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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关停后允许保留什么用电设备

发布时间:2023-01-12 16:33:10

① 煤矿井下供电三大保护都指什么

一、煤矿井下供电三大保护都指什么
1、煤矿井下供电的“三大保护”指:过流保护、接地保护、漏电保护。过流保护:过电流是指流过电气设备和电缆的电流超过额定值。漏电保护:当电气设备或导线的绝缘损坏或人体触及一相带电体时,电源和大地形成回路,有电流流过的现象,称为漏电。接地保护:将正常情况下不带电,而在绝缘材料损坏后或其他情况下可能带电的电器金属部分(即与带电部分相绝缘的金属结构部分)用导线与接地体可靠连接起来的一种保护接线方式。
2、法律依据:《煤矿安全规程》 第十七条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捕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
二、井下电气设备类型有几种
井下电气设备类型如下:
1、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
2、隔爆型电气设备;
3、增安型电气设备;
4、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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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井下电气管理队的职责

1、参加审查新采区供电设计和投运前的交接验收。

2、参加审批井下供电系统变更及停送电申请,根据系统变化及时调整供电系统图。向矿每季上报全矿高压供电系统图及全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每月上报一份月度电缆综合报表、井下电气管理综合报表。

3、负责全矿各种电气设备、保护系统、季节性试验和日常试验,以及井下保护接地系统的摇测工作,对于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的要求负责督察井下电气三大保护安全运行情况。并收全和保存以下记录,备查一年;

漏电保护:每天一次试验,每月一次远点试验,每年一次升井检修记录;

接地保护:每季一次主接地极(网)电阻测量,每年一次逐个接地极电阻测量记录;

过流短路保护:每6个月逐台高、低压断开关整定保护检查,核实记录。

4、严把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的入井关,凡“三证”不全的不准下井,符合要求的需经防爆性能检查合格贴证后方可入井。

5、对无计划停电造成瓦斯积聚事故,应立即派人参加追查,核实原因;每月统计上报无计划停、掉电次数和追查情况。

(三)电管员的职责

1、电管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2、电管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准确地掌握井下供电系统的变更,提供准确的供电系统图。检查了解情况并参加本矿组织的质量标准化和安全检查,汇总、分析检查中存在的井下电气管理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负责追查和督促整改。

3、对所辖井下供电的合理性负全面的责任,对不合理的供电系统要有修正意见,下达业务联系书。对不接受业务联系或延期行动的单位有权进行处罚或停止该系统的供电,直到合理为止。

4、监督检查使用单位电气设备的制度执行情况,保证“三大保护”的正确使用和灵敏可靠。

5、负责全矿各种电气设备、保护系统、季节性试验和日常试验以及井下保护接地系统的摇测工作,对于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玩具

6、认真、规范填写各种检查记录资料,确保记录资料的完善、及时、准确。

(四)防爆检查员的职责

1、电管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2、对全矿所辖的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的防爆性能及完好情况每月进行巡回检查(高沼头不少于两次,低沼头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联系,并跟踪落实责任单位整改情况。

3、对井下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防爆小型电器每月进行一次签证,每季度进行一次换证,并填写防爆贴证记录。对失去防爆性能的设备要督促现场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有权停止使用。

三、井下电气设备管理

(一)电气防爆管理

1、电气防爆管理要把好三关:

(1) 入井关: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由电气防爆检查员进行防爆性能检查,检查合格后贴证入井。

(2)日检关: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必须明确维修人,并每天外观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月检关:防爆检查员每月要对本人负责检查的区域中电气设备的防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对防爆贴证更换一次。

2、现场维修电工在检修电气设备时,应注意爱护所贴的合格证,任何人不准随意撕掉、涂改。

3、经修复和新购进的防爆电气设备、小型防爆电器,必须经防爆检查员检查验收合格,并贴证后才能入井使用。

4、在井下安装、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凡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均列为失爆。

(1)防爆外壳有裂纹、开焊或厚度低于原设计80%以下的;对其壳体进行切割焊补的;多孔腔串通的;电弧打通的;带电缺挡板的;缺防爆缝合螺丝的。

(2)防爆结合面有严重锈蚀,用棉纱清除后仍存在明显锈迹的,或者有油漆和杂物的。

(3)结合面间隙超过规定值的。

(4)40、25、15毫米结合面上,出现直径达1毫米,深度达2毫米的砂眼;每平方厘米超过5个的;在10毫米结合面上,每平方厘米超过2个的。

(5)产生机械伤痕,其宽度达到0.5毫米,其无伤结合面的有长度达不到规定长度2/3的。

(6)密封圈内径大于电缆外径1毫米;其外径小于进线装置(联通节)内径2毫米的;密封圈厚度小于电缆外径0.7倍或最小宽度达不到10毫米的;密封厚度小于电缆外径0.3倍(70平方毫米电缆除外)或最小厚度达不到4毫米的。

(7)密封圈老化变质失去弹性或切开套放在电缆上的;密封圈破裂,但除去破裂处其宽、厚度与电缆外径比较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大小密封套用的。

