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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电梯设备监管

发布时间:2023-02-16 03:45:17

Ⅰ 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技术评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居民家庭或个人自用电梯除外。第三条市、区(市)及青岛高新区、青岛保税港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辖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监管、规划、建设、房产、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及青岛高新区、青岛保税港区管委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六条电梯的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电梯安全运行,其主要负责人对有关电梯安全全面负责。第七条鼓励推广使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鼓励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电梯节能技术,鼓励推行电梯安全事故责任保险制度。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有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影响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梯安全事故隐患。第二章电梯生产与销售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电梯制造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设计文件、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监督检验证明等资料,并保证所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第十条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销售台账,对其销售电梯的合法性负责,禁止销售无设计文件、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监督检验证明或者淘汰、报废的电梯。

销售电梯应当与购买者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有关售后服务事项。第十一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其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并持证上岗。第十二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记录,至少保存两年。第十三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需要安装、改造、维修电梯的,应当在施工前依照有关规定告知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十四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需要对电梯进行安装、改造和维修的,应当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施工过程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五条安装、改造、维修电梯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真实、准确填写相关记录、自检报告等。第十六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应当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管理单位,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其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妥善保管。第三章电梯设置与使用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电梯设置应当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综合考虑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功能。第十八条住宅(含商住两用,下同)建设项目七层以上或者入户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十六米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梯。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的电梯设置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发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第二十条安装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本办法发布前已安装使用的电梯,有条件的应当加装视频监控设施。第二十一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购置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第二十二条电梯经监督检验合格,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到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Ⅱ 如何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电梯安全管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向高空发展,乘电梯上下楼成为人们最多的选择,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已经离不开电梯。电梯的质量和运行状况与人们的安全紧密相联。因电梯故障造成的事故时常见诸电视报端。在南通市的大型商场、机关等,经常有电梯故障引发的事件。为此,特建议:
一、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辖区所有电梯使用安全的综合监管,确保电梯日常运行有人管、有事管、有章管、有记录,努力提升电梯的定期检验率、作业人员持证率和事故隐患治理率,切实负起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对那些产权不清、使用单位无力支付年检费、无正常维保费及老旧电梯使用单位的监管,对存在的问题隐患加以协调排除;要整合电梯应急救援技术力量,完善电梯安全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在电梯发生故障,尤其是在危及到群众生命和安全的紧急关头,能够及时有效地拿出解救措施。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及街道、社区做好齐抓共管的工作。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做好物管费、电梯维保费、强制年检费的收缴筹集和年检、维保落实工作,落实好日常维保和年检,从根本上确保电梯安全运行。如因经费不落实而造成正常维保、强制检验不落实的,应依法给予严肃查处。
二是电梯使用单位要切实履行日常安全管理责任。电梯使用单位是负有管理责任的主体,必须落实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制度,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要持有效证件上岗,电梯需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使用,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落实使用管理责任,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共有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使用管理者;坚持做好每日运行检查,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重点检查警铃、电话、机房应急救援工具,并详细检查、记录电梯运行噪音、振动程度、轿厢平层间隙等情况;坚持维保过程监督,定期开展维保工作,确保维保工作高质量。定期做好电梯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是电梯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是确保电梯安全使用的关键环节。
三是加强文明安全乘梯意识教育。采用电梯事故故障通报、应急管理知识普及、业主安全教育培训等形式广泛宣传电梯安全常识,电梯故障正确应对办法和不安全文明乘梯的危害后果,提高乘客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将电梯口禁止打闹、禁止强开电梯门等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粘贴摆放在乘客易于注意的位置。电梯事故发生的直接受害者就是当时的乘客,要引导乘客养成安全文明乘梯习惯,注意观察电梯运行状况,一旦发现电梯出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管理人员汇报。

