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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院要注册设备师干什么

发布时间:2022-09-27 01:59:32

Ⅰ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具体可以从事那些行业的工作

可以从事建筑给排水、市政水厂、污水厂、市政管网以及工业污水处理、工业给水处理、饮用水净化、环保行业等等,具体可以从事施工、设计与监理、业主、政府部门、咨询管理公司、造价部门等等。年薪在15万左右(比较忙)。挂靠费在4万左右。

Ⅱ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具体是干什么的有这个证后,好找工作吗了解的朋友给说说

这是一种资格.包括很多专业在内.如暖通\电气等.
就象是护士\律师一样,是一种从业的资格认证.每年都有考试.可以与当地的从事局咨询.

Ⅲ 您好,我是学暖通的,我们老师说今年起,对设计单位资质要求中明确了必须有设备工程师,您能给我讲一下吗

你好,我也是暖通专业的,刚刚参加工作一年,目前在一个设计单位工作。对于楼主所说的设备工程师应该是注册设备工程师,也就是说我们专业的BOSS级人物,对于这个证件没有十几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是拿不下来的,而且还要求非常高,其实我们暖通这个专业范围很广的,包括采暖、通风、空调、制冷、除尘、锅炉、动力管道等等很多方面,要拿下这个证,对于上述几个专业都要精通。单就基础考试而言,参加基础考试要有一年的工作经验,考试在每年的9月份以后进行,我们专业大约要考十五门以上的学科,包括高数,线代,大物,传热,工程热力学,材料力学,理论力学,自动控制原理,热控,流体力学等等,大学学的基础课基本都要考,考试全部为选择题,这个在网上可以查到,不做一一介绍。相应的专业考试要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这个就是专业性的,要求我不说你也可以理解。考下专业考试以后还要经过单位的申报和国家住建部的审批,具体来说我也不是太了解,总之,就算是专业考试过了,拿下了资格证,想要拿下注册证还是要一定的阶段。望楼主不要轻视大学的学科,荒废大学生活,好好努力,后面路途依旧艰辛,我们专业的前景也很好。就目前形势而言,全国范围内暖通专业还是求大于供,前景不错。
另外,设计院有民用建筑设计院和工业建筑设计院之分,民建接触到的可能少些,而工业院接触的却是五花八门,各样类型全都有。对于以后的考试也会应付的强些。但民院的收入可能会高些。这就是目前对于我这个工作一年的暖通专业毕业生对于专业的一点理解,上述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请提问!
介绍几个专业网站你现在看看有好处,1.筑龙网,2.网易暖通,3.设计师之家,4.www.ehvacr.com暖通空调在线。

Ⅳ 据传设计院资质改革,不再需要注册设备专业(电气,给排水,暖通)证书,那么今后注册电气证还需要考吗

今后注册电气证还需要考的。而且资质需要的注册人员百分百是减员一半以上,需求必定大减,没有业绩的注册证基本就废了。但带有业绩的注册证会是市场上的宝,价格肯定不低。考到证肯定是有用的,别老想着考到就不用干活了,财务自由,考到证踏踏实实去做项目。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相关要求规定:

1、在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术文件,应当由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

2、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的技术文件,须征得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并承担责任。

以上内容参考:广东人事考试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Ⅳ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证有什么用

注册设备监理师是指从事设备监理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主体是设备监理中介机构版的专业技术人员权,其中大部分人员是在科研、设计、生产制造单位中从事过设备设计、制造、检验的有丰富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适用于在建设项目中对重要设备形成过程中的质量、进度等环节工作进行控制、见证、检验和审核的设备监理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

Ⅵ 介绍一下设备工程师是什么

设备工程师主要是指从事设备管理、建立设备管理制度,提供设备技术指导,或设备招标、评标(设备采购),设备检查,组织设备维修以及设备厂商直接销售的专业型技术人员。

Ⅶ 请问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在施工单位有用吗,主要是在设计院有用吗

没用
施工单位要建造师,他们不做设计

主要有用的单位就是设计院,然后有些规模比较大的开发商(公司内部有负责设计和审图的),还有设备制造厂商(生产发明相关设备的)

Ⅷ 什么样的单位需要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专业

一般是从事供热、燃气的设计院需要。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报名考试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基础考试报名条件:
1.取得本专业(指公用设备专业工程中的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3.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二)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4.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Ⅸ 注册设备工程师有用吗怎么考的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等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等依照本规定对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有关行业协会及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组织、取得资格人员的管理和办理注册申报等具体工作。
编辑本段考试
第七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负责拟定公用设备专业考试大纲和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阅卷评分、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九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编辑本段注册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在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编辑本段执业
第二十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含本专业环保工程); (二)公用设备专业工程技术咨询(含本专业环保工程); (三)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四)公用设备工程的项目管理业务; (五)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只能受聘于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三条因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质量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根据合约向签章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追偿。 第二十四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管理和处罚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编辑本段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有权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名义从事规定的专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术文件,应当由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的技术文件,须征得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保证执业工作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技术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第二十九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条件之一。
编辑本段附则
第三十条
在实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已经达到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条件的,可经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注册和执业。
第三十二条
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配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生效的技术文件种类及管理办法由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编辑本段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第二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符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公用设备专业工程中的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专业,详见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详见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第六条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建设部和人事部批准。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考试工作人员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参加命题和考试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和参加考试。
第十条
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编辑本段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一、考核认定条件 本办法下发之日前,长期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全国工程设计大师。 (三)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项目金、银奖或有关公用设备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且具备下列一项条件; 1、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负责公用设备专业技术工作)职务满5年。 2、受聘担任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考题设计的专家。 (四)具备下列条件1或条件2,并参加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1、同时具备下列(1)和(2)项中的各一项条件者。 (1)学历和职业年限: ①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 ②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 ③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1973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2)技术业绩和资历: ①担任工程设计中公用设备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6项及以上的一级和特级建筑工程项目或中型及以上工业项目(其中大型工业项目不少于2项)的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 ②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负责公用设备专业技术工作)职务满5年。 ③在具有乙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总工程师(负责公用设备专业技术工作)职务满7年。 2、1983年以后,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或有关公用设备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获得2项及以上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公用设备专业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编辑本段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推荐,其中铁道部、水利部所属的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分别向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推荐,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总后基建营房部推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对本地区、本部门设计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并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职改)行政部门、总政干部部复审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初审。 (三)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负责初审通过人员的测试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地区初审通过人员的具体测试工作,并将测试成绩报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 (四)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将初审结果和测试成绩汇总后上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根据初审结果和测试成绩进行终审,报人事部、建设部批准后,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公布通过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水利部、总后基建营房部等主管勘察设计部门的意见函。 (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附表2)。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全国设计大师应提供院士或大师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获奖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签署证明,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 (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和人事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和总政干部部,应于2003年5月31日前,将审核和复核合格人员材料报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 (二)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和复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审核、复核时,应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向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报送的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Ⅹ 设备工程师的职责是什么

设备工程师是指从事各方面设备管理、设备管理制度建设,设备技术指导回,或设备招标、评标(设备答采购),设备检查,组织设备维修以及设备厂商直接销售的技术人员。
1、方案设计阶段,将设备设计需求提供给设计单位,参与设计工程控制,及时沟通设备设计需求,确保设备设计方案符合项目规划要求。
2、扩初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协助解决设计技术难点,确保实现项目对设备技术专业的设计需求并使设计成果通过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核。
3、实施阶段,提供设备技术支持。
4、收集设备方案的专业信息,国家地方技术管理规章、编制设备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专业技术研究计划。
5、编写项目竣工专业总结,维护设备专业项目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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