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对设备进行验收的规定有哪些内容
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主要包括的内容:1、所有临边、洞口等各类技术措施的设置状况;2、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3、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建筑物的固定情况;4、扣件和连接件的紧固程度;5、安全防护设施的用品及其设备的性能与质量合格的验收。
⑵ 通风设备产品质量验收规范
一般规定
一、风机与空气处理设备应附带装箱清单、设备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等随机文件,进口设备还应具有商检合格的证明文件。
二、设备安装前,应进行开箱检查验收,并应形成书面的验收记录。
三、设备就位前应对其基础进行验收,合格后再安装。
主控项目
一、风机及风机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产品的性能、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出口方向应正确。
2 叶轮旋转应平稳,每次停转后不应停留在同一位置上。
3 固定设备的地脚螺栓应紧固,并应采取防松动措施。
4 落地安装时,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减振装置,并应采取防止设备水平位移的措施。
5 悬挂安装时,吊架及减振装置应符合设计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检查数量:按Ⅰ方案。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纸核对,盘动,观察检查。
二、通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以及直通大气的进、出风口,必须装设防护罩、防护网或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纸核对,观察检查。
三、单元式与组合式空气处理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产品的性能、技术参数和接口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组合式空调机组》GB/T 14294的有关规定进行漏风量的检测。通用机组在700Pa静压下,漏风率不应大于2%;净化空调系统机组在1000Pa静压下,漏风率不应大于1%。
3 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减振支座或支、吊架,承重量应符合设计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检查数量:通用机组按Ⅱ方案,净化空调系统机组N7级~N9级按Ⅰ方案,N1级~N6级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纸核对,查阅测试记录。
四、空气热回收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产品的性能、技术参数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热回收装置接管应正确,连接应可靠、严密。
3 安装位置应预留设备检修空间。
检查数量:按Ⅰ方案。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纸核对,观察检查。
五、空调末端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产品的性能、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风机盘管机组、变风量与定风量空调末端装置及地板送风单元等的安装,位置应正确,固定应牢固、平整,便于检修。
⑶ 电气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有什么
1、正常条件下安装和调整试验的通用低压电器。不适用于无需固定安装的家用电器、电力系统保护电器、电工仪器仪表、变送器、电子计算机系统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的安装和验收。 低压电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2、低压电器的运输、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低压电器设备和器材在安装前的保管期限,应为一年及以下;当超期保管时,应符合设备和器材保管的专门规定。 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3、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做下列验收检查:
(1)包装和密封应良好。
(2)技术文件应齐全,并有装箱清单。
(3)按清单检查清点,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
(4)按本规范要求做外观检查。
4、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屋顶、楼板应施工完毕,不得渗漏。
(2)对电器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场地应清扫干净。
(3)室内地面基层应施工完毕,并应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
(4)环境湿度应达到设计要求或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5)电气室、控制室、操作室的门、窗、墙壁、装饰棚应施工完毕,地面应抹光。
(6)设备基础和构架应达到允许设备安装的强度;焊接构件的质量应符合要求,基础槽钢应固定可靠。