Ⅲ 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梯,是指安装在公共场所的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通信管理、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幼儿园、学校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安全教育的范围,培养幼儿、学生安全文明乘梯的习惯。第六条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第七条电梯生产销售、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生产销售、使用、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和规范运作。第二章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八条公共场所配置的电梯应当与建筑物结构、功能、使用要求相适应,并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规定的标准,保障安全、急救、消防、通信、无障碍通行等需要。
现有未配置电梯的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符合电梯配置要求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重新配置电梯。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电梯制造许可,对其制造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质量保证期限;
(二)对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备品备件以及相关技术指导和服务,协助开展电梯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
(三)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对因设计、制造等原因导致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立即停止制造并主动召回已销售的电梯;
(五)对受委托单位安装、改造、修理电梯的过程进行安全指导和监督,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对电梯进行调试和校验;
(六)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规定的其他电梯安全管理义务。第十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履行下列义务:
(一)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前,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以及电梯质量,确认符合要求后再开始施工;
(二)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活动的过程进行自行检测,经自行检测合格后向经依法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三)电梯投入使用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无法擅自启用电梯;
(四)对电梯改造、重大修理项目更换的主要部件、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明示质量保证期限;
(五)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竣工验收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六)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规定的其他电梯安全管理义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不得将安装、改造、修理业务进行转包、分包。第十一条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电梯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销售的电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不得销售未取得许可制造的电梯以及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电梯。第三章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二条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尚未移交业主的电梯,开发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该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共有的,由共有人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租用场所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由租赁合同约定,未约定的,按照前款第(二)、(三)项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Ⅳ 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落实电梯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房屋建筑工地或者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载人施工升降机以及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职责划分)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市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各区(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
建设、工商、房管、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应急处置协调机制,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和安全监察、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第四条(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五条(新技术应用和保险)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提高电梯的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鼓励实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第二章电梯生产和销售管理第六条(生产单位要求)
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生产、维护保养承担主体责任,对电梯质量安全终生负责。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前,施工单位应当将其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情况和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施工单位不得将承揽的业务进行分包或者转包。第七条(从业人员要求)
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聘用的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第八条(产品质量要求)
电梯(包括整机和零部件)的生产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电梯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等文件。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第九条(技术服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下列技术服务:
(一)指导制定电梯排险救援应急处置预案;
(二)提供应急的电梯备品备件及相应技术支持;
(三)提供电梯管理、应急处置等知识技能培训。第十条(销售要求)
禁止销售、安装下列电梯及相关产品:
(一)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
(二)产品存在缺陷,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
(三)零部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
(四)已被明令禁止、淘汰、报废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
(五)无电梯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
(六)无制造单位所附电梯技术资料的。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电梯的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与电梯相关的建筑结构设施、选型配置等施工图设计,确保建筑结构符合电梯安装使用的特殊要求,确保电梯与建筑物的使用需求相适应,确保设计文件依法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
(二)确保采购的电梯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承担其采购电梯的连带质量保证责任,并督促协调电梯制造、安装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电梯保修责任和义务;
(三)电梯投入使用时,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向使用单位移交的电梯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同时移交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警示标志以及《电梯使用标志》。

Ⅳ 广安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安全技术评价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电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本办法。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依法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排查、处理与电梯相关的投诉和督促电梯所有权人及相关单位落实电梯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更新经费等工作。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平台,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处置与救援,依法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信息纳入信用体系并公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梯配置设计和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工程质量以及其他法定职责。

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推进电梯井道通信网络覆盖建设。

自然资源规划、城管执法、教育体育、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电梯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市场监管部门、电梯使用单位和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倡导文明乘用电梯,增强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六条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组织行业交流、宣传咨询,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和电梯安全水平。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电梯安全生产和管理新技术的研究及推广应用,提高电梯安全运行水平。第八条推行学校、医院、车站、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管等部门投诉举报涉及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十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原电梯制造单位不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法人资格终止的,由使用单位依法委托其他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改造、修理。第十一条电梯改造、修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保施工后的电梯质量、安全性能,所提供的部件等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制造标准的要求;

(二)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型式试验证明等相关安全技术资料和文件;

(三)对重大修理项目更换的电梯部件、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按照规定、约定履行保修义务,予以免费修理或者免费更换。第十二条电梯使用单位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未交付使用的电梯,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管理的主体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电梯,只有一个所有权人的,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有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其中一个所有权人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其他所有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配有电梯的房屋及其他场所的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房屋及其他场所使用权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五)政府出资建设的电梯,政府委托或者指定的管理者为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电梯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一次定期检验周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封存电梯并设置警示标志,在三十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的,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自行检查,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办理移交手续,确保安全技术档案和工作等完整交接;新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电梯报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报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Ⅵ 电梯设备怎样管理

