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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设备多少米不准爆破施工

发布时间:2023-05-06 16:14:05

① 爆破区域内多少米不能有设备作业

爆破区域内多少米不能有设备作业需要看爆破的能量,
按照国家标卖亩准GB 6722-2014,
冲击波超压对不设防的人员应当游配返神饥小于等于0.02公斤。

② 露天矿区爆破作业能否将通讯设备(对讲机、手机、mp3等)带入有什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支撑么

法律上是有规定的,一切无线电或其他设备(范围很广,打火机、变压器、电缆、手版机、包权括矿灯!不详细介绍了。。。)如果没有达到防爆级别或要求的一律不允许带入作业区(煤矿井下)
但是你是露天作业,这是没什么关系的~~~露天矿一般不会出现瓦斯高浓度聚集(特殊地区、开采面不包括在内。),所以没关系!我曾经在煤矿井下抽烟也没什么事情。(我以前很白痴,现我知错了。)(北方地区的低瓦斯矿井,并且通风很好的巷道。如果在新疆的煤矿这样做那死都不知道怎么死的!新疆全是高瓦斯矿,瓦斯浓度很高!!。。。怕怕·~~瓦斯比笨拉登都要危险!)
矿区安全检查一般都不管对讲机等设备,好多煤矿工人都带手机下井(看时间用,井下根本没信号~~~煤矿井下用的是800MHZ专用防爆通讯网络,打电话时可以内网、外网切换。当然,这样的条件只有神华等大型企业才有!)
朋友!露天开采基本没什么事,但井下要注意使用!(井下对讲机信号很烂,只要拐个弯基本就没信号了~~)因为你的行为关系到所有矿工的生命安全!

③ 爆破安全距离

6 安全允许距离与环境影响评价

6.1 一般规定

6.1.1 爆破、爆破器材销毁以及爆破器材库意外爆炸时,爆炸源与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允许距离,应按爆破各种有害效应(地震波、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

6.1.2 各种爆破器材库之间以及仓库与临时堆放点之间的距离,应大于相应的殉爆安全距离。各种爆破作业中,不同时起爆的药包之间的距离,也应满足不殉爆的要求。

6.1.3 确定爆破安全允许距离时,应考虑爆破可能诱发滑坡、滚石、雪崩、涌浪、爆堆滑移等次生有害影响,适当扩大安全允许距离或针对具体情况划定附加的危险区。

6.2 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

6.2.1 评价各种爆破对不同类型建(构)筑物和其他保护对象的振动影响,应采用不同的安全判据和允许标准。

6.2.2 地面建筑物的爆破振动判据,采用保护对象所在地质点峰值振动速度和主振频率;水工隧道、交通隧道、矿山巷道、电站(厂)中心控制室设备、新浇大体积混凝土的爆破振动判据,采用保护对象所在地质点峰值振动速度。安全允许标准如表4。

表 4 爆破震动安全允许标准

序号
保护对象类别
安全允许振速(cm/s)

< 10 Hz
10 Hz~50 Hz
50 Hz~100 Hz

1
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屋q
0.5~1.0
0.7~1.2
1.1~1.5

2
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q
2.0~2.5
2.3~2.8
2.7~3.0

3
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q
3.0~4.0
3.5~4.5
4.2~5.0

4
一般古建筑与古迹b
0.1~0.3
0.2~0.4
0.3~0.5

5
水工隧道c
7~15

6
矿山巷道x
10~20

7
交通隧道c
15~30

8
水电站及发电厂中心控制室设备c
0.5

9
新浇大体积混凝土d:

