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个人防单元包设备总造价多少
一个人防单元包设备总造价多少,一个人防单元包设备总造价1000多万。
2. 人防门的用途有哪些
用于应急防空用的门,像小区里的地下车库所设的非常厚重的灌满水泥的门,还有紧急避难所的门,都属于人防门,用来保护避难人群,阻隔爆破杀伤用的门。
价格由于人防设备属于国家定点生产,价格较贵,一般都在1万以上,车道上所需的大门需要几十万。
3. 《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出台
9月15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为了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加强全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依据《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我省出台《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自10月7日起,除四种情形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减免项目外,各级政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符合易地建设条件且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应当减免易地建设费:如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减半收取;享受国家及省优惠政策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整治、采煤沉陷区易地搬迁等居民住房,以及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予以免收;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建筑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办法》规定,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按照《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防办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行字〔2008〕226号)执行。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调整由省人防办会同省审批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来源:山西日报
4. 人防门单价包括角钢价格吗
不包括。
人防门就是人民防护工程出入口的门,人防门分类比较鲜明,有普通单、双扇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活门槛单、双扇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等多种人防设备。人防又称民防,民防是国际通用词,英文CIVIL DEFENCE,是政府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空袭,抗灾救灾措施,实施救援行动,防范和减轻灾害危害的活动。人防门是属于民防防护设备。角钢俗称角铁,是两边互相垂直成角形的长条钢材。角钢有等边角钢和不等边角钢之分。等边角钢的两个边宽相等,其规格以边宽×边宽×边厚的毫米数表示。如“∠30×30×3”,即表示边宽为 30毫米、边厚为3毫米的等边角钢。也可用型号表示,型号是边宽的厘米数,如∠3#。型号不表示同一型号中不同边厚的尺寸,因而在合同等单据上将角钢的边宽、边厚尺寸填写齐全,避免单独用型号表示。热轧等边角钢的规格为2#-20#。 角钢可按结构的不同需要组成各种不同的受力构件,也可作构件之间的连接件。其广泛地用于各种建筑结构和工程结构,如房梁、桥梁、输电塔、起重运输机械、船舶、工业炉、反应塔、容器架以及仓库货架等。
5. 人防工程设备需要人防部门认可吗
需要,参照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人防〔2013〕536号)
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民防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现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5号)即行废止。已取得行政许可资质的企业,2017年1月1日前,必须达到此《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国家人防办将按照此《办法》审批许可资质延期。此通知同时在中国人民防空网刊载,请通告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从业机构浏览。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许可管理,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发挥资源配置效能,优化市场竞争环境,保护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提高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销售、安装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包括:
(一)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门扇材质为钢筋混凝土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
(二)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材质为钢、启闭方式为手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密闭观察窗、封堵板;
(三)阀门:包括密闭阀门、防爆地漏、防爆波闸阀;
(四)电控门;
(五)防电磁脉冲门;
(六)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
(七)其他运用新技术新材料研制定型并纳入国家标准的防护设备。
第四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安装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生产安装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申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以下简称“许可资质”)。取得许可资质的企业,应依法依规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销售和安装。
第五条 取得许可资质的生产安装企业,应在企业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活动。
第六条 为扶持培育优质企业,确保重点工程的综合防护效能,运用新技术新材料研制定型并纳入国家标准的防护设备,在工程所在地省级人防主管部门进行许可资质备案后,可跨省销售。
第七条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全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审查审批实施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许可资质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综合
1、非外资企业,中国国籍法人代表,经营证照齐全,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2、组织体系设置合理,技术要素单元配置到位,生产安装设施设备符合要求,规章制度预有安排。
(二)人员
1、技术总负责人应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有建筑工程或机械工程类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取得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一级证书。
2、生产、工艺、质检、安装等技术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有建筑工程或机械工程类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取得二级以上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3、技术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资格,包括2名以上建筑工程专业或机械工程专业工程师,1名以上电气工程专业工程师,10名以上电焊工,8名以上机加工,5名以上钳工,2名以上电工,2名以上起重设备、探伤仪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
4、建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调试工艺专业队伍,其中常年在册20名以上,持证上岗安全员3名以上。
5、具有1名以上专职负责涉密资料管理人员。
6、所有人员均须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三)场地
1、生产场地不小于6000平方米,生产区、办公区、仓储区、生活区相对分开。其中:结构件车间不小于3000平方米,机加工车间不小于300平方米;除锈、喷漆、质检、试验等操作区应相互独立,总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仓储区(含备品备件库)不小于2000平方米;办公区不小于400平方米,并有符合保密规定的图纸资料室。
2、半成品、成品应在室内分类存放,存放场地具有防水、防潮、防变形等功能、设备和手段。
3、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的生产应设置带自动喷淋设备的混凝土养护区。自行搅拌混凝土时,应配备混凝土电子配比装置。