关键词:电梯;安全意识;安全整改;使用管理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电梯作为一种垂直方向的交通工具,越来越被人们关注和重视,且越来越依赖它。我国电梯数量正以每年十几个百分点的速度增加,目前我国电梯数量约40万台。像任何交通工具一样,电梯在给人们节省时间和体力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定的风险,要规避风险,就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为此,国务院于2003年6月1日颁布实施了《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条例》(373号文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2年3月1日颁布实施了《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各省市也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法规,电梯年检和新装检测报告书。因此,笔者在此谈一下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体会。
1 树立安全意识,加强维修保养
首先,由于电梯是特种设备,容易发生设备人身和伤亡事故,因此在电梯从业人员中要广泛宣传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时时处处把安全放在工作的首位。其次,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如电梯安全操作规程、电梯维修保养工作流程、电梯大修改造及应急事故处理工作流程、电梯轿厢困人解救规程、电梯新装检及年检检测规程、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设置相应的安全管理岗位,如电梯维修工、安检员、安全主任等,实行“公司经理→安全主任→安检员→电梯维修工”的纵向安全管理,层层落实的安全负责制,保证责任到人。再次,做好电梯的日常检查,按计划做好日检、周检、月检、季检、年检等。
2 加大安全整改,保障安全运行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新颁布的《电梯监督检验规程》,从2002年3月1日起,各省市均要按照新规定对电梯进行新装检和年检。新规程与旧规程相比,加强了电梯整机性能的试验及电气方面的测试,检测项目增加到近50项,其中否决项目占到近一半。新规程对电梯检测提出更严格的要求,部分电梯需经过如下整改才能能达标通过。①旧式厅门无副门锁,新规程要求加装副门锁;②轿厢内需加装应急照明和应急对讲机;③底坑应有非自动复位的红色急停开关及电源插座④货梯厅门加装自闭装置;⑤使用单位要建立设备档案及电梯运行管理制度等。针对上述问题公司自筹资金,投入较多人力物力进行逐项整改,做到不缺项不漏项,保证每台电梯通过新规程的年检达标检测。每一次电梯年检,都是对运行中的电梯进行的一次安全大检查,只有通过年检,才能发给电梯合格证准予运行。因此,不仅要重视年检,更要按年检项目的要求来规范日常的维修保养,对于不符合年检标准的项目,要坚决整改,直到达标为止。部分电梯从业人员存在一种“重运行、轻安全”的思想,认为电梯只要在运行就平安无事,不注重电梯的预修预检和日常保养,不注重电梯的安全项目整改,不去主动查找和发现电梯的事故和安全隐患,这种错误思想将会导致电梯故障频繁、隐患重重。
3 加强使用管理,做好宣传培训
加强业主单位对电梯的使用管理,也是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电梯的运行质量与维修保养单位的维保水平、使用单位的管理状况及乘客的使用情况等密切相关,因此要做好电梯管理员的知识培训及乘客的电梯知识宣传等工作。对电梯管理员进行知识培训的内容有:电梯困人救助方法、电梯开梯与停梯方法、电梯故障及紧急事故报修及停梯处理方法等。管理员要学会按上述方法管理电梯,如电梯困人时要打开厅门救人,电梯故障时要及时电话报修,写字楼电梯要按时开梯、停梯,电梯钥匙要专人保管、借出要有记录,电梯维修保养和故障要有档案记录,要时常检查电梯报警警铃和通讯电话是否畅通,自动扶梯出现紧急事故要会按急停按钮停梯等。对电梯乘客要广泛宣传正确的乘梯知识,如小孩乘梯要大人陪同,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物品乘梯,运载货物先报批后再用消防梯运载,矫厢内严禁吸烟,乘扶梯时双脚要站立在黄色安全边框内,携带宠物乘电梯时宠物必须怀抱在手等。此外,在候梯厅张贴电梯使用知识挂图,在轿厢内悬挂“乘客须知”标牌,对扶梯悬挂防碰警告标志及乘客使用规定标牌。总之,维修保养单位要做好电梯的日常维护,加大对电梯隐患的安全整改,使用单位要加强电梯的使用管理和引导乘客正确用梯,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树立强烈的安全意识,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Ⅶ 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必要工作经费,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老旧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的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电梯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电梯安全事故实施应急救援。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根据本级政府授权,组织或者参加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电梯使用单位、学校、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和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倡导文明乘梯,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六条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第七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电梯装置时,应当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发放审查合格文件。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设计单位提出的电梯设置要求采购电梯,实现电梯轿厢内的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覆盖或者安装电梯故障监测系统,并负责向电梯所有权人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第九条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建设工程设计要求。

前款工程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电梯使用登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第十条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梯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证明文件,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的电梯。

电梯销售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或者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电梯销售合同,明确售后服务内容和质量保证期限。质量保证期限不得少于2年。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正常使用的电梯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电气元器件,电梯销售单位应当负责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第十一条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第三章使 用第十二条电梯使用单位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负责。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一)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受委托方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未委托他人管理的电梯,只有一个所有权人的,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有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协调落实;

