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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分保要上哪些设备

发布时间:2023-02-03 01:56:49

㈠ 检察院属于分保的哪个等级

不同地区等级不同。
最高级:在中央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人民检察院第三级:在地市设立地市级检察院(在行政公署设立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派出分院)第四级:在县市级设立基层人民检察院。同时在军队、铁路系统、建设兵团等设立专门人民检察院。

㈡ 检察院高价采购手机,这么做的目的是什么

不要光盯着“检察院”;

许多其他机关,也都有给自己职工采购发放“工作手机”的常规做法

既然配的是手机,而不是“保密箱”,那么由它的联网通信基本功能已经决定:工作人员肯定是出于便于通信的需要,所以才配置使用它。

而如果不打电话、不安装任何应用(app),这样一部手机还叫手机、还能给工作人员的工作提供任何一点便利吗?

在今天,任何通信设备,显然都不可能隔离于互联网络之外;而既然参与通信活动,那些“检察院”工作人员日常办案所涉及到的信息,就免不了、要在形形色色的网络通道中流动——再如何如何“匿名”,也无法逃脱互联网公司大数据对人的洞察掌控。

于是,我们说,在今天这个人与人联系更紧密的时代,根本不存在绝对的、密不透风的“保密”

.

当然,比起使用一部手机的情况,专门配置一部工作手机,对工作的保密而言肯定会有很大帮助,这一点不用怀疑;

举例来说,工作手机上面,通常不会安装太多的应用(app),也许还能做到不添加任何联系人——这,就已经在相当大程度上保护了隐私。

㈢ 检察院证物室放什么

检察院证物室放置防磁柜,储物柜,铁皮柜,保险柜,高清全景摄像头,登记电脑等硬件设备。是按照该检察院的要求和标准建成的。对储物柜的规格进行了个性化设计,在整齐有序的基础上,使用活动隔板,使储物柜可大可小,确保涉案物品的存放更加合理。此外,结合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将随案移送的物品按要求封存,入库登记,实现了网上登记与实物入库同时运行。

检察院的定义

是全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

㈣ 装备费检察院如何采购

装备费包括:
1.侦查设备费:用于侦查办案的专用设备如复印机、录音机、电子计算机及配套器材等的购置费,安装费,运杂费。
2.技术设备费:用于法医检验、文字检验、痕迹检验、照相录像、化验、司法会计鉴定等设备器材的购置费、安装费、运杂费。
3.通讯设备费:有线、无线、传真等通讯设备及配套器材的购置费,租赁费,安装费,运杂费。
4.交通工具费:用于检察业务的车辆、船艇、马匹的购置费。
5.武器械具费:枪支、警械具购置费;安全设施设备费。
6.其他设备费:业务档案、宣传等所需设备、器具的购置费.
检察业务费是检察机关用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专用经费,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机密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可能和检察机关的实际需要,安排好年度经费预算,对办案所需经费要予以充分保证,并在执行中加强管理和监督。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业务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对财政部门核准的预算,要合理安排,节约使用。
《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各级检察院业务费与机关行政经费应分别管理,单列户头,单独编报预、决算,并按开支范围规定的科目建帐核算。在编报预、决算报表时,办案费和服装费列入“业务费”,装备费列入“设备购置费”,消耗费、会议费和宣传费列入“公务费”,其他经费列入“其他费用”等“目”级科目。各项开支严禁相互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加强计划管理,统筹安排各项支出。各级检察机关要强化预算管理,年度预、决算和重大开支须经领导集体审定。各项业务费开支应事先向财务部门申报计划,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方可开支。计划外开支实行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十七条各级检察机关业务费支出要建立严格的审批权限制度,严格审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开支。对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违反财经纪律的开支,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领导。
第十八条各级检察机关要相应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会计人员,负责对检察院业务经费的核算与管理。会计人员应根据有关财务制度、财政法规,认真做好各项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及时向财政部门编报会计报表,并参与拟订本单位的财务、装备、物资计划,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如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会计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严禁铺张浪费,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搞不正之风。会计人员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不断提高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各级领导要积极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对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进行刁难、打击报复。对违反者须查明情况,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装备物资的管理,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对各种设备、器材、交通工具、警械及服装等物资,要建立购置、验收、登记、调拨、移交、报废、处理、核对等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并加强维护、保养。各种物资严禁私人占用,如发生丢失、损坏,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㈤ 装备费检察院如何采购

法律分析:装备费包括:

1.侦查设备费:用于侦查办案的专用设备如复印机、录音机、电子计算机及配套器材等的购置费,安装费,运杂费。

2.技术设备费:用于法医检验、文字检验、痕迹检验、照相录像、化验、司法会计鉴定等设备器材的购置费、安装费、运杂费。

3.通讯设备费:有线、无线、传真等通讯设备及配套器材的购置费,租赁费,安装费,运杂费。

4.交通工具费:用于检察业务的车辆、船艇、马匹的购置费。

5.武器械具费:枪支、警械具购置费;安全设施设备费。

6.其他设备费:业务档案、宣传等所需设备、器具的购置费.