(8)闲置进线嘴缺少合格的密封圈和金属挡板的;金属挡板厚度小于2毫米,挡板直径与进线装置内径差大于2毫米的;密封圈、挡板、抗圈顺序放反的。

(9)进线嘴内沿与密封圈外端接触不实;密封圈里端与器壁接触不实;其进线嘴压实后电缆、密封圈轻易拉动的。

(10)压盘式进线嘴缺少固定螺丝的;或压紧螺母线嘴的有效丝扣没有上进四扣的

(11)控制设备缺少停电闭锁的,或闭锁装置损坏不起作用的。

(12)矿灯头破裂和缺少隔离橡胶垫圈的;缺少闭锁螺丝或闭锁螺丝不起作用的;灯线毁坏露铜丝的;进出线无护套或缺少密封的。

(二)三大保护管理

1、电气管理员应对三大保护定期检查、校验、试验、接地电阻测试等,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处理。

2、井下短路、过流保护装置,由电管员负责提供整定值,并将保护整定值联系单或整定卡片,送交维修单位,由专职电工整定,不得出现越级跳闸。

3、井下供电要有合格,可靠的过流、接地、漏电保护装置,当供电系统变更后要及时计算、调整过流整定值、检漏补偿值。电管员要核实整定情况,及时修改供电系统图中的相关内容。

4、开关内不得挂明保险,缺少保险管,保险丝不得挂铜丝、铁丝。

5、运行中及新安装的漏电保护装置,由维修工、电气管理员在瓦斯检查员的配合下,每月第一周或首次供电前做一次远点试验,由电管员记录备查。

6、电管队电气试验员应对各局部接地极电阻进行测试,并记录存档。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联系责任单位整改。

7、主要和辅助接地极及连接线要按规定安装,从任意一个局部接地装置处测得的总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得超过2欧姆。

8、煤电钻和照明信号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有选择性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三)井下供电管理

1、井下供电系统供电合理,安全可靠。新采掘工作面的供电要编制《供电设计》,并由机电科电管队、矿机电副矿工程师审批,系统安装完毕由矿调度所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运。

2、井下在用的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小型电器)必须有编号,并与上报的供电系统图、电气设备布置图相符。

3、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拆除和供电线路更改,必须严格执行申请许可制,即施工单位填写《井下电气施工申请报告》一式三份;内容应有:申请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负责人;现场安全责任人;停、送电时间,施工项目,安全措施;涉及和影响供电范围等。该申请需经电管队审核和矿总值班批准许可后方可实施。

4、井下供电应做到三无、四有、二齐、三全、一坚持:

三无: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

四有:由合格的过流和漏电保护,由螺丝和弹簧垫,由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

二齐: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

三全:保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

一坚持:坚持使用煤电钻,照明和信号综合保护。

5、井下防爆开关、变压器要摆放整齐,台台上架。

6、井下局部通风供应应做到“双电源、双局扇、三专、三闭锁”,主备用局扇自动切换。

双电源:主局扇专用电源;备用局扇专用电源或动力设备、备用局扇电源;

双局扇:专用局扇,备用局扇(要与专用局扇同等能力)

三专:专用局扇必须由专用高、低压开关,专用变压器,专用供电线路供电。

三闭锁:瓦斯与动力电闭锁:当瓦斯超限后,局部通风区域的动力设备电源应立即切断;风电闭锁:专用局扇不工作,局部通风区域的动力设备电源送不上电;局扇闭锁:备用局扇电源应接在控制动力设备电源闭锁开关的电源侧,当专用局扇掉电损坏停运时该局扇可自动开启,防止瓦斯积聚超限,当双电源同时掉电在恢复送电时,专用、备用局扇均在待用状态。

7、变电工、采区电工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取得资格证书的电工由矿发给停电牌,停电牌由矿统一管理,统一编号并建档。

8、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小型电器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

(四) 变电所的管理

1、变电所内按规定配齐测电笔、绝缘手套、绝缘靴、接地棒、停电牌等。

2、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应按规定填写综合记录簿,内容要真实,记录保存一年。无人看管的变电所必须加锁管理。

3、地面变电所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按要求填写《工作票》《操作票》,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4、非专职人员或值班人员不得擅自操作井下电气设备,操作高压设备时,必须带绝缘手套,并必须穿绝缘靴站在绝缘台上。

5、井下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未按规定设置防火门、安全栅栏、配有齐全的防火器材。

6、采区变电所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的有关规定。变电所设备安装前有调度所组织有关人员对变电所的矿建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安装工作。

7、35kv线路每周巡视不低于一次,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和汇报机电科领导。并认真填写巡视记录。

四、电缆管理

(一)电缆组的职责

1、全矿所有电缆(4平方及以上各种动力电缆)要做到“一集中,四统一”管理。即:由电管队电缆管理组集中管理,统一领发;统一建账;统一编号;统一修补保管。

2、掌握井下电缆使用动态状况,及时变更各项记录、帐板,做到帐、卡、物、板“四对口”。

3、根据矿生产需要,每月编制电缆申请计划,机电科审核后,经机电副矿长、矿长审批后,交材料科报集团公司供应处采购。

4、对升井电缆及时进行检查、并对损坏的电缆进行修复工作,要保证电缆的维修质量,对修复后的电缆进行绝缘测定、浸水耐压试验,切片阻燃试验等,并做好试验记录备查,试验不合格的电缆不得发放使用。

