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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证自身他人及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发布时间:2023-03-01 03:56:25

㈠ 在检修中,怎样做才能保证自己和他人及设备的安全

如下:

1)要有完善的检修规程和相关的制度,例如:停送电制度,操作牌制度,无牌等级制度等。在检修中要严格遵守这些制度,虽然有时候这些制度比较繁琐,但肯定是有效的安全保证。

2)安装装置要齐全,包括劳保穿戴整齐,安全带齐全,设备安全销插好,护栏、跳板等固定牢固。

3)作业前要制定安全措施,人员要熟悉作业流程、并对可能要发生危险有所考虑,尤其交叉作业时要做好联系和确认。人员之间要做好互保和联保。

4)动火前要办理相关手续,检查现场是否有可燃物,尽量清理现场杂物,同时做好看火工作,消防设备也要齐全。

注意事项:

1、加强检修安全管理,必须明确检修车间安全负责人。车间安全负责人在检修中应对其他人员进行安全督导,按照公司安全规定开展检修工作。

2、所有参加检修工作的人员应严格执行公司安全规定,不得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严禁酒后上班和上班喝酒。

3、车间负责人要根据检修工作安排,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所有参加分项目检修的作业人员,必须服从项目负责人的工作安排,并参加项目组的班前安全会,按规定佩带好劳动保护用品。

4、检修时,项目安全负责人首先应对检修设备进行断电上锁。检修工作未完成,任何人不得解锁送电,如检修中需要临时用电,必须由项目安全责任人经过仔细检查后,确保一切安全时解锁送电。

5、检修时,进入设备内、容器内、磨内、库内、收尘器内作业,必须使用低压安全照明灯,严禁使用220V照明。

㈡ 如何保障自身 他人及设备的安全确实做到安全文明生产

对一个工人来说,严格的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就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

㈢ 工作现场如何保证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工作现场保证自身和他人安全应注意
1、风险分析。对生产现场所有的设备、所有的作业环节,做好风险分析,并记录。
2、制定防范措施。包括从管理、技术、劳动防护、应急措施。
3、执行防范措施。通过培训学习,让所有现场的人员知道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同时,现场设置安全员,要进行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㈣ 谈谈在工作岗位上将如何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最重要的就是:公司用钱,员工用心!

首先,公司确保必要的安全投入,并做好安全投入的使用督促工作;

其次,做好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某些岗位要按国家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取证上岗;

第三,做好设备设施的定期检查维护工作;

第四,做好员工的遵章守纪要求,要求员工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操作;

第五,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保障、演练、更新工作;

第六,做好各项规程、规定、要求等等的合规化工作和相关的标准认证工作及相关档案的保管工作;

第七,和当地相关管理部门做好互动。

㈤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 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

(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

(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

(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

(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第七条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市、县(含县级市、上述市级下辖的区和县,下同)级监管部门按计划分级组织实施。

其中,属于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

第八条 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由市级监管部门参照以下因素确定。

(一)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三)市、县级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第九条 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计划以及当年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应报省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日常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2)的规定执行。

其中,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至少抽查1台(套)在用特种设备。

第三章 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包括: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定单位、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

(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形势、近期发生的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对特定的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专项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等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发现以下重大问题之一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并书面报告所在地的县或者市级监管部门:

(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大问题:

1.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的;

2.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

3.拒绝监督检验的;

4.产品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的。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问题:

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

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3.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4.使用超期未检、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的或复检不合格特种设备的。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施: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实施。

(二)对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需要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由县级监管部门实施。未设立县的地方,由市级监管部门实施。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三)针对投诉举报的内容,需要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由接到投诉举报的监管部门或者由其通知下级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检查设备的种类和数量、检查项目和内容,应当按照相应部署的具体要求执行,如无专门明确的,参照日常监督检查的检查项目和内容执行。

(二)对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针对投诉举报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的检查项目和内容,由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根据报告和投诉举报反映的情况确定。

第四章 检查方式与程序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行抽查方式。

其中,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在市、县级监管部门抽查实施前,应当部署特种设备相关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按照相应检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各级监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带队参加。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做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等。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遵守相关的安全管理要求,保证自身安全。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如下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地方法规,以及其他特种设备行政规章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被检查单位因故不能提供有关书证材料的,检查人员可以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后补。

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场所检查,对现场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拖延、阻碍正常检查,可以认定为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措施等信息汇总后,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附3)。

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签字前,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

第二十条 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可以记录在案;拒绝签收相关执法文书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有条件的,可以采取邀请第三方作证、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取证。

第二十一条 检查时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检查人员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格式见附4),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 监管部门的检查人员通过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可以不经过现场监督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第二十三条 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特种设备或其主要部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一)在用特种设备存在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有证据表明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

