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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说明公司无存在特种设备

发布时间:2022-10-15 07:09:04

㈠ 工商年报中特种设备信息必须填写吗

没有就填零保存就好了.

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自查情况表怎样填写

你好,你就按特种设备安全法对使用单位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写就可以了。
组织机构落实情况、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人员培训情况、使用登记证办理情况、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定期检验情况等等。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节 使用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三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三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第四十四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第四十五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四十六条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㈢ 如何认定特种设备辅助部件也是特殊设备

如何认定特种设备?辅助部件也是特殊设备?

核心观点:涉案辅助部件是否属于特种设备,并无法律依据;涉案辅助部件是否要由特种设备厂家生产、安装依据不明。

案件事实:

钠锘公司法人代表为被告人周某甲,公司经营范围为垃圾处理工程的设计及设备安装维修服务等,但未获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锅炉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2002年7月,钠锘公司与鸿峰公司签订购销总售价人民币1600万元的两台生活垃圾焚烧炉及其成套设备的合同,钠锘公司负责设备、系统的安装与调试及售后各种服务。

合同签订后,钠锘公司组织公司技术人员设计两套生活垃圾焚烧炉的图纸。同年9月30日,钠锘公司与北京锅炉厂(具有相应特种设备许可资质)签订合同订购上述生活垃圾焚烧炉设备部件中的两台余热锅炉,钠锘公司将锅炉设计图交由北京锅炉厂上报审批,并于同年12月2日获得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机械工业管理局批准生产。

2003年8月起,钠锘公司雇佣王某甲以洛阳通用机械厂(不具有相应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资质)人员组成安装队并以钠锘公司的名义参与炉排传动系统、钢结构等部件的安装及雇佣其他施工人员负责炉墙施工等。

安装完后,设备出现故障,双方引发争议。

2007年5月29日,钠锘公司以鸿峰公司拖欠合同款为由,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判决,鸿峰公司支付钠锘公司货款6361310.8元,驳回钠锘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2010年12月20日,鸿峰公司以周某甲涉嫌犯罪向石狮市公安局报案。指控周某甲涉嫌非法经营。

2011年5月17日,被告人周某甲经网上通缉,在北京市东城区被当地派出所民警抓获。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出具复函,证明涉案涉案锅炉部件均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监管的特种设备(锅炉类)。后又于2013年4月16日出具复函,证明上述锅炉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内“锅炉”种类中的“承压蒸汽锅炉”,由该总图中所示的链条炉排、进料系统、料斗接口、炉体、过热器、操作平台等部件组成。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单位钠锘公司在为石狮市生活垃圾焚烧综合处理厂工程项目提供造价达人民币1600万元的生活垃圾焚烧炉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在不具有特种设备安装资质的情况下,擅自雇佣王某甲自行组织的安装队以钠锘公司名义为鸿峰公司安装特种设备生活垃圾焚烧炉中的链条炉排等重要部件,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上诉人周某甲诉称:

钠锘公司在提供生活垃圾焚烧炉及其成套设备时,并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安装或委托无资质的他人安装特种设备的行为,涉及的特种设备余热锅炉系由北京锅炉厂制造、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申报、核准等手续并经检验合格,在整个安装过程中始终接受特种设备监督部门的监察、监管、检测、验收。其公司是从事垃圾处理工程的设计、安装、维修服务的企业,除特种设备不能安装外,可从事其他没有法规前置限制的设备及部件安装,原判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检察员提出检查意见:(非常好的辩护意见)

1、原判认定钠锘公司及上诉人周某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技术依据不明,其在产品的制造上系由北京锅炉厂对余热锅炉、过热器等关键部件进行设计、安装,本案设备中炉排片等辅助部件是否应由特种设备厂家生产、安装依据不明。

2、国家质量检验检疫监督总局在2014年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中,锅炉类只有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等三类,已不再体现锅炉部件、锅炉材料,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涉案炉排为特种设备的组成部分。

3、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二次出具的说明函,认为本案锅炉整体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内“锅炉”种类中的“承压蒸汽锅炉”,由该总图中所示的链条炉排、进料系统、料斗接口、炉体、过热器、操作平台等部件组成,该意见与国家质量检验检疫监督总局的《特种设备目录》及2008年《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国家标准的规定不符,不足以采信。

4、在法律适用方面,认定钠锘公司及上诉人周某甲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以其违反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为前提,本案适用刑法第225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不足。

综上,检察机关认为,原判认定钠锘公司及周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鸿峰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提出:

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目录》、《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的规定以及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证明、北京锅炉厂的证明、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公安机关的工作说明、证人证言等证据可证明,涉案的设备整台整体属于特种设备,钠锘公司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等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官认为:上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证据不足。