(7)预埋件及预留孔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牢固。
5、设备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窗安装完毕。
(2)运行后无法进行的和影响安全运行的施工工作完毕。
(3)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损坏部分应修补完整。
⑷ 起重设备的验收标准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 2004-1-13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从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的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授权项目范围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起重机械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和门座起重机(以下统称起重机)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三条 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 本规程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1983)和各类起重机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起重机,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 从事起重机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起重机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录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一)被检设备状况、检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及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二)检验现场应整洁,不应有影响起重机检验的物品、设施和与检验无关的人员,并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起重机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起重机械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并必须配戴检验人员资格证胸卡。 第十条 起重机受检单位及安装、改造(大修)和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一条 起重机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起重机验收检验报告和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格式)》(附录3,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起重机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附录2,以下简称《检验内容与方法》)的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现场检测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十三条 原始记录表不得少于《检验内容与方法》规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 第十四条 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第十五条 原始记录必须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六条 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 第十七条 《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既无测试数据又无需要说明的情况时,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符合”、“/”(无此项)或“不符合”。“结论”一栏中只填得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第十八条 起重机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为: (一)验收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二)定期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5项(含5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三)对上述两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或“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 凡不合格项超过合格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并出具相应结论的《检验报告》。对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起重机,施工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4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一)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二)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三)复检后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四)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条 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起重机,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⑸ 设备用房(水泵房、消防室、监控室)验收规范有那些
设备用房(水泵房、消防室、监控室)验收规范:
1、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2、公安消防机构受理案件后,验收具体经办人应查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不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办单位补齐,并在验收前1-2日通知建设单位做好验收前相关准备。
3、按消防工程验收程序的规定由不少于二人的消防监督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参加验收的消防监督员应着制式警服,佩带《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具体验收程序如下:
(1)参加验收的各单位介绍情况。建设单位介绍工程概况和自检情况,设计单位介绍消防工程设计情况,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施工和调试情况,监理单位介绍工程监理情况,检测单位介绍检测情况。
(2)分组现场检查验收。验收人员应边检查,边测试,并如实填写消防验收记录表。
(3)汇总验收情况。各小组分别对验收情况作汇报,根据总队制定的《广东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试行)》,按子项、单项、综合的程序进行评定、评定结论在验收记录表中如实记载,并将初步意见向建设、施工、设计等参加验收单位提出,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及时向建筑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4、参加验收的建设、施工及设计单位发表意见或提出问题时,消防机构验收参加人员应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给予解释。
5、消防工程验收或复查合格后,各单位参加验收人员和消防机构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申报表上签名。
6、工程验收承办人应及时填写验收意见书,行文呈批表,并整理验收档案送领导审批。
7、建设单位到窗口,出具回执取回验收意见书;
8、验收和复查不合格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各有关单位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向公案消防机构申请复验,复验程序与申请验收程序相同。
9、建筑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申报资料将不予退还。申请复验时,申报资料与正常申报验收资料相同。
⑹ 对变电站设备的验收有哪些规定
1、新建、扩建、大小修、预试和校验
1.1 凡新建、扩建、大小修、预试和校验的一、二次变电设备,必须经过验收合格,手续完备,方能投入系统运行。
1.2 站长必须组织当班运行人员参与新建、扩建瞎、设备更新改造和主设备大修后的验收工作,建立设备台帐。
1.3变电运行人员必须参与设备验收工作,由办理工作票“工作终结”手续的工作许可人负责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由站领导安排人员参与有关管理部门组织的验收工作,技术员负责设备技术资料的收集(资料包括施工图纸,设备装置图纸,相关实验报告,设备调试记录,生产厂提供的安装使用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件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1.4 运行人员必须要求工作负责人将设备大小修、预防性试验、保护及自动装置调试、仪表校验及缺陷处理的情况按照规定作好一次检修试验记录或二次设备检验维护记录记录,经双方签字确认设备验收均应按南网有关规程规定、技术标准以及现场运行规程进行。
1.5 现场检查核对修试项目确己完成,所修缺陷确已消除。
1.6 一次设备检查验收标准:
1.6.1 设备外观正常,引线正确接好。
1.6.2 绝缘子己清扫,清洁完好,无破损或异物。
1.6.3 设备油位、油温、压力正常,无渗漏油现象。
1.6.4 断路器、隔离开关试操作良好,三相同期,接触良好,信号正常。试操作后断路器、隔离开关应分断。
1.6.5 接地刀闸分合良好,辅助接点转换正常,位置指示正确。临时接地桩焊接符合标准且满足现场使用要求。
1.6.6 各种控制开关应在正常位置,计数器正常(记下读数)。
1.6.7 电容器更换硅胶后,硅胶玻璃外罩应当干净,运行中能清楚地看到内部硅胶的状态。
1.6.8 端子箱、操作箱(机构箱)清洁,元件完好,接线正常,加热器确己投入,箱门关闭密封良好。检查时应抄录有关计数器。
1.6.9 设备上无遗留物件,现场整洁,借用的钥匙,资料等均己归还。
1.6.10 中间验收阶段,施工现场标识完整,材料、工具、仪器仪表、大型施工作业工具等摆放整齐有序,现场警示牌、围栏、标志牌等按南方电网公司标准进行布置。
1.6.11 严禁私自拆除施工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
