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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中的设备如何做账务处理

发布时间:2022-12-25 16:51:05

① 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如何既能使业主取得设备增值税发票,又能避免总承包方就设备价款重复缴纳营业税

EPC总承包业务虽然包含设计、供货、安装、土建、技术服务等不同内容,但一般只签订一个总承包合同。如果业主要求总包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客观上就要求总包方也要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质。在现行税制下,建议总承包商在合同谈判和签订时,主动积极地要求将一个总承包合同分拆成两个分合同(设备供货合同和设计建筑安装合同),将设备部分单列,从经营的层面将合同分立,这样就避免了设备部分再重复缴纳营业税。签订的设计建筑安装合同,应按该合同总价值缴纳营业税。订立的设备供货合同,需要总承包商给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业主作为固定资产入账。而开具增值税发票就必须缴纳增值税。可避免总承包方就设备价款重复缴纳营业税。如果总承包商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质,总承包商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发票,并按设备价款(设备出厂价加上设备采购服务费)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设备采购服务费为设备出厂价的某一比例,增殖部分(设备采购服务费)应按17%缴纳增值税。
如果能将总承包合同分拆成三个分合同(设备供货合同、设计和建筑安装合同)就更好了,
分别缴纳增值税17%,营业税营业税-服务业,税率为5%以及营业税-建筑业,税率为3%。

② 什么是EPC项目怎么做好EPC项目管理

EPC是英文“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的简称,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

如何做好进度管理与成本管理也是EPC总承包管理成功的关键。

进度管理上

在EPC总承包项目初始阶段,重视设计工作的运行,此阶段完成的工作是后期工作指导性文件,是后期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也是控制项目质量和费用的关键。全面统筹安排长周期订货设备和长周期施工单项工程,确立关键线路,保证施工进度及安装需要。如长周期设备的询价工作;对非关键线路的设备,采用在不影响工程总工期的前提下,降低临时库存,基本做到大型设备不入库,节省二次倒运费用。

认真做好施工前的技术准备、物资准备、劳动组织准备、施工现场准备、施工场外准备等,对合理供应资源加快施工速度,提高工程质量,确保施工安全,都有重要作用。在施工过程中的进度管理重点就是根据施工计划,与设计、采购的综合协调,包括图纸的按期到位,设备材料的催交催运等。

成本管理上

1、工程总费用的预测预控

EPC承包商责任大,风险高,因此承包商在承接总包工程时会考虑管理投入成本、利润和风险等因素,所以EPC总包合同的工程造价水平一般偏高;对一个工程项目进行总成本预测,是确保该工程项目能否达到期望值的一个重要手段。

2、细化施工管理,制定详细计划,控制施工阶段的费用支出

施工阶段是暴露问题最多的阶段,前期的规划、设计、设备、材料等全部要在施工阶段主动的或被动的接受检验,各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会大量的暴露出来,如果不能妥善的处理这些问题,工程项目总体质量难以保证,工程进度就会拖延,投资就会失控。所以在项目开工伊始,项目经理就要组织设计、采购、施工控制及专业负责人针对该工程的特点、难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详细的施工图、设备及原材料采购、施工进度等计划,与分包单位一起编制劳动力、机具等进场计划。