(四)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

在用特种设备因连续性生产工艺及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可由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记录上说明情况,注明其间采取的保障安全的措施,暂不实施查封、扣押并履行本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职责,待相应设备能够停用后予以查封、扣押。其间发生事故的,由被检查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或扣押前,检查人员应当事先向本监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取得同意。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经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以下严重事故隐患,经现场报告本监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检查人员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第二十七条 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被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5个工作日之内,或者被检查单位未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核查等形式实施。

复查的现场检查程序按照本章上述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通知有关部门:

(一)拒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

(二)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三)出现第二十三条情形但按该条最后一款规定暂不实施查封、扣押的;

(四)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

发现本条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上一级监管部门。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上述情形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时,监管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的违法行为的,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许可实施机关通报,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第三十条 接到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报告或通报的监管部门或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所报告的问题及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严重事故隐患的,接到报告的监管部门应当指导下一级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在辖区内组织排查、整治,必要时应当报告上一级监管部门直至质检总局。

(二)对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的违法行为,依法启动相应处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 发现被检查单位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其中,撤销、吊销、暂停许可案件由许可实施机关办理,其他立案处罚案件可以移交监管部门专职执法机构承办。

承办特种设备违法案件的机构,负责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必要时可约请相关机构给予配合。

第三十二条 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检查时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特种设备出租单位的监督检查参照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规定实施。对特种设备销售和进口单位一般仅安排针对投诉举报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除本规则所附专用文书外,检查使用的调查笔录、通知书、查封扣押文书、封条、续页、案件移送书、送达回证等其他文书,应采用监管部门统一执法文书。

第三十六条 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及整改结束后,将检查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

第三十七条 检查收集的资料、制作的各类文书等证据,应当及时立卷存档。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质检总局印发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同时废止。

㈥ 如何保证自我人身安全和现场设备安全

为增强现场抄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杜袭绝作业人员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保证设备安全、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公司提出要推行标准化作业。
一是把人身安全摆在首位。针对近阶段暴雨强对流天气较多等现象,公司对门店松动的招牌进行仔细检查与加固,及时摆放“小心地滑”警示牌提醒顾客,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件。
二是提升视频监控安保作用。
三是高度重视用电安全。严格限制门店电器使用,将所有插座更换为带触电保护的型号,并避免雷电时操作POS机。
四是加强员工安全教育,提升员工安全防范意识。下班离店前,必须确认所有的门窗、电器关闭,开启“110报警器”。
此外,公司还应该制订多项应急预案,落实专人负责处理各项突发事件,以进一步确保门店安全。

㈦ 电力系统 如何保证本单位人身、设备安全

保证安全不仅在技术上还要在管理上下功夫首先就是要严格遵守电力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安全规程,并且要熟练掌握岗位业务技能,科学合理正确操作施工及使用工器具,分级管理责任落实,每个人相互关心他人安全,要保证现场施工作业的组织协调劳动纪律,加强危险因素的预判和对现场的监督检查。



作业人员的技术水平、敬业精神、职业道德及管理组织措施是保证电力系统及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的必要条件之一,是保证安全运行的关键因素。周密严格的管理组织措施是作业人员及安全工作的总则对作业人员应有严格的考核制度及办法井有严明的奖惩条例,作业人员个个钻研技术,人人敬业爱业。即能保证安全运行万无一失。

运行维护技术措施的科学性及普遍性是保证电力系统及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的必要条件之一是保证安全运行的关键手段。

运行维护技术措施主要是要落实在勤,严,管三个字上。勤是指勤查、勤看、勤修。以便及时地发现问题及隐患,并及时地处理,使其被消灭在萌芽中;严是指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试验标准,并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管是指有一个强大的权威性的组织管理机构和协作网以便组织有关人员做好运行维护工作。

㈧ 在实习过程中如何保证自身,他人及设备的安全简要论述,谢谢!

