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工程中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各指什么
建筑工程材料种类可分为结构材料、装饰材料和某些专用材料。结构材料包括木材、竹专材、石材、水泥、混凝土属、金属、砖瓦、陶瓷、玻璃、工程塑料、复合材料等;
装饰材料包括各种涂料、油漆、镀层、贴面、各色瓷砖、具有特殊效果的玻璃等;专用材料指用于防水、防潮、防腐、防火、阻燃、隔音、隔热、保温、密封等。
建筑中的构配件一般指的是混凝土和钢制的配件,如混凝土过梁、楼板、窗台板等,钢制的预埋件、栏杆等。一般建筑中的原材指、砖、水泥、钢筋等。设备构配件,一般指的是配件如脚手架,建筑施工用的管螺纹调节器、建筑用拉杆、三角建筑支架,钢筋接头等。
建筑工程设备包括很多种类,常规的设备如:瓦刀,拉拉车,砂浆机,马凳,钢卷尺,铁锹等等。

(1)设备和材料如何界定扩展阅读:
建筑工程开工必须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组织设计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有完整的具备开工的项目班子,包括:建造师、造价员、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安全员证书齐全的管理人员。
现场具备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开工的必要条件。
施工单位填报开工申请表,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即可开工。
2. 建筑安装设备与材料怎样划分
关于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
【解答】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的划分,直接关系到投资构成的合理划分、概预算编制以及施工产值的计算等方面。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加强对建设过程投资和管理,现对工程建设中设备与材料界限不清,特别是通用性较强的有争议的共性问题提出划分原则,并对十五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中的设备与材料进行了划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1、凡是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它机械等为设备。
设备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标准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生产的、已进入设备系列的设备;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非批量生产的、由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委托承制单位或施工企业在工厂或施工现场制作的设备。
设备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1)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
(2)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的仪器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等。
(3)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设备的组成部分。
(4)无论用于生产或生活或附属于建筑物的水泵、锅炉及处理设备、电气、通风设备等。为完成建筑、安装所需的原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均为材料。
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1)设备本体以外的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进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等,以及成品、半成品型施工或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等。
(2)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等均为材料。
2、工艺设备
(1)制造厂以成品形式供货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等,均为设备。
(2)各种工艺设备在试车必须填充的一次性填充材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媒、干燥剂、催化剂等)及变压器油等,不论是随设备带来的,还是单独订货购置的,均视为设备和组成部分。
3、热力设备
(1)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等均为设备。
(2)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的水箱,酸碱系统的碱酸储存槽等均为设备。
(3)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视为设备,钢板闸门及拦污栅为材料;启闭装置的启闭机视为设备,启闭架为材料。
(4)随锅炉墙砌筑时埋置的铸铁机、看火孔、窥视孔、人孔等各种成品预埋件、挂钩等为材料。
4、自控装置及仪表
(1)成套供应的盘、箱、屏(包括箱和已经安装就位的仪表、元件等)及随主机配套供应的仪表均为设备。
(2)计算机、空调机、工业电视、检测控制装置、机械量、分析、显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器、传达器及调节阀、压力、温度、流量、差压、物位仪表等视为设备。
(3)随管、线同时组合安装的一次部件、元件、配件等均为材料。
5、通信
市内、长途电话交换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波、载波通信设备,电报和传真设备,中、短波通信设备及中短波电视天馈线装置,移动通信设备、卫星地球站设备,通讯电源设备,光纤通信数字设备,邮政机械设备等各种生产及配套设备和随机附件均为设备。
