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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什么

发布时间:2022-12-25 12:13:20

A. 医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医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器材工作),是医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技术性很强的专业工作。第二条器材工作,应本着勤俭办事业的方针,为科研服务的原则,贯彻国家有关科研政策、 物资政策和财政政策, 讲究经济效果和科研效果,择优供应,重点装备,兼顾一般,做好综合平衡,实行奖惩制度。第三条器材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工作,特别是与科研教学、医疗、材务部门,要经常联系,共同商量,紧密协作。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部属研究单位和医学院校均应单独成立器材处(科),器材工作要与生活后勤分开;其下属所、医院要成立相应的器材管理机构。第五条器材部门的工作,应由主管科研、教学、医疗业务的副院、校、所长领导。第六条要选派热心为科研服务,熟悉器材业务,办事能力强的人员担任器材处(科)的领导工作。第七条器材处(科)的业务范围:
1.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2.根据科研工作的发展需要,对本单位的实验室(研究室)做好装备计划和发展规划,编制仪器设备、化学试剂和实验动物等的年度需要计划,并组织实施。
3.制定规章制度,并负责督促检查。
4.负责仪器的购置、维修、调配,组织协作共用等管理工作。
5.负责领导下属的仪器室、维修室、器材仓库等单位的工作,加强经济管理和业务管理。
6.配合人事部门做好对器材工作人员的分配及对他们的培训、定职、晋升工作,使器材工作的队伍保持相对稳定。第八条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成立大型精密仪器咨询小组或管理委员会。第三章器材工作人员第九条器材工作人员,是指器材管理、采购、供应人员、维修人员,以上人员均属于专业技术人员,应分别不同情况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第十条要分配、充实作风正派,任劳任怨,大公无私,具有中专及中专以上文化水平和科研仪器设备专业知识,技术能力,并有一定外文基础的人员担任器材工作。第十一条器材工作人员应经常深入研究室(实验室)了解科研计划、科研工作的重点以及进展情况,紧密配合科研重点任务,为其创造条件,及时提供科研器材。第十二条器材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是一项重要任务,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关心这支队伍的发展、壮大和业务水平提高,对器材工作人员要有组织、有计划的分期分批的进行轮训,提高管理水平。有条件的单位可举办仪器训练班、器材管理学习班。对在职人员的学习提高也要给予足够的支持。第十三条器材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晋升。晋升办法可参照(81)卫计第24号文的规定办理。对不适合做器材工作的人员,应进行调整。第四章 仪器设备管理第十四条器材部门应根据科研任务及实验室装备计划与财务部门商定后,编制年度需要计划。尤其是编报大型精密仪器计划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较大的工作量;
2.有相应使用、维修仪器的技术力量;
3.有满足安装仪器的条件的房屋(根据仪器不同要求,分别做好通风、恒温恒湿、防震、防尘及防污染等的防护措施);
4.有足够的经费保证。第十五条购置仪器要本着适用、节约的原则,凡是国产仪器设备质量良好、性能稳定能满足科研工作要求的,一般不再从国外进口; 低档仪器能满足要求的,
不购置高档仪器。第十六条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购置,须经本单位主管器材的副院(校、所)长批准,方得上报。属部管仪器的购置(部管仪器品种见附一略)应经部医学委员会仪器专题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要主管局批准后上报。第十七条仪器购进后,认真做好验收工作,及时建立操作规程。凡是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要建立仪器档案,要有专人管理,每年向卫生部主管局报告一次购置仪器情况表(见附件二)。大型精密仪器的操作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 考试合格,
由本单位发给“使用证”后,方可上机操作。10万美元以上仪器购进后,及时将验收、安装情况使用情况及存在问题向卫生部科技局报告。第十八条各单位、各部门对大型精密仪器组织协作共用,积极创造条件成立中心实验室(仪器测试中心),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充分发挥仪器的作用,提高仪器的使用率,要讲求经济效果和科研效果。