龄期:初凝~3d

龄期:3d ~ 7d

龄期:7d ~ 28d

2.0 ~3.0

3.0~7.0

7.0~12

注1:表列频率为主振频率,系指最大振幅所对应波的频率。

注2:频率范围可根据类似工程或现场实测波形选取。选取频率时亦可参考下列数据:酮室爆破<20 Hz;深孔爆破10 H ~ 60 Hz;浅孔爆破40Hz~100 Hz 。

a 选取建筑物安全允许振速时,应综合考虑建筑物的重要性、建筑质量、新旧程度、自振频率、地基条件等因素。

b 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保护古建筑与古迹的安全允许振速,应经专家论证选取,并报相应文物管理部门批准。

c 选取隧道、巷道安全允许振速时,应综合考虑构筑物的重要性、围岩状况、断面大小、深埋大小、爆源方向、地震振动频率等因素。

d 非挡水新浇大体积混凝土的安全允许振速,可按本表给出的上限值选取。

6.2.3 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可按式(1)计算。

(1)

式 中:

R —— 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单位为米(M);

Q —— 炸药量,齐发爆破为总药量,延时爆破为最大一段药量,单位为千克(kg);

V —— 保护对象所在地质点振动安全允许速度,单位为厘米每秒(cm/s);

K、 —— 与爆破点至计算保护对象间的地形、地质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可按表5选取,或通过现场试验确定。

表 5 解 区 不 同 岩 性 的 K , a 值

岩性
K
a

坚硬岩石
50~150
1.3~1.5

中硬岩石
150~250
1.5~1.8

软岩石
250~350
1.8~2.0

群药包爆破,各药包至保护目标的距离差值超过平均距离的10%时,用等效距离R,和等效药量q分别代替R和Q值。Re和Qe 的计算采用加权平均值法。

对于条形药包,可将条形药包以1~1.5倍最小抵抗线长度分为多个集中药包,参照群药包爆破时的方法计算其等效距离和等效药量。

6.2.4 6.2没有包括的一般保护对象的爆破振动安全标准,可参照6.2 的规定由设计论证提出;特别

重要的保护对象的安全判据和允许标准,应由专家论证提出。

城镇拆除爆破安全允许距离由设计确定。

6.2.5 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或爆破条件复杂地区进行爆破时,应进行必要的爆破振动监测或专门试验,以确保保护对象的安全

6.2.6 在复杂环境中多次进行爆破作业时,应从确保安全的单响药量开始,逐步增大到允许药量,并按允许药量控制一次爆破规模。

6.3 爆破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

6.3.1 露天裸露爆破大块时,一次爆破的炸药量不应大于20 kg,并应按式(2)确定空气冲击波对在掩体内避炮作业人员的安全允许距离。

( 2 )

式中:

Rk —— 空气冲击波对掩体内人员的最小允许距离,单位为米(m);

Q —— 一次爆破的炸药量,秒延时爆破取最大分段药量计算,毫秒延时爆破按一次爆破的总药量计算,单位为千克 ( kg )。

6.3.2 地表大药量爆炸加工时,应核算不同保护对象所承受的空气冲击波超压值,并确定相应的安全允许距离。在平坦地形条件下爆破时,可按式(3)计算超压。

( 3)

式 中 :

∆P ­—— 空气冲击波超压值105 Pa;

Q —— 次爆破的梯恩梯炸药当量,秒延时爆破为最大一段药量,毫秒延时爆破为总药量,单位为千克 ( kg );

R —— 装药至保护对象的距离,单位为米(m)

空气冲击波超压的安全允许标准:对人员为0.022 × 105P a;对建筑物按表6取值。空气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应根据保护对象、所用炸药品种、地形和气象条件由设计确定。

http://www.cbsw.cn/html/2008/11/04/1411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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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超过多少米高处作业必须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根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超过10米高处的高空作业必须配备通讯联络工具。这是为了保障高空作业人员的安全,一旦发生意外情况,可以及时与地面指挥人员联系,采取局禅紧急措施。通讯联络工具可以是无线对讲机、手机等,埋腊碰但必须保证信号畅通、电量充足、操作简便等要求。同时,高空作业人员还应该配备安全带、安全绳等防护设备,确保高空作业的弯谈安全。