③ Epc项目怎么结算最合适

每个项目的结算方式都是不同的,各有各的特点和方式。
一、epc项目总价合同结算方式
EPC指的就是总承包企业依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传统的工程项目、普遍在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环节相互脱节,因为没有统一指挥和协调,容易导致项目运行效率低、效益也差。因此,为了项目能在规定工期建设成功,实际工程中业主宁可以固定价格支付相对较高的费用,从而使工程的成本和自己分担的风险具有更大的确定性。
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
(4)目标结算方式;
(5)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要知道这种的结算方式是对承包商有利,按竣工后结对发包方有利。
二、Epc项目总价合同特征
基于EPC总承包模式较传统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所具有的前述基本优势,其基本特征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发包人(业主)不应该过于严格地控制总承包人,而应该给总承包人在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中较大的工作自由。譬如,发包人(业主)不应该审核大部分的施工图纸、不应该检查每一个施工工序。发包人(业主)需要做的是了解工程进度、了解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要求,建设结果是否能够最终满足合同规定的建设工程的功能标准。
(二)发包人(业主)对EPC总承包项目的管理一般采取两种方式:即过程控制模式和事后监督模式。
(1)、所谓过程控制模式是指,发包人(业主)聘请监理工程师监督总承包商“设计、采购、施工”的各个环节,并签发支付证书。发包人(业主)通过监理工程师各个环节的监督,介入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FIDIC编制的《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采用该种模式。
(2)、所谓事后监督模式是指,发包人(业主)一般不介入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但在竣工验收环节较为严格,通过严格的竣工验收对项目实施总过程进行事后监督。FIDIC编制的《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采用该种模式。
(三)EPC总承包项目的总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整个过程负总责、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及建设工程的所有专业分包人履约行为负总责。也即,总承包人是EPC总承包项目的第一责任人。
三、Epc项目总价合同推广
EPC总承包模式在我国推广的法律及政策、规章依据。
法律依据:为加强与国际惯例接轨,克服传统的“设计-采购-施工”相分离承包模式,进一步推进项目总承包制,我国现行《建筑法》在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建筑法》的这一规定,在法律层面为EPC项目总承包模式在我国建筑市场的推行,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
政策、规章依据:为进一步贯彻《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2003年2月13日,建设部颁布了[2003]30号《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在该规章中,建设部明确将EPC总承包模式作为一种主要的工程总承包模式予以政策推广。

④ 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彭怀文

甲:老师,您好,想咨询一个问题。

乙:不客气,请讲。

甲:我公司是酒店行业,中央空调原来就有,通过改造节能不低于25%,我方每年支付200万作为节能收益。合作8年,合作方出资改造并负责合作期间的设备营运。请问中央空调节能改造项目合作协议要报印花税吗?

乙:通过你写的合同名称来看因该属于建筑合同,所以需要计算印花税。

甲:老师的意思需要按照建筑承包合同缴纳印花税吗?

乙:是的,经济的实质是建筑业,所以按照建筑业计算印花税。

上述这段咨询答疑对话正确吗?

——我认为是不正确的。

众所周知,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结束后,无论是"甲供材"还是"乙供材",建筑工程所有权属于业主(甲方)。即便是乙方垫资修建或安装的工程,也只是甲方欠乙方的工程款,但是工程所有权也不是乙方。

而上述咨询提问中,说的非常清楚,乙方出资,改造设备所有权在合同期间属于乙方,需要等到合作结算后才无偿移交甲方;同时,乙方获得报酬的途径,是按照节能效率。因此,咨询提问描述的业务属于典型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而不是"建筑安装"服务。

一、什么是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说明: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该项政策改为增值税后继续顺延,具体规定条款见——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七)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规定:

(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省略)。

(三)印花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合同能源管理属于"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因此按照"技术合同"计缴印花税更为合适,就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按0.3‰申报印花税,而非按销售合同0.3‰或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0.3‰、财产租赁合同1‰进行申报。

三、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节能服务企业的会计处理

关于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处理,目前的会计会计准则和制度对相关会计核算未提供明确的指引,不同的企业在实务操作中也不尽相同。

合同能源管理主要是依据相关的节能设备以及节能技术或其他相关资产(以下统称为资产)的建设以达到节能的效果,其核算主要是建设形成资产的核算、效益分享期的核算以及资产移交的核算。目前实务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做法主要有固定资产核算模式、融资租赁核算模式、PPP方式中的BOT模式、分期收款销售模式。

(一)固定资产核算模式

采用固定资产核算模式的观点认为,节能服务公司形成的资产是自有资产,只是在效益分享期结束时以零元的价格出售给用能企业。节能服务公司将整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分为建设期、效益分享期、节能资产的移交期,并对节能资产按固定资产来处理的,效益分享期计提折旧计入成本,节能资产移交时注销资产。核算的主要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案例-1】:

甲公司是一家五星级酒店,与乙公司签订合约约定:对原来就有中央空调进行节能改造,通过改造节能效率不得低于25%,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200万作为节能收益。合作期限8年,乙公司出资进行节能改造并负责设备营运,到期后改造设备无偿归甲公司。合作期限从改造工程竣工移交时计算,2019年开始改造并在12月31日竣工,即从2020年1月1日正式开始计算。

假定乙公司对该项目的节能改造共计投入是800万元,每年营运费用是12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

假定双方的协议与合作满足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免税要求。

解析:

1、节能改造投入

(1)改造

借:在建工程 800万元

贷:银行存款等

(2)转固

借:固定资产 800万元

贷:在建工程 800万元

2、营运合作期间

(1)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 2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万元

(2)支付营运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万元

贷:银行存款等 12万元

(3)设备折旧

由于效益分享期为8年,所以折旧应按8年计提,效益分享期结束后无偿移交,因此净残值为零,每年计提折旧额=800÷8=1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万元

贷:累计折旧 100万元

3、合作期限届满

合作期限届满后,进行资产移交,只需要办理移交手续即可,同时注销该资产。

借:累计折旧 800万元

贷:固定资产 800万元

(二)融资租赁核算模式

采用融资租赁模式的企业认为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06版)第六条规定满足下列标准之一的,即应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承租人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根据上面的1和5可判断为属于融资租赁,建设期间形成的资产使用人是用能企业,效益分享期结束后,资产移交给用能企业相当于是转移给承租人,而节能资产除了节能企业使用外无论是否改造其他企业都无法使用,因此这类观点认为按照融资租赁核算更为恰当。

【案例-2】:资料继续沿用【案例-1】

解析:

1、节能改造投入

投资改造与转固的会计分录与【案例-1】一致,不再赘述。

2、营运合作期间

(1)转入融资租赁

借:长期应收款 1600万元(200万元×8年)

贷:固定资产 800万元

未确认融资收益 800万元

(2)每年收入的确认

在采用融资租赁模式下,对于每期融资收益的分摊需要按照实际利率法,所以需要计算合作期间内的内部报酬率(实际利率)。在实务中,通常使用Excel表格中使用IRR函数(每期收入相等)或XIRR函数(每期收入不等)计算。

因此,使用Excel表格及函数计算案例中的实际利率以及各期应分摊的收益如下:

第一年的会计分录:

借:未确认融资收益 148.99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48.99万元

以后各期的会计分录科目相同,只是更换数字。

(3)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200万元

贷:长期应收款 200万元

(4)支付每年的营运成本

与【案例-1】一致,不再赘述。

3、合作期限届满

合作期限届满后,进行资产移交,只需要办理移交手续即可。

(三)PPP方式中的BOT模式

采用BOT模式的企业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具有明显的建设——经营——移交(即BOT)特征,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进行处理。具体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如果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版)的,则完全按照该准则核算。

(1)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2)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3)在BOT业务中,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其他的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提供与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案例-3】:资料继续沿用【案例-1】

假定甲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

解析:

1、投资改造

借:合同履约成本 80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800万元

2、合作分享期间

(1)确认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 800万元

贷:合同履约成本 800.00万元

(2)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 2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万元

(3)支付营运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万元

贷:银行存款等 12万元

(4)无形资产摊销

由于效益分享期为8年,所以摊销应按8年计提,效益分享期结束后无偿移交,因此净残值为零,每年计摊销额=800÷8=1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万元

贷:累计摊销 100万元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3、效益分享期结束后,进行资产移交

借:累计摊销 800万元

贷:无形资产 800万元

(四)分期收款销售模式

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模式的企业认为效益分享期间分享的收益实质就是分期收回改造工程款,其实质就是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对于这种模式相关的会计处理同租赁模式。具体参见融资租赁核算模式,不赘述。