B. 卫生事业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仪器设备是开展各项卫生工作的物质基础和技术条件,是卫生事业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仪器设备管理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技术性很强的专业工作。加强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对提高其投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起着重要作用。第二条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对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与医疗、教学、科研、防疫、财务等部门密切联系,互相协作。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应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办事,统筹安排,有效地利用资金,反对积压浪费,克服官僚主义。第四条凡通过购买、租赁、调拨、自制、捐赠、奖励等各种渠道添置的仪器设备,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各部门、单位应设独立的仪器设备管理机构。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及卫生部直属单位应设处级机构,其下属部门和院所可根据情况设处或科,相当于县卫生局(含)以下单位须有专人负责。第六条各部门、单位应有1位主要领导分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负责审定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了解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协调仪器设备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工作,抓好仪器设备管理和维修队伍的建设,并为其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七条仪器设备管理机构是专业性很强的技术管理部门,应和生活后勤分开设置。其主要职责范围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2.制定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有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与有关部门一起拟定仪器设备的装备规划和年度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4.负责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保管、维修、调拨、报废、统计报表和事故审查等工作,组织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协作共用,以及考核、检查、评比、奖惩等项工作,并适时组织经验交流活动。
5.收集、提供、反馈有关仪器设备的信息,为使用部门和有关领导做好咨询服务。
6.配合人事部门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和维修人员的培训、调配、考核、定职、晋升和聘任工作。
7.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开展计量工作。第八条为加强仪器设备的宏观管理,各单位应成立由领导、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的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小组,对本单位有关仪器设备的问题进行决策和协调。第三章人员配备第九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热爱本职工作,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勤俭节约,任劳任怨,要刻苦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第十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由管理、卫生、经济和工程等技术人员组成,合理配置并保持其相对稳定。第十一条除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外,业务科室也应设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人选由业务科室推荐,管理部门同意。其管理工作应计入本人工作量。第十二条对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逐步实行定期考核。凡通过等级考试或考核的人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情况,并应与其他科室相应的技术人员同等待遇,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对工作有突出贡献者,可破格晋升技术职称。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制定仪器设备管理和维修人员的培训计划。有条件的医学院校在开办医学管理专业时,要设置仪器设备管理的课程。第四章仪器设备管理第十四条制定仪器设备的装备计划是管理的首要工作,应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使用人员的技术水平,安装能力和条件及资金等情况,在做好充分预测的前提下,订出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制定出有关配套设施的计划。在情况变化时,计划允许做适当的调整,但要坚决克服盲目性。第十五条购置仪器设备应从实际出发,本着适用、节约的原则,凡是国内的仪器设备质量良好,性能稳定,能满足工作要求的,不再进口。第十六条对贵重仪器设备的计划必须加强论证。凡单价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报计划时要有专题报告。凡单价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要填写统一的论证表。凡单价超过百万元人民币和部管仪器设备,除填写论证表外,还需附详细的论证说明。各地在引进磁共振计算机成像系统及X线计算机成像系统时,要将论证表和说明报部。国家科委管的仪器设备,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要有专题报告,5万元以上的按上述情况办理。

C. 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保障人民健康,更好地为卫生事业发展和医学科学现代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仪器设备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仪器设备购置应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办事业的方针,统筹安排,精打细算,有效利用资金,避免积压浪费。第四条凡属国有的仪器设备,不论资金来源、购置渠道,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设置仪器设备管理机构或有专人负责,并有一名领导分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规模和任务设置管理部门或专职管理人员,并有一名领导分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第六条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各医疗卫生机构可成立仪器设备评价、咨询委员会或小组,对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决策、技术问题进行评价咨询。评价咨询委员会或小组由领导、专家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组成。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仪器设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
2、制定本地区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有关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组织制定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和中、长期装备规划;
4、对本地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贯彻仪器设备各项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和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组织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
3、负责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保管、维修、调剂、报废、计量、统计以及考核、检查、评比、奖惩等项工作。
4、收集、提供、反馈仪器设备信息,为使用部门和领导做好咨询服务;
5、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培训、调配、考核、定职、晋升和聘任工作;
6、掌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维修情况,组织协作共用。第三章人员与任务第九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由管理、卫生、经济、工程等技术人员组成,合理配备并保持相对稳定。第十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勤政廉政,并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刻苦钻研,不断掌握和更新知识,努力提高管理和业务水平。第十一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规模任务和仪器设备的资产总值等情况,按比例予以确定。第十二条使用仪器设备的科室,应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中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属于专业技术人员,应与其他业务部门的技术人员同等待遇,参加考核和晋升。有突出贡献者,可破格晋升。第十四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参加相应的专业培训(包括上岗培训)。第四章计划管理第十五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单位的规模,任务、现状、发展规划和经费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装备规划和年度计划。在规划和计划中应优先安排常规设备的添置和更新。第十六条装备规划和年度购置计划,必须经仪器设备评价咨询委员会讨论,并按审批权限报批后方可执行。第十七条对单价在十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必须加强论证,填写统一的论证表。对已颁布的大型医用设备品目的购置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五章购置验收第十八条购置仪器设备应从实际出发,本着适用、先进、合理的原则。国内能够生产,质量能满足需要的整机、零配件、消耗品等一般不进口。第十九条购置国内或国外仪器设备,包括植入人体的器具、人工器官、一次性医用器具,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选购。第二十条国外订货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填写有关申请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委托外贸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第二十一条利用国外政府贷款或其他信贷引进仪器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第二十二条仪器设备到货前,应作好验收的准备工作。到货后,应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抓紧安装验收,并填写详细的验收报告存档。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进口仪器设备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必须在索赔期内完成。第六章使用保管第二十三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以“全国卫生系统医疗器械仪器设备(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即部颁标准WZB01-90(卫生部将进一步修订为卫生行业标准)为依据,建立仪器设备总帐和分户帐,并实行计算机管理。