5、做好地面库存电缆的管理存放工作,新旧、好坏电缆要分清,分别盘放。并挂牌注明电缆的名称、规格、长度。

(二)电缆的管理

1、各种电缆进库前必须经过电缆组的严格验收,并“三证”齐全、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2、生产单位需用电缆时必须遵照下列规定:

(1)新安装的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安装所用电缆,需凭审批后的供电设计,提前10天到电管组办理。

(2)正常生产中设备增减所用电缆,凭电管组审批后的井下供电搭火申请单领取。

(3)需更换使用中的电缆,由使用单位申请,矿机电副总或机电副矿长审批后,到电管组办理手续。

3、电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发放下井使用:

(1)绝缘不合格;(2)线芯绝缘龟裂老化;(3)电缆护套龟裂老化或破损;(4)芯线与绝缘层出现严重粘连,导线芯线断裂。

4、“四小线”即:控制、信号、照明、通讯、监测用电缆连接必须采用接线盒,不准明接头和羊尾巴。

5、电缆组在电缆两头两米处压号,使用单位一次做电缆头截用不得超过0.4米,多次做头后如需做掉号头,应事先向电缆组申请更换电缆。

6、井下电缆不得在总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及溜煤眼中敷设。电缆不得悬挂在风水管路上,不得受淋水、落地、埋压、浸水、盘圈、相互缠绕、铁丝吊挂。通讯信号监测电缆原则上不可与动力电缆悬挂于井巷的同侧,如受条件限制,应敷设在动力电缆上方0.1米以上的地方。相邻电缆吊钩间距不得大于3米。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0.1米,同种电压等级的电缆间距应不小于0.05米。

7、掘进岩石巷道应按要求在距迎头30米后的巷道打电缆吊挂眼,吊挂间距不得大于2米,高度不得低于1.2米。煤头掘进应有电缆吊挂点,在距迎头30米内的巷道应打上拉丝,为电缆提供临时吊挂点。迎头移动设备的负荷线如须频繁移动无法吊起时,电缆外面必须用防护套管保护好,迎头喷浆时应保护好电缆、开关、小型电器。

8、井下动力电缆不得小于6mm2。,煤电钻不用时应将煤电钻电缆盘好挂好,以防炮崩、挤伤电缆。煤电钻电缆的使用期限,采煤单位为10个月,掘进单位为12个月。煤电钻电缆损坏的单位领用煤电钻电缆时要交旧领新。为保证煤电钻的使用安全,煤电钻手把电缆必须按要求定期进行交割,每次切割长度不得超过0.15米,将截去的手把线送电管队保存、登记。

9、因生产需要停掘、停采,或调换作业地点的,原使用单位必须到机电科办理电缆交接,变更使用台帐。

10、各单位应将电缆全部承包到人,指定责任人和并挂牌留名。

11、井下电缆脱网后必须按规定时间升井,并交到电缆管理组。

五、小型电器管理

(一)小型电器管理组的职责

1、全矿防爆小型电器(通风区的瓦斯监控、调度所的通讯、运输区的控制信号等专用小型电器除外),要做到“一集中,四统一”管理。即:由电管队电缆管理组集中管理,统一领发;统一建账;统一编号;统一保管。

2、掌握井下防爆小型电器使动态状况,及时变更各项记录、帐板,做到帐、卡、物、板“四对口”。

3、根据矿生产需要,每月编制防爆小型电器申请计划,机电科审核后,经机电副矿长、矿长审批后,交材料科报集团公司供应处采购。

4、负责对井下使用中的小型电器监督使用和回收工作,发现井下现场闲置不用的小型电器,及时联系使用单位回收升井入库。

5、对升井回收的小型电器及时进行检查、并对损坏的进行修复工作,要保证修理质量,对修复后的小型电器要进行防爆检查贴证,检查不合格的不得发放井下使用。

6、做好地面库存小型电器的管理工作,新进和修复合格的要上架摆放。并挂牌注明其的名称、规格。

(二)小型电器管理制度

1、各种小型电器进库前必须经过小型电器组的严格验收,并“三证”齐全。合格后才能入井使用。

2、生产单位需用小型电器时必须遵照下列规定:

(1)新安装的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安装所用小型电器,需凭审批后的供电设计,提前10天到电管组办理。

(2)正常生产中设备增减所用小型电器,凭电管组审批后的井下供电搭火申请单。到小型电器组领取。

(3)需更换使用中的小型电器,由电管员审批同意,到小型电器组领取。

3、小型电器要吊挂牢固,不得落地,三台(含三台)以上小型电器上板管理

4、井下使用的小型电器必须有统一编号,电气设备拆除回收的同时所属的各种小型电器也必须同时拆除回收。

六、奖罚规定

1、电管员没有按规定对防爆电器进行检查的(每旬查看记录),少一次罚责任人50元。对记录真实齐全的奖励50元。

2、井下电气设备无防爆合格证的或撕掉、涂改的 ,罚责任人50元。

3、修复和新购进的防爆电气设备、小型防爆电器,没有经防爆检查员检查验收贴证下井使用的,罚责任人100元。

4、井下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检查发现失爆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对经上级主管部门及矿组织的大检查中未发现失爆且管理好的单位,给予该单位嘉奖500元。