检察业务费是检察机关用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专用经费,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机密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可能和检察机关的实际需要,安排好年度经费预算,对办案所需经费要予以充分保证,并在执行中加强管理和监督。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业务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对财政部门核准的预算,要合理安排,节约使用。

法律依据:《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 各级检察院业务费与机关行政经费应分别管理,单列户头,单独编报预、决算,并按开支范围规定的科目建帐核算。在编报预、决算报表时,办案费和服装费列入“业务费”,装备费列入“设备购置费”,消耗费、会议费和宣传费列入“公务费”,其他经费列入“其他费用”等“目”级科目。各项开支严禁相互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加强计划管理,统筹安排各项支出。各级检察机关要强化预算管理,年度预、决算和重大开支须经领导集体审定。各项业务费开支应事先向财务部门申报计划,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方可开支。计划外开支实行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十七条 各级检察机关业务费支出要建立严格的审批权限制度,严格审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开支。对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违反财经纪律的开支,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领导。

第十八条 各级检察机关要相应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会计人员,负责对检察院业务经费的核算与管理。会计人员应根据有关财务制度、财政法规,认真做好各项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及时向财政部门编报会计报表,并参与拟订本单位的财务、装备、物资计划,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如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会计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严禁铺张浪费,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搞不正之风。会计人员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不断提高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各级领导要积极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对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进行刁难、打击报复。对违反者须查明情况,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装备物资的管理,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对各种设备、器材、交通工具、警械及服装等物资,要建立购置、验收、登记、调拨、移交、报废、处理、核对等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并加强维护、保养。各种物资严禁私人占用,如发生丢失、损坏,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㈥ 装备费检察院如何采购

装备费包括:
1.侦查设备费:用于侦查办案的专用设备如复印机、录音机、电子计算机及配套器材等的购置费,安装费,运杂费。
2.技术设备费:用于法医检验、文字检验、痕迹检验、照相录像、化验、司法会计鉴定等设备器材的购置费、安装费、运杂费。
3.通讯设备费:有线、无线、传真等通讯设备及配套器材的购置费,租赁费,安装费,运杂费。
4.交通工具费:用于检察业务的车辆、船艇、马匹的购置费。
5.武器械具费:枪支、警械具购置费;安全设施设备费。
6.其他设备费:业务档案、宣传等所需设备、器具的购置费.
检察业务费是检察机关用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专用经费,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机密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可能和检察机关的实际需要,安排好年度经费预算,对办案所需经费要予以充分保证,并在执行中加强管理和监督。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业务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对财政部门核准的预算,要合理安排,节约使用。

㈦ 人民检察院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为加强涉案财物的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人民检察院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人民检察院涉案财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第三条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严禁以虚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涉案单位违规的账外资金但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可以通知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

第五条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立案之前发现涉嫌犯罪的财物,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以保全证据和防止涉案财物转移、损毁。

个人或者单位在立案之前向人民检察院自首时携带涉案财物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管辖规定先行接收,并向自首人开具接收凭证,根据立案和侦查情况决定是否查封、扣押、冻结。

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后,应当对案件及时进行侦查,不得在无法定理由情况下撤销案件或者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六条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其亲友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主动代为向检察机关退还或者赔偿涉案财物的,参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的相关程序办理。符合相关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开具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并由检察人员、代为退还或者赔偿的人员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人员在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为退还或者赔偿的人员应当在清单上注明系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主动代为犯罪嫌疑人退还或者赔偿。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实行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与保管涉案财物相分离的原则,办案部门与案件管理、计划财务装备等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侦查监督、公诉、控告检察、刑事申诉检察等部门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对办案部门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等活动进行监督。

办案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依法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处理,并对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不移送案件管理部门或者不存入唯一合规账户的涉案财物进行管理;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对办案部门和其他办案机关移送的涉案物品进行保管,并依照有关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计划财务装备部门负责对存入唯一合规账户的扣押款项进行管理。

