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特种设备事故的种类有哪五种
依照现有规定,特种设备事故种类只有4种。
现在依据:《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总局令第115号),特种设备事故分为:
1、特别重大事故;
2、重大事故;
3、较大事故;
4、一般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 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一、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二、特种设备的基本概念
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特种设备的种类,要掌握)等。
1、承压类特种设备
(1)锅炉
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能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
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
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上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3)压力管道
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2、机电类特种设备
(1)电梯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2)起重机械
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井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超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3)客运索道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4)大型游乐设施
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② 电梯困人多少小时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电梯困人2小时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2)哪些属于特种设备相关事故扩展阅读: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
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但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二)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三)已经采取的措施;
(四)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五)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③ 特种设备事故的类型包括哪些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可分为: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具体的划分情况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一条到六十四条有明确的规定。
④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类型包括哪几类又有哪些特别重大事故的情形
请看第8条: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一)因自然灾害、战专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二)属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第九条
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
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但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
⑤ 特种设备安全法对事故的定义是什么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二章 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第七条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第九条
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
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但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
⑥ 特种设备事故分类
法律分析:《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规定中,将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七条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⑦ 特种设备事故分为四类
法律分析:特种设备事故的分类及处理(一)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二)特大事故 造成死亡10~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三)重大事故 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四)严重事故 造成死亡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五)一般事故 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⑧ 特种设备事故的种类有哪些
一、特种设备的基本概念
1、承压类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版、压力管道。
2、机电类权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锅炉基础知识1、锅炉是指将燃料的化学能转化为热能,又将热能传递给水、汽、导热油等工质,从而产生蒸汽、热气或通过工质输出热量的设备。
2、锅炉工作原理及工作特性
锅炉由“锅”和“炉”以及相配套的附件、自控装置、附属设备组成。
工作特性:爆炸危害性、易于损坏性、使用的广泛性、连续运行性。
3、锅炉的分类
(1)按用途分:电站锅炉、工业锅炉;
(2)按载热介质:蒸气锅炉、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
(3)热能来源:燃煤、燃油、燃气、废热、电热。
满意请采纳。
⑨ 特种设备安全法对事故的定义是什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9)哪些属于特种设备相关事故扩展阅读:
特种设备管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企业对特种设备概念模糊,不完全清楚哪些设备为特种设备,以及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这些都为事故的发生留下很大的隐患。
2、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大多单位没有认识到特种设备的危险性,没有认识到企业在安全生产上应承担的责任,没有积极主动地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导致特种设备未登记、未定期进行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临界报废以及存在严重隐患的的特种设备依然运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操作等现象大量存在。
3、企业未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一些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及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等。
4、企业、职工对特种作业培训持证上岗的认识存在偏差。特种作业人员作为安全生产事故的高发人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5、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及针对性的事故演练。
⑩ 特种设备事故分为哪几大类一般性事故由哪一级质监部门组织调查
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重大特种设备事故、较大特种设备事故和一般特种设备事故四种类型。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别由以下部门组织调查: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需要,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含国家质检总局,下同)可以依法提请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派员参加事故调查。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情况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