⑤ 海口市电信通信线路保护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信通信线路设施的保护,确保电信通信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信通信线路设施包括:
(一)架空线路—电杆、电线、电缆、光缆、线担、撑脚、隔电子、拉线、帮桩及其它附属设施;
(二)埋设线路—地下、水底、海底管道电缆、光缆、及电缆、光缆管道、管孔、人孔(含人孔盖)、手孔、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电缆充气站、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它附属设施;
(三)无线线路—微波站、微波无源反射板、无线收发讯天线、移动通信基站、微波和卫星地面站的天线、天线馈线杆塔、导线及其它附属设施。第三条海口市电信局,经省邮电管理局授权,管理本市的电信通信工作。电信部门应加强电信通信线路设施的安全检查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辖区内电信通信线路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电信通信线路设施遭受严重损坏时,应及时组织力量协助电信部门进行抢修。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信通信线路设施的责任,有权检举揭发和制止破坏电信通信线路设施的行为。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和各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必须包括电信通信线路设施建设规划,并按有关规定预留电信通信线路设施建设用地。第七条电信部门应于每年年底之前将下一年度新建或改造电信通信线路设施的计划报计划部门,由计划部门统一安排。
计划部门应于年初将本年度新建、改建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和进行园林绿化建设的计划通知电信部门;电信部门应据此做出电信通信配套管线建设计划,并送计划部门。第八条新建改建道路、桥梁、地下通道,或进行园林绿化建设时,规划部门必须把电信通信线路设施建设列入规划,电信部门必须及时做出电信通信线路设施建设设计。城建、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同步进行施工。电信通信线路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具有电信通信工程施工资格。第九条电信通信线路设施维护需开挖城市道路的,由电信部门按规定向城建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如哪,施工后应及时恢复路面。城建和交通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第十条新建、改建楼房必须按邮电部门颁布的电信通信设计标准预留电话线路交接架间、预埋电信通信暗管及预设室内电信通信管线。其电信通信管线设计必须报经电信部门审核,并列为验收项目。第十一条禁止下列危及电信通信线路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危及电信通信线路设施安全的范围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在地下电缆、光缆两侧各三米内挖沙取土,钻探,堆放巨重物清物品、垃圾、矿碴,倾倒腐蚀性液体,或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可能导致电缆、光缆腐蚀的建筑;
(三)在电杆、拉线、塔架周围三米内挖沙取土,或在地下电缆、光缆、架空线路两侧各二米内、天线区域周围二米内搭棚建房;
(四)在地下电缆、光缆、架空线路两侧(市区外各二米内、市区内各零点七五米内)植树;
(五)向电杆、明线、隔电子、架空电缆、光缆、天线、天线馈线及其它线路附属设施射击、抛掷杂物,摇晃拉线或在电杆线上拴牲畜;
(六)在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支架及其它附属设施上搭挂电灯线、电力线、广播线,或在电信通信线路上搭挂广播喇叭和收音机、电视机天线及其它物品;
(七)擅自找开交接箱、分线箱、分线盒,或通过其它方式在用户电话线上私自搭接电话线路、安装电话机或其它通信终端设备;
(八)擅自将普通电话线改作中断线,或将电信部门批准专门用途的中继线擅自改作其它用途;
(九)其它危及电信通信线路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十二条在电信通信线路沿线附近建筑施工、农田建设、植树造林、砍伐树竹、运输超高超大物件、架设线路、敷设管道和进行水下作业等,如有可能危及电信通信线路设施安全,应事先取得电信部门同意,并采取技术防范措施以后方可动工;如需要迁改、拆除电信通信线路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电信部门同意,并承担所需费用。第十三条从事以下作业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安全要求和技术标准,并通知电信部门共同采取技术防范措施:
(一)在水底、海底电缆、光缆附近进行水渣蚂码下作业,可能危及电缆、光缆安全的;
(二)在电信通信线路设施附近布设或交叉布设输电线路、其它通信线路、广播线路、敷设下水道或输水、煤气管道,可能危及电信通信线路设施安全的;
(三)在电信通信线路设施附近树立金属旗杆、设置无线电或其它可能干扰电信通信信号的电气设备的;
(四)修剪、砍伐树木,可能危及电信通信线路设施安全的。