1.6.12一次设备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1.7 二次设备验收注意事项
1.7.1 所有保护应恢复到开工时调度规定的运用或停用状态,定值正确。保护和高频通道测试正常。
1.7.2 所有接线端子应恢复到工作开始时的完好状态,标志清晰,如有变动应在二次回路记录中记明,并交变动后的图纸资料。对记录和图纸如有疑问,必须问清。
1.7.3 继电器,端子排清洁完好,接线牢固,屏柜密封,电缆进出洞要封堵良好,防火隔墙封堵良好、严实。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二次极性和相位正确恢复,无明显的开路或短路现象。
1.7.4 所有信号复归,正常灯亮,故障灯灭。
1.7.5 新加和变动的电缆及二次线必须有号牌,标明电缆号,电缆芯号及端子号,核对正确。电缆必须挂牌,标明走向,端子号和设备、切换开关、压板标签要清楚
1.7.6 运行中检验电度表,应在二次回路记录中记明有无中断计量,中断时间,及影响电度数。
1.7.7 屏柜、端子箱以及配电室窗户关好。
1.7.8现场清扫整洁,借用的图纸,资料等如数归还。
1.8防误闭锁装置,监控系统,遥视系统的验收注意事项。
1.8.1监控系统、遥视系统应能正确采集数据,
1.8.2监控系统设备状态与实际设备运行状态一致,与五防机通讯正常。
1.9 巡视及操作小道、平台的验收注意事项。
1.9.1操作小道、平台应无工作人员遗留的杂物,干净整洁。
1.9.2小道、平台,地面平整,无坑洞,不积水。
1.10建筑物、构筑物的验收注意事项。
1.10.1 建筑物、构筑物干净整洁
1.10.2筑物、构筑物无残缺,损坏。
1.10.3墙面粉刷层不起壳、不脱落,不沾人,无施工质量差造成的裂纹、漏雨、倾斜等缺陷。
1.10.4建筑物、构筑物顶部漏雨直接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必须采取防漏、堵漏措施。电缆沟道、室内地板铺设平整稳固,不晃动,无踩翻危险。
1.11消防设施、生活设施。
1.11.1 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满足需要。
1.11.2.生活设施齐全、完好。
1.12设备技术资料。
1.12.1.设备说明书、合格证、出厂试验报告、现场安装调试记录、图纸、竣工报告及地下隐蔽工程图纸等必须移交。
1.13操作工器具和钥匙
1.13.1 借出去的操作工器具应收回,数量应正确,无损坏。新安装设备的操作工具应移交变电站进行登记保存。
1.13.2 借出去的钥匙也要收回。新安装设备的解锁工具(钥匙)应移交变电站进行登记保存。
1.14变电站设备检修、试验及改(扩)建工程进行到以下阶段时,站领导或值
班负责人必须安排运行人员参与阶段性验收。
1.14.1 电缆敷设、电缆埋地等隐蔽工程结束。
1.14.2 新设备与运行设备连接。
1.14.3 进入或通过装置的电流、电压等电气量已接入运行设备。
1.15设备的安装或检修,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中间验收时,由当值班长指定合适值班人员进行。中间验收也应填写有关修、试、校记录,工作负责人、值班长在有关记录上签字。设备大小修,预试,继电保护、自动装置、仪表检验后,由有关修试人员将修、试、校情况记入有关记录簿中,并注明是否可投入运行,无疑问后方可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1.16 验收的设各个别项目未达到验收标准,而系统急需投入运行时,需经局总工程师批准。
1.17 新建、改(扩)建工程交接验收, 必须按行业有关规定和制造厂的安装使用说明书、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验收,并具备以下条件:
1.17.1 施工人员全部撤离现场,工地清洁,各设备装置外观完好整洁、油漆完整。
1.17.2 有设计图纸、资料、制造厂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出厂试验报告、现场安装调试记录、图纸、竣工报告及地下隐蔽工程图纸。
1.17.3 备品、配件、专用工具、测试仪器清单等。
1.17.4 有新安装或改、扩建一、二次设备现场运行规程,现场运行规程与实际设备、操作方法、故障处理等相符。
1.17.5 设备双重命名正确齐全。
1.17.6 二次电缆标签统一规范、内容准确、清晰,符合实际
1.17.7电缆敷设按标准进行,应在电缆沟相应位置使用阻燃材料封堵并有明显的标识。
1.17.8电缆应使用阻燃涂料进行粉刷,否则严禁进行敷设。
1.18. 现场验收由施工单位和变电运行单位共同派员参加,验收中应坚持外观检查、资料查核、与实际操作“三统一”的原则相符合。如发现缺陷或不合标准的,由施工单位按要求限期处理。
⑺ 对电气设备的验收有哪些规定
对电气设备的验收规定如下:
看所购买设备是否适合自己所在单位的利用,也就是说利用系数能达到多少;
看外观,有无破损,有无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缺陷;
看设备随机配备的参数,并跟买家详细沟通,了解参数情况;
尤其是电气设备,出厂前必须有合格试验,这个得看清楚,是否有合格试验卡及试验日期;
出现小的问题买家能处理而不是厂家来处理;小问题厂家来处理的话浪费时间,影响经济效益;
看厂家是否有齐全的手续,能否保证其产品的售后;
计算经济效益,知名品牌可能费用高点,其设备的使用寿命也可能长点,这个得根据自己单位的实际状况来定。
电气设备(Electrical Equipment)是在电力系统中对发电机、变压器、电力线路、断路器等设备的统称。
凡是新建、扩建、大小修、预试的一、二次变电设备,必须颁布的有关规程和技术标准经过验收合格、手续完备后方能投入运行。
设备的安装或检修,在施工工程中需要中间验收时,变电站负责人应指定专人配合进行,对其隐蔽部分,施工单位应做好记录,中间验收项目,应由变电站负责人与施工检修单位共同商定。
在大小修、预试、继电保护、仪表检验后,由有关修试人员将有关情况记入记录簿中,并注明是否可以投入运行,无疑问后方可办理完工手续。
当验收的设备个别项目未达到验收标准,而系统又急须投入运行时,需经主管局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投入运行。
⑻ 配电柜 配电箱国家验收规范要求是什么