四、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用能企业的会计处理

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用能企业的会计处理,与节能服务企业一样,也可以有与之对应的会计处理模式。

但是,基于减少税会差异考虑,在合作期间内支付的节能分享支出,直接按照能源支出性质一样,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并且可以在税前扣除。

合作结束后,节能服务公司无偿移交的节能设施,用能企业税务上不需要确认应税收入。但是,会计上应合理评估收到资产的价值,并确认入账:

借:固定资产(评估的原值)

贷:累计折旧(评估的累计折旧额)

其他综合收益

由于不存在税会差异,在接受的年度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后期继续使用该资产并进行折旧的,其折旧额不能在税前扣除(因为计税基础为0),就会出现税会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⑤ EPC系统工作流程

EPC工作流程:

1、在由EPC标签、读写器、EPC中间件、Internet、ONS服务器、EPC信息服务(EPC IS)以及众多数据库组成的实物互联网中,读写器读出的EPC只是一个信息参考(指针),由这个信息参考从INTERNET找到IP地址并获取该地址中存放的相关的物品信息,并采用分布式的EPC中间件处理由读写器读取的一连串EPC信息。

2、由于在标签上只有一个EPC代码,计算机需要知道与该EPC匹配的其它信息,这就需要ONS来提供一种自动化的网络数据库服务,EPC中间件将EPC代码传给ONS,ONS指示EPC中间件到一个保存着产品文件的服务器(EPC IS)查找,该文件可由EPC中间件复制,因而文件中的产品信息就能传到供应链上,如图所示:

⑥ epc项目是否需要单独建账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需要。
1、EPC项目总承包合同,即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是一种包括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直至竣工移交的总承包模式。
2、EPC总承包合同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政府性资金。