⑥ 沈阳市通信设施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设施的保护,确保通信畅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通信设施,均属本规定保护范围:
(一)地面设施,包括电杆、拉撑设备、电线、电缆、线担、隔电子、分线设备、公用电话、电话亭、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载波终端设备、电信业务标志、无线电收发信天线、天线馈线的杆塔、导线、波导及其附属设备。
(二)地下设施,包括管道、电缆、人手孔、标石、防蚀地线设备,水线标志牌及其附属设备。
(三)其它电信设施及附属设备第三条 市、区(县)电信部门是通信设施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第四条 通信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通信设施安全的责任,并对危害和损坏通信设施的行为有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的权利。第五条 禁止下列危及和损害地面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移动、挪用或损坏电杆、拉撑设备、电线、电缆、分张设备、公用电话亭及电信业务标志。
(二)向电线、电缆、隔电子、公用电话亭及附属设备投掷物品或者射击。
(三)在通信线路三百米以内放炮爆破(控制爆破除外)。
(四)在电杆、拉撑设备两米以内建屋搭棚、挖沙取土。
(五)在通信线路二十五米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利用电杆、拉撑设备、公用电话亭挂物品、搭牌楼、竖天线和拉灯线、栓牲畜等。
(七)在通信线路上附挂电力、广播线和其它设备。
(八)攀登电杆、拉撑设备及其它附属设备。
(九)擅自移动和加装电话机及其它附属设备。第六条 禁止下列危及和损害地下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距地下通信管道、电缆、人手孔一米的地段内建屋搭棚,两米的地段内埋设输油、煤气、排水、自来水管道,三米的地段内挖沙取土或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能引起电缆腐蚀的建筑。
(二)在埋有通信管道、电缆、人手孔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开沟挖渠、修路推土、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渣或倾倒含酸、碱、盐的液体。
(三)移动、损坏地下电缆标石。
(四)在距设有过河电缆标志三十米以内的水域挖沙、炸鱼、拖网捕鱼及进行其它危及通信设施安全的作业。第七条 对超越危及架空通信线路安全保护间隔的农作物和树木,电信部门应同有关部门联系及时修剪。如遇可能危及线路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电信部门可先行修剪,并于事后通知有关部门。第八条 凡在架空、地下通信设施两米以内铺(架)设各种管线,应事先征得电信部门的同意,并在专业人员的监护下进行施工。第九条 凡必须在通信管线、电杆上挂设电信部门知顷以外的通信线路设备的,应向相关电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在电信部门指导下进行安装。未经批准擅自加挂的通信线路设备,电信部门有权拆除,并追收相应费用。第十条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搬迁、更改和拆除通信设施时,应先经电信部门同意,由电信部门负责迁改,迁改工程所需费用和原材料由提出迁改的单位负责。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损坏通信设施或阻断通信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修复设施的费用,赔偿阻断通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费按国家邮电冲手部有关规定核算收取。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由当地电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由责任者赔偿损失或公开检讨。
盗窃、破坏通信设施,危害通信设施安全,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电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对于纪律松弛、玩忽职守,造成通信设施损坏、阻断通信的,应进行严肃处理,直至依法追究责任者的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电信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散猛嫌之日起施行。

