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属非金属矿山哪些设备属特种设备
如果你要用到锅炉、起重设备和压力容器(包含大于1立方米、0.1Mpa储气罐、内反应釜,易燃、易爆、容有毒、有害化学品容器)都属于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必需由具有国家颁发的许可证企业设计、制造,验收和使用许可均由当地技术监督局负责,详细可到当地技术监督局咨询。
Ⅱ 非煤矿山六大系统是指哪六种
非煤矿山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1、监测监控系统
监控系统又称之为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典型的监控系统主要由前端音视频采集设备、音视频传输设备、后端存储、控制及显示设备这五大部分组成,其中后端设备可进一步分为中心控制设备和分控制设备。
2、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当事故发生时,救援人员可以根据系统所提供的数据、图形,及时掌握事故地点的人员和设备信息,也可以通过求救人员发出呼救信号,进一步确定人员位置及数量,及时采取相应的救援措施,提高应急救援工作的效率。
3、紧急避险系统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有自救器、救生舱、避难所、防透水型固定式避难所。
4、压风自救系统
压缩空气自救装置是一种固定在生产场所附近的固定自救装置,当发生煤和瓦斯突出或突出前有预兆出现时,工作人员进入自救装置,打开压气阀避灾。它的气源来自于生产动力系统“压缩空气管路系统”。
5、供水施救系统
所有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人员较集中的地点、井下各作业地点及避灾硐室(场所)处设置供水阀门,保证各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实现提供应急供水。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置三通及阀门。
6、通信联络系统
在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以及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电话。井下避难硐室(救生舱)、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Ⅲ 谁知道那些设备属于煤矿特种设备都有什么要求啊急急如律令~~~
采煤机、 刮板输送机、 桥式转载机、 锤式破碎机、 自移装置、 刨煤机、液压支架
Ⅳ 矿山开采设备有哪些
矿山开采,要很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但是我过一般都是地下开采(也是井工开采),不同的开采方式机械不一样,还要看是那种矿山,煤矿,非煤!
煤矿一般有,采煤机,掘进机,刮板运输机,皮带运输机,液压支架,单体液压支柱,钢梁,通风机,矿车(一般是有轨矿车),一些矿井还有罐笼,箕斗提升,等等
你这个问题太笼统了,看你想说的是哪方面的矿山
非煤矿山就更多了,比如选矿机,筛选机,等等
建议你首先弄清的是你想问的是哪类矿山!
Ⅳ 煤矿特种设备有哪些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与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
煤矿相关的主要是锅炉,和空气压缩机,如果有竖井的话,罐笼应该也算
Ⅵ 煤矿的特种设备有哪些
主要是锅炉,储气罐,电动行车,各种车辆,氧气乙炔瓶,空气压缩机,罐笼,提升绞车,箱式矿车等!!!!望采纳
Ⅶ 1.什么叫做非煤矿山
非煤矿山是指开采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以及作为石油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辅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煤炭除外)的矿山和尾矿库。非煤矿山虽无瓦斯爆炸的危险,但在其他方面与煤矿无根本区别。由于矿体条件多种多样,非煤矿山的采矿方法主要有空场、充填、崩落三大类。
有害因素
起重伤害
