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吉林省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所需机电设备的招标投标,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使用国家、地方建设资金和银行专项贷款为主采购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机电设备,其设备总投资金额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用汇额在50万美元以上以及按国家规定列入特定产品目录的机电设备
应以招标方式采购的,必须以招标方式采购。不具备招标条件的除外。
前款范围以外的机电设备采购以及使用其他资金采购机电设备,鼓励以招标方式采购。第四条机电设备的招标投标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采用符合国际惯例的招标投标方法,坚持公平、公正、择优、信用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限制。第五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对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的组织协调工作。具体业务工作以由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归口管理。第六条进行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和与机电设备招标投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招标范围,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机电设备进口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明确以招标方式采购,项目业主不同意以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审批立项,机电设备进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进口手续,银行不予贷款。第八条机电设备招标由机电设备招标机构承担,机电设备的采购者有权自行选择机电设备招标机构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定招标机构。
机电设备招标机构是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相应的专门人员和条件,接受采购者委托独立进行招标活动的专门代理机构。
设立机电设备招标机构的审批权限为:专门代理机电设备国内招标业务的,由省经济 贸易委员会审批;代理国内和国际机电设备招标业务的,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初审,经国家招标主管部门同意,由省政府批准并领取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进行招标业务。
机电设备招标机构是中介代理机构,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要按适度发展、鼓励竞争的原则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和初审。各市、州、县不得自行批准成立招标机构。第九条机电设备招标机构在招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二)要求采购者和投标人提供招标投标所需资料;
(三)依据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的资质,发现投标人提交的有关资质资料存在虚假或者在实质性方面不完整又未能在合理时间内补正,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招标投标代理费;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条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机构在招标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
(二)维护采购者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三)受采购者委托编制招标文件;
(四)向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及相应的咨询;
(五)对标底保密;
(六)接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机电设备采购者委托机电设备招标机构招标时,应向招标机构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和扩初设计批准文件;
(三)贷款协议或资金落实证明;
(四)招标委托书(统一格式)。
机电设备采购者(委托人)除提交上述文件资料外,还应向机电设备招标机构交纳委托招标设备总金额2%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是银行出具的招标保证金保函,也可以是现金、支票、银行汇票。招标保证金保函有效期与投标文件有效期相同。第十二条招标机构接受委托后,应与机电设备采购者(委托人)共同确定招标类型,并按确定的招标类型与委托人根据招标设备技术要求共同编制招标文件,属于国际招标需共同编制中文和英文两种文本的招标文件。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分为主件和附件。
主件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投标须知,标的一览表,技术规格及要求,主要合同条款。
附件包括:投标书格式,投标价格表,规格偏差表,投标保证金格式,履约保证金方式,资格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