4、生产场地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和环境、劳动保护等标准要求。
(四)设备
1、大型加工设备。3台以上行车(其中1台载重量不低于10吨,最大起吊高度不低于6米),加工平台总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主平台尺寸不小于6米×4米,平整度公差不大于0.5毫米),振动平台,自动下料切割机,剪板机(剪板厚度8毫米以上),折弯机,喷砂或抛丸除锈设备,喷漆设施,校形设备,消除内应力设备等。
2、普通加工设备。10台以上电焊机(其中至少5台二氧化碳保护焊机、1台自动埋弧焊机);4台以上车床(其中数控车床不少于1台,工件直径800毫米、长度1500毫米的车床不少于1台),2台以上铣床,1台以上刨床,2台以上钻床,1台以上摇臂钻等。
3、各种加工设备工况应处于完好状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大型加工设备必须新购。
(五)质检
1、专职质量检验员应配备3名以上,具有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二级证书,焊缝磁粉探伤人员不少于1人,焊缝超声波探伤人员不少于1人。
2、质检设备应当自行购置,包括:大小钢尺、卷尺、游标卡尺、千分尺、螺纹检测仪、材料硬度检测仪(金属、橡胶)、粗糙度检测仪、焊缝检测尺、焊缝超声波探伤仪、焊缝磁粉探伤仪、超声波测厚仪、同轴度检测仪、平面度检测仪、塞尺、拉力计、垂直度检测仪、漆膜附着力划格器、漆膜测厚仪、钢筋混凝土扫描仪、材料力学等物理性能检测设备、回弹仪、气密性测量装置等。质检设备应定期标定,使之处于有效精度状态。
3、应建有各类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检操作规程。
(六)规章制度
1、组织体系架构及管理制度。
2、产品质量保证制度。
3、安装质量保证制度。
4、售后服务制度。
5、安全保密制度。
第三章 许可申请和办理
第九条 企业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资质,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许可资质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或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原件、复印件;
(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四)技术总负责人和生产、工艺、质检、安装等技术部门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清单;
(五)技术人员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和技术职称、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企业可自身或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许可申请可通过邮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
第十一条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受理企业许可资质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告知申请企业;
(三)企业申请材料于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人民防空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相应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省级人防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所在地区申报企业进行初审,依据许可条件逐项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并将结论上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组织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人民防空与地下空间分会、省市人防主管部门和专业技术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企业申请材料及条件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四条 初审意见和审查结果统一在中国人民防空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公示结果实名提出异议的,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相应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自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试生产许可资质的决定。
第十五条 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初审和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查过程中的现场审查、专家评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等工作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期限内。
第十六条 企业取得试生产许可资质后即可试生产第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产品,试生产的每一品种不少于10樘,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出具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确认后,合格的发给《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证书》。
试生产期限最长一年。试生产期间,企业生产的防护设备产品只能用于质量检验,不得进行销售,擅自销售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试生产许可资质。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许可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生产品种组织生产,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范围。生产品种增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产品试制;
(二)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试制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三)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查确认试制产品质量达到标准后批准增项。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证书》分为正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内容包括:许可资质编号、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地址、经济类型、生产品种、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证书》有效期的起始日为国家人防主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至日期为起始日至3年后同一日期的前1日。
第四章 许可资质的变更和延期
第十九条 企业在许可资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变更:
(一)变更生产地址的;
(二)变更生产品种的;
(三)变更企业法人代表的;
(四)变更企业名称的。
第二十条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许可资质变更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核合格的办理许可资质变更手续。许可资质变更后载明变更日期,原许可资质有效期不变。
提出变更许可资质申请的企业,在变更获得批准前应在原许可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安装活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许可资质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活动,且在许可资质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出延期申请: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无违法违规生产安装和经营销售行为;
(二)持续加强生产管理,未降低生产条件;
(三)自觉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重特大生产安装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延期的企业,应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许可资质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历年年检证明;
(三)历年工作业绩;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许可资质延期申请应在许可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交申请材料。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应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资质。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对申请许可资质延期的企业进行审核,同意后收回原证,换发新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的政策法规;