1、包括余热锅炉在内的涉案垃圾焚烧炉是否整台整体属于特种设备,其解释权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但目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并未曾就此问题做出解释,证明该整体设备属于特种设备的技术依据不明,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出具的关于本案锅炉整体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内“锅炉”种类中的“承压蒸汽锅炉”等意见与国家质量检验检疫监督总局的《特种设备目录》及2008年《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国家标准的规定不符,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涉案垃圾焚烧锅炉中只有北京锅炉厂设计、制造、安装的余热锅炉才属于特种设备。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4年1月19日公布了《特种设备目录》。在该目录中,锅炉类包括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载体锅炉以及锅炉部件、锅炉材料,并未直接将生活垃圾焚烧炉或生活垃圾焚烧锅炉列入其中。而该目录列明的锅炉部件也只包括锅炉封头、锅筒、集箱、锅炉过热器、锅炉再热器、锅炉省煤器等(2014年10月30日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在锅炉类中,只列明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并删除了原有的锅炉部件、锅炉材料等),并未包括本案所涉的炉排,原判认定钠锘公司雇佣王某甲的安装队安装本案生活垃圾焚烧炉中的链条炉排等部件属于特种设备依据不足。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2年12月颁布的《生活垃圾焚烧锅炉》国家标准取代2000年建设部颁布的《生活垃圾焚烧炉》行业标准后,又于2008年10月颁布《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新国家标准,该标准将垃圾焚烧炉界定为“对生活垃圾进行焚烧处理的装置”,将余热锅炉界定为“对焚烧过程释放的能量进行有效转换的热力设备”,在概念上、内容上对焚烧炉和余热锅炉予以区别。

4、在法律适用方面,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必须是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等行为,构罪前提必须是“触犯刑律的”,在无证据认定钠锘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情况下,本案适用刑法第225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不足。

综上理由,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钠锘公司及上诉人周某甲构成非法经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出庭检察员关于原判认定钠锘公司及上诉人周某甲构成非法经营罪技术依据不明、炉排片等辅助部件是否要由特种设备厂家生产、安装依据不明以及适用刑法第225条第四项依据不足,原判认定钠锘公司及周某甲构成非法经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的意见以及上诉人钠锘公司、上诉人周某甲诉请宣告无罪的上诉意见均予以采纳。

因此,判决上诉人周某甲无罪。

㈣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一、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有哪些
1、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如下: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2)公司购买、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部门登记;
(3)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4)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现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对其进行全面检检、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2、法律依据:《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第九条
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准的要求,对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合格并出具自检报告后,方能交付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
新增无需现场安装的特种设备,备案后,使用单位即可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
客运索道验收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运营申请报告,经该机构对客运索道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审查合格并填写《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表》(格式见附四)后,方能向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
二、特种设备备案需持什么资料
特种设备备案需持以下资料:
1、中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和型式试验报告;
2、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的施工项目合同;
3、项目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
4、项目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
5、配套土建基础的技术图样等资料;
6、改造项目或者安装客运索道及附二所列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项目,必须提供由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设计审查报告;
7、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安装项目,必须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批报告;
8、使用单位和安装、大修、改造项目承担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的联系电话等通讯资料。

㈤ 公司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有特种作业人员,怎么写一份说明。麻烦各位大神帮我写一份说明。谢谢啦。

很简单的
********:
公司的简单介绍,然后,现公司要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因公司作业工种中没有特种作业,所以,也没有特种作业人员。
特此说明
**公司(公章)
日期

主要你把事情写清楚,盖公章才是主要。就是说你以后有特种作业人员出了事,发证单位无责任。
望采纳

㈥ 不是特种设备的证明怎么开

不是特种设备,不需要开证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只管特种设备,有种可能是原来是特种设备,现在不是特种设备了,那也不需要开证明,只需说明设备的规格型号,到相应的部门办理注销即可。

㈦ 建筑劳务公司没有施工起重机械的说明应该这怎么写

关于无起重机械设备的情况说明

XX省住建厅:
我公司是专业从事架线作业分包的劳务企业,在实际工程施工过程中不涉及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故特此情况说明。

XXXXXXXXXX公司
XXXX年X月XX日

㈧ 怎样判断一个企业有无特种设备改造的资质

查这个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也就是我们业内人常说的A1证,A2证,A3证,只要有A2以上级别的许可证,就具备特种设备改造的资质。

㈨ 如果知道公司特种设备(天车)没有合格证,要向相关部门反映吗

应该向质监部门反映,安全生产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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