起重伤害是指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物体打击事故和触电。在非煤矿山生产过程中,选矿车间和机修车间存在大量的起重设备,发生起重伤害的几率比较大。其危害因素主要表现为牵引链断裂或滑动件滑脱、碰撞、突然停车等。由此引发的事故有毁坏设备、人员伤亡、影响生产等。起重伤害的一般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超载;牵引链或产品未达到规定质量要求;无证操作起重设备或作业人员违章操作;开关失灵,不能及时切断电源,致使运行失控;操作人员注意力不集中或视觉障碍,不能及时停车;被运物件体积过大;突然停电;起重设备故障等。在生产过程中,还存在压力容器爆炸、高温、腐蚀、雷击、地震、采光照明不良等危险、有害因素。
辐射
辐射危害:一般非煤矿山开采,即使不是生产铀等放射性矿石的矿山,都含有微量的放射性物质,如氡。氡的产生是226镭原子衰变的结果,这种衰变是自然发生的,人们无法控制这种衰变,因而氡的产生是连续的,氡从岩石里跑到空气中的过程也是连续的。氡进入人体的主要途径是呼吸道。吸人的氡经上呼吸道进入肺部,并通过渗透作用至肺泡壁溶于血液循环系统分布到全身,并积聚在含脂肪较多的器官或组织中,按其本身固有的规律进行衰变,损害肺部和上呼吸道,加速某些慢性疾病的发展,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
火灾
火灾具有突发性的特点,虽然存在有事故征兆,但由于监测、预测手段不完善,以及人们对火灾发生规律掌握不够等原因,火灾往往在人们意想不到的时候发生。火灾事故后果往往比较严重,容易造成重大伤亡,尤其是特大火灾事故。因此,必须加强对火灾事故的预防。发生火灾事故的原因比较复杂,因为构成燃烧条件的三要素(着火源、可燃物、助燃物)普遍存在于人们的生产、生活中。例如,着火源有明火、化学反应热、物质的分解自燃、热辐射、高温表面、撞击或摩擦、电气火花、静电放电、雷电等多种;可燃物有各种可燃气体、可燃固体、可燃液体。非煤矿山火灾事故的一般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生活和生产用火不慎。通过对大量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分析表明,有不少事故是由于操作者缺少有关的科学知识,在火灾险情面前思想麻痹,存在侥幸心理,不负责任,违章操作。
(2)设备不良。如设计错误且不符合防火或防爆的要求,电气设备设计、安装、使用维护不当等。
(3)物料的原因。例如,可燃物质的自燃,各种危险物品的相互作用,机械摩擦及撞击生热,在运输装卸时受剧烈振动等。
(4)环境的原因。如潮湿、高温、通风不良、雷击、静电、地震等自然因素。
(5)管理的原因。
(6)建筑结构布局不合理,建筑材料选用不当等因素。
粉尘和噪声
非煤矿山在生产过程中(如凿岩、爆破、铲装、放矿、运输和破碎等)会产生大量的粉尘,尾矿库也存在一定的粉尘。粉尘危害性大小与粉尘的分散度、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粉尘物质组成及粉尘浓度有关,一般随着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有害物质的增加而增大。不同粒径的粉尘中,呼吸性粉尘对人的危害最大。人员长期吸人粉尘后,使肺组织发生病理学改变,因此丧失正常的通气和换气功能,严重损害身体健康。
噪声就是使人感到不愉快的声音,不仅对人体的听力、心理、生理产生影响,还可引起职业性耳聋,而且对生产活动也产生不利影响。在高噪声环境中作业,人的心情易烦躁,容易疲劳,反应迟钝,工作效率低,可诱发事故。噪声产生于物体的振动,振动是生产中常见的危险因素,它与噪声相结合作用于人体。振动可直接作用于人体,也可通过地板或其他物体作用于人体,按其作用部位可分为局部振动和全身振动。产生振动多见于使用风动工具、电动工具及其他有较强机械摩擦作用的地方。
在非煤矿山生产过程中,噪声与振动主要来源于气动凿岩工具的空气动力噪声,各设备在运转中的振动、摩擦、碰撞而产生的机械噪声和电动机等电气设备所产生的电磁辐射噪声。产生噪声和振动的设备和场所主要有:空压机和空压机泵房;通风机和通风机房;水泵和水泵房;绞车和绞车房;爆破作业场所;破碎设备和破碎作业场所;凿岩设备和凿岩工作面;运输设备和设备通过的巷道;装岩机和装岩作业场所;机修设备(如锻钎机)及机修车间等。
水灾
(1)造成水害的原因。在非煤矿山开采过程中,可能存在由地表塌陷或地质构造形成的裂隙、通道进入矿井的地表水危害,采空区和废弃巷道中储存的“人工水体”的危害,以及原岩溶洞、裂隙等构造中的原岩水体的危害。产生水害的主要原因可能是:采掘过程中没有探水或探水工艺不合理;采掘过程中突然遇到含水的地质构造;爆破时揭露水体;钻孔时揭露水体;地压活动揭露水体;排水设施、设备设计不合理;排水设施、设备施工不合理;采掘过程中违章作业;没有及时发现突水征兆;发现突水征兆没有及时采取探水措施或没有及时探水;发现突水征兆后没有及时采取防水措施;发现突水征兆采取了不合适的探水、防水措施;采掘过程中没有采取合理的疏水、导水措施,使采空区、废弃巷道积水;巷道、工作面和地面水体内外连通;降雨量突然加大时,造成井下涌水量突然增大。