⑦ 陕西省保护通信线路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通信线路设施安全,保障通信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邮电、铁路、交通民航、航天、电力、石油、水利、林业、人防、广播、气象、公安、军事等部门(以下称通信部门)通信线路设施的保护管理。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保护通信线路工作的领导,开展保护通信线路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必要时,应组织沿线各单位的治安保卫组织和民兵组织进行护线联防。
通信线路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破坏时,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协助通信部门进行抢修。第四条各级通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开展护线宣传,加强巡回检查,搞好通信线路设施的维护管理,联系沿线各单位和人民群众,加强护线联防,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破坏通信线路设施的案件。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协助通信部门,搞好通信线路设施的安全防范工作,及时侦破破坏通信线路设施案件,依法进行处理,打击不法分子。
林业、水利、城乡建设、交通、电力、采矿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协助通信部门,保障通信线路设施安全,清除影响正常通信的隐患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通信线路设施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对破坏通信线路设施、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都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通信部门。
各单位住地界内、个人住宅界内以及农村村民责任田界内的通信线路设施,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的义务。发现有倒塌、断裂等损毁危险时,应主动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通信主管部门。第七条通信线路设施建设施工中,需铲除、砍伐或损坏农作物的林木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事先同所有者协商,所有者应积极支持其损失由通信部门按规定予以补偿。第八条严禁侵占、盗窃、破坏通信线路设施,严禁利用技术手段危害通信安全畅通。第九条下列可能损坏通信线路及其附属设施、危害通信安全、干扰通信工作的行为必须防止:
(一)在距通信线路设施一百米范围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因施工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事先征得衫轿通信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二)地下电缆、光缆两侧地面各一米范围内,不准建房搭棚。地下电缆、光缆两侧和电杆周围各三米范围内,不准挖沙、取土、掘井、葬坟和修建厕所、畜圈、粪池、沼气池;架空线路两侧各二米范围内,不准虚埋建房;五百米范围内,不准开设砖瓦窑、石灰窑等排放烟尘、腐蚀线路设施的单位。
(三)在设有电缆、光缆位置标志两侧各一百米的水域内,不准抛锚、拖锚、挖沙、取石、炸鱼,不得进行其他危害电缆、光缆安全的作业。
(四)不准在通信线路设施上攀登、拴牲口、搭挂电力线、电灯线、广播线;不准在通信线路设施上搭挂广播喇叭、收音机、电视机的天线。
(五)不准向通信线路设施射击、抛掷杂物或从事其它危害通信线路设施安全的活动。
(六)埋有地下电缆、光缆的地面上,不准堆放垃圾、笨重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倾倒腐蚀性物质。
(七)不准移动和损坏通信线路设施。
(八)在电杆拉线周围五米范围内,不准取土,在天线区域周围二米范围内不准建差塌蚂房搭棚。
(九)市区内通信线路两侧各零点七五米、市区外通信线路两侧各二米范围内,不准种植高大树木;种植的低矮树竹、花果、行道树,与通信线路的空间距离应不少于二米;对不足以上规定距离、可能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树竹枝丫,树竹所有者、管理部门应及时剪修,或由通信部门无偿剪修。第十条有下列可能危及通信线路设施安全或通信畅通的行为之一,应事先征得通信部门同意,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一)在距离通信线路设施一百米范围内,修筑水利工程、农田建设工程;
(二)在距离通信设施两侧各三米范围内,植树造林或砍伐竹木;
(三)在距离架空通信设施两侧各二米范围内,运输超高、超宽物件;
(四)在距离通信设施两侧各二米范围内,开沟挖土,敷设地下管道,从事基建施工或水下作业;
(五)在通信线路附近建设或改造对通信畅通有干扰的输电线路、电气化铁路、广播电视线路和电气设备。
安全防范措施费用由建设或作业方承担。

⑧ 多少米高处作业应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30米以上高处作业应配备通讯联络工具。根据查团举询相关资料显示,30米以上高处作业应配备通讯、联络工具,指陪谈定专人负责联系,并将联络相关事宜填入《高处作业证》安全防范措施补充栏塌乱碧内。

