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特种设备有哪些 ,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是哪些
共8大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一百条 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一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二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一百零三条 本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 国家对起重机械的是如何实施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的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版件以及安装技术权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上边是全部特种设备的综合性的档案内容,下边是起重机械单独的
起重机械出厂时,应当附有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隐蔽工程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等文件。
3. 特种设备管理有哪些相关部门
1、起重机械由2个部门管理: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回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答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部门管理,参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在其他地方使用的起重机械由当地的质监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管理,参考《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第92号令),
2、其他的特种设备如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游乐设施、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电梯等由地方使用的起重机械由当地的质监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管理。
3、以上不包括军事设施、核设施、航空、铁路、海上的特种设备。
4. 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起重机械有哪些种类和型号,哪里可以找到相关的法律或法规文件
国家发改委2005年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了TQ60、QT80塔式版起权重机和QT16、QT20、QT25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等特种设备列入淘汰类产品目录。
国家发改委2005年颁布了首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其后,根据实际情况对目录内容进行了多次调整,新版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
该目录涉及20多个行业,其中鼓励类539条,限制类190条,淘汰类399条。其中淘汰类明确规定TQ60、QT80塔式起重机和QT16、QT20、QT25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以及固定炉排燃煤锅炉(双层固定炉排燃煤锅炉除外)等特种设备列入淘汰类产品目录。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什么管理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6.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有哪些依据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内压力管道、电梯容、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7. 请问 有关起重机械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http://www.jxcad.com.cn/read-htm-tid-670667.html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08年8月1日施行,执行有什么问题?
质检总局颁布,如题,供下载。需要研究,操作性如何?08年8月1日起施行,对象怎么界定?是对08年8月1日后出厂的桥式起重机还是8月1日后下单的,对所有已经在用的桥式起重机定期检验是否也这样要求?已经开始监督检验尚未完成检验的怎么办?这些都是实际操作中重要的问题。质检总局出台的法规总是有这样的问题、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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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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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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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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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起重机械有哪些
超过使用报废年限的,年检达到报废标准的,详细名录应该找《特种设备检验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