D. 设备科管理工作如何做好

设备科很清闲的,当然有机会上网
设 备 科 职 责
一、 在院长和分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专的设备维属护、采购及管理工作;
二、 编制医院年度设备需求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本院所有设备均由设备科负责办理申请汇总、报批论证、调研谈判、合同批复、购买验收;
四、 搞好设备保养工作,使其减少故障,增加使用寿命,保证医疗质量,提高经济效益;
五、 提倡科学修理,杜绝野蛮操作,避免故障扩大;
六、 及时收集归档各种使用维修资料,建立健全各种仪器设备资料档案;
七、 及时了解医院建设、经营的需要,经济、合理地采购设备,保质保量地完成采购任务,保障供应;
八、 建立、健全各项设备管理制度,实行设备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九、 负责检查、监督各科室的设备使用情况,给予指导,提出整改建议和措施

E. 中医机构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医药学的医疗、教育、科研工作中所需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仪器设备工作)是中医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仪器设备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和振兴。第二条仪器设备工作应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为医、教、研服务的原则,按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严格贯彻国家有关物资的政策与法规,统筹安排,重点装备,做好综合平衡,实行奖惩制度。第三条仪器设备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特别是医、教、研、财务等部门要密切联系,共同协商。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局直属及双重领导事业单位。各省市的中医药部门仅供参考。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局直属院校均设独立的仪器设备管理处并与生活后勤分开,其它院校所可根据需要设处或科,相当于县的中医单位须有专人负责。第六条仪器设备工作应由主管业务的副院、校、所长直接领导。第七条要挑选热爱中医药事业,甘愿为医、教、研服务,掌握物资基础理论知识,熟悉仪器设备管理业务,办事能力强,执行国家政策好的同志担任仪器设备管理处(科)的负责人。第八条仪器设备管理处(科)的业务范围: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2.根据医、教、研工作的发展需要,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的中、短期装备规划和年度计划。
3.制定规章制度,负责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调拨、报废和事故的核查处理工作,组织大型精密仪器的协作专管共用的管理工作。
4.负责收集,提供,反馈有关仪器设备的信息。对大型精密仪器组织充分论证,加强经济管理,并对附属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5.协助人事部门做好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培训、调配、考核、定职晋升和聘任工作,使仪器设备工作队伍保持相对稳定。
6.积极创造条件,做好计量工作。第九条为加强仪器设备的宏观管理,各单位应成立由领导、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对本单位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进行决策和协调。第三章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人员第十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系指仪器设备供应、管理和维修工程技术人员,他们均属专业技术人员,要合理配置并保持相对稳定。第十一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具备中专以上文化素质,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热爱本职工作,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勤俭节约,任劳任怨,对仪器设备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独立的工作能力。第十二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人员必须经常深入科室,了解调查医、教、研工作的需要,掌握情况,为科室开展工作提供条件。第十三条对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定期考核,凡通过等级考试或考核的人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工作有突出贡献者,可破格晋升,对不适合做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人员必须进行调整。第十四条各单位对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制定培训计划,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关心这支队伍的培养和提高工作。第四章仪器设备管理第十五条根据单位的装备规划和当年医、教、研任务,编制年度需要的切实可行计划,其内容如下:
1.必须有足够的工作量。
2.具备安装仪器的条件(水、电、气、通风、室温、防尘、防震等措施)及维修技术力量。
3.效益的预测和论证。
4.有充分的经费保证。第十六条购置仪器设备应从实际出发,本着适用,节约的原则,凡是国产仪器质量性能能解决问题的,不再进口,低档仪器能满足要求的不追求高档仪器。第十七条对贵重仪器设备的计划必须论证。凡单价超过两万美元的仪器设备,报计划时要有专题报告;凡单价超过十万美元的仪器设备要填写统一的论证表和详细的论证说明。第十八条订货时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注意技术资料的完整性。第十九条仪器设备到货后,必须抓紧做好验收工作,建立操作规程,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要建立仪器档案,设专人管理。大型精密仪器的操作使用人员必须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发给“使用证”后方可上机操作。单价十万美元以上要填写详细的验收报告并报局存档。每年向局报一次购置仪器设备统计表,包括全部进口设备和万元以上国产设备各单位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含赠送)均由仪器设备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调配。