(二)组织编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标准、规范和图集,确定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铭牌样式;
(三)组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新产品的研发、定型及推广;
(四)负责全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许可资质的管理工作;
(五)组织检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各项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六)组织开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技术人员职业培训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七)建立健全许可资质档案管理制度;
(八)建立生产安装许可企业诚信评价评估办法及指标体系,并组织指导实施;
(九)建立完善许可资质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
(十)建立向社会公布取得许可资质企业的情况制度。
第二十五条 省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的监督;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年检工作,每年定期对生产安装的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发给证明文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经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取消许可资质;
(四)根据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制定的基础成本耗费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信息价格,要求生产安装许可企业销售时参照执行;
(五)会同工商等相关部门制定统一规范的销售合同,指导企业使用;
(六)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确定的铭牌样式进行统一制作、发放;
(七)组织开展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一经核实,视情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停产整改、报请国家人防办撤销许可资质。
第二十六条 地市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级人防主管部门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的监督;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维护保养落实的监督检查;
(四)向省级人防主管部门报告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 人防协会、质量监督、工程定额等单位根据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委托,分别履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监督相关职能任务,主要包括:
(一)协助开展人防工程防护专业培训;
(二)协助开展企业诚信评估工作;
(三)协助开展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四)协助制定产品基础成本耗费标准;
(五)完成人防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的经营性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质量检测的要求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自觉接受各级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承担规定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的委托检测;
(三)严格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检测标准开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质量检测;
(四)承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结果的法律责任;
(五)严格执行检测收费标准,公正检测。
第二十九条 生产安装许可企业加强本单位生产安装质量管理的要求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自觉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严格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定型的各类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标准、规范和图集组织产品生产安装,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
(三)建立健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的相关工作制度;
(四)全面加强技术人员队伍和生产条件建设,积极采用成熟先进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提高产品质量;
(五)坚持依法经营,加强自律建设,维护市场秩序,树立良好信誉;
(六)无偿承担防护设备产品竣工验收后1年内的维护保养任务;
(七)负责产品售后服务和维护保养工作。
第三十条 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原则,人防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防护设备生产和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市场竞争。
第三十一条 生产安装许可企业产品销售应执行产品信息价,履行合同备案,遵循市场规律,开展有序竞争。
第三十二条 生产安装许可企业对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上级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标准、规范和图集等涉密资料,严禁私自复制和扩散,如有违反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自身职责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许可资质的;
(二)在许可资质的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帮助企业弄虚作假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人为设置备案条件和障碍、无故不受理或处置不公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装许可企业,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有权作出暂扣、吊销或撤销企业许可资质的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资质的;
(二)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的许可资质的;
(三)无正规图集或私改图纸生产的;
(四)允许其他企业挂靠生产或套牌销售的;
(五)偷工减料或制假售假的;
(六)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七)超出许可范围生产安装的;
(八)生产安装设备不达标的;
(九)诚信评估不达标的;
(十)其他方面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在作出暂扣、吊销或撤销企业许可资质决定的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人民防空网公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5号)即行废止。
6. 河南人防工程的工程造价大约要多少钱一方哪些人防设备是必须在平时就做的谢谢
不以平方计算,要看各个单元的人防门和防化设备的数量。河南防办会有指导价,如果不出现大型的钢结构大门的话一个单元的指导价格在20几万左右,而厂家的成本不超过10万。防护门是必须做的,(有些地方没有强制要求做封堵板的话可以不做买封堵框就行)。不知道你们河南有没有要求做防化了。一般的人防设备平时都要做的。你可以留个邮箱我可以给你发一个我做人防给报价的清单,清单里的内容是一般人防厂家会做的东西。
7. 一级人防护工程师师证挂人防单位价格多少
人防防护工程师证书的挂靠费6万至10万。
要人防工程师证书挂靠的有增无减,很多单位还不知道人防工程师提交到人防办需要交6个月的社保证明(有单位说社保可以做假)
在2014年这一年间,和我们合作的要人防证书的单位大约将近30家公司,以南方企业为主,近期北方企业需要量大增,但只有一家设计院要证,其余全部是人防设备厂要人防工程师证书挂靠,找我们要人防工程师证书挂靠的企业分布在全国各个省份,江苏、浙江、云南、重庆、贵州、上海、湖南、广东等等,现在河北,北京等北方地区企业开始要证多了。
但是人防设备厂要人防证书挂靠,一级要配备高工证,二级要配备中级职称证,这也是人防证书挂靠的难点所在。
所以人防证书挂靠,如果是设计院开要了,应该就好挂了,如果一直是人防设备厂要证,比较难挂。

8. 山东省人防工程造价多少一平方
【法律分析】
人防工程的造价基本上都要达到一平方2000元以上,这个跟人防工程的面积也有很大关系,也要看整体的设计规模。人防工程主要还是要根据建筑面积的大小来确定具体的面积,房屋的楼层在10层以下,那人防工程的面积应该要按照实际面积的3%来进行修建,而如果房屋的楼层在10层以下,但是基础的深度低于三米,那就需要按照总的面积的2%来进行修建,人防工程还需要考虑相应的高度。