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应当使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制定的法律文书,填写必须规范、完整。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文书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

第九条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财物,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章涉案财物的移送与接收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后,应当及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办理,至迟不得超过三日,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将扣押的款项存入唯一合规账户;

(二)将扣押的物品和相关权利证书、支付凭证以及具有一定特征能够证明案情的现金等,送案件管理部门入库保管;

(三)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清单和扣押款项存入唯一合规账户的存款凭证等,送案件管理部门登记;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对存款凭证复印保存,并将原件送计划财务装备部门。

扣押的款项或者物品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存入唯一合规账户或者送案件管理部门保管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由办案部门暂时保管,在原因消除后及时存入或者移交,但应当将扣押清单和相关权利证书、支付凭证等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送案件管理部门登记、保管。

第十一条案件管理部门接收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移送的涉案财物或者清单时,应当审查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立案决定书和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法律文书以及查封、扣押清单,并填写规范、完整,符合相关要求;

(二)移送的财物与清单相符;

(三)移送的扣押物品清单,已经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扣押的规定注明扣押财物的主要特征;

(四)移送的外币、金银珠宝、文物、名贵字画以及其他不易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已经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扣押的规定予以密封,检察人员、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经过鉴定的,附有鉴定意见复印件;

(五)移送的存折、信用卡、有价证券等支付凭证和具有一定特征能够证明案情的现金,已经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扣押的规定予以密封,注明特征、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检察人员、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六)移送的查封清单,已经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查封的规定注明相关财物的详细地址和相关特征,检察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及其权利证书是否已被扣押,注明财物被查封后由办案部门保管或者交持有人或者其近亲属保管,注明查封决定书副本已送达相关的财物登记、管理部门等。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查封、扣押的下列涉案财物不移送案件管理部门保管,由办案部门拍照或者录像后妥善管理或者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查封的不动产和置于该不动产上不宜移动的设施等财物,以及涉案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械、设备等财物,及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查封、扣押的规定扣押相关权利证书,将查封决定书副本送达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并告知其在查封期间禁止办理抵押、转让、出售等权属关系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二)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主管机关;

(三)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及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根据办案需要严格封存,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扩散;

(四)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根据办案需要委托有关主管机关妥善保管;

(五)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物品,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及时委托有关部门先行变卖、拍卖,所得款项存入唯一合规账户。先行变卖、拍卖应当做到公开、公平。

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不将涉案财物移送案件管理部门保管的,应当将查封、扣押清单以及相关权利证书、支付凭证等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送案件管理部门登记、保管。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接收其他办案机关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的,参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和办理。

对移送的物品、权利证书、支付凭证以及具备一定特征能够证明案情的现金,案件管理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入库保管。对移送的涉案款项,由其他办案机关存入检察机关指定的唯一合规账户,案件管理部门对转账凭证进行登记并联系计划财务装备部门进行核对。其他办案机关直接移送现金的,案件管理部门可以告知其存入指定的唯一合规账户,也可以联系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清点、接收并及时存入唯一合规账户。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应当在收到款项后三日以内将收款凭证复印件送案件管理部门登记。

对于其他办案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随案移送的有关实物,案件管理部门经商公诉部门后,认为属于不宜移送的,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只接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必要时,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公诉部门与其他办案机关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确定不随案移送的实物。

第十四条案件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有关涉案财物的接收、管理和相关信息录入工作。

第十五条案件管理部门接收密封的涉案财物,一般不进行拆封。移送部门或者案件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拆封的,由移送人员和接收人员共同启封、检查、重新密封,并对全过程进行录像。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扣押的规定应当予以密封的涉案财物,启封、检查、重新密封时应当依照规定有见证人、持有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等在场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案件管理部门对于接收的涉案财物、清单及其他相关材料,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在移送清单上签字并制作入库清单,办理入库手续。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原因告知移送单位,由移送单位及时补送相关材料,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第三章涉案财物的保管

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如实登记,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对扣押款项及其孳息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严格收付手续。

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应当定期对唯一合规账户的资金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案件管理部门对收到的物品应当建账设卡,一案一账,一物一卡(码)。对于贵重物品和细小物品,根据物品种类实行分袋、分件、分箱设卡和保管。

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涉案物品进行检查,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涉案物品专用保管场所应当符合下列防火、防盗、防潮、防尘等要求:

(一)安装防盗门窗、铁柜和报警器、监视器;