1、一般要求: 1.1、配电箱、柜的所有技术指标必须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投标人应明确生产的产品执行的标准(国家标准GB7251、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并根据所依据的标准提供相应的国标、行标或企标(企业标准应高于国标或行标)。
1.2、所有的电气元件及技术参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如需更改必须按正规工程资料(洽商)表格的要求填写并经设计院、建设单位、监理、施工单位及厂方代表共同签字认可。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供货单位负责。 1.3、根据本工程图纸选有代表性的暗装箱、明装箱、配电柜生产样品,完后通知建设单位、监理、施工单位有关人员验收通过后,方可全面生产。
2、箱(柜)体部分:
2.1配电箱、柜的板材的各种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所有配电箱、柜要求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冷轧钢板。落地柜用2.0mm厚冷轧板制作,照明配电箱及控制箱大于等于600mm的用2.0mm厚冷轧钢板、小于600mm的用1.5mm厚冷轧钢板制做。二层底板需用2mm厚冷轧板。
2.2 落地柜配活顶盖,配电箱不开敲落孔。
2.3 照明箱应设二层门,二层底板与箱体、柜体之间的安装螺栓不小于M5,二层底板返边与箱底不小于30mm。
2.4 (需填写)配电箱采用按锁,(需填写)箱、柜采用通用锁,每把锁配两把钥匙。
2.5配电箱、柜的金属部分:包括电器的安装板、支架和电器金属外壳等均良好接地,配电箱、柜的门、敷板等处装设电器,并可开启时以裸铜软线穿透明塑料管与接地金属构架可靠连接。
2.6、暗装箱箱体板厚低于3mm的在箱体左侧背后附一根通长--40×4镀锌扁钢,两端各长出箱体15cm。箱体板厚大于3mm的在箱体左侧背后上、下两端各焊(镀锌扁钢与箱体焊接时的焊接长度要符合规范要求)一根--40×4镀锌扁钢,超出箱体15cm。暗装箱左、右两侧的中间上下各10cm处各敷设一根L40×4×50角钢(已备安装时固定箱体使用)。
2.7、配电箱体、柜体型号、材质、颜色由建设单位确定(并有文字签字记录)。 名人堂:众名人带你感受他们的驱动人生马云任志强李嘉诚柳传志史玉柱。
2.8、所有配电柜均须配10#基础槽钢,基础槽钢的外径与配电柜下口外径一致(多台柜并列时10#基础槽钢应为一整体)。
2.9、两台或两台以上的配电箱、柜相邻敷设时,箱、柜的高度、厚度应一致。厂方不清楚的可与施工方联系落实。(见附表)
2.10动力照明配电箱内,地排、零排、必须有预留压线位置,接地螺栓,不小于M10,镀锌螺栓,接地点必须在箱体内左下角。
3、元件部分:
3.1 所有塑壳断路器、空开选用 (需填写)公司产品,双电源断路器选用(需填写)产品,厂家提供与之配套的电缆接线端子。如进、出线缆大,而塑壳断路器、空开端子小,应设母排将端子外引。
3.2 配电箱、柜内的电器、仪表等需进行检测及电气耐压、耐流实验,如设计图纸中设计的电表由供电部门安装,配电箱柜应留有装表计量的位置,中标后不调价(不含表)。
3.3其它元件、附件及材料均需选用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技术标准。
3.4提供所有元件、导线的合格证及中文说明书(实行强制认证的提供CCC认证证书及CCC试验报告)。进口产品提供商检证明。
3.5配电箱、柜内的空开、指示灯、按钮、旋转开头等操作及控制和指示元器件下方必须有固定牢固的标签框和机打标签。
3.6电气元件、规格型号见系统图(请注意楼宇自控、消防、通风器、夜景照明、污水泵和设计总说明要求等各种控制要求),各元器件规格、型号、控制不清楚的请与设计联系。
4、组装配线
4.1配电箱,柜上的电器,仪表应符合电器、仪表排列间距要求。
4.2全部紧固件均采用镀锌件。
4.3二次配线均采用黑色线,加套管编序,线径按厂家标准。
4.4分层配电箱接线应考虑干线进出。
4.5开关接线端子应与导线截面匹配。
4.6配电箱、柜装有计量仪表的导线;如多芯铜线须采用套管或线鼻压接,并做好搪锡。
4.7电器安装后的配线须排列整齐,用尼龙带绑扎成束或敷于专用线槽内,并卡固在板后或柜内安装架处,配线应留适当长度。
4.8配电箱、柜所装的各种开关、继电器,当处于断开状态时,可动部分不宜带电;垂直安装时上端接电源,下端接负荷,水平安装时,左端接电源,右端接负荷。(指面对配电装置)
4.9配电箱、柜电源指示等,应接在总电源开关前侧。
4.10配电箱、柜内的配线须按设计图纸相序分色。配电箱、柜内的电源母线,应有颜色分相标志。 相序 标色 L1 黄 L2绿 L3 红 N 淡兰 PE 黄/绿
4.11 所有铜母线连接处做搪锡处理,裸露部分均喷黑漆,贴色标。
4.12 配线整齐、清晰,导线绝缘良好。导线穿过铁制安装孔、面板时要加装橡皮或塑料护套。
4.13配电箱、柜内的N线、PE线必须设汇流排,汇流排的大小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导线不得盘成弹簧状。
4.14 PE线用BVR线,线径选择按GB 50303-2002
4.15配电箱、柜应考虑氧化镁等电缆的安装空间。箱体二层板与箱体之间及二层板与箱体四周根据图纸进出线的规格及导线多少留出足够的配线空间。配电箱、柜的箱体、二层板、面板均须有明显而不易脱落的与图纸相符的设计编号(箱体、二层板用钢字打出箱、柜编号),暗装配电箱箱体应有上或下的方向标识。
4.16凡是两根以上电缆(包括有∏接的电缆)进一个开关的配电箱总开关上端须要设过度处理装置,过度处理装置的规格必须与系统图中电缆规格相匹配。
4.17配电箱、柜内的PE线不得串接,与活动部件连接的PE线必须采用铜质涮锡软编织线穿透明塑料管,同一接地端子最多只能压一根PE线,PE线截面应符合施工规范要求。
4.18消防设备的配电箱、柜及配电回路,必须有红色明显标识。
4.19不等截面的两根导线严禁压在一个端子上。等截面的导线(6平方毫米以下)一个端子上最多只能压两根。
4.20配电柜为靠墙安装(需填写)前开门,暗装箱为前配线,明装箱为后配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