6、电气
(1)各种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装置式空气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磁力启动器、交直流报警器、成套供应的箱、盘、柜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支持瓷瓶均为设备。
(2)各种电缆、电线、母线、管材、型钢、桥架、梯架、槽盒、立柱、托臂、灯具开关、插座、按钮等均为材料。
(3)刀型开关、保险器、杆上避雷针、各种电扇、铁壳开关、电铃、电表、照明配电箱等小型电器、各种绝缘子、金具、电线杆、铁塔、各种支架等金属构件均为材料。
7、通风
(1)空气加热器、冷却器、各类风机、除尘设备、各种空调机、风尘管、过滤器、净化工作台、风淋室等设备,均为设备。
(2)各种风管及其附件和各种调节阀、风口、风帽、消声器及其部件、构件等均为材料。
8、管道
(1)各种管道、阀门、管件、配件水表及金属结构等均为材料。
(2)各种栓类、低压器具、供暖器具、燃气管道和附件等均为材料。
9、炉窑砌筑
(1)各种安置在炉窑中的成品炉管、电机、鼓风机和炉窑传动、提斗装置均为设备。
(2)属于炉窑本体的金属铸件、锻件、加工及测湿装置、计器仪表、消烟、回收、除尘装置等均为设备。
(3)随炉供应已安装就位的金具、耐火衬里、炉体金属埋件等均为设备。
(4)现场砌筑用的耐火、耐酸、捣打料,绝热纤维、天然白泡石、玄武岩、金具、炉门及罕视孔、预埋件、填料等均为材料。
3. 设备和材料怎么区分
材料与设备的区别:
①凡是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独特结构,具有功能、容量及能量传递或转换性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成套装置等均为设备。
设备分为需要安装与不需安装的设备、定型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定型设备——经过反复改进后,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的,在较长时间里适应生产和生活需要,而能批量生产制造的,不再轻易改型的设备。
非标准设备——为了生产和生活特定需要而设计加工制造的,超出国家规范和标准的,不批量生产的设备。
成套设备——按系统的成套设计图纸,经过生产厂家加工制造,主体、部件配套齐全,经过配套试车或试验合格,并带有完整的试验和试车记录的设备。
非成套设备——若只供应主体或部件,未经配套试车,也没有试验和试车报告记录的设备。
②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经过工业加工的原料和在工艺生产过程中不起单元工艺生产作用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均为材料。
设备与材料的划分,可从《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第一篇至第十二篇中的计价材料和未计价材料项里去理解和掌握,下面的实例也可帮助对其划分的理解。
设备与材料划分举例:
(l)电气工程
①各种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装置式空气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磁力启动器、交直流报警器、成套供应的箱、盘、柜、屏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和支持瓷瓶,均为设备;
②各种电缆、电线、管材、型钢、桥架、梯架、槽盒、立柱、托臂、灯具及其开关、插座。按钮等均为材料;
③小型开关、保险器、杆上避雷器、各种避雷针、各种绝缘子、金具、电线杆、铁塔。各种支架等均为材料;
④各种装在墙上的小型照明配电箱、0.5 kw照明变压器、电扇、铁壳开关、电铃等小型电器均为材料。
4. 在建筑工程中,材料和设备怎样认定有没有标准
设备与材料的界定
4.3.1 在划分设备与材料时,对同一品名的物品不应硬性确定为设备或材料,而应根据其供应或使用情况分别确定。
4.3.2 设备的零部件、备用备件、专用机械工具均列入相应设备的设备费。 4.3.3 对随设备本体供应或者是设备本体的一个部件的,应属于设备的一部分,否则应属于材料。例如:管道及阀门在一般情况下属于材料,但随设备本体供应的管道及阀门应属于该设备的一部分。
4.3.4 凡属于设备的一个组成部分或组合体,不论用何种材料做成,或由哪个制造厂供应,即使是现场加工配制的,均属于设备。
例如:热力系统的工业水箱和疏水箱、油冷却系统的油箱、酸碱系统的酸碱储存罐、水处理系统的水箱、油处理系统的油箱等均属于设备。
4.3.5 设备中的填充物品,不论其是否随设备供应、都属于设备的一部分。例如汽轮发电机组冷却用汽轮机油,变压器、断路器用的变压器油,大型转动机械冷却系统用的机械油,润滑系统的润滑油,化学水处理箱、罐内的各种填料,蓄电池组用的硫酸,钢球磨煤机的钢球及润滑油,转动机械的电动机,化学水处理系统的用箱、罐的防腐内衬等,均属于设备。
4.3.6 凡属于各生产工艺系统设备成套供应的,无论是由该设备厂供应,或是由其他厂家配套供应,或在现场加工配制,均属于设备。
4.3.7 某些设备难以统一确定其组成范围或成套安慰的,应以制造厂的文件及其他供货范围为准,凡是制造厂的文件上列出且实际供应的,应属于设备。
4.3.8 对于设备扩大供货范围内的,应按照常规的成套供货方式和设计专业划分。例如:某些水泵的进出口阀门,有时制造厂虽亦供应,但因不固定在本体范围内,并且也不计入水泵本体价格的,应属于设备。
4.3.9对于成岛供应的设备材料,在编制建设预算时,应根据常规单独采购时的划分方式进行划分。
4.3.10 自动阀门的动力装置随阀门主体划分,阀门属于材料的,其动力装置也属于材料,阀门属于设备的,其动力装置属于设备;门传送装置(包括远方操作装置),不分传动方式(手动或自动),也一律随阀门性质划分;随设备本体供应的阀门,需要在现场增加的远方操作装置属于材料。
4.3.11 对于进口设备,应根据本工程的设计规定,按照其设备设计供货范围界定。
4.3.12随设备供应的设备基础框架、地脚螺栓属于设备,随设备供应以外的属于材料。
4.3.13 锅炉或汽轮机供货范围内随设备本体供应的管道及阀门,给水泵汽轮机的排汽管道,应划为设备。
4.3.14 锅炉主蒸汽出口阀门、再热蒸汽进出口阀门、汽轮机高压缸蒸汽进出口阀门、低压缸蒸汽进出口阀门、主给水泵进出口阀门属于是设备。
4.3.15 直接空冷机组,随设备供货的排气管蝶及排气管伸缩节属于设备。
4.3.16 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启闭机械均属于设备、钢闸板门、拦污栅、拦污网属于材料。