给你一个全面的,我们以前给别人建机房时用的。 一、机房人员日常行为准则 1、必须注意环境卫生。禁止在机房内吃食物、抽烟、随地吐痰;对于意外或工作过程中弄污机房地板和其它物品的,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清理干净,保持机房无尘洁净环境。 2、必须注意个人卫生。工作人员仪表、穿着要整齐、谈吐文雅、举止大方。 3、机房用品要各归其位,不能随意乱放。 4、机房应安排人员值日,负责机房的日常整理和行为督导。 5、进出机房按要求必须换鞋,雨具、鞋具等物品要按位摆放整齐。 6、注意检查机房的防晒、防水、防潮,维持机房环境通爽,注意天气对机房的影响,下雨天时应及时主动检查和关闭窗户、检查去水通风等设施。 7、机房内部不应大声喧哗、注意噪音/音响音量控制、保持安静的工作环境。 8、坚持每天下班之前将桌面收拾干净、物品摆放整齐。 二、机房保安制度 1、出入机房应注意锁好防盗门。对于有客人进出机房,机房相关的工作人员应负责该客人的安全防范工作。最后离开机房的人员必须自觉检查和关闭所有机房门窗、锁定防盗装置。应主动拒绝陌生人进出机房。 2、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区域前,应保证工作区域内保存的重要文件、资料、设备、数据处于安全保护状态。如检查并锁上自己工作柜枱、锁定工作电脑、并将桌面重要资料和数据妥善保存等等。 3、工作人员、到访人员出入应登记。 4、外来人员进入必须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全面负责其行为安全。 5、未经主管领导批准,禁止将机房相关的钥匙、密码透露给其它人员,同时有责任对信息保密。对于遗失物品的情况要即时上报,并积极主动采取措施保证机房安全。 6、机房人员对机房安全制度上的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有责任及时提出改善建议。 7、禁止带领与机房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出机房。 8、绝不允许与机房工作无关的人员直接或间接操纵机房任何设备。 9、出现机房盗窃、破门、火警、水浸、110报警等严重事件时,机房工作人员有义务以最快的速度和最短的时间到达现场,协助处理相关的事件。 三、机房用电安全制度 1、机房人员应学习常规的用电安全操作和知识,了解机房内部的供电、用电设施的操作规程。 2、机房人员应经常实习、掌握机房用电应急处理步骤、措施和要领。 3、机房应安排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定期检查供电、用电设备、设施。 4、不得乱拉乱接电线,应选用安全、有保证的供电、用电器材。 5、在真正接通设备电源之前必须先检查线路、接头是否安全连接以及设备是否已经就绪、人员是否已经具备安全保护。 6、严禁随意对设备断电、更改设备供电线路,严禁随意串接、并接、搭接各种供电线路。 7、如发现用电安全隐患,应即时采取措施解决,不能解决的必须及时向相关负责人员提出解决。 8、机房人员对个人用电安全负责。外来人员需要用电的,必须得到机房管理人员允许,并使用安全和对机房设备影响最少的供电方式。 9、机房工作人员需要离开当前用电工作环境,应检查并保证工作环境的用电安全。 10、最后离开机房的工作人员,应检查所有用电设备,应关闭长时间带电运作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的用电设备。 11、禁止在无人看管下在机房中使用高温、炽热、产生火花的用电设备。 12、在使用功率超过特定瓦数的用电设备前,必须得到上级主管批准,并在保证线路保险的基础上使用。 13、在危险性高的位置应张贴相应的安全操作方法、警示以及指引,实际操作时应严格执行。 14、在外部供电系统停电时,机房工作人员应全力配合完成停电应急工作。 15、应注意节约用电。 四、机房消防安全制度 1、机房工作人员应熟悉机房内部消防安全操作和规则,了解消防设备操作原理、掌握消防应急处理步骤、措施和要领。 2、任何人不能随意更改消防系统工作状态、设备位置。需要变更消防系统工作状态和设备位置的,必须取得主管领导批准。工作人员更应保护消防设备不被破坏。 3、应定期进行消防演习、消防常识培训、消防设备使用培训。 4、如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应即时采取措施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相关负责人员提出解决。 5、应严格遵守张贴于相应位置的操作和安全警示及指引。 6、最后离开的机房工作人员,应检查消防设备的工作状态,关闭将会带来消防隐患的设备,采取措施保证无人状态下的消防安全。 五、机房用水制度 1、禁止将供水管道和设施安装在机房内。 2、应格遵守张贴于相应位置的安全操作、警示以及安全指引。 六、机房硬件设备安全使用制度 1、机房人员必须熟知机房内设备的基本安全操作和规则。 2、应定期检查、整理硬件物理连接线路,定期检查硬件运作状态(如设备指示灯、仪表),定期调阅硬件运作自检报告,从而及时了解硬件运作状态。 3、禁止随意搬动设备、随意在设备上进行安装、拆卸硬件、或随意更改设备连线、禁止随意进行硬件复位。 4、禁止在服务器上进行试验性质的配置操作,需要对服务器进行配置,应在其它可进行试验的机器上调试通过并确认可行后,才能对服务器进行准确的配置。 5、对会影响到全局的硬件设备的更改、调试等操作应预先发布通知,并且应有充分的时间、方案、人员准备,才能进行硬件设备的更改。 6、对重大设备配置的更改,必须首先形成方案文件,经过讨论确认可行后,由具备资格的技术人员进行更改和调整,并应做好详细的更改和操作记录。对设备的更改、升级、配置等操作之前,应对更改、升级、配置所带来的负面后果做好充分的准备,必要时需要先准备好后备配件和应急措施。 7、不允许任何人在服务器、交换设备等核心设备上进行与工作范围无关的任何操作。未经上级允许,更不允许他人操作机房内部的设备,对于核心服务器和设备的调整配置,更需要小组人员的共同同意后才能进行。 8、要注意和落实硬件设备的维护保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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