⑦ 境外EPC工程需要注意哪些税收问题

一、EPC工程项目的相关概念
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工程项目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性能测试、试运行服务等工程建设阶段所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EPC总承包工程一般为投资规模较大、工期较长、技术相对复杂的工程,合同通常为固定总价,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绝大部分风险由总承包企业承担。
二、境外EPC工程项目税务风险成因
税收风险存在于税收管理的整个过程和各个环节,境外EPC工程承包项目的税务风险起因较多,主要体现如下。
(一)由于各国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及策略等不同,各国税制及征管方式存在较大的差异,企业对项目所在国税收制度及征管方式不了解。
(二)企业缺乏前期策划,未选定合适的合同主体、组织形式。
(三)项目执行期间不重视基础筹划,未依法办理涉税事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三、境外EPC工程承包项目税务风险的应对策略
(一)项目跟踪阶段的税务风险应对策略
境外EPC项目从跟踪阶段开始,就要进行税务管理方面的调研考察,包括当地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与税务风险相关的调研考察重点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国与我国以及其他国家之间的税收协定,重点研究税收协定中有关税务保护或者优惠等条款;项目所在国的税法体系,确定与项目相关的税种,关注税收优惠政策及申请办理条件、流程等;项目所在国的有关技术及设备引进的法律法规;项目所在国的进出口法律法规,以及进口设备材料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二)报价及合同谈判阶段的税务风险应对策略
1、对比分析税务成本,确定最优方案。
力争在商务合同中明确在项目所在国的全部税务由业主承担。
若必须由承包单位承担,则要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明确项目是否符合有关免税规定,明确可免除的税种以及需要办理的免税手续;对含糊的条件及时要求业主进行澄清,并结合调研阶段税务筹划建议,分析项目的每个环节所涉及的税种,测算各项报价方案的税务成本,比较确定最优项目报价策略。
2、合理的进行合同拆分。
在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利用EPC合同的特殊性,将EPC合同中进行合理拆分,拆分为EP部分及C部分。在总价不变的情况下,适当进行不平衡报价,将建筑安装部分的比重适当降低,保持公司在项目所在国实现盈亏平衡或适度盈利,避免项目所在国税务的不必要的风险,减少EP部分在项目所在国缴纳预扣税等。
3、选择合理的合同签订主体。
合同税务条款及总价确定后,要考虑选择最优的签约主体签订商务合同,使得项目税负最低。境外机构的设立形式包括驻外代表处、分公司以及子公司等。承包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和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来分析,选择最为合适的设立形式进行注册。如EP部分选择由境内母公司或者设在税负低的地区的子公司签订;C部分则可选择由母公司签订,或者根据企业战略发展需要,选择在项目所在国成立独立法人子公司并签订实施。
(三)项目实施阶段的税务风险应对策略
EPC合同签订后,大部分相关税收风险已形成,在合同实施阶段应对税务风险的主要策略为风险减轻及风险转移。具体措施如下。
1、办好国内相关优惠备案,避免双重征税或多缴纳税金。
企业在合同签订后应该及时到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相关待遇。
根据国内“营改增”相关试行规定, EPC合同中对外提供的设计部分可享受增值税零税率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认定。对于建筑安装部分,要根据新营业税条例及时办理营业税减免备案手续。
2、建立适应国内、国外管理的两套账务核算体系。
对同一经济业务而言, 两套账在入账形式、入账内容、成本范围、纳税基础等方面有所不同,但仅仅是采用的两种不同形式的账务处理,但在会计核算对象、核算遵循的原则等方面实质是相同。如按照越南税法,当地常设机构向中方旅行社订购的机票等不能作为境外项目成本列支,此部分真实的成本则需要在国内总账列支。
3、选择合适的分包商、供应商转移税务风险。
在确定境外建筑安装部分的合格供方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当地合格分包商或国内企业在项目所在国的分支机构;项目所在地的服务合同(含物资采购和工程分包等)应实行含税价。当地供应商的结算、付款应与其提供的合格票据相挂钩,并严格按照当地税收法规规定履行扣缴义务。项目所在地的服务合同尽量实行当地付款。
4、建立税收风险预警报告制度。
企业应根据境外项目所处税务环境的复杂性和企业自身的风险偏好,建立税收风险预警报告制度,包括定期税收风险预警报告和特殊税收风险报告。定期税收预警报告应对过去一段时期存在的税收风险和下一时期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分析。特殊税收预警报告针对特别的、紧急的、对持续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而作出的,应及时书面上报企业管理层,方面企业决策。
5、境外税务管理本土化。
聘请熟悉当地税法、工作严谨、恪守职业道德的当地会计师,按照项目所在国税法要求进行国外税务帐业务的处理。从税务登记、账簿凭证处理到相关票据开具、收取都要严格进行管理,做到按时申报、正确申报并按时纳税。也可以聘请当地税务师事务所,让其协助审核和编制当地税务部门要求报送的各种税务报表。境外税务管理本土化后容易通过当地税务部门的审查。此外,在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企业应及时取得项目所在国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性质的完税凭证,并按年度对境外项目账务进行专项审计,以便在境内进行所得税抵扣。
(四)项目结束阶段的税务风险应对策略
项目结束后,要进行纳税清理,查找工作死角,及时缴纳各项税款,消除被罚款风险。配合当地税务稽查工作,及时取得完税证明。对于项目相关的税务单据要进行存档整理。对整个项目实施阶段的税务筹划工作进行总结,为后续项目借鉴。