5、井下短路、过流保护装置无整定卡片,罚责任人200元。实现场际整定值与卡片不符的,罚责任人200元。

6、当供电系统变更后,没有及时计算调整过流整定值、检漏补偿值、修改供电系统图中的相关内容,罚责任人100元。

7、开关内挂明保险,缺少保险管,保险挂铜丝、铁丝的。罚责任人100元。

8、没有按规定对漏电保护装置做试验的(以记录为准) ,罚责任人100元。

9、局部接地极安装不合格的,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无接地极或接地极和连接导线的材质、截面以及连接形式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并罚款50元。

(2)接地极埋设失效、露出水沟的、钢管垂直于地面偏差大于15°的,罚款50元。

(3)接地极与开关、电机连线不紧松动的,罚款50元。

(4)接地极缺少标牌或标牌填写不规范的。罚款50元。

(5)局部接地极打入地下不足0.75米、露出地面超过0.2米或接地极松动的,罚款50元。

(6)主辅局部接地极两点之间小于5米的,罚款50元。

10、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不合格的检查中,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没有实现“双电源、双局扇、三专三闭锁”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主、备局扇不能自动切换的,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200元。

(2)主、备局扇容量不相匹配的,罚责任单位500元。瓦斯电不闭锁、风电不闭锁的,罚责任人200元。

(3)风电闭锁装置、瓦斯电闭锁装置、断电装置不起作用、断电范围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进“三违”学习班。

(4)局部通风系统发生无计划停电情况,矿调度所应安排机电科电管队立即查明原因,如因停电造成瓦斯积聚超限,由矿总值班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追查。并按照矿《生产调度指令》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罚款。

11、发生电气着火、烧电机、烧开关、电缆打跑等电气事故,由调度所负责组织追查,并按矿《生产调度指令》追究处理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12、井下电工没有持证上岗或没有携带便携仪进行检修的,罚责任人100元

13、矿灯头破裂和缺少隔离橡胶垫圈的;缺少闭锁螺丝或闭锁螺丝不起作用的;灯线毁坏露铜丝的;进出线无护套或缺少密封的。罚责任人100元。

14、变电所内没有配齐测电笔、绝缘手套、绝缘靴、接地棒、停电牌等,罚责任单位200元。

15、采区变电所无人值班的,罚责任单位200元。值班人员没有按规定填写综合记录的,罚责任人100元。

16、地面变电所未按要求填写“两票”的,罚责任人100元,未严格执行停送电操作规定,罚责任人200元。

17、采区变电所未按规定配有齐全的防火器材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18、35kv线路每周巡视不低于一次,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和汇报机电科领导,并认真填写巡视记录。少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19、“四小线”有明接头和羊尾巴的,发现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20、橡套电缆一头无号或蓄意破坏电缆头压号的,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21、井下电缆吊挂不合格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电缆吊挂在风水管路上,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2)电缆受物体挤压、缠绕、盘圈、受淋水,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3)电缆落地、浸水、铁丝吊挂,每处罚责任单位50元。

(4)吊钩间距长,缺吊钩,电缆吊挂不齐,电缆与电缆、信号线间距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责任单位20元。

(5)电缆外护套烂,或有感应电的。每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6)电缆、负荷线、信号线、操作线、载波线、监测线落地或吊挂不整齐的,每处罚责任单位20元。

(7)电缆接线时外护套被刀削的。每处罚责任人50元。

(8)电缆、开关和小型电器被喷上浆渣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9)电缆有机械挤伤或放炮崩伤造成报废的,除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之外,并按电缆原值的100%处以罚款。

(10)距迎头30米处,电缆无吊挂眼的,罚责任单位50元。

22、煤电钻手把电缆没有按要求管理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按规定每减少使用一个月按电缆进价的15%罚责任人。

(2)所交旧线长度不得少于原长度的80%,如有短缺按原价赔偿

(3)煤电钻手把电缆每次切割长度超过0.15米,罚责任人50元。

(4)煤电钻手把电缆如能延长时间使用,按电缆进价10%进行奖励。

23、井下脱网电缆,不按规定时间升井的,每推迟一天罚责任单位100元。造成电缆丢失、被剥的,按电缆的原值100%处罚。

24、电气设备没有上架、小型电器落地,三台(含三台)以上小型电器没有上板的,罚责任人100元

25、井下使用的小型电器没有按规定回收的,丢失一台(件)由责任单位按原值赔偿。

26、对井下电气管理好的单位给予表扬和适当的嘉奖。嘉奖的资金从罚款中支出。

六、其它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之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本《规定》解释权属***矿井下电气管理领导小组。

③ 煤矿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加强煤矿机电设备管理,提高设备完好率、使用率,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煤矿机电设备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煤矿机电设备管理条例

一、机电设备的管理组织机构:

(一)组织机构

(1)矿成立机电设备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经营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付组长:机电副总 安全副总

成 员: 机电科长 设备维修主任 通风区长 运输区长 调度所长 安全科长 材料科长 选煤厂长 劳财科长

(2)下设机电设备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电科

办公室主任:机电科长(兼)

二、设备管理责任范围

(一)机电设备的范围界定:

