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关于防伪税控设备抵扣问题
税控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需要申报增值税的附表四
主表自动生成的
也就是版当你销项进项后 应交增权值税小于你的税控设备及年服务费的话 主表只能抵减能抵减的增值税 余下的转到以后月份抵减
账上 你就是借方余额480.81元,,不需要另外再做账务处理
能抵减的税控设备及技术服务费可以简单入账
借: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抵免 1416+407
贷:库存现金
无票存货可以入账
只是汇算清缴的时候税前不认可 需调增
建议取得发票 ,最好是专票 或自己去税局开
不然这成本就更大了
Ⅱ 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全额抵扣问题
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的全款抵减,是作为销项税的“减征金额”处理的,不是“进项税额”,你不应该和其他进项税发票一起处理,不用去认证的,在纳税申报表里直接填写在“减征金额”里就可以了。
Ⅲ 防伪税控服务费全额抵扣可以吗会计分录怎么做
可以。
根据财税《2012》15号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分录简略地做法(税法也有规定做法,但很复杂,可以参考下面,实际中这样做就可以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 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在申报时在增值税申报报表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入数据就可以了
按照正确做法应该如下,类似固定折旧差不多,有点复杂,实际操作中,用简略地做法就行了: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3)防伪税控设备抵扣多少扩展阅读:
防伪税控是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国家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及时发现和查处增值税偷骗税行为而实施的国家金税工程的主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hitpoint管理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1994年由国家税务总局与航天工业总公司等部门,组织力量联合攻关,集计算机、微电子、光电技术和数据加密等技术于一体开发研制的。该系统采用复合式加密认证算法,采用理论上不可破译的一机一密,一次一密的密码体制,具有很强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税务部门和企业利用该系统能独立实现发票的防伪认证,不需联网即可随时随地稽查假发票和大头小尾的“阴阳”票。
同时,从该系统的报税子系统取得的存根联数据和认证子系统取得的抵扣联数据将直接进入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通过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和纳税申报信息进行全面的交叉比对,及时掌握税源情况和发现增值税税收管理过程中的各种问题,能够遏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行为。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取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凡一次开票其销售额达到百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版发票。
自2000年1月1日起,手写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停止使用,凡一次开票其销售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粮食销售业务,均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版发票。
根据以上规定,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凡一次开票销售额达到十万元上的企业,均应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一次开票销售额达不到十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也可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Ⅳ 税控系统设备全额抵扣的问题
1、按总局文件中的规定,只能是第一次购卖时可以全额抵扣。
2、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都是可以全额抵扣。
3、不需要先计进项再转出。可以不计进项,全额计入管理费用。
Ⅳ 防伪税控全额抵扣
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Ⅵ 买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机可以全额抵税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5号):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Ⅶ 税控专用设备,可以全额抵扣吗
是的复,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制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Ⅷ 税控可全额抵扣多少
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下简称设备费)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简称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该规定加大了优惠力度,纳税人应对相关变化予以关注。
专用设备价税合计全额抵减增值税
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规定,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只是购买增值税防伪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的税额可以抵扣。
与原规定相比,财税[2012]15号文件扩大了抵减范围,不仅税额可以抵减,价税合计均可抵减。
技术维护费也可抵减税款
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抵减的限制条件
时间限制:可以抵减的费用是指2011年12月1日以后购入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而且是初次购买的,方可全额抵减。对于技术维护费,同样规定是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方可抵减。
凭证限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条规定明确了企业购置税控专用设备支出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只能扣除一项,不可重复扣除。
抵减额需规范申报
财税[2012]15号文件对上述两项全额抵减的费用如何正确申报作了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二十三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十九栏“应纳税额”与第二十一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十九栏“应纳税额”与第二十一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十九栏与第二十一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十一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十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十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十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此次设备费尽管明确为初次购买才可以享受抵减增值税税额的政策,但是财税[2012]15号文件强调“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也就意味着3年之内无须纳税人再次购买。
Ⅸ 请问每年交的防伪税控技术维护费都可全额抵扣吗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版关政策的权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与其相关的技术维护费(简称“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是全额抵减增值税税款,不是抵扣进项税。
Ⅹ 防伪税控设备能否全额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可区分以下情况分别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可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可抵减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3.营业税纳税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可抵减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