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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验证周期如何规定

发布时间:2022-12-11 06:21:21

A. 特种设备检验周期

锅炉
1、《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202条;在用锅炉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
当内部检验和外部检验同在一年进行时,应首先进行内部检验,然后再进行外部检验。 ; 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 对于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的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2、《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50条在用锅炉每两年进行一次运行状态下一次运行状态外部检验,一般每两年按《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进行一次停炉内外部检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除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外部检验: (1)移装或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投入或恢复运行时;(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还应进行水压试验)(3)发生重大事故后; (4)根据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状态有怀疑,必须进行检验时。
电梯
3、《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十二条 在用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起重机械
4、《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五条 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
(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和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额定载荷试验项目,以后每间隔1个检验周期进行1次。
检验过程中,对确实存在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如作业环境特殊、事故频发等),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第1号修改单)1. 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其中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每2年1次;”
第二款修改为:“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时必须进行。”
第三款修改为:“检验过程中,对作业环境特殊的起重机械,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第三款最后增加:“注1: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检、首检、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下次定检日期不因本周期内的复检、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检验而变动)。”
压力容器
5、《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下次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一)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
(二)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
(三)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应当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监控措施;
四)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五)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按照本规则第四章进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适当缩短或者延长检验周期;
(六)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的压力容器,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7.8.3的要求确定检验周期。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可以适当缩短:
(一)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介质对材料的腐蚀情况异常的;
(二)材料表面质量差或者内部有缺陷的;
(三)使用条件恶劣或者使用中发现应力腐蚀现象的;
(四)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
(五)介质为液化石油气并且有应力腐蚀现象的;
(六)使用单位没有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
(七)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
真空绝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周期也可以适当缩短。
采用“亚铵法”造纸工艺,且无防腐措施的蒸球根据需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低合金钢制造的球形储罐,投用一年后应当开罐检验。
第七条 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压力容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定期检验周期可以适当延长:
(一)聚四氟乙烯衬里层完好,其检验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9年;
(二)介质对材料腐蚀速率每年低于0.1mm(实测数据)、有可靠的耐腐蚀金属衬里(复合钢板)或者热喷涂金属(铝粉或者不锈钢粉)涂层,通过1~2次定期检验确认腐蚀轻微或者衬里完好的,其检验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12年。
装有触媒的反应容器以及装有充填物的大型压力容器,其检验周期根据设计文件和实际使用情况由使用单位、设计单位和检验机构协商确定,报办理《使用登记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备案。
气瓶
6、《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69条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2、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3、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4、液化石油气钢瓶,按国家标准GB 8334的规定。
5、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6、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五年检验一次,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汽车报废时,车用气瓶同时报废。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对车用气瓶、瓶阀及其他附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B. 实验室仪器校准周期是多少

1.设备定期校准的主要目的

实验室对设备进行定期校准的主要目的有:
1)建立、保持和证明设备的计量溯源性;
2)改善设备测量值与参考值之间的偏差及不确定度;
3)提高设备不确定度的可信性;
4)确定设备性能是否发生变化,该变化可能引起实验室对之前所出具结果的准确性产生怀疑。

2.设备初始校准周期如何确定

设备初始校准周期的确定应由具备相关测量经验、设备校准经验或了解其它实验室设备校准周期的一个或多个人完成。确定设备初始校准周期时,实验室可参考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所采用的方法和仪器制造商建议等信息。此外,实验室可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预期使用的程度和频次;
2)环境条件的影响;
3)测量所需的不确定度;
4)最大允许误差;
5)设备调整(或变化);
6)被测量的影响(如高温对热电偶的影响);
7)相同或类似设备汇总或已发布的测量数据。

3.设备校准周期的调整

ISO/IEC 17025:2017 中 6.4.7 规定:
【实验室应制定校准方案,并进行复审和必要的调整,以保持对校准状态的信心】
实验室制定校准方案后,应在后续使用中结合设备的使用情况和性能表现作出必要的调整。设备的校准周期以及后续校准周期的调整一般应由实验室(或设备使用者)确定,并以文件化的形式规定。如果设备的校准证书中给出了校准周期的建议,实验室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采用。

4.设备后续校准周期调整需考虑的因素

设备后续校准周期的调整,一般应考虑以下因素:
1)实验室需要或声明的测量不确定度;
2)设备超出最大允许误差限值使用的风险;
3)实验室使用不满足要求设备所采取纠正措施的代价;
4)设备的类型;
5)磨损和漂移的趋势;
6)制造商的建议;
7)使用的程度和频次;
8)使用的环境条件(气候条件、振动、电离辐射等);
9)历次校准结果的趋势;
10)维护和维修的历史记录;
11)与其它参考标准或设备相互核查的频率;
12)期间核查的频率、质量及结果;
13)设备的运输安排及风险;
14)相关测量项目的质量控制情况及有效性;
15)操作人员的培训程度。

C. 设备验证的周期是多长时间注射剂的,立式超声波清洗机的验证周期

不知道确切的验证周期,但我们工厂是每年一次。

D. 国家规定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其中起重机每多少年进行一次

这与起重复机的种类有关:制

1.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2.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

E.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周期是怎样规定的

A、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一般为每6年一次。

B、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一般为3-6年一次。

C、安全状况登记为4级,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其累积监控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提高其安全状况等级。

D、新压力容器一般投入使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再确定。

(5)设备验证周期如何规定扩展阅读

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的检查主要内容:

A、压力容器的铭牌、漆色、标志及喷涂的使用证号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B、压力容器的本体、接口(阀门、管路)部位、焊接接头等是否有裂纹、过热、变形、泄漏、损伤等;

C、外表面有无腐蚀,有无异常结霜、结露等;

D、保温层有无破损、脱落、潮湿、跑冷;

E、检漏孔、信号孔有无漏液、漏气,检漏孔是否畅通;

F、压力容器与相邻管道或者构件有无异常振动、响声或者相互摩擦;

G、支承或者支座有无损坏,基础有无下沉、倾斜、开裂,紧固螺栓是否齐全、完好;

H、排放(疏水、排污)装置是否完好。

F. 检测仪器的检定周期是怎样规定的

检测仪器的检定周期规定

1、新购入的计量、检测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检定或自校合格。检定或自校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根据设备检定、自校计划,质量管理部提前一个月通知有关设备使用部门,做好检定、自校准备,以便能按期组织送检或自校。

3、规范对检测的准确度和有效性有影响的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检定或自校,以保证检测设备的准确度和量值可溯源性。

4、初制订本年度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检定、自校计划,报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发送给有关部门。

5、计划应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编号、生产厂、使用部门、检定或自校周期、检定或自校日期、鉴定机构、校准部门、设备保管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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