(1)机电科范围:矿有大型固定设备、普采设备。

(2)设备维修中心范围:综采设备及主要零配件、设备维修、加工。

(二)机电科设备管理职责

(1)负责界定范围内的机电设备的全面管理,详细掌握机电设备的使用、备用、修理、报废等状况,统一调配机电设备的使用及补充。

(2)负责界定范围内的机电设备动、静态的管理,包括机电设备领发、建帐、编号、保管、选型、验收、鉴定、交接、计划编制、报废全过程的综合管理。

(3)加强各级、各部门及外协单位之间的协调与沟通,使设备管理规范化。

(4)掌握全矿设备的运行状态,负责采煤、掘进工作面的设备选型,现场检查监督。决定各种设备的报废及大、中、小修。

(5)对设备供应要及时,性能良好,提高机电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降低事故率、待修率,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6)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提出机电运输设备的技术改造、安全措施、更新改造中长期规划,报矿和公司批准。

(7)对国家规定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安全保护、技术性能无法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设备要统计造册上报矿、集团公司。

(8)负责组织每月两次的全矿机电设备完好检查,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全矿机电设备管理专业会议,通报当月各单位机电设备管理情况,机电设备完好情况,分析各单位设备管理存在的问题,对管理不善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设备组管理职责

(1)在机电科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全矿的机电设备管理工作。

(2)设备组按规定对设备统一分类编号、实行微机管理。建立健全设备台帐及管理牌板,做到“帐、卡、物、牌”四对口。每季与财务核对一次设备固定资产账,保证设备固定资产的真实、准确。

(3)设备仓库要将设备分类排放整齐,认真保养,,标志醒目。按矿井质量标准化要求实行正规化管理,设备管理员要提高责任心,保持库房清洁,设备完好。按矿井质量标准化要求实行正规化管理

(4)重要的机械设备和各种电气设备不得露天存放,防止风吹雨打,降低设备性能,损坏设备。

(5)掌握各种设备的名称、规格、性能、用途,保管、保养常识,做到收发手续单据齐全,领发提运及时。

(6)常用或威胁矿井安全的机电设备,机电科必须保证足够的备用,并保持完好状态。

(7)设备的出矿修理必须有机电副矿长和矿长签字,报集团公司供应处签定修理合同,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8)严格执行设备入库检查制度,新设备入库必须“三证”齐全,按照装箱单的明细一一清点。凡“三证”不齐,质量不合格的设备有权拒收,设备的随机资料要妥善保管归档。

(9)设备管理组要对全矿设备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要加强对使用现场设备的追踪管理,随时掌握设备使用动态。设备管理人员每星期对现场设备巡检不得低于二次,掌握井下设备的使用、备用、运转情况,待修设备及时通知升井,每次下井要将检查地点、内容、发现问题及时记录,上井后及时与相关单位联系。

(10)设备管理员对现场发现的野蛮装卸和野蛮使用设备的单位和个人,要敢于批评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向分管领导汇报并给予处罚。

(11)认真编制月度《设备统计月报表》、《设备增减统计报表》、《设备完好检查报表》,每月30日前报矿机电矿长及集团公司机电处。

(四)设备维修中心管理职责

(1)负责全矿机电运输设备的进厂修理、改制、组装以及非标准工具、配件、设施的加工。

(2)负责综采、综掘设备地面组装调试、解体、专用车辆、特殊专用工具的管理。

(3)特殊情况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到现场协助使用单位进行设备抢修。

(4)负责大型设备和重要生产设备的安装和拆除工作。

(五)调度所的管理职责

? (1)负责组织机电影响事故的追查处理。

(2)负责组织井下机电设备安装、拆除、验收、移交工作。

三、设备管理制度

(一) 设备的领用发放

(1)各机电运输设备的使用、安装、管理单位要设置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名单报机电科建档,设备管理员负责本单位设备的领取、交接验收工作,其它人员不得参与。

(2)机电科编制统一的《机电设备领用手册》,各单位设备管理员在领取送交设备时,随时携带办理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3)新的采掘工作面安装所需设备,安装单位必须持有审批后的《作业规程》或经过电管组审批后的《供电设计》提前10天到设备组申请,设备组按要求积极协调准备。

(4)正常生产的所需设备,使用单位可凭电管组审批的《井下电气设备搭火申请单》到设备库领取设备。

(5)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局部排水,地测科应提前10天提供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垂高、斜长,以及蓄水池的几何尺寸,机电科及

时对排水设备进行合理选型、积极协调准备设备。

(6)使用单位在领取设备时与设备组的管理人员共同验收,不完好的设备或失爆的电气失爆不得发放,对发放的不合格设备,使用单位可以拒领。

(7)生产单位不得直接从设备维修中心机厂领取修复的设备,如生产急需领取,须经设备组管理人员到现场验收合格后,并办理设备领用手续。

(8)夜间因井下生产需要安装或更换设备时,单位可凭值班矿领导

签字的批条到设备库领取,但第二天必须到设备组补办正规领用手

续。

(9)井下不得私自倒装设备使用,如不需升井直接在井下转运使用设备时,须经设备组同意,并办理移交手续。

(二)设备的安装拆除与验收移交

(1)机电设备入井前,领用单位要到机电科办理《机电设备入井单》,运输区井口把钩工凭单放行,无《机电设备入井单》者,井口把钩工有权拒绝装罐。

(2)井下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安装前,调度所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安装现场进行验收,具备安装条件后才能安装施工。