⑧ 境外工程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一、记账本位币和外币交易折算汇率的确定
1.记账本位币的选择。国际工程承包市场有多种管理模式,如EPC(设计一采购——施工)、PMC(项目管理总承包)、BOT(建设——经营——转让)、PPP(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等。国际工程施工合同的计价有多种货币,既有美元、欧元等国际通行的结算货币,也有工程驻在国的货币,另外也有国内施工企业部分承包一些国外项目时按人民币计价和支付工程款的情况。在一些亚非国家承包项目,合同价款往往分成外汇计价部分和当地货币计价部分。
一部分施工企业国外项目要考虑到价格、关税和劳务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国外工程项目所需劳动力、物资材料、施工设备等大部分从国内进行采购,以人民币计价和支付,虽然收入、部分物资设备采购是外币计价,但相对于用人民币计价,业务量仅仅是一小部分,如工程所在国没有特殊要求,通常是选用人民币作为会计核算的记账本位币。
2.记账汇率的确定。国外工程项目必定存在外币交易。施工企业国外项目部在进行外币交易核算时,应选用具体的汇率标准来进行外币折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的要求,通常选择外币交易当日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也就是即期汇率作为折算汇率,在汇率变动不大时,也可以选择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进行折算,也就是采用当期汇率的平均汇率或加权平均汇率。选用的汇率一旦确定,前后各期应保持一致,如果汇率波动使得采用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不适当,应当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
3.使用近似汇率进行折算。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是施工企业国外项目部为了简化会计核算而选用的平均汇率或加权平均汇率。
在汇率变动不大时,选用近似汇率进行折算,近似汇率与材料核算的计划价格有点类似,平时按近似汇率对外币进行折算,期末将外币货币性科目余额按外币金额与期末即期汇率的乘积折算成实际数,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虽然使用近似汇率方便简单,但在发生以下事项或交易时会计核算需要进行特殊处理:以人民币计价的货币性项目在国外以外币支付或收取;以外币计价的货币性项目以人民币支付或收取;货币的兑换。在对上述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时,现金、银行存款用近似汇率折算。
【例1】某国外项目当月记账汇率为1美元兑人民币7.5元,在国内采购一批材料,价款以人民币计价为1 050 000元。合同约定以美元付材料款时,应按付款当日即期汇率折算,月末供货商要求以美元付款,付款时汇率下降到1:7.3.这种情形下,实际材料款支付143 835.62美元,则美元户银行存款减少1 078 767.15元,在付款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1 050 000
财务费用——汇兑差额28 767.15
贷:银行存款——美元1 078 767.15
【例2】国外工程合同约定,可以用人民币支付工程款,但要按付款当日美元兑人民币的即期汇率折算,某国外项目记账汇率为1美元兑人民币7.5元,当月工程进度款为250 000美元,月末时,业主以国内人民币存款付款,国内公司总部代收,收款时按实际汇率1:7.3折算。收款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内部往来1 825 000
财务费用——汇兑差额50 000
贷:应收账款1 875 000
需注意的是,如果汇率波动较大,使得近似汇率不再适当时,要及时对近似汇率进行修正。至于何时不适当,需要企业根据汇率变动情况及计算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的方法等进行判断。
二、汇兑差颧的处理
1.汇兑差额的产生。从事国际工程承包的施工企业选择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将记账本位币以外的业务作为外币业务,在期末按当日即期汇率将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外币货币性科目余额折算成记账本位币。由于汇率变动的经常性和不确定性,折算时的汇率与记账时的汇率可能不一致,产生的差额称为外汇汇兑差额。汇兑差额指的是对同样数量的外币金额采用不同的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所产生的差额。汇兑差额用来衡量外币货币性科目最初发生日汇率与折算日汇率不同可能造成的损益,一般而言,折算差额越大意味着汇率波动越大,差额的大小也因采用折算方法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汇兑差额受货币性项目记账汇率与实际汇率波动幅度的影响。外币现金、外币应收账款、外币其他应收款当期汇率下降越大,当期产生的汇兑差额就越大。例如:国外项目部合同880万美元。签订合同时汇率为1:8.025,结算时汇率为1:6.835,整个项目施工期间的平均汇率为1:7.5,说汇率损失有462万元是不准确的,因为工程合同收入不是货币性项目,工程完工日不按完工日的汇率对合同收入进行调整,不产生汇兑差额。