(四)配有电梯的建筑物用于出租的,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建筑物产权所有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新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原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Ⅷ 如何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1)实施严格监管 1.严格特种设备生产源头监管。强化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提高行政许可门槛,加强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的监督检验,加大对获证企业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特种设备企业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黑名单”制度。强化生产企业对开发应用新技术、新产品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2.严格特种设备使用环节和重点领域监管。进一步完善使用单位分类监管制度,研究制定重点单位或重点行业领域的使用安全管理标准,开展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标准化及达标评价试点,推进企业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工作的试点。推进作业人员理论考试机考化和实际操作考试实物化(模拟化),加大对使用单位建立并执行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以及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重点设备领域监管,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电梯、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气瓶和事故量大的起重机械监管,加强危险化学品承压设备安全监察。 3.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加大对企业违法违规生产、使用和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章作业行为的依法惩治力度,严厉打击翻新报废气瓶、老旧电梯拼装等违法行为;加强查处后的跟踪监督,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 4.严格执行节能监管法规标准。全面推进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电梯等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加快提升节能监管能力、健全节能监管工作机制、推进节能技术应用及工程示范。 (2)加强特种设备法制建设 1.加强立法工作。积极推进《特种设备安全法》立法工作,推动解决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协调问题。进一步完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快特种设备技术标准制修订,构建完善的法规标准体系。 2.加强执法监督工作。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无证生产、使用、检验、作业的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办和处罚力度。积极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3.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完善特种设备法规信息公开平台,广泛开展特种设备法制宣传,加强安全监察、检验检测、企业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宣贯培训。

Ⅸ 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居民家庭自用电梯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电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和节能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取得法定资格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电梯的安全和节能负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支持电梯安全、节能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的应用。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第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开展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八条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电梯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二章电梯的生产、经营第十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开展生产活动,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电梯,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第十一条因生产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电梯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主动召回。电梯召回按照国家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型式试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电梯的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所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为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第十三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省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电梯的安装、改造及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电梯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施工竣工验收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四)对电梯进行改造的,改造单位负责更换电梯产品铭牌,出具质量证明书,并在产品铭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改造单位名称、许可证书编号和改造日期等信息。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需要安装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选购依法取得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的电梯,且选型、配置及备用电源应当与建筑物的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选购具有节能措施的电梯,并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安装许可的单位进行安装。第十五条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电梯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验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电梯。

进口电梯,应当履行向进口地省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前告知义务。

Ⅹ 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和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住保房管、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并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预防事故发生。第六条鼓励电梯使用中所涉相关责任单位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支持相关单位开展电梯安全、节能等新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促进电梯生产、使用水平的提高。第七条学校、社会团体、物业服务企业、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开展法律法规和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公益性宣传活动。第二章生产和销售第八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对电梯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电梯。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提供并单向开放新安装电梯标准安全信号接口,方便利用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对电梯进行故障检测分析、应急救援。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投入使用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逐步开放标准安全信号接口。第十条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等异常情况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提供备品备件和必要的技术帮助,协助排除隐患。第十一条从事电梯销售、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本市销售境外制造电梯的,应当明确在国内注册的代理商,并由其代理商先行承担相应的质量及相关的安全性能连带责任。

(二)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所在地质监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并到所在地检验机构申请安全监督检验;承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的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改造、重大维修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三)电梯的改造、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将其承揽的改造、日常维护保养业务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四)拆除电梯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安装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签订安全施工合同,制订安全拆除方案。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选购、安装、交付电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购有相应资质企业生产、具有产品合格证书的电梯,其选型、配置及备用电源的配备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住宅电梯的选配还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

(二)电梯的安装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保证其安装的电梯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三)向使用单位移交完整的技术档案、齐全的质量证书,并提供有关安全使用的警示说明或者警示标志。第三章使 用第十三条电梯应当由使用单位进行使用登记,未经使用登记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使用单位为电梯所有权人。

(二)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使用单位为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三)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的,使用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

(四)多方共有产权的电梯,由所有权人通过书面协议明确使用单位。

(五)所有权人出租含有电梯的场所,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否则电梯使用单位为电梯所有权人。

无法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其所有权人确定使用单位或者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使用单位。第十四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证在用电梯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二)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张贴有效安全标志,包括: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全使用须知、使用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应急救援电话等。

(三)根据使用场所、用途和安全需要,配备有资质的电梯操作人员。

(四)确定专业人员保管、使用电梯层门三角钥匙,保证消防、报警通话等系统的安全可靠。

(五)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的通风、温度、湿度、照度等环境要求。用于防爆场所以及建设工程等特殊环境下的电梯还应当满足相应的使用管理要求。

(六)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停止使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易于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告知电梯停止使用的原因、恢复使用日期。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使用电梯。

(七)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和人员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变更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应当督促后续维护保养单位确认被交接的电梯处于安全状态,并向检验机构申领新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八)确保电梯经安全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新安装电梯应当将有关资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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