(3)井下机电设备安装完毕由安装单位提出申请,调度所组织机电科、安监处、技术科、材料科、使用单位等到现场共同验收,机电科设备组负责办理验收单和设备移交手续。

(4)井下采掘工作面停止运行的设备拆除前,调度所要组织有关单位对现场进行设备移交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正常生产增减的设备由设备组直接下达《业务联系书》限定升井时间,跟踪管理。

(5)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拆除,调度所要根据井下生产需要及安装拆除工程量规定时间给予考核,并做好安装拆除中的各项协调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机电科跟踪落实。

(6)因故停止作业的掘进工作面,在三个月内不能够复工的,其所有设备必须拆除升井入库。

(7)技术含量较高的新设备在安装使用前,由机电科通知公司供应处联系生产厂家来矿进行现场指导安装和技术培训。

(8)锅炉、压力容器、行车等特种设备及大型固定设设备的安装由公司招标办招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9)大型机电设备的运输、安装、拆除、检修,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施工。

(10)完好的整台设备拆除升井后,在设备组指定的地方卸车直接入库,由拆除单位设备管理员负责到设备组办理移交手续。

(11)不完好的设备拆除升井后,交到维修中心机厂待修,由拆除单位设备管理员负责到设备组办理移交手续后,再由设备组与机厂设备管理员办理移交手续。

(12)对进入设备维修中心的待修设备,设备组要会同设备维修中心、移交单位对移交的设备进行验收鉴定。并将缺损的零部件进行登记进行处罚。回收的设备必须是零部件完整,胶带运输机、刮板运输机的中间部分(胶带、中间架、大小托混、链条、刮板、溜槽等)不得少于安装数量的95%。

(三)设备的新增、拆套、淘汰、报废

(1) 根据井下生产需要新增加的采掘机电运输设备,设备组要提前三个月编制设备新增计划,经机电副矿长、矿长审批后,上报集团公司供应处购置。

(2)新设备的投入,原则上选用本矿正在使用质量较好的产品,报公司招标采购。统一厂家统一型号,避免一种产品多种型号或一种产品多种生产厂家,大型重要设备的采购要与生产厂家首先签订技术协议后方可签订商务合同。

(3)库存或备用设备严禁拆套使用,确实因安全生产需要拆套的,必须经机电副矿长签字同意,并且在30天之内由拆套单位还原配套,具体由机电科设备组负责督促恢复。

(4)凡符合报废条件和国家明文强制要求的报废及淘汰设备,由机电科统计造册,矿机电矿长组织机电科、劳财科、材料科、设备维修中心等部门现场鉴定后,填写《设备报废申报表》经机电副矿长、矿长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四)大型固定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1)机电科要建立大型固定设备管理档案,认真填写,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2)机电科要编制大型固定设备及主要生产设备的日、周、月、季、年检的检修制度,并认真监督班组落实执行,认真填写检修记录。

(3)主、副井提升系统及主要生产设备的日检修时间,每天不得少

于2小时。

(4)主扇风机每月至少换车一次,进行轮换检修。备用风机必须保证完好状态。反风设施必须完好齐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主扇风机因故单机运行,必须制定单机运行的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

(5)主排水泵及其配电设备必须做到有工作、备用、检修的,水泵应定期轮换使用,检修和大修。每台水泵的连续运行时间不得超

过24小时。每年雨季前必须把上述设备全面检修一遍,把工作和备用泵全部开启,进行一次联合试运转,各种参数认真记录备查。

(6)压风机及其配电、冷却设备,应定时、定期轮换使用、检修、大修,每台压风机连续运转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风包及滤风器每三个月清理一次,并认真记录备查。

(7)大型固定设备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的要求,进行定期试验。做到动作准确,灵敏可靠。不合格的立即停下检修。试验报告要妥善保管备查。

(8)大型固定设备的技术性能测定,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的要求按期进行,对测试报告中提出的问题

要认真分析,落实整改。暂不能整改的要制定相应的措施,确保设备安全运行,测试报告要妥善保存备查。

(9)6kv及以上的供电系统设备,要按照《电气设备试验规范》的要求,定期进行电气设备的预防性试验及继电保护整定校验。不合格的立即整改,试验报告要妥善保存备查。

(五)设备的质量标准化检查

(1)矿每月组织一次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检查一次,并对照安徽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实施细则》进行打分,召开会议通报检查结果。

(2)机电科每月组织一次全矿机电设备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说明检查的地点、检查人、存在问题,并落实单位整改。

(3)机电科、运输区、选煤厂每月组织本单位班队长以上干部进行对所管辖的所有机电设备不少于二次自查,做好记录,提出整改意见,以备矿查。

四、设备的修理制度

(一)设备的小修

(1)机电设备的小修由使用管理单位自己在现场进行。

(2)在现场不能修复的设备由使用管理单位拆除更换,旧设备升井交机电科设备组安排修理。

(二)设备的中、大修

(1)需要进设备维修中心机厂修理的设备由机电科设备组安排,向设备维修中心下达《设备修理委托书》。规定其修理内容、修理时间。

(2)机厂对于待修设备要按有关质量和完好标准进行检修,不得野蛮拆装,大型设备要留有修理技术参数。检修完毕后,机厂首先按质量标准进行自检并要进行试运转。修理合格后的设备转入机电科设备库,由设备组验收入库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