(2)危害及破坏形式。矿井、地表水或突然降雨都可能造成矿井水灾事故,这些事故包括:
①采掘工作面突水;
②采掘工作面或采空区透水。由于各种通道使采空区与储水体连通,使大量的水体直接进入采空区,从而形成采空区、巷道甚至矿井被淹;
③地表水或突然大量降雨进入井下。通过裂隙、溶洞、废弃巷道、透水层、地表露头与采空区、巷道、采掘工作面连通,使大量的水体直接进入采空区再进人人员作业场所,或直接进入作业场所。
机械伤害
机械性伤害主要指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形式的伤害。各类转动机械的外露传动部分(如齿轮、轴、履带等)和往复运动部分都有可能对人体造成机械伤害。
同时机械伤害也是非煤矿山生产过程中最常见的伤害之一,易造成机械伤害的机械、设备包括:运输机械,掘进机械,装载机械,钻探机械,破碎设备,通风、排水设备,选矿设备,其他转动及传动设备。
坠落和提升运输
坠落危害是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非煤矿山生产中可能产生坠落伤害事故的主要场所或区域有:竖井、斜井、天井、溜井、采场及各类操作平台。
提升运输是非煤矿山生产过程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非煤矿山主要有竖井提升、斜井提升和水平运输(机车运输、带式输送机运输)。提升运输事故主要表现为:
(1)竖井提升:断绳、过卷、蹲罐毁物伤人;突然卡罐或急剧停机,挤罐或信号工、卷扬工操作失误造成人员坠落。
(2)斜井提升:跑车、掉道毁物伤人;斜井落石伤人。其中跑车事故是斜井提升运输危害最大的事故,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有如下2种:
①矿车运行状态不良。
a.钢丝绳断裂。钢丝绳承载时强度不够或负荷超限时都可能产生钢丝绳断裂。
b.摘挂钩失误。未挂钩下放或过早摘钩,都会造成跑车事故。
c.制动装置失灵。制动装置主要包括工作闸或制动闸,如果失效就会造成制动装置失灵。
d.绞车工操作失误。司机精神不集中,未带电“放飞车”。
e.挂车违章。超挂车辆、车辆超装或车辆脱离连接。
②防跑车装置。
a.设计原因。主要指设计的防跑车装置不符合实际,不能起到防跑车作用。
b.安装缺陷。不安装或安装不当,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c.工作状态不良。工作状态异常或出现故障,起不到防跑车的作用。
(3)水平运输。
①机车运输:常见的事故有机车撞车,机车撞、压行人,机车掉道等。其中机车撞压行人是危害最大的事故。产生机车运行撞压伤人事故的主要原因有:
a.行人方面。行人行走地点不当,如行人在轨道间、轨道上、巷道窄侧行走,就可能被机车撞伤;行人安全意识差或精神不集中,行人不及时躲避、与机车抢道或扒跳车,都可能会造成事故;周围环境的影响,如无人行道、无躲避硐室、设备材料堆积、巷道受压变形、照度不够、噪声大等。
b.机车运行方面。操作原因,如超速运行、违章操作、判断失误、操作失控等;制动装置失效等。
c.其他因素。如无信号或信号不起作用、操作员无证驾驶或精神不集中、行车视线不良等。
②胶带运输:主要表现为绞人伤害,胶带运输机产生绞人伤害的主要原因有:
a.人的因素:胶带机运转过程中清理物料、加油或处理故障;疲劳失误、绊滑跌倒、衣袖未扎;违章跨越、违章乘坐;操作人员精神不集中。
b.物的因素:防护装置失效;设计不满足要求;信号装置失效或未开启等。
电气设备或设施
非煤矿山生产系统大量使用电气设备,存在电气事故危害。充油型互感器、电力电容器长时间过负荷运行,会产生大量热量,导致内部绝缘损坏,如果保护监测装置失效,将会造成火灾、爆炸;另外,配电线路、开关、熔断器、插销座、电热设备、照明器具、电动机等均有可能引起电伤害。
(1)电气火灾产生原因。
①由于电气线路或设备设计不合理、安装存在缺陷或运行时短路、过载、接触不良、铁心短路、散热不良、漏电等导致过热。
②电热器具和照明灯具形成引燃源。
③电火花和电弧,包括电气设备正常工作或操作过程中产生的电火花、电气设备或电气线路故障时产生的事故电火花、雷电放电产生的电弧、静电火花等。
(2)电击危害。
①分布。配电室、配电线路以及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各种电气拖动设备、移动电气设备、手持电动工具、照明线路及照明器具或与带电体连通的金属导体等,都存在直接接触电击或间接接触电击的可能。