(二)配备必要的储物格、箱、袋等设备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除湿、调温、密封、防霉变、防腐烂等设备设施;

(四)配备必要的计量、鉴定、辨认等设备设施;

(五)需要存放电子存储介质类物品的,应当配备防磁柜;

(六)其他必要的设备设施。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人员需要查看、临时调用涉案财物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需要移送、处理涉案财物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案件管理部门对于审批手续齐全的,应当办理查看、出库手续并认真登记。

对于密封的涉案财物,在查看、出库、归还时需要拆封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要求。

第四章涉案财物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除按照有关规定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上缴国库或者作其他处理。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诉讼过程中,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返还。权属有争议的,应当在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由人民法院判决时一并处理。

在扣押、冻结期间,权利人申请出售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以及扣押、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后,应当在三十日以内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情况特殊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前款规定的对涉案财物的处理工作,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的,由侦查部门负责办理;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的案件,由公诉部门负责办理;对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公诉部门可以要求侦查部门协助配合。

人民检察院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先行接收涉案财物,如果决定不予立案的,侦查部门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对先行接收的财物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处理由案件管理部门保管的涉案财物,办案部门应当持经检察长批准的相关文书或者报告,到案件管理部门办理出库手续;处理存入唯一合规账户的涉案款项,办案部门应当持经检察长批准的相关文书或者报告,经案件管理部门办理出库手续后,到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办理提现或者转账手续。案件管理部门或者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对于符合审批手续的,应当及时办理。

对于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移交案件管理部门保管或者未存入唯一合规账户的涉案财物,办案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报经检察长批准后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形,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一)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规定办理;对于不需要追缴的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及时返还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的合法继承人;

(二)因其他原因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需要没收的,应当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撤销案件时处理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规定提出检察建议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未认定为需要没收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及时返还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

(三)提起公诉的案件,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对于冻结在金融机构的涉案财产,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对于查封、扣押且依法未随案移送人民法院的涉案财物,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上缴国库;

(四)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起诉意见书中未认定为与犯罪有关的涉案财物;提起公诉的案件,起诉书中未认定或者起诉书认定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中未认定为与犯罪有关的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或者及时返还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被告人;

(五)对于需要返还被害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返还。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配合,共同研究解决涉案财物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确保司法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对于应当返还被害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满六个月无人认领的,依法上缴国库。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退库予以返还。原物已经拍卖、变卖的,应当退回价款。

第二十七条对于贪污、挪用公款等侵犯国有资产犯罪案件中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除人民法院判决上缴国库的以外,应当归还原单位或者原单位的权利义务继受单位。犯罪金额已经作为损失核销或者原单位已不存在且无权利义务继受单位的,应当上缴国库。

第二十八条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应当依法上缴国库或者返还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如果有孳息,应当一并上缴或者返还。

第五章涉案财物工作监督

第二十九条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应当对本院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涉案财物工作进行检查或者专项督察,每年至少一次,并将结果在本辖区范围内予以通报。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受案审查、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检察业务考评等途径,对本院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涉案财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案件管理部门在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中,发现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口头提示;对于违规情节较重的,应当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认为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应当移送本院监察部门处理或者向检察长报告:

(一)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与清单存在不一致,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时,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密封、签名或者盖章,影响案件办理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后,未及时存入唯一合规账户、办理入库保管手续,或者未及时向案件管理部门登记,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

(四)在立案之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或者未依照有关规定开具法律文书而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五)对明知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或者对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仍不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不予退还的,或者应当将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返还被害人而不返还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在诉讼程序依法终结之前将涉案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作其他处理的;

(七)在诉讼程序依法终结之后,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依法处理涉案财物,经督促后仍不及时、依法处理的;

(八)因不负责任造成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丢失、损毁或者泄密的;

(九)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收到案件管理部门的流程监控通知书后,应当在十日以内将核查情况书面回复案件管理部门。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公诉、控告检察、刑事申诉检察等部门发现本院办案部门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案件管理部门发现办案部门有上述情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案件办理所处的诉讼环节,告知侦查监督、公诉、控告检察或者刑事申诉检察等部门。

第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查询和公开工作,并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权利提供保障和便利。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与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的,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检察院的查封、扣押、冻结不服或者对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中关于涉案财物的处理部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和审查办理并反馈处理结果。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对涉案财物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就财物处理部分提出上诉,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第三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国家赔偿案件过程中,可以向办案部门调查核实相关查封、扣押、冻结等行为是否合法。国家赔偿决定对相关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有关办案部门应当及时执行。