(3)电气设备修复后,要进行电气检测试验,还要通电动作试验,合格后才能出厂。防爆电器设备还要按照防爆要求进行检测,合格后贴防爆合格证,无证不得下井使用。

(4)机厂要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修理的设备要承包到人,责任人要对修理的质量负全责,建立修理台帐。在修理中使用合格的材料、零部件,对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影响安全生产的责任人,要认真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5)设备修理过程中不得任意拆卸拼装设备,如因缺少备件使设备修复困难,井下生产又急需设备确需拼装的,必须经设备组现场鉴定同意。

(6)每月25日前机电副矿长组织相关单位对设备维修中心当月修理的设备及加工的配件、生产物资、安全设施等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考核,凡没有经过质量验收直接发放或经质量验收不合格没有办理验收手续的,不予结算考核及计算产值。

(7)使用单位到设备维修中心加工配件、支护材料、安全设施等,必须有报告和图纸,说明加工的数量、规格、技术要求等,领取要有单据。

(三)设备的外委大修

(1)对于进入设备维修中心修理的设备,因技术、材料等问题不能自修的,由设备维修中心提出,机电科申请,机电副矿长组织机电科、材料科、设备维修中心共同鉴定签署意见,经矿长批准,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委托外委修理。

(2)外委修理的设备进矿后,要经过机电科质量和数量的验收,填写设备大修理竣工验收单、验收合格后方可签字入库。

(3)机电科应建立外委设备修理台帐,记录每台外出设备修理的名称、规格型号、修理次数、修理时间、修理单位。发现外委修理出现质量问题且造成后果的,应追究修理单位的相关责任,拒付修理费用。

五、奖罚制度

(一)设备没有实行包干到人,挂牌留名。检查中发现一台设备缺责任牌的,罚责任人50元。

(二)备用设备没有上台上架,挂“备用牌”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三)设备管理员负责的设备“帐、卡、物、牌”不符的,查到一处罚责任人100元,对管理责任心强,每月检查“四对口”相符,设备报表齐全、准确的奖励责任人100元。

(四)新设备入库“三证”不齐全或质量不合格的,查到一处罚设备组500元。

(五)因野蛮装卸造成设备损坏的,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100元。

(六)对违章操作、野蛮使用设备造的成设备故障的,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

(七)没有办理设备领用手续而下井使用的,罚责任单位500元。

(八)未经审批同意井下私自倒装设备使用的,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

(九)没有《机电设备入井单》下井的设备,发现一次罚运输区100元。

(十)井下停用或拆除的设备没有按规定时间升井的,每推迟一天罚责任单位100元。按规定时间及时升井并办理完交接手续的奖励该单位100元。

(十一)移交不完好的设备,缺损的零部件要按原值进行赔偿。

六、其它

(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之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④ 煤矿规程规定的分期房不许用电暖气吗

单位申报批准后可以。
煤矿规程规定办公室、各地面机房严禁使用电炉子、电暖气等其他非生产性用电设备,特殊情况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机电运输室备案经允许后方可使用。
煤矿规程是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于2014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文件。

⑤ 煤炭部关于发布《国有重点煤矿关停矿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关停矿井的管理,保护煤炭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有重点煤矿关闭或停产矿井必须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条煤炭工业部和省、自治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及部直管矿务局负责关停矿井的管理工作。第二章关停矿井的条件第四条对煤质差,成本高,开采条件困难,亏损严重而扭亏无望,没有发展前途的矿井应进行关闭或停产。第五条对矿井资源接近枯竭,矿井生产能力逐年萎缩,虽有部分剩余可采储量,但开采条件困难,自然灾害严重,成本过高,亏损严重的老井和小型矿井应实行关闭。第六条对矿井仍有相当的可采储量,但由于地质、煤质、销售、外部运输条件差等方面的原因造成成本高、亏损严重的大中型矿井和新投产的矿井应实行停产。第七条1985年以后投产的新井,因受运力制约,销售困难,尚未达产的矿井,应实行停产维护。第三章办理关停矿井的程序第八条关停矿井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申请永久关闭的矿井,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及部直管矿务局负责办理60万吨以下关停矿井审批工作。
煤炭工业部负责办理60万吨及以上关停矿井审批工作。
矿井报废(核销能力)按煤炭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申请办理关停矿井,必须经矿务局审核签署意见逐级上报。
省、自治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及部直管矿务局负责办理审批的报部生产协调司备案。
煤炭工业部负责办理审批的关停矿井,需经省、自治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及部直管矿务局签署意见报部审批。第十条申请办理关停矿井,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矿井生产基本现状,包括:井田范围,生产能力,产量,剩余储量,矿井地质条件分类,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分类,安全状况,在籍职工人数。
(二)经济指标,包括:总成本,吨煤成本,售价,销售收入,亏损情况,吨煤亏损,营业外支出,工资总额。
(三)关停的原因及关停后采取的措施,国有资产及人员安置意见。第十一条申请关停矿井应由煤矿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经过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一)对关闭矿井的人员分流、转产项目、国有资产做出安排。
(二)对停产矿井,除对人员分流、转产项目、国有资产做出安排外,提出保井的措施。第四章关停矿井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经批准关闭的矿井,对一般固定资产的消耗、抵押、有偿转让、出租、参股、合营等,煤炭企业可依法处置。
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可以出租,经煤炭工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抵押或有偿转让。
对材料等流动资产,可调出,也可出售。第十三条矿井经批准关停后,对财产债权债务应进行全面清理,编制有关财产清册,进行产权鉴定,盘活存量资产。
转换经营机制的矿井,应进行资产评估,批准后财务上应与原企业脱钩,资产均应有偿使用。
停产矿井的矿井维护费,要通过有关科目进行归类核算。第十四条对于新建移交即停产的矿井,应对财产进行专门研究,经批准后进行处理。第十五条停产矿井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保留提升、排水、通风、压气、供电及地面储装运等系统。采区移动设备可回撤到地面或井下安全的地方。
保留的各个系统,应有专人维护,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保证设备正常运转,状态完好。第十六条停产矿井暂时不使用的移动设备归停产矿井的归属企业统一调拨使用。第十七条停产矿井应当保留安全监察机构,配备精干的人员,随时对矿井的保留系统进行检查。
对关闭、停产的矿井进行的安全检查由矿务局安监部门负责。第十八条停产矿井需要恢复正常生产的,应提出申请,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国有地方煤矿的关停规定由各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煤炭工业部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⑥ 煤矿有哪些用电设备