②伤害方式和途径。
a.伤害方式。触电伤害是由电流的能量造成的。当电流流过人体时,人体受到局部电能作用,使人体内细胞的正常工作遭到不同程度破坏,产生生物学效应、热效应、化学效应和机械效应,会引起压迫感、打击感、痉挛、疼痛、呼吸困难、血压异常、昏迷、心律不齐等,严重时会引起窒息、心室颤动而导致死亡。
b.伤害途径。人体触及带电体;人体触及正常状态下不带电而当设备或线路故障(如漏电)时意外带电的金属导体(如设备外壳);人体进入地面带电区域时,两脚之间承受到跨步电压。
③产生电击的原因。
a.电气线路或电气设备在设计、安装上存在缺陷,或在运行中缺乏必要的检修维护,使设备或线路存在漏电、过热、短路、接头松脱、断线碰壳、绝缘老化、绝缘击穿、绝缘损坏、PE线断线等隐患;
b.没有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如保护接零、漏电保护、安全电压、等电位连接等),或安全措施失效;
c.电气设备运行管理不当,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
d.电工或机电设备操作人员的操作失误,或违章作业等。
(3)可能造成触电的场所。
①分布。配电室、配电线路等。
②伤害方式和途径。
a.伤害方式。由电流的热效应、化学效应、机械效应对人体造成局部伤害,形成电弧烧伤、电流灼伤、电烙印、电气机械性伤害、电光眼等。
b.伤害途径。
直接烧伤:当带电体与人体之间产生电弧时,电流流过人体形成烧伤。直接电弧烧伤是与电击同时发生的。
间接烧伤:当电弧发生在人体附近时,对人体产生烧伤,包括融化了的炽热金属溅出造成的烫伤。
电流灼伤:人体与带电体接触,电流通过人体由电能转换为热能造成的伤害。
③产生触电的原因:带负荷(特别是感应负荷)拉开裸露的闸刀开关;误操作引起短路;近距离靠近高压带电体作业;线路短路、开启式熔断器熔断时,炽热的金属微粒飞溅;人体过于接近带电体等。
地压
地压灾害是非煤矿山开采过程中的一大安全隐患,如果预防不当,管理措施不到位,将会造成事故。采空区、采场和巷道受岩石压力的影响,都可能引发地压灾害。
(1)引起地压灾害的原因:采矿方法不合理;穿越地压活动区域;穿越地质构造区域;矿柱被破坏;采场矿柱设计不合理或未保护完好;在应该进行支护的井巷没有支护或支护设计不合理;遇到新的地质构造而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采场或巷道施工工艺不合理;采场或巷道施工时违章作业;遇到新的岩石而没有按岩性进行施工;爆破参数设计不合理;爆破工序不合理;爆破施工时违章作业;地下水作用、岩石风化等其他地压活动的影响或破坏。
(2)地压灾害危害。地压灾害通常表现为采场顶板大范围垮落、陷落和冒落,采空区大范围垮落或陷落,巷道或采掘工作面的片帮、冒顶或底板鼓胀等,竖井井壁破裂、井筒涌砂、岩帮片落,地表沉陷等。
①采场顶板大范围垮落、陷落和冒顶,其主要危害有:破坏采场和周围的巷道;造成采场内人员的伤亡;破坏采场内的设备和设施;破坏矿井的正常通风;造成生产秩序的紊乱;其他危害。如排水管道经过采场,可能造成排水系统破坏,引起水害,继而破坏矿井的供电系统等。
②巷道或采掘工作面的片帮、冒顶危害。岩体的地压活动造成巷道的片帮和冒顶,其危害主要有:巷道内人员的伤亡;破坏巷道内的设备、设施;破坏正常的生产系统;破坏巷道等。
中毒、窒息
(1)中毒、窒息原因分析。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工艺的特点,引起中毒窒息的原因主要为爆破后产生的炮烟和其他有毒烟尘。其他有毒烟尘,如:矿体氧化形成的硫化物与空气的混合物,开采过程中遇到的溶洞、采空区,巷道中存在的有毒气体,火灾后产生的有毒烟气等。
爆破后形成的炮烟是造成人员中毒的主要原因之一。造成炮烟中毒的主要原因是通风不畅和违章作业。发生人员中毒、窒息的原因包括:
①违章作业。如放炮后通风时间不足就进入工作面作业,人员没有按要求撤离到不会发生炮烟中毒的巷道等;
②通风设计不合理,使炮烟长时间在作业区域滞留,独头巷道掘进时没有设置局部通风,没有足够的风量稀释炮烟,设计的通风时间过短等;
③由于警戒标志不合理或没有标志,人员意外进入通风不畅、长期不通风的盲巷、采空区、硐室等;
④突然遇到含有大量窒息性气体、有毒气体、粉尘的地质构造,大量窒息性气体、有毒气体、粉尘突然涌出到采掘工作面或其他人员作业场所,人员没有防护措施;
⑤出现意外情况。如意外的风流短路,人员意外进入炮烟污染区并长时间停留,意外的停风等。
(2)中毒、窒息场所。可能发生中毒、窒息的主要场所包括:爆破作业面,炮烟流经的巷道,炮烟积聚的采空区,炮烟进入的硐室,盲巷、盲井,通风不良的巷道,采空区,使用有毒或腐蚀性药剂的选矿车间等。