4.3.17 配电系统的断路器、电抗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隔离开关属于设备,封闭母线、共箱母线、管形母线、软母线、绝缘子、金具等属于材料。
4.3.18 凡设备安装工程建设预算定额中已经明确了设备与材料划分的,应按定额中的规定执行。
5. 怎么区分电气设备和材料
凡是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它机械等为设备。 设备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标准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生产的、已进入设备系列的设备。 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非批量生产蚵、由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委托承制单位或施工企业在工厂或施工现场制作的设备。电气 (1)各种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装置式空气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磁力启动器、交直流报警器、成套供应的箱、盘、柜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支持瓷瓶均为设备。 (2)各种电缆、电线、母线、管材、型钢、桥架、梯架、槽盒、立柱、托臂、灯具开关、插座、按钮等均为材料。 (3)刀型开关、保险器、杆上避雷针、各种电扇、铁壳开关、电铃、电表、照明配电箱等小型电器、各种绝缘子、金具、电线杆、铁塔、各种支架等金属构件均为材料。
6. 设备和材料有何区别在写报告的时候可不可以把设备归入到材料一类来写
设备和材料不是一个概念。设备,是人们对可在生产中长期使用、并在反复使用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和功能的生产资料和物质资料的总称。而材料是人类用于制造物品、器件、构件、机器或其他产品的物质。比如对于轧钢厂来说,轧钢机是设备,而钢锭是材料。所以不能放到一起来写。
7. 什么是设备性材料怎么定义
1、所谓的装置性材料是概预算定额里的术语。 2、装置性材料是介于设备和版材料之间的一种权物资,都是在安装工程中,土建专业里没有装置性材料。举例说:机务专业的:阀门、法兰、管件等;电气专业的:管母线、绝缘子、电缆、成套电缆接头等,你的在实践中学习。
8. 电气照明工程中,设备和材料是如何划分的
电气抄照明工程中主要分为:设备主要分为配电设备、控制设备及灯具;材料分为主材和辅材。
例如:电气照明工程中所使用的照明配电箱、照明控制箱、照明灯具就属于设备,它们的定义为构成工程实体必不可少的设备,而材料分为主材和辅材,主材主要分为穿线管、电线电缆、桥架等,构成工程实体的主要材料。而辅材一般是指价格低廉的损耗品,例如,电工胶带,扎带,钉子,小的螺丝等低值易耗品。
9. 设备和材料要怎么区分
凡是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它机械等为设备。
设备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标准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生产的、已进入设备系列的设备。
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非批量生产蚵、由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委托承制单位或施工企业在工厂或施工现场制作的设备。
10. 在安装预算中,为什么要区分设备和材料,有什么不同
因为安装预算的取费问题决定的。比如说甲供材里面 设备是不取费的,而主材就需要取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的划分问题公告如下:
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按以下原则进行划分。
(一)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独特结构,具有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容量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成套装置等。
设备按生产和生活使用目的分为建筑设备和工艺设备;按是否定型生产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1、建筑设备: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附属工程中电气、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通信及建筑智能等为房屋功能服务的设备。
2、工艺设备:为工业、交通等生产性建设项目服务的各类固定和移动设备。
3、标准设备: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产品标准进行批量生产并形成系列的设备。
4、非标准设备: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非批量生产的,一般要进行专门设计、由设备制造厂家或施工企业在工厂或施工现场进行加工制作的特殊设备。
(二)材料: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经过工业加工的原料和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如实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营业额进行审核,对设备和材料按照上述原则进行界定。
三、纳税人应当对设备和材料分建设项目、分别收入进行核算。对未分别核算或不能提供准确核算资料的,全部纳入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四、《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4]229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力工程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4]114号)文件同时废止。
五、本公告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