⑨ 四川省保护通信线路设备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通信线路设备的安全,确保通信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境内的邮电、军事、公安、铁路、交通、石油、电力、长航、民航、核工业、航天工业、广播电视、气象和其它部门的通信线路设备。包括:
(一)架空线路类:电杆、电线,电缆、光缆,线担、隔电子、终端房交接箱、拉线及其它附属设备。
(二)埋设线路类:地下或水底电缆、光缆、管道、入孔,标石、标志牌,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电缆充气站,区间通话柱、站场扩音柱、信号机、公用电话亭及其它附属设备。
(三)无线设备类:无人值守微波站、无线通信中继站、微波无源中继站及反射板,无线电收发信天线、微波和卫生通信地面站天线、天线馈线杆、导线,波导、通信导航设施及其它附属设备。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通信线路设备工作的领导,交通战备部门负责本行政区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组织协调、检查督促等工作。第四条各级通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加强对通信线路设备的维护管理,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搞好护线联防,及时拆除停止使用的通信线路设备,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破坏通信线路设备案件。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通信线路设备的义务,发现破坏通信线路设备、危及通信安全的行为,应当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通信部门。公安机关、通信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及时处理。第六条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必须包括通信线路设备建设规划。第七条新设置杆路和埋设电缆须事先征得当地县级政府同意,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所需土地无偿使用。
通信线路设备建设施工中应爱护农作物和林木。需铲除、砍伐或损坏时,应事先同所有者协商一致,并按规定予以补偿。第八条通信线路设备建设应避免影响现有建筑设施。确需影响时,除紧急情况外,必须事先取得有关单位同意。损坏建筑设施按原标准修复或负担修复费用。第九条在公路、铁路两侧留用地和航道、码头建设通信线路设备,应事先与当地国土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协商。在林区建渗辩槐设通信线路设备,应事先与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协商。第十条不准在埋有地下电缆、光缆的地面上堆放垃圾、笨重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倾倒腐蚀性物质。第十一条不准在通信线路设备上攀登、拴牲口和搭挂电力线、电灯线、广播线,不准向通信线路设备射击、抛掷杂物或从事其它危害通信线路设备安全的行为。第十二条市区内通信线路两侧各零点七五米、市区外通信线路两侧各两米范围内,不准种植高大树竹。种植的低矮树竹、花果、行道树与通信线路的空间距离应不少于两米。不足以上规定距离、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树竹枝丫,树竹所有者、管理部门应及时剪修,或由通信部门无偿剪修。第十三条地下电缆、光缆两侧各两米范围内不准建房。三米范围内和电杆周围不准挖沙、取土、开沟、掘井、葬坟及设置厕所、畜圈、粪池、沼气池。架空线路两侧各两米范围内不准建房。五米范围内不准设砖瓦窑、石灰窑等腐蚀线路设备的建筑。第十四条不准在设有过江河电缆、光缆及其标志牌的两侧各一百米水域内抛锚、拖锚、挖沙、炸鱼,或进行其它危及电缆、光缆安全的作业。第十五条不准在危及通信线路设备安全范围内爆破取石、开荒。因施工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事先征得通信部门同意,并采取防范措施。第十六条不准移动、损坏或偷盗破坏通信线路设备。第十七条国土、城乡建设部门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时,应考虑通信保密和安全因素。通信线路设备一般不得改迁,必须改迁时,应事先征得通信部门的同意,并承担改迁费用,或按双方协议执行。第十八条在通信线路设灶坦备附近进行建筑施工、筑路、兴修水利、农田建设、植树造林、砍伐竹木、运输超高超大物件、架设线路、敷设管理和水下作业,如可能危及通信线路设备安全,应事先征得通信部门同意,并采取防范措施。第十九条对危及通信线路设备安全的建筑,当地政府应责令限期拆除。但拆除先于通信线路设备建设的建筑设施,通信部门须给予必要补偿。第二十条收购废旧通信器材,须经当地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丛友,领取营业执照。出售废旧通信器材,必须持有通信部门的证明。
废品收购部门和个体户必须依法经营废旧通信器材,发现盗卖、变卖通信器材的可疑线索,必须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通信部门。