煤矿来的用电设备就多了自,要根据煤矿的生产能力以及综合生产方式,采煤方式看了,人要下井肯定要人车,有架线式,和防爆电机式,一般就是要通风必然要通风机,要排水必然要水泵,部分地区要照明,在掘进工作面要有掘进机,采煤工作面要有采煤机,刮板运输机,要把煤炭运出去必然要矿车或者胶带,这些都是需要用电的设备,至于线路的布置肯定是布置在巷道里面,沿着巷道布置,布设在回风巷道或者运输上山中,一般不与人通行的巷道一起布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希望对你有帮助!

⑦ 煤矿井下供电三大保护细则

井下低压安全供电“三大保护’’是:保护接地、漏电保护和短路保护。

保护接地:是指用导体将电气设备的所有不带电的外露金属部分与埋在地下的接地极连接起来。这样,使电气设备因漏电产生的对地电压降低,降低程度与保护装置的质量有关。只有达到要求才能起到良好的保护作用。
漏电保护:是在供电系统中装接漏电继电器。其作用是:(1)当供电系统漏电时,能迅速切断电源,也就是进行绝缘监视;(2)当人体触电时,在人体未感知时切断电源。
短路保护:是在电路中接入熔断器、限流继电器、过流继电器等。其作用是当线路和电气设备的工作电流超过规定的允许值时,自动切断电源,保护线路和电气设备·

⑧ 煤矿井下供电三大保护

煤矿井下供电系统的“三大保护” 煤矿井下供电系统的过流保护、漏电保护、接地保护统称为煤矿井下的三大保护。
1、漏电保护:煤矿井下供电电网发生漏电,不仅会引起人身触电,而且还可能导致瓦斯,煤尘爆炸,甚至使电气雷管提前引爆。此外,大量的漏电电流,还可能使绝缘材料发热着火,造成火灾及其它更为严重的事故。(1)短路就是指电流不流过负荷,反而是二根或三根输电线立即短路产生回路。这时电流非常大,可达额定值电流的好几倍、几十倍,乃至更高,其伤害是能在非常短的_间内损坏电气设备,造成火灾事故或造成煤层气、粉尘爆炸事件。
(2)过负荷就是指流过电气设备和控制电路的具体电流超出其额定值电流和容许过负荷时长。其伤害是电气设备和电缆线发生过负荷后,温度将超出常用绝缘层材料的最大容许温度,毁坏绝缘层,如不立即断开开关电源,可能发展趋势成走电和短路故障安全事故。过负荷是矿井损坏中、中小型电机的首要因素之一。
(3)断相就是指三相交流电动因的一相配电路线或一相绕阻断开。
2、保护接地与接零:漏电保护的侧重点是故障发生后的跳闸时间,一旦发生漏电或人身触电,应尽快切断电源,将故障存在的时间减少到最短。保护接零主要用于地面低压三相四线制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供电系统中,对防止人身触电有重要作用。
3、井下过流保护:凡是流过电气设备或电缆线路的电流,如超过其额定值时,都叫做过电流,引起过电流的原因很多,如短路、过负荷以及电动机单相运行等。长期地过电流运行,将导致电气设备迅速损坏,甚至产生严重的事故,因此必须对电气设备和电缆线路加以保护,这种保护称为过流保护.过流保护一般包括短路保护、过载保护(即过负荷保护)和断相保护等几种,但主要是指短路保护。
法律依据
《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限期解决事故隐患、限期改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限期使安全设施和条件达到要求的,应当在限期届满时及时对煤矿的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经有关煤矿申请,也可以在限期内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立即停止作业,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或者责令关闭矿井的,应当对煤矿的执行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应当出示安全监察证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应当采用书面通知形式;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来不及书面通知的,应当随后补充书面通知。

⑨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对决定关闭的煤矿有关什么应当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对决定关闭的煤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关闭煤矿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吊销相关证照;(二)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三)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四)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五)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关闭煤矿未达到前款规定要求的,对组织实施关闭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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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煤矿关停后允许保留什么用电设备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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