碎、筛分于一体的新型连续式干燥设备,特别适用于滤饼状、膏糊状、稀泥浆状物料的烘干。组成:加热器、加料器、搅拌破碎系统、分级器、干燥主管、旋风分离器、布袋除尘器、风机等组成。
工作原理:热空气由入口管以切线方向进入干燥室底部的环隙,并螺旋状上升,同时,物料由加料器定量加入塔内,并与热空气进行充分热交换,较大较湿的物料在搅拌器作用下被机械破碎,湿含量较低及颗粒度较小的物料随旋转气流一并上升,输送至分离器进行气固分离,成品收集包装,而尾气则经除尘装置处理后排空干燥
XSG系列旋转闪蒸干燥机食品甜味剂干燥
还有过使用喷雾干燥机的案例:
物料名称:甜味剂
进料温度:40℃-80℃
热空气进塔温度: 160-200℃(按180℃计算)
塔体排风温度: 95℃(可调)
物料含固量:40%
进料量:250kg/h
水蒸发量:150kg/h
产品量: 100kg/h。
产品含水量:≤4%
收集率: ≥95%
环境温度、湿度:-3℃~39℃ 70%~90%RH
喷雾干燥机为开式循环,并流式,离心式雾化。干燥介质空气经过初、中效空气过滤器过滤后根据操作指令由鼓风机吸取再经加热器加热通过过滤器的热风分配器进入喷雾干燥主塔。液体物料根据操作指令经过蠕动泵,进入高速旋转的离心喷头,在离心力作用下被分散成小雾滴。在喷雾干燥主塔内,小雾滴与热风在充分接触,沿其特定路径进行热交换后被干燥成为产品,然后通过旋风分离器实现分离,固体物料被收集,气体介质再经过过滤后被排出。整套喷雾系统易清洁、无死角,符合GMP要求。
❸ 机械设备的基本安全要求是什么
⑴置防护装置
要求是,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防护装置。
对防护装置的要求:
a、安装牢固,性能可靠,并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b、适合机器设备操作条件,不妨碍生产和操作;
c、经久耐用,不影响设备调整、修理、润滑和检查等;
d、防护装置本身不应给操作者造成危害;
e、机器异常时,防护装置应具有防止危险的功能;
f、自动化防护装置的电气、电子、机械组成部分,要求动作准确、性能稳定、并有检验线路性能是否可靠的方法。
⑵机器设备的设计,必须考虑检查和维修的方便性。必要时,应随设备供应专用检查,维修工具或装置。
⑶为防止运行中的机器设备或零部件超过极限位置,应配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⑷机器设备应设置可靠的制动装置,以保证接近危险时能有效地制动。
(3)大量生产对设备的要求是什么扩展阅读
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3、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4、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5、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❹ 生产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设备、设施是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进行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提高设备、设施管理水平,对提高生产质量、降低成本、节约能源、安全生产及提高经济效益都具有重大意义,为适应公司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单位的设备管理。
第三条:设备管理的原则: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预防设备事故,管理与使用相结合、定时维护与定期检修相结合、修理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全员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设备的综合管理,保持设备完好,不断改善和提高公司装备的技术素质,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合理调配使用,争取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五条:公司必须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设备管理,对所有设备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编号、台帐清楚、帐物相符。
第六条:公司设备主管领导对公司设备管理进行全面负责'对公司设备管理的方针、目标作出决策、并制定设备管理的考核内容。
第二章设备规划
第七条:设备采购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设备采购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设备安装必须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安装。安装结束后要进行测试及试验,并出具报告。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要由专业许可人员进行安装、改造。
第九条:库存设备管理要严格,并专人负责,做到入库设备严格验收、登记上帐、妥善保管,确保“三好出库”。
第三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公司所属固定资产为此设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00元及以上者,均由专门机构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对公司生产设备均须建立设备台帐,并根据设备变化及时更新,固定资产卡片和设备技术档案做到数据准确、技术资料完整。
第十二条:公司主管部门机动处对设备的验收、增减、转移、报废等做好业务记录,并于年末进行实地检查、盘点,做到帐、物、卡相符合,出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设备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后,由主管部门统一调拨,要严格执行设备调配、调报制度。设备调配时,原使用单位必须保证设备完好,调出、调入单位及设备管理单位三方人员共同交接验收,交接后,一个月内如需发生维修费用,一律进入原使用单位成本。
第十四条:各使用单位未使用和不需用的设备应及时清理、维护、并报主管部门将闲置设备调出,由主管部门进行调配、不得私自进行调配、转借或出租。
第十五条:新投产设备应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安装部门应提供全部有关技术资料及完整的安装施工记录与图纸,具体验收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后的原始资料存入技术档案。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七条:设备的革新改造,应予先制定技术方案或设计,由主管部门审批,如审定应记入档案。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报废要符合条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后,填写设备报废申请书,报上级领导审批,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移交设备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设备的使用与维修
第十九条: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的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岗位责任制,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十条:各使用单位要对本单位的设备进行登记造册,要落实到具体班组、个人,实行分级负责、归口负责,要保证设备的完好,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应注重维修、保养、提高设备人员素质、正确使用、规范操作,做好日常维护,真正做到“预防为主”,防患设备事故的发生,以确保设备长期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需取得矿用安全标志的设备必须取得矿用安全标志,电气设备、刀闸、开关等要有永久性标签。
第二十三条:设备维修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养修并重的方针,认真执行使用与维护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主要设备要实行预修预检,其安全装置、各种仪表等必须按规定送检。
第二十五条:检修、大修必须依据实际情况确定,设备检修前应做好组织准备工作,检修计划提前上报,设备损坏严重、残余价值很小的,不列入检修计划。
第二十六条:大修设备拆装时,必须通知设备科进行检验确认,以备结算。检修时,必须认真填写检修记录、施工记录单、设备档案及报表。
第二十七条:设备发生异常情况时,须报本单位主管领导,由单位主管领导上报到主管部门,采取逐级上报,及时消除异常情况。
第五章设备事故管理
第二十八条:设备事故直接影响生产经济的运行,其管理必须执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杜绝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调查分析、制定和监督执行防范措施,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统计分析上报等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九条:对设备事故应进行全员管理,各使用单位应发动全体职工,包括领导干部、维修工人、操作工人都必须参加设备事故管理。
第三十条:对设备事故的管理应专人专责,对事故从组织抢修、调查分析、制定和监督执行防范措施,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统计分析上报等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三十一条:严格控制故障发生率,出现事故及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
第三十二条:出现设备事故时,抢修要迅速,对其调查分析要做到“三不放过”,及时分析事故原因,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次数、事故时间、事故损失费等基本数据,必须如实记录和正确统计。
第三十三条:在设备事故管理中应贯彻执行奖惩办法,实行有奖有罚,重奖重罚,与使用单位及职工的经济利益挂钩,以促进安全生产。
第六章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备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设备档案、设备图纸及技术资料等,要保存完好,认真做好统计工作,及时准确上报各类报表。
第三十五条:档案材料及各项记录的填写要认真准确、字迹整洁、清晰。
第三十六条:各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使用与维护保养责任制,完善操作规程,做好设备保养记录、检修记录、运转记录、事故分析和处理记录等。
第三十七条:各使用单位要保证设备的完好率,不许设备带病运转,不许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定期对有关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技能考核,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及个人,按《设备综合管理考核细则》考核。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机动处负责编制、解释、修改和补充。
第四十条:本制度至XX年XX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