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主要包括哪些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主要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而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国务院负责安全监管的部门就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 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1)深圳市特种设备行业从业人员有多少扩展阅读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如何设置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回、储存单位,应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③ 深圳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 本协会名称:深圳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英文全称: SHENZHEN SPECIAL EQUIPMENT ASSOCIATION ( 简称 :SSEA)
· 本协会的性质
深圳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是由特种设备行业从事设计、生产、销售、维修保养、安装、营运 ( 使用 ) 、检测检验、培训的单位自愿组成的深圳市特种设备行业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章程所指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 本协会的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本行业服务;促进协会按照运作市场化、管理规范化、标准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发挥政府、检验机构、企业和广大用户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坚持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承接政府委托的工作,努力起好助手作用,突出服务、突出安全;联络同业,充分发挥行业的群体优势。
· 本协会接受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分类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本协会的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三路 531 栋 502 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采取多种形式宣贯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提高社会安全质量意识。
(二)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不断改进、增强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自我管理和行业管理行为,提高整体素质,维护整体利益。
(三)开展培训、技术咨询、标准化服务、安全质量评估,协助企事业做好基础技术工作。承接可代理代办的服务,努力减轻企业负担。
(四)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发布市场信息,推荐行业产品或者服务。
(五)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国际经济、技术、安全和学术交流,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建设为业界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六)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七)协调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涉及的,以及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相关事宜。
(八)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九)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部门委托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依法在深圳市从事特种设备行业的设计、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保养、营运(使用)、检测检验、培训的单位都可向本会提出申请加入本协会,经本协会理事会批准,成为本协会会员。
·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 , 参加本协会举行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与本协会管理,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本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和提交统计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积极向本协会提供本行业、本企业的生产、技术、市场信息与资料,撰写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调查信息资料。
·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 会员欠费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 会员大会须有一半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一年超过一次,且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但必须载明每位会员书面意见并存档备查。
· 会员大会每届 3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成员不超过全体会员数额的 40% 。
·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提名会长、副会长、监事,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1/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但必须载明每位理事书面意见并存档备查。
·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2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必须载明每位常务理事书面意见并存档备查。
·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秘书长年龄选举时不超过 68 周岁 , 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没有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现任公职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一般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如需继续连任,应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后方能连任,并报市行业协会署、市民政局备案。
·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秘书长。
·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对外发布新闻和公告。
· 本协会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本协会设监事 2 人。监事由理事会审议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 监事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和行业协会财务主管人员变更时,由监事主持财务审计,并向会员大会提交审计报告,并可直接向市政府指导监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 行业协会理事会成员、秘书长、财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
· 本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作为本协会专业管理、业务交流、研讨机构,起草有关业务规范。本协会可以在会员以外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士担任有关专业委员会的顾问。专业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
· 电梯专业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制定电梯专业行业自律规范,抵制和消除恶性竞争,为与特种设备有关的人、机、环安全提供前提保证;组织技术、安全、业务的交流和研讨;开拓该专业业务。
· 起重设备专业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制定起重设备专业行业自律规范,抵制和消除恶性竞争,为与起重设备有关的人、机、环安全提供前提保证;组织技术、安全、业务的交流和研讨;开拓该专业业务。
· 承压设备 ( 锅炉、压力容器等 ) 专业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制定承压设备专业行业自律规范,抵制和消除恶性竞争,为与承压设备有关的人、机、环安全提供前提保证;组织技术、安全、业务的交流和研讨;开拓该专业业务。
· 本协会将根据发展需要,再设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 专业委员会的设定、选任方法、工作规则及管理方法由理事会决定。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 本协会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对本行业和社会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进行奖励;对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必要的处分。
·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协会给予通报表扬:
(一)为促进本行业发展、维护本行业权益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热心公益事业,为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发表有重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或出版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的;
(四)参加全国或国际会议论文获奖或被表彰的。
·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协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严重事故或三年内每年发生严重事故的;
(三)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违反行约行规,情节严重的;
(四)拒不执行本协会权力机构作出的决议、决定的;
(五)其他本协会认为应受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本协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 本协会对会员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办实体上缴的管理费用及利润;
(七)其他合法收入。
·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 本协会的合法收入应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不得挪作他用,禁止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
·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对本协会章程内容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章程重要内容的修改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④ 特种设备人员证件查询
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查询中心网址:http://www.bjblmc.com/

只要知道特种设备人员的证件号及他的姓名就可以查他是不是真的有注册过,一般只要是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人,他的证件号都是可以在这里查到了,查无结果的,就是没注册过的。
⑤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以下内容:
(1)电工作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以上为特殊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殊种类作业的从业人员。

(5)深圳市特种设备行业从业人员有多少扩展阅读: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⑥ 深圳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哪年开始是新的。有二维码
2019年开始,有二维码的。
安全合格证及特种作业操作证实行全国统一查询,新版证书自2019年印发之日起启用,各地要严格按照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式样和规范,使用应急管理部统一配发的二维码编辑系统印制实体证书,严禁更改,确保证书样式全国统一和通用。
取得新版证书的个人,可登录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从查询服务栏进入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系统,或登录官方微信公众号。
⑦ 全国特种设备证件查询
可以打开中华复人民共和国应制急管理部,然后点击首页的查询服务按钮,在出现的界面中选择特种作业证查询系统进入就可以查询了。具体的查询方法如下:
1、在网络上搜索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找到其官方网站以后点击进入该网站。

⑧ 中国特种设备人员操作证查询
特种设备抄作业人员证查询的方法如下:
一、打开网络搜索,在搜索栏输入“特种作业证件查询”,搜索后找到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公示信息查询网站并点击进入。

⑨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查询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查询的方法如下:
一、打开网络搜索,在搜索栏输入“回特种作业证答件查询”,搜索后找到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公示信息查询网站并点击进入。

⑩ 从业人员达到多少人设立安全总监
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内部监督。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达到一定规模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条例》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还应对上述企业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免费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未按要求设置责任人和管理人员的企业将可能面临责令整改、停业整顿、罚款等相应行政处罚。

对安全事故责任人实施职业禁入
《条例》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在《安全生产法》基础上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力度,进一步解决安全生产违法成本较低的问题。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除依照《安全生产法》实行职业禁入等行政处罚外,终身不得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