2.外币货币性科目和外币非货币性科目产生汇兑差额的会计处理。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要对按人民币反映的外币货币性会计科目的汇兑差额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施工企业国外项目部来说,就是要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外币货币性科目按期末实际汇率计算的余额与账面余额进行比较,将两者的差额进行会计处理,也就是将由汇率波动而产生的汇兑差额作为财务费用处理,同时调增或调减现金、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的人民币金额。
对于非货币性科目,也就是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结算、主营业务收入、工程成本费用等科目在期末按交易时的记账汇率折算,不产生汇兑差额,因此不需要在期末计算这些非货币性科目的汇兑差额。一些国外项目部按近似汇率作为记账汇率,在人民币升值时,也不对近似汇率进行调整,在工程结束时按期末的实际汇率一次性地对收入、工程结算进行调整,以此来降低主营业务收入和成本,没有按会计前期差错来进行更正,虽然对最终的利润没有影响,但这种调整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应收账款的汇兑差额计算实例:某国外项目用近似汇率折算,业主确认项目当月进度为20万美元,记账汇率为1美元兑人民币7.5元,月末收回工程款18万美元,收款时汇率为1美元兑人民币7.45元,期末汇率1:7.4,应收账款余额2万美元。
则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200 000×7.5-180 000×7.5=150 000(元)。
按即期汇率计算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应为:20 000×7.4=148 000(元)。
期末汇兑差额为:150 000-148 000=2 000(元)。
确认当月工程进度时,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1 500 000
贷:工程结算1 500 000
收回工程款时,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1 350 000
贷:应收账款1 350 000
期末对应收账款的汇兑差额进行账务处理,将应收账款余额调减2 000元,增加财务费用2 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财务费用——汇兑差额2 000
贷:应收账款2 000
3.计算汇兑差额应注意的事项。施工企业国外项目部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选择恰当、适用的记账汇率,并在期末对外币货币性科目进行会计处理,折算汇兑差额。无论选择什么汇率进行外币折算,对外币货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外币应收账款、外币其他应收款、外币应付账款、外币其他应付款等经常使用的货币性科目要设立外币辅助账户,记录外币金额的增减变动情况及期末外币余额,以便期末计算汇兑差额。
国外项目竣工结算时,因工程项目施工时间较长,汇率前后可能不一致,工程收入按完工进度来确认,本期应收账款也只能同收入一样按完工进度来确认,即将整个项目外币结算金额减去已确认的外币债权后的余额再乘最终结算日的汇率所得的积作为本期应收账款。
在人民币持续升值或贬值的情况下,每月末应进行一次外币折算,将产生的汇兑差额作为财务费用处理,这样更能准确反映汇兑差额。如果施工企业国外项目部没有在期末对汇兑差额作会计处理,在用近似汇率进行外币折算的情况下,汇兑差额就会计人工程成本,这样汇兑差额的核算就不准确了。
三、避免或降低汇兑损失的措施
外汇汇率的波动,有些可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给企业带来收益,而有些则会使企业财务状况恶化,给企业带来损失。以下是避免或降低汇兑损失的一些方法:①签订工程合同时,选择以人民币计价,以人民币进行收款或按即期汇率折算成外币进行收款,在预期人民币将持续升值时更是如此;(驻签订对外工程承包合同时,约定汇率,对汇率波动造成的损失要求业主进行补偿;③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参加金融市场交易,利用金融工具转移风险;④尽快收回外币工程款,不仅可以降低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还可以降低人民币升值带来的损失;⑤在人民币升值时,以外币结算和支付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在不考虑国内价格差异和关税的情况下,尽量使用驻在国的材料和设备,用外币支付材料费用和机械费,减少国内材料设备的出口等。(中国会计网)

⑨ epc费率招标设备如何计价

我是感觉问的有点笼统,EPC费率是指工程项目按清单计价后下浮费率吗?
设备能做进清单计价的做进清单计价,做不进去的,肯定得拿出来分批参照货物采购项目招标,再根据你设备的安装图纸、参数等等的详细情况,再决定是单价计价,还是总价计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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