F. 急诊科室的仪器设备应做到四定,不包括

因为你没有说有哪些选项,所以我就说四定包括哪些。四定:定品种数量、定位放置、定人管理、定期维修。全院抢救车内用物统一、做到四定、三及时,常规备吸氧、吸痰用品,不得随意更改。

G. 精密仪器的管理制度是什么

一、仪器使用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规范精密仪器的使用及其记录。  
二、精密仪器室应建立在通风、干燥、防震、无日光直射、温度相对稳定、不受化学试剂腐蚀的地方。同时,仪器要求放置整齐,并有防尘罩。
三、精密仪器应建立档案和使用登记,制订操作规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要做到定人保管,定室存放,定期保养,定期校验,保证仪器处于良好状态;
四、工作人员进入精密仪器室,必须穿工作服,仪器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对精密仪器室进行卫生清扫,确保其清洁,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
五、仪器使用人开机前应检查仪器是否归位,如未归位应及时报告。检查完毕,接通电源,严格按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操作精密仪器,操作完毕,仪器应复位
六、仪器操作及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熟悉设备的性能、特点和基本操作方法,并具有一定的保养和检修能力。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擅自使用该仪器设备;
七、仪器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现象、故障或机件损坏,以及故障处理过程等必须记录在案,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

H. 中医科研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宗旨是为科研、教学、医疗工作服务,应讲究实效,择优供应,重点装备,兼顾一般,综合平衡。坚持大型、贵重仪器专管共用的原则。第二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应该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财务政策,发扬勤俭办事业的精神。院(所)领导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处理。第三条纳入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系指单价在1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者的非消耗性的物品。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系指:
一、国家科委颁布的23项科研仪器。
二、其它万元以上的临床、教学、科研等仪器设备。第四条对现有仪器实行院、所、室三级管理,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各院(所)应设立仪器设备的专职管理机构。根据各单位的情况可设处、科、组或专人。第六条仪器设备管理机构在院(所)领导下进行工作。第七条仪器设备管理机构的人员,要选择热心为中医科研、教学、医疗工作服务,并熟悉器材业务,又具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第三章仪器设备管理机构职责及管理工作第八条仪器设备管理机构承担院(所)的科研、医疗、教学所需仪器设备的管理、供应及维修任务。第九条作好供应工作:
一、根据经费、技术能力情况,经有关专家论证,编制出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购置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经领导审批后实施,以避免重复购置和积压。
二、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先提出申请报告,其内容为:理由,用途,使用率的预测,生产仪器的厂家,规格型号,同类产品性能比较,基建和安装条件,使用的技术人员情况,估价等。再经专家论证,逐级审批后,按有关规定手续办理。
三、认真执行财经制度,建立健全各类帐目,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及有关的物资管理程序。
四、仪器设备到货后,应及时会同有关科室人员进行拆箱验收,安装调试。
五、作好仪器设备的索赔工作。第十条管理工作:
一、凡属于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均应建立卡片。对千元以上设备建立管理档案,其内容为:书面申请购买仪器报告,原始卡片,合同单,查询单,装箱单,维修配件清单,说明书,线路图技术资料及其它有关材料。
二、主管领导、职能部门和检查维修人员,必须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如发现因安装条件不具备,或因任务变更而搁置不用或利用率不高(达不到规定使用标准),或使用不合理的仪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应及时进行调配。
三、切实做好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和消耗统计工作。对万元以上的仪器报废须组织专家提出鉴定意见,经主管院(所)领导审批后方可报废、报损。
四、建立奖罚制度,对认真管理仪器设备,密切配合科研、医疗、教学工作,做出突出成绩者应予表扬或奖励。对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造成责任事故或损坏仪器设备,应酌情赔偿损失,严重者应给予行政处分以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归院(所)管理,一般均应建立“试验测试中心”或“中心试验室”专管共用,为全院(所)服务,并向社会开放,合理收取费用,以提高使用率。如暂无条件建立“中心”的单位,也要采取各种“专管共用”的办法,同时制定出符合实际的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第十一条维修工作:
一、有条件的单位,要建立专门的检查维修(包括安装)机构或者专职检查维修人员,明确任务,提出要求,制定制度。
二、定期巡回检查仪器设备运转使用、保养状况和仪器的性能,有故障必须及时维修,保证仪器的正常运转。
三、建立仪器设备检查维修技术档案。第四章仪器设备所在科室的职责第十二条仪器设备所在的科室,必须对现有仪器设备加强管理,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其作用。根据科室所承担的研究课题,研究方向,任务和条件,提出切实可行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并按有关程序审批。第十三条建立健全责任制,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必须有专人管理、专人操作和保养。操作人员必须经考核发给操作证后方可操作。一旦仪器出现故障,操作人员应及时报告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并填写报告单,说明故障部位、原因、时间等,以便及时处理。