⑩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第一条通信线路是国家通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党政军民的国内、国际通信任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巩固国防中起着重要作用,为使通信畅通无阻,必须确保通信线路安全。第二条邮电、铁路、军队等部门的各种通信线路设备,都适用本规定。通信线路设备包括:
(1)架空线路--电杆、电线、电缆、线担、隔电子、拉线及其它附属设备。
(2)埋设线路--地下侍咐、水底、海底、管道电缆、入孔、标石、水线标志牌,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电缆充气站及其它附属设备。
(3)无线线路--无人值守微波站,微波无源反射板,无线电收,发信天线,微波和卫星通信地面站的天线,天线馈线的杆塔、导线、波导及其它附属设备。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保护通信线路工作的领导,经常开展保护通信线路的宣传教育工作。必要时,应组织沿线各单位的治安保卫组织和民兵组织进行护线联防。
通信线路遭受自然灾害或战争的破坏时,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协助通信部门进行抢修。
沿线的机关、厂矿、部队、学校、公社、生产队和人老派纯民群众都有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责任。对破坏通信线路、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各单位和人民群众有权制止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或通信部门报告。第四条各级通信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加强对通信线路的维护管理,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巡回检查,经常进行护线宣传,与沿线各单位密切联系,搞好护线联防,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破坏通信线路的案件。
通信部门需要改变其他单位原有设备、设施时,除抢修通信线路障碍羡物等紧急情况外,应事先取得有关单位同意,事后按原标准负责恢复,并负担所需费用。通信部门架设通信线路通过林区时,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第五条偷盗电杆、电线、电缆等通信线路设备或利用技术手段危害通信安全的,都是犯罪行为。公安、司法机关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破坏通信线中的案件,应及时组织侦破,依法进行处理。第六条废品回收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不得收购盗窃分子出售的通信线路器材。发现盗卖、变卖通信线路器材的非法行为或可疑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通信部门报告。第七条各单位和人民群众都不得损坏通信线路设备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
(1)不准在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范围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爆易燃品或设置易爆易燃品仓库。
(2)不准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渣或倾倒含有酸、碱、盐的液体。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开沟、挖渠,应与通信部门
协商解决。
(3)不准在设有过江河电缆标志的水域内抛锚、拖锚、挖沙、炸鱼及进行其他危及电缆安全的作业。
(4)不准在海图上标明的海底电缆位置两侧各二海里(港内为两侧各一百米)水域内抛锚、拖锚、拖网捕鱼或进行其他危及海底电缆安全的作业。
(5)不准在地下电缆两侧各一米范围内建屋搭棚,不准在各三米的范围内挖沙取土和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汽池等能引起电缆腐蚀的建筑。在市区外电缆两侧各二米、在市区内电缆两侧各零点七五米的范围内,不准植树、种竹。
(6)不准移动或损坏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及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微波站。
(7)不准在危及电杆、拉线安全的范围内取土和架空线路两侧或天线区域内建屋搭棚。
(8)不准攀登电杆、天线杆塔、拉线及其他附属设备。
(9)不准在电杆、拉线、天张、天线馈线杆塔、支架及其他附属设备上拴牲口和搭挂电灯线、电力线、广播线;不准在通信电线上搭挂广播嗽叭和收音机、电视机的天线。
(10)不准向电杆、电线、隔电子、电缆、天线、天线馈线及线路附属设备射击、抛掷杂物或进行其他危害线路安全的活动。第八条在通信线路沿线附近建筑施工、筑路、兴修水利、农田建设、植树造林、砍伐树竹、运输超高大物件、架设线路、敷设管道和进行水下作业等,如有可能危及通信线路安全,应事先取得通信部门同意,并采取技术防范措施以后方可动工。
对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树技,通信部门应会商有关部门无偿剪除。对已影响通信线路而未修剪的树竹,通信部门可以修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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