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是非煤矿山生产过程中的重要工序,其作用是利用炸药在爆破瞬间放出的能量对周围介质作功,以破碎矿岩,达到掘进和采矿的目的。
在非煤矿山开采过程中须使用大量的炸药。炸药从地面炸药库向井下运输的途中,装药和起爆的过程中、未爆炸或未爆炸完全的炸药在装卸矿岩的过程中,都有发生爆炸的可能。爆炸产生的震动、冲击波和飞石对人员、设备设施、构筑物等有较大的损害。常见的爆破危害有爆破震动、爆破冲击波、爆破飞石、瞎炮、早爆、迟爆等。
(1)爆破作业中的几种意外事故。
①拒爆(瞎炮)。②早爆。③自爆。④迟爆。
(2)爆破产生的有害效应。
①爆破地震效应。炸药在岩土体中爆炸后,在距爆源的一定范围内,岩土体中产生弹性震动波,即爆破地震;硐室爆破时,因一次装药量较大,爆破地震也比较强烈,对附近的构筑物、设备设施和岩体等会产生较大影响,很可能引起大范围的冒顶片帮事故。
②爆破飞石。飞石是爆破时从岩体表面射出且飞越很远的个别碎块。爆破时,由于药包最小抵抗线掌握不准,装药过多,造成爆破飞石超过安全允许范围,或因对安全距离估计不足,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损失,是爆破产生的有害效应之一。
③爆破冲击波。爆破时,部分爆炸气体产物随崩落的岩土冲出,在空气中形成冲击波,可能危害附近的构筑物、设备设施和岩体等。
④爆破有毒气体。爆破时会产生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如果没有及时稀释和排出,过早进入工作面将会对作业人员的身体造成极大伤害,甚至导致人员中毒死亡。
(3)导致爆破事故的主要原因。爆破事故产生的原因主要有:放炮后过早进入工作面;盲炮处理不当或打残眼;炸药运输过程中强烈振动或摩擦;装药工艺不合理或违章作业;起爆工艺不合理或违章作业;警戒不到位,信号不完善,安全距离不够;爆破器材质量不良,点火迟缓,拖延点炮时间;非爆破专业人员作业,爆破作业人员违章;使用爆破性能不明的材料;炸药库管理不严等。
(4)易发生爆破事故的场所。在非煤矿山开采过程中,可能发生爆破事故的作业场所主要有:炸药库,运送炸药的巷道,运送矿岩的巷道,爆破作业的工作面,爆破作业的采场,爆破后的工作面,爆破后的采场,爆破器材加工地等。
Ⅷ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
(六)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七条经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安全评价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安全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条非煤矿矿山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与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二)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
(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
(四)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
(五)预评价结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评价;
(二)安全设施在生产或者使用中的有效性评价;
(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评价;
(四)建设项目的整体安全性评价;
(五)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评价工作完成后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四)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三)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四)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五)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六)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