I. 实验室仪器设备如何管理

1.将购置的SICOLAB试验仪器、设备集中归类安装,按试验类别分别归置各试验室,不准将仪器、设备乱堆乱放。

2.试验室测试仪器设备管理具体到人。试验设备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进行台帐登记、建卡,做到帐、卡、物一致。使用后应对仪器设备进行清洁、检查,并填写使用记录。

3.检测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应熟悉有关资料及说明书,严禁违章操作。对常用的仪器、设备应做到“三会”,即“会用、会查、会排除一般故障”。

4.仪器如有损坏、丢失,应追查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令其赔偿和经济处罚。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每年应送交有资格的部门进行校验。

5.在进行试验检测操作时,应按仪器操作程序,发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设法排除故障或进行检修。

6.禁止携带与试验无关的其它物品进入试验室。

7.试验室内一切仪器、设备,不准私自借出,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借出。

J. 试验室如何对设备进行管理的

实验室设备管理制度

  1. 为加强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的管理及使用,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办法》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精神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实验中心所有仪器设备和器材,在学校主管部门和主管实验中心的院长的领导下,由实验中心指定副主任负责统一管理(包括:建文件档案、计算机数据库、仪器卡片、定购审批、检查验收等工作)。并根据实验教学的需要统一调配。


    第二条 仪器分布及管理。除公用设备和大型仪器设备安放在仪器室外,其余仪器设备及器材根据实验教学需要安放在中心下属各实验室。仪器室和各大型仪器设备由中心主任派专人兼管。各实验室的仪器由实验室负责管理人员进行管理,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使用、移动、调换、拆卸、借出仪器设备,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和计算机管理数据库。


    第三条 各实验室均要配备管理专用计算机,建立仪器设备管理数据库,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四条 实验中心仪器管理数据库应建立总仪器信息和各实验室信息;各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器材计算机数据库应落实到存放位置、使用情况。


    第五条 各种仪器负责人对每种仪器制定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实验中心负责汇编成册,每学期开学初借给学生阅读。学生在学期初前两周利用实验室开放时间,进实验室培训本学期使用仪器设备。


    第六条 仪器设备一律面向实验教学,并实行对外开放,实验教学用仪器设备、器材均由实验室管理人员统一编号,学生也对应分组编号,仪器、器材损坏或丢失按《实验设备及器材借用损坏丢失赔偿制度》执行。


    第七条 使用时必须经主管仪器、器材的负责人同意,按仪器操作规程使用。各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实验教学使用。


    第八条 使用仪器设备前,仪器负责人必须对学生进行严格的操作技术培训,经考查合格者,才可直接操作使用仪器。在使用中,如损坏仪器设备必须及时上报实验室主管人员,并查清原因,做好事故记录,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实验中心主任审批。损坏仪器不报者,一经查出,按《实验设备及器材借用损坏丢失赔偿制度》加倍处罚。


    第九条 全部仪器设备都要由仪器主管人员负责编写操作规程、注意事项、维修和使用管理制度,并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仪器资料完整无缺,并作为技术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实验中心建档妥善保管。


    第十条 仪器设备损坏,实验室设备管理人员要及时登记并组织及时维修,要求自己能解决的故障当天解决;不能当天解决的及时向中心主任书面汇报,并等候主任指示。
    第十一条 仪器管理人员必须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和保养工作,使仪器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二条 确保仪器设备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工作。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改,如确需拆改时,必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五万元以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拆改,需经系主任批准,并申报设备实验管理处备案。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部件及附件不需拆卸改作它用。如确实需要,由实验室主任批准,报设备实验室管理处备案。拆改部件,应做书面记录,防止错乱。
    第十五条 实验中心所属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器材,均要建档编制成软件管理,要求做到帐、卡、物一致。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由实验中心主任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实验中心所属各实验室的仪器、器材、管理人员,年终由实验中心主任根据对设备、器材管理的好坏,写出考核意见,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评定职称和晋级的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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