每平米的价位大概是在2000元到3000元不等,因为这个跟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具体的收费标准还是有很大关系的整体来讲发达的城市它的经济发展速度肯定是比较快的,因此收费的标准肯定也就比较高,另外就是还要看一下人防工程的面积大概是有多大面积越大,那么可以享受的优惠力度肯定也是越高的。在做人防工程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基础的深度是不能够低于三米。
这就得看这个工程的复杂程度了,人防工程所包含的项目也可多可少啊。咱们就按照普通的楼房来说吧,一般在楼房当中都会有那种人防工程,一般在整个建筑统一的前提之下,按照我们河南这边的标准人防工程造价的费用会在300~600之间,而且只是针对地下室。但是这个造价是包括了所有的费用,所有的设计,所有的人工工资在其中的,所以到了我们这些小包工头身上,可能每一平米只给你几十块钱,你只负责安装,所以没多少钱。
【法律依据】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
第七条 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省的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本省人防工程费用计算规则(费用定额)、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和测定各项调整系数;
(二)根据人防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结合本省造价管理政策,制定本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细则并实施监督管理;
(三)按照《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管理办法》定期发布本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
(四)监督管理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审核的人防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复审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工程结算;
(五)审核人防工程招标文件中的商务标内容和人防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中的经济条款内容;
(六)按照《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办法》对本省内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和专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七)组织本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八)完成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实行动态管理。
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采集、整理、分析、制定本省的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经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在相关期刊或网站上定期发布,并在发布一周后报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人防工程计价中使用的人工单价、一般工程材料、半成品和通用设备价,可分别采用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定期发布的人工单价、材料、设备的信息价格或结算价格。
各级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人防工程造价数据库,为人防工程的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九条 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保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9.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保持人民防空工程的良好状态,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山西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和疏散、物资储备、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由政府投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修建和管理的人民防空工程。
本办法所称单位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由相关单位组织修建和管理的人民防空工程。第三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以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维护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遵循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适时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行政审批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工程维护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由隶属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由隶属单位负责;
(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由工程的所有者负责;
(四)平时已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使用者负责。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应当办理工程档案资料等移交手续,并报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责任同时转移。第九条维护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
(四)通风、给排水、电气、采暖、通信、消防等系统工作正常;
(五)工程内零部件无锈蚀和损坏;
(六)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七)防汛、防火设施安全可靠;
(八)国家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标准。第十条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应当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具备开发利用条件的可以开发利用。
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标准进行维护,并制定工程平战转换技术措施和实施方案,保证战时在规定转换时限内达到防护标准和使用要求。
战时可利用、平时无开发利用价值并且不存在危及地面建筑、交通和人员安全隐患的,可以封堵,随时监控,视情启封检查、维修、保养。
对可能危及地面建筑、交通和人员安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治理。第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任划分,建立岗位责任、维修保养、消防安全、档案管理等制度。第三章工程保护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设施依法受到保护。对损毁和破坏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制止或者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举报。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行政审批管理等部门在规划和批准建设时,涉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区域内或者在建、已建人民防空工程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保证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第十四条因工程建设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第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改造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第十六条维修和改造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用地,按照公用设施用地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依法保护,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二)堵塞人民防空工程孔口或者修建影响孔口使用的与人民防空无关的其他建筑;
(三)以任何形式阻塞通往人民防空工程口部的道路;
(四)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或者进行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五)擅自占用、改造、拆除和损坏人民防空工程设施;
(六)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行为。
10. 人防设备怎么组价
根据具体的采购单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