第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应当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对涉案财物的保管、鉴定、估价、公告等支付的费用,列入人民检察院办案(业务)经费,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包括自然人、单位。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所称有关主管机关,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对有关违禁品、危险品具有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权限的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

㈧ 浅谈检察院司法警察如何保障办案安全

[摘要】检察院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发挥国家强制力的最直接、最具体的执行者。其担负着维护检察工作的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等任务: [关键词】司法警察;办案安全;职能;保障 检察机关的上作开展相对较晚,基层院对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的作用认识不深,导致在实际工作中“检警混用、以检代警”现象时有发生,对司法警察职能的发挥不利,对检察官法律监督工作更不利。基层人民检察院相继成立了法警队,实行了编队管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机制日趋完善,司法警察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必须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意见》精神,以规范化建设为契机,努力建设司法警察大队朝着“机构健全、人员归位、统一调派、机构规范,保障有力”的方向又好又快的发展。目前,司法环境比较复杂,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在刑事案件中,造成犯罪嫌疑人在押解过程中逃跑、自杀,以及造成办案人员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出现的几率增大,影响案件进程,间接增加办案成本。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必须加强保障,保证办案人员的人身安全。现结合笔者所在检察院对办案工作区的管理,谈谈对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儿点思考: 一、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警使用不当,法警工作不被重视检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打击犯罪、履行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尽管提出了依法配备法警人员,但目前相关的办法并没有得到充分落实,法警工作一直没有受到重视,甚至不少人仍然认为,法警工作就是看管、提押、送达,法警人员可有可无。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工作根本无法深入开展,无法保障办案安全。 (二)警力和警用装备不足,队伍管理体制不健全目前。大多基层院的法警人数达不到要求,无法保证在合理的占据检察院人数的8%一12%之间,办案安全无法保障。法警工作难开展。警用装备缺乏,没有按规定配备齐全,面对突发情况无法保证妥善处理。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两级管理,但是在现实实践中,很多基层院没有实行两级管理制度,没有实行一l 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管理。 (三)没有真正落实编队管理,无法保证战斗力《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对司法警察队伍应实行编队管理明文规定。就目前情况来看,还有很多基层院没有落实好编队管理,没有专职法警或者专职法警少,都是分散在其他部门,没有集中管理。没有凝聚力,司法警察大队的战斗力无法增强。 二、提高认识,保证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中的重要地位随着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和推进司法改革的形势发展,对检察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司法警察的职责,其特定的职责范围,不是检察官和其他人员可替代的。发挥法警作用,全面履行法警职责,有利于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各司其职,规范办案,防止“检警混岗”、“以检代警”情况的发生。 三、提高队伍素质。加强队伍建设 (一)加强领导,实行编队管理过去,司法警察工作力量比较薄弱,普遍存在司法警察精神状态不佳,素质不高等问题,制约着司法警察工作的深入开展。要真正把司法警察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从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发展的高度,统一思想,编队管理,确保司法警察工作的开展。 (二)落实物质保障和精神支持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切实为司法警察部门配备必要的警用器材,不断改善警务装备和相关设施,为检察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高效的警务保障。一方面必须要坚持从严治警。强化对司法警察的管理和监督。另一方面必须坚持从优待警。认真落实从优待警的各项措施。关心他们的成长和进步,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充分调动广大司法警察的工作积极性。 (三)要加大力度训练,提高身体素质法警大队作为检察工作服务队伍,应该强化对检察机关有关的制度、秩序、法律法规的学习,明确自身的定位,积极配合检察官办案工作。根据《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中明确要求“一熟、二懂、三会”即:司法警察要熟悉法警职责,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会使用械具,会口拿术,会微机操作。根据司法警察训练大纲,重点开展体能、队列、口拿格斗、射击、警具使用等基本技能训练,进一步增强自身警务能力,提高业务素质。 (四)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加强业务培洲,不断提高司法警察的业务素质,要坚持岗位练兵与业务技能培训想结合,掌握检察技能和办案程序。结合“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 ”专项整改活动,针对检察干警的职业特点,认真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办案教育,切实增强干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依法办案、安全防范的意识。坚持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加强对办案干警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 (五)完成办案工作区规范化建设,落实办案安全责任制司法警察大队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文件《关于加强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中办案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同办公室等部门认真抓好了此项工作的落实。讯问室和询问室要达到了标准化建设要求,讯问室“办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监控设备运转 常。办案工作区各项规范化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法警执行看管交接班表》、《被讯(询)问人进入办案工作区登记表》、《执行警务情况登记表》以及《办案工作区使用情况登记表》来进行记录,有效地保障了检察办案工作的安全高效。 四、健全规章制度。充分发挥司法警察作用加强规范化管理的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的职能作用,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把司法警察参与办案作为工作重点,积极履行司法警察职责,促进各项检察业务深人开展。 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指导下,基层院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安全事故相对减少。但就目前情况看,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什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自杀、自残、脱逃、行凶等事什并没有从根本上杜绝。发生此类事故,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自杀身亡的恶性事故,给检察机关造成的巨大的影响。从办案实践看,安全事故的发生,主要原因是个别干警思想松懈、违法办案、管理不严等造成的。 此,刮法警察必须从办案的各环节、各 ‘面人手,最大限度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积极参与案件并对案情全面了解在执行看管前,要实行“两登记、六制度”管理:即使用办案工作区申请登记、交接班登记;司法警察保障办案安全制度、办案工作区使用管理规定、办案工作区值班制度、办案工作区看守看管制度、办案工作区交接班制度、急救药品使用情况登记制度。要了解被看管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家庭情况、涉案情况、思想情况等并做好记录。 (二)坚持依法用警,规范化办案保障办案安全,切实做到必须持《派警令》和《警官证》执行警务,《派警令》的审批签发,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对申请用警的合法性要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用警申请,不予派警,并报告院领导;对被看管的对象要进行审查,被看管的对象必须是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否则可拒绝派警看管;司法警察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看守时限,B 不超过12小时。 (三)依法办案,依规办案,保障办案安全绝大多数安全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办案人员违反办案的有关规定造成的。在办案中,除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措施外,还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关措施,规范看管和汛问。要保障办案安全必须做到:一足凡足需要在检察院询问证人或讯问犯罪嫌疑人郜必须在办案区进行,法警大队负责统一管理,不经允许无关人员不得人内。二是在提讯、押解过程中,由法警大队副队长带队,执行任务时必须携带相应的警械具。每个细节都落实到位,责任到人。二是在工作区讯问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嫌疑人吃饭、休息、上厕所、签字时,必须保证两名干警在场,安排一名法警随时做好替换准备。四是对警务区的监控设施、录音录像设备和所有警械具定期进行全面检查,有问题及时处理,不留死角,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在工作中,要时刻注意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及心理变化,严防突发事件发生。除此之外。司法警察在参与保护犯罪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和追捕等任务时,必须严格按《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的规定办理。 (四)严格实行“栓警分离”,保障办案安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主要工作是依照有关法规流程进行操作。检察机关的自侦、刑检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司法警察必须全程参与,协助检察官办案,并具体负责办案安全。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司法机关自我监督必须得到体现,在办案过程中即使是询问室有检察官在讯问,也必须保证有司法警察在内,防止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等违法事件的发生。 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检察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机构。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中的重要地位H益凸显,在检察工作升展中保证办案安全。维护检察机关信誉,维护国家法律实施,保障法律监督职能。

㈨ 检察机关装备可以买什么

检察机关可购买的装备如下:
1、用于侦查办案的专用设备如复印机、录音机、电子计算机及配套器材。
2、用于法医检验、文字检验、痕迹检验、照相录像、化验、司法会计鉴定等设备器材。
3、有线、无线、传真等通讯设备及配套器材。
4、用于检察业务的车辆、船艇、马匹。
5、枪支、警械具、安全设施设备。
6、业务档案、宣传等所需设备、器具。
检察业务费是检察机关用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专用经费,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机密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可能和检察机关的实际需要,安排好年度经费预算,对办案所需经费要予以充分保证,并在执行中加强管理和监督。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业务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对财政部门核准的预算,要合理安排,节约使用。

㈩ 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办案区需要哪些办公家具

办案区的设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并与其他功能区实行物理隔离。候问室、讯问室、辨认室、信息采集室,以及供违法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卫生间不得设置在二楼或者二楼以上。
办案区应当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并配置安全检查设备和违法犯罪嫌疑人随身物品保存袋和存放柜。楼道门窗及区内各功能室、卫生间的窗户等应当安装牢固的防护栏网等防止违法犯罪嫌疑人逃跑和传递物品的设施;区内各功能室、卫生间应当避免有凸出的硬棱角、悬挂支点及可能被直接用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讯问室应当具备通风等基本条件,室内用电应当采用低压电源;墙